『壹』 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本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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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什么要求掌握企业运行的权力?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自己谋求更多的利益。那么,股东掌握权力如何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呢?
权力的种类有许多,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可以对权力进行不同的分类:从社会领域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含军事权力)和文化权力(含宗教权力);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生产权力、(流通)销售权力和消费权力;从机体活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思维活动权力、行为活动权力和生理活动权力;从行为活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行为目标选择权力、行为方案决策权力、行为结果评价权力;从执行流程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目标方案决策权、行为执行权、监督评价权;从主体存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生生存权、人身自由权与人生发展权;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生自由控制权、生活资料消费控制权、生产资料所有控制权、价值观控制权;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事任免权、工作安排权、责权利分配权;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可分为所有权、经营权、分配权;等等。
统一价值论认为,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即权力的价值本质就是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支配价值资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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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股票的本质是什么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2)股份本质扩展阅读:
每个板块的龙头股票:
1、大盘指标股:中国石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石化、中国银行、中国神华、招商银行、中国铝业、中国远洋、宝钢股份、中国国航、大秦铁路、中国联通、长江电力
2、金融、证券、保险: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A、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证券、宏源证券、陕国投A、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
3、地产:万科A、金地集团、招商地产、保利地产、泛海建设、华侨城A、金融街、中华企业
『叁』 股票的本质是什么
股票的本质是什么?
1、扎空:卖出股票后,股价不跌反涨,称为扎空行情。
2、多翻空:原本为多头,但见势不对卖出持股获利了结转为做空。
3、空翻多:原本为空头,但见大势变好,买入持股转为做多。
4、套牢:指投资者买进股票后,股价下跌而卖不出去。
5、抢短:预计股价短期上涨,先低价买进后再在短期内以高价卖出。
6、利多:也叫利好,对多头有利,刺激股价上涨的因素或信息。
7、利空:对空头有利,促使股价下跌的因素或信息。
『肆』 股票本质是什么
股票,实质就是你拥有公司股权的”凭证”。凭着这个证,你就有权分得公司的经营收益。
『伍』 股票本质
大家都知道,公司上市就是为筹集资金,扩大生产,实现得润.应该说公司盈利后,给股东和股民分红,这样才有人去买你的股票.
然而外国买股票是投资,中国买股票是投机。因为中国很多上市公司都在开虚作假。在中国股票类似零和游戏:本来股市就是大多数人处于奉献状态的市场。你去看看各公司的分红,才那么点,分红的钱又从哪里来?我认为股价增长的原动力来自于不断有人出新的更高的价格去买股票。至少现在的中国A股市场你和我这样的股民还是在靠二级市场在赚钱,只要是靠二级市场赚钱的,就只能是一种投机行为,就只能是零和博弈。
不是贬低中国的市场,但事实上美国的市场要比中国的成熟许多。在中国你就不要指望靠分红来实现大于银行利率的收益。你还是记住一句话,在中国证券市场永远是大多数人处于奉献者地位的市场。
因此,股票本质是为了把最优秀的企业发扬光大,融资,做大做强(巴菲特是这样的,成熟市场是这样的);在中国这种环境下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在证券市场里都不是在投资,包括社保和大型国有阳光资金的入市,纯粹是为了低买高卖,寻找波动韵律,坐庄圈钱而已。而提问者您叫这个名字变也应知道,波动是没有规律的随即无效矩阵,它的解是个变量,因此中国证券如果不经过大刀阔斧的牵涉本质利益(尤其是大型控制性资金)的改革,不切断在股市中的既得利益集团和他们的合法外衣,中国证券永无宁日。谈股票本质,以上便是我理解的股票在外国成熟市场和中国内地市场的真实本质区别。
股票本质就是迎合你所在的国度的证券市场,从中发财至富而已。你想知道的应该是证券市场在社会中的实在意义是什么?才对吧,你去看看美国法典,里面有详细说明,那就是股票最本质的意义.更多资讯进入红三兵网站资讯!
『陆』 股权与股份本质上是否存在区别
七八点股权设计: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说,股东的权利和权益均是围绕上述权利展开的。公司法在具体规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进一步的细化的规定,因此,必须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仅采用通用的示范文本。事实上,公司法也将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并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