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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职务发明

发布时间:2021-06-22 19:06:10

㈠ 我是公司股东,发明了一项技术,想要申请专利,是以公司名义申请好还是个人好

是职务发明吗?如果是职务发明,你以个人名义申请,其他股东发现了,会不满意的。

㈡ 股东的发明专利归个人还是公司

您的问题有些模糊,我感觉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结果。
首先,“股东”是企业的拥有者之一,但是不以为这“股东”的所有财产都要作为股份列入企业资产。所以,如果专利权是股东自己的私人财产,并且在入股的协议中也没有规定这部分资产作为股份投入企业,则这个专利权与企业无关。
其次,如果您描述的情况是时股东作为发明人设计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则,这种情况专利的申请权要根据是否是“职务发明”的条件来判断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总之,您提供的信息太少,无法给您分析出准确答案。

㈢ 专利为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能否视为公司的专利

首先要确定您是想申请专利还是说专利已经授权。如果欲申请专利,注意只要是利用了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如果是专利已授权,专利权人如果不是公司,则无法视为公司的专利,即便是股东也是不可以的,可以通过专利变更申请转到公司下。

㈣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可以通过和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奖励和报酬事项,单位也可以在其规章中规定奖励和报酬的获得情况;如果合同和单位规章中都没有规定的,单位应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当然,发明人和设计人除了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还有署名权。

㈤ 职务发明的专利归属权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界定大中小

——评陕西兰德公司与张森、丁富林、蔡俊德专利权权属案

案情回放

2002年6月13日,深圳长德公司、陕西秦烟公司、西安兰德公司 、张三强(系张森之子)签订的共同投资设立陕西兰德公司合同约定:公司经营范围为超音速、跨音速灭火技术系列产品装置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消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股东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经营事务,也不得帮助第三人从事上述活动,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并有义务致力于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制、推广、应用,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工业化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之后兰德公司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2002年8月8日,兰德公司聘用张森为公司总工程师兼科研所所长。

2003年5、6月间,张森签发了兰德公司《关于修改原ZFCR-3LPII型设计方案的通知》等四份文件。2004年6月,兰德公司形成了固定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ZFCR-3LPIII型设计文件。2005年1月,兰德公司就固定式燃气型超音速自动干粉灭火系统向西安市新城区科技局申报了科研项目。2005年3月18日,张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长时间推力作用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设计人钱阜康,专利权人张森。其中钱阜康是集体名称。丁富林、蔡俊德在张森的领导下,依据其有关超音速灭火技术理论与设想,由丁富林具体设计,蔡俊德负责相应的书面说明文件,完成了ZQC-3超音速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1999年3月25日,该灭火装置以北京琛华公司(系张森与他人设立)名义,通过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张森将上述技术成果及实物移交给兰德公司。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丁富林、蔡俊德与张森就职于兰德公司。兰德公司认为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专利是张森在任单位总工程师期间利用掌握的资料、领导技术人员研发完成的,应属其所有。张森辩称诉争专利于1998年研发完成,为非职务发明。兰德公司起诉后,丁富林、蔡俊德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认为争讼之专利应归属于其二人所有。法院判决确认“长时间推力作用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陕西兰德公司所有;驳回丁富林、蔡俊德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的法律性质问题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技术方案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后,他人对该项专利权的归属提出异议并起诉至人民法院形成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焦点是专利权应归谁所有,举证在于谁主张、谁举证。由于属于确认之诉,因此在判决主文中以确认某某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某某所有为宜,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判决直接是以变更的方式表述,这主要是考虑到纠纷解决后,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变更登记而做出的,两种判决主文表述方式都有存在的合理性。兰德公司系因职务发明创造引发的纠纷,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丁富林、蔡俊德认为其是诉争专利的发明人,并参与至诉讼中,也负有举证责任。

二、关于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说明,职务发明创造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而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由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则专利权的归属有三种可能,即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中的独立发明、非职务发明中的共同发明。

三、关于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西方国家称之为雇员发明,反之则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中,争讼之专利技术无论是从工作职责、兰德公司的工作计划、研究定位,还是兰德公司为该技术所提供的研究条件、技术实验手段等方面,完全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特征,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属于兰德公司。(知识产权报作者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报孙海龙 姚建军)

㈥ 关于职务发明

属于职务发明。
虽然甲已经退休,但是他被您公司聘用,即属于临时工作员工。所完成的和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所有。
专利申请的时候,甲应该作为发明人之一拥有署名权,并且专利授权之后,贵单位应该给甲一定奖励。

㈦ 职务发明的专利归属权问题有哪些规定

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的法律性质问题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技术方案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后,他人对该项专利权的归属提出异议并起诉至人民法院形成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焦点是专利权应归谁所有,举证在于谁主张、谁举证。由于属于确认之诉,因此在判决主文中以确认某某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某某所有为宜,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判决直接是以变更的方式表述,这主要是考虑到纠纷解决后,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变更登记而做出的,两种判决主文表述方式都有存在的合理性。兰德公司系因职务发明创造引发的纠纷,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丁富林、蔡俊德认为其是诉争专利的发明人,并参与至诉讼中,也负有举证责任。二、关于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说明,职务发明创造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而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由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则专利权的归属有三种可能,即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中的独立发明、非职务发明中的共同发明。三、关于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问题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西方国家称之为雇员发明,反之则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本案中,争讼之专利技术无论是从工作职责、兰德公司的工作计划、研究定位,还是兰德公司为该技术所提供的研究条件、技术实验手段等方面,完全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特征,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属于兰德公司

㈧ 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12条。该条规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8)股东的职务发明扩展阅读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

学术界认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㈨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一、专利权属于谁?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二、署名权属于谁?1、署名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表明专利标识。3、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决定让不具备署名权的人署名。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㈩ 股东用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出资,现用现金补足,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需不需要由税务部门出具不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呢?由于累计摊销调整所产生的税金可在对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缴纳吧?谢谢牛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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