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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90日持有10股份

发布时间:2021-07-07 14:34:03

『壹』 持有10%的股份与提成总销售的10%有什么不一样的谢谢

二者是根本不同的.持有百分之十的股份,表示你在某股份公司的全部入股资金中,占有百分之十的份额.这里说的投资.而提成总销售的百分之十,是指按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一般以年为单位提.销售收入是毛收入,不是利润.

『贰』 公司法102条的连续九十日是什么意思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释义】 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规定。 公司法102条是为了保护中长期股东的利益,所以就有连续90日的时间规定。另外,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小股东、短期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利。因此,连续90日就是90天内一直持有该股份,或者90日以上。
参考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这是会议能够正常召开并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
(1)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最了解公司的情况,是股东大会会议最适合的召集人,除特殊情况外,董事会为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定召集人。同时,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及忠实义务,应当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通过董事会决议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于股东大会年会,董事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时间、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召集。在出现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并保证在2个月内召开。
(2)监事会。监事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一是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年会的义务时;二是在出现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董事会在2个月内未召开股东大会时。
(3)符合条件的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和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权分散,如果赋予每一股东此项权力而不给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组织机构和运营的混乱。因此,本条对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做了以下限制:一是持股数额的限制,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二是持股时间的限制,必须连续持股90日以上:三是程序限制,必须是在出现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而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义务时,上述股东才能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包括:
(1)在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时,董事长为主持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在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时,监事会为主持人。
(3)在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时,召集会议的股东为主持人;股东为数人时,该数人为共同主持人或者推举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职责。

『叁』 公司法上“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是什么意思

以连续九十日单独或合计持有10%举例:
股东在第0到第90天一直持有10%的股份,这个是连续九十日单独持有10%的股份;
股东在第0到第90天一直持有2%的股份,在第10到第100天一直持有8%的股份,站在第100天看,该股东是连续九十日合计持有10%的股份。

『肆』 减持新规对哪些人有影响

根据新的减持规定,大股东、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每90日不超过2%),全年可以通过两种减持方式减持总股本的12%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的股票的股东(包括定增、并购重组)在锁定期满12月后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最多可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全年最大可减持总股本12%的股权);若持股比例刚好大于8%一点点,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则剩余部分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减持了。
看看市场反应,逐一解读:
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这个1%的规定没确定没有变,但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
打个比方,你持股4.99%,按之前的规定算是小股东,可以一下子清仓减持,现在是90天内只准卖1%!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现在最多只能减持2%,且接盘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没多少机构还愿意接这个盘的!
也就是说,3个月之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盘方要锁仓半年,所以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这个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过野路子玩清仓式减持的!
比如董监高,以前辞职半年之后就可以清仓了,现在每年最多减持持股的25%!
4.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这个才是大招,是最大的利好!
最主要受益的还是去年6月之后定增的公司,本来马上就解禁,可以全清掉,这一搞就只能卖一半了!
去年全年定增规模高达1.7万亿,其中大股东参与的锁定3年,今年不用考虑;机构只锁1年,马上就解禁了;再加上前几年定增、马上解禁的大股东,今年的解禁规模高达一万多亿!新规12个月内只能卖一半,相当于接近万亿的解禁筹码不让卖了!(具体数据等待专业机构来统计)
5.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
这个之前也是漏洞,持股5%以下就不算大股东了,可以随便卖,算是变相减持的一条路,这个漏洞也被堵上了!
6.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提前15天公告,这个规定之前就有,这次是多了一个事中公告,即时间或数量过半时的公告,用处不大,但散户多知道一些信息,还是有好处的!
7.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
这个才是狠招,周五放消息出来,周六直接关门打狗,还没跑的大股东、小股东、机构们,节后想跑也跑不了啦!
三种减持方式新老对比
我们先来看下几种减持方式的新老对比:
01
1、协议转让
旧规: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3.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新规新增内容: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022、大宗交易
旧规:无
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033、集中竞价
旧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我们看一下交易所出的细则:
1、覆盖对象
以前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有所规定,现在扩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东
2、集中竞价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3、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大宗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解读:
1、覆盖对象扩大到了PE机构,定增机构。这些机构不能以后一卖了之套现走人了。定增限售期满了也只能卖一半,流动性大减。
对于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项目估值要往下调整了。
2、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6个月内不能转让,而且规模限制在2%。现在很多大宗交易都是打折接货后在后面几个交易日连续集合竞价在市场上抛售获利的。这样一来大宗交易受影响太大。持有6个月股价都不知道到哪儿去了,谁还敢买?
3、对大股东和特定股东而言,相当于股份的流动性大大降低。这样,银行对这些股票质押的就要重新评估,调整质押率了,可能会要求质押更多股份。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会降低。
4、上市前各种代持会增加,大家都把股份分散到5%以下,你代持我,我代持你,互利互惠,坚决不当“特定股东”。
5、如果不算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话,通过集合竞价减持一年只能减持4%。对大股东而言,如果是30%的控股比例,光减持完就要7年多….
6、对PE而言,持股10%肯定不合算了,还不如每个都持股4.9%,这样悄悄地走,谁都管不了..

『伍』 有限公司里的股东有哪些权利一家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占了80%,另一个占了15%,万一在财产纠纷上,有冲突

你好,首先我有个疑问,这个公司有两个股东只有,但是一个是80%,另一个15%,那么其中还有5%的股权是由谁控制的,是公司还其他股东,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股东退出公司,结合本案只有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办理股东的退出手续,如果小股东要退出的话,大股东可以收买小股东的股权,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小股东“踢”出去;小股东也可以将自己的股东卖给其他人,不过大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具体的收购方法可以参照公司章程,如果没有的话双方可以协商,如果还没有的话,没办法就只能窝里斗了,呵呵。本案特殊的情况有,小股东退出以后,公司就成了一人公司,就必须得符合《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具体的一人公司相关规定可以参照《公司法》第59-64条。)

按照股权行使的目标不同,股权主要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大类。
股东自益权
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法定权利。具体包括:
一、红利分配权
公司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根据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通常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二、优先认缴出资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之间具有较强的相互信赖关系,因此,新《公司法》第35条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股权转让权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具体分为二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5章第2节的规定,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除对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所限制外,其他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依法退出公司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中小股东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新《公司法》针对这种情况,首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公司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权
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产生的股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依法可以由他人继承。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出现公司僵局时请求强制解散公司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针对此种情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剩余财产分配权根据新《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解散后,由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共益权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目的而行使的法定权利。具体包括:
一、出席股东会议暨表决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自己对公司的意志的场所,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根据新《公司法》第2章第2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4章第2节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代行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根据新《公司法》第40条和第10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根据新《公司法》第41条和第102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知情权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的情况。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和第11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还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权为了使股东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表决权,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新《公司法》第151条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为了防止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新《公司法》第106条首次确认了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权可以帮助小股东“把钢用在刀刃上”,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七、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权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八、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权根据新《公司法》第152条、153条规定:(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上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依照上述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受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将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陆』 股票大宗交易减持相关问题,有懂的人吗90日2%限制。

减持的是两个不同的股东:一个是和邦集团,另一个是西部利得。两个减持计划是分开的,90日2%自然是每个减持计划单独计算。

『柒』 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一、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1、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二、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权。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3、提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4、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5、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6、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除《公司法》141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8、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区分不同类型的公司,这里主要是根据我国对公司类型的划分,分为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同公司内,作为股东能够享受到的权利是不一样的,自然需要他们实际履行的义务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公司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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