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发起设立的特点
发起设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之中。由于股份的认购人即是发起人,所以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此种设立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稳定性、封闭性等特点,比较适应中小型企业。
②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
因此要区别“发起人”和“一般投资者”的概念。
③ 股票里一万股一手,首期发行一百万股,定价两万元一手。是什么意思
股票交易里一般是一手应该是100股。 至于你说的一手就是10000股,发行100万股,就是100手,如果定价2万一手价格,就是发行200万,也就是募集资金200万! 更确切地说,也就是一股2元钱!
④ 公司都可以采取募集或发起方式予以设立,这句话对吗错,错在哪
错: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
⑤ IPO 设立发行 募集发行之间的关系,3者之间有什么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