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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不到位的决议效力

发布时间:2021-07-09 13:17:31

① 股东未被告知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因没有参加而通过了增资的决议有效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来定
原则上,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大会。除滥用权力之情形外,股东的参加权是不可剥夺的。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需经过半数表决权通过,但对于诸如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增加和减少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在股东大会上,每位股东均有表决权,但持有优先股股票的股东除外。
参考: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09953926

② 股东接到通知仍不参会,应视为弃权吗,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股东会决议法人股东,是单位所以要求盖章,自然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即使有法人股东,参加股东会的为法人股东代表,如这个代表有授权的,也可以在股东会决议签字或盖章,股东代表的行为就代表法人股东了。

③ 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丁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而本次会议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属于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当)。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判断决议是否有瑕疵还需对照公司章程,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请求撤销的理由。

④ 未通知个别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未通知个别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是可以撤销的。

⑤ 股东会由董事长召开,且召开会议通知少于15日,会议决议有效吗

董事长一般是主持人,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具体时间得看议案,临时股东会提前十日即可。所以你还是对一下公司章程的约定吧。

⑥ 没有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依据你所反映的情况,这份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的情形。
依照《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公司股东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里的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的。也就是说,因为你们公司8位股东均持股12.5%,那么4位股东的股份总和就超过了十分之一,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你所提及的这次股东会从通知到召开仅11天的时间,召集程序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股东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东申请撤销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这份股东会决议将自始无效。
作为公司股东,你有权选择是否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若要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必须注意时效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期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⑦ 为什么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不浪费大会时间

⑧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未通知部分股东参加,所形成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1、《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一般即出资比例10%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必备条件)
4、也可以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召集,可以要求监事会召集;
5、你可以以董事会的名义向股东们发出会议通知,将具体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内容等告诉需参加的人员;
6、会议记录及股东会决议要参加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⑨ 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和法律影响的不足有哪些。

一、主要是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法中的第二节关于股东大会这部分,也有一些规定:
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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