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是同一时间冲突吗
章程是公司一成立就必须有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才能做出股东会决议,所以股东会决议不可能会早于章程的日期。如果章程中没有硬性说明股东会会议需提前几天通知才能召开或者就是临时股东会决议,是有可能在章程形成的日期当天召开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否则不可能会在同一时间。
Ⅱ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这个规定有没有效力,是否违法公司法规定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这个规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为有效规定。
Ⅲ 关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是否有冲突
对于一般的决议即普通决议,对公司的生死存亡影响不大,是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出席会议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几个决议又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
此外,根据《公司法》对股东权利有这样的规定:股东具有“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和“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对股东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的股东只要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都是有说话权的,而且相对而言,占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不会哪自己的利益开玩笑,毕竟要亏损的话,也是他的损失远远大于其他的。
Ⅳ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这个规定是否违法公司法规定
不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4)股东会决议章程冲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Ⅳ 公司章程股东表决权前后矛盾如何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按照公司法要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原则上也都按照登记的持股比例享受权利,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每一股份代表一表决权,那么按照出资比例,股份多的股东的表决权就大,所持表决权如果超过51%,则此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但是如果涉及到重要决议,则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Ⅵ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冲突,以哪个为准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冲突,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 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董事会的类型 : NACD(全美董事联合会咨询委员会)将公司治理的目标定义如下:公司治理要确保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被 确立,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建立适当的管理结构(组织、系统、人员),同时要确保这些管理结构有效运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声誉,以及它的各个组成部分负责任。
NACD的这个定义实际上是将公司的董事会看作治理结构的核心,针对不同类型的董事会功能而言的。
NACD根据功能将董事会分成四种类型:
(1)底限董事会:仅仅为了满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
(2)形式董事会:仅具有象征性或名义上的作用,是比较典型的橡皮图章机构。
(3)监督董事会:检查计划、政策、战略的制订、执行情况,评价经理人员的业绩。
(4)决策董事会:参与公司战略目标、计划的制订,并在授权经理人员实施公司战略的时候按照自身的偏好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