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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扰乱正常经营

发布时间:2021-07-12 04:39:42

⑴ 股东变更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吗法人变更影响公司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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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如果影响也是公司变更后法人和股东做出的决策所影响。

其余的没有关系。
或者你说的是哪方面你说说我听听。

⑵ 由于股东间的矛盾,一股东恶意破坏公司正常生产,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解决

如果有证据证明恶意破坏正常生产秩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损失金额较大的,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另外,公司也可以起诉该股东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⑶ 股东违法会影响公司经营吗

提问者提的问题“查核”,什么叫查核呢?是审计,检查还是什么?
另外提问者的问题“大股东是否合法经营”,其实应该是公司是否合法经营,大股东可能是在公司担任一个什么职务,控制了公司,所以应该是公司是否合法经营。
法律是很严谨的,我只能揣摩提问者的意图,做一些回答。提问者可能的意思是,自己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了,也不知道怎么办好,其实很多人也说不清楚自己的最终目的到底是什么。
根据我多年从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利导致小股东无外乎有几种想法:1、退出公司,挽回损失。2、夺回公司的控制权。3、公司给自己分红。
因为现在也不了解提问者公司的情况,比如做什么业务,公司的类型,小股东可能损失的大小,所以就更难回答这些问题了。无论是哪种想法,难度都特别高,概括性的分析,小股东要和大股东或者公司打官司,非常难,大股东或者公司和小股东打官司非常容易。这是因为我国公司立法时间还很短,尽管在前人的努力下,已经很好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一直是法学界的大课题,难课题。
提问者可以行使先行使一下股东知情权,看看公司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如果提问者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33条行使股东知情权,如果提问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97条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实践中,我经过统计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中,有近30%的股东退出了公司(有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信息为证)。也就是说,有近30%的股东实现了第一种想法,退出公司,挽回损失的目的。至于收益是否满意,就不知道了,总之,多少挽回了损失。
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发起一个诉讼,还没开庭呢,大股东就要收购你的股份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好的效果,因为大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怕别人查账。试问中国有哪家公司的帐经的住查。
当然有些略懂公司法的人会说,发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解散公司以后分配剩余财产,发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不是也可以吗?根据我的经验来看,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小股东大多数对公司情况不了解,甚至有的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除了知道自己投资了一家公司以外,什么都不知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不能举证,你就败诉。所以小股东去打解散公司何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我一般都不建议。即便打,都要先打股东知情权。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在我看来,仅仅是狭义的股东知情权,很多小股东也别期望值太高,因为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做了很多的限制。
很多略懂公司法的人或者是小股东,都觉得,既然股东有知情权,那我要求审计公司的财务,那我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求复制公司合同,复制银行流水,这些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中都会被法院驳回,为什么会被驳回呢,提问者可以仔细看看法条,没有法律依据,法官不敢给你判。但是,这些才是我理解的广义的股东知情权。
要实现这些,就不是打一个股东知情权能拿到的,比如可以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就是说,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我就实现了法官带着法警复制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与公司有关的合同。
记得在一次庭审中,法官说,你们申请司法审计是吧,那写个申请给我吧,我们没写,因为审计费需要几十万,官司还没打赢呢,我不能花当事人那么多钱。
其他案由中,我还拿到了公司的纳税记录,这些都不可能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由中实现,但是这都属于我理解的广义的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我都实现了,所以给律师讲课的时候,我都会说,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诉讼想诉讼,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
如果小股东损失金额太小,就不值得操作,因为工作量太大。有一个案子,5拨人在打,4拨人都输了,就我们赢了,给小股东挽回了800万损失,打的第一个诉讼就是股东知情权。先了解公司的情况,然后再去制定拿到需要证据的策略。输了的4拨人,都是赤膊上阵,而我给当事人制定的是迂回包抄的办法,从当事人什么都不知道,到后来,证据材料用A4纸打印出来,有一米高。
先回答这么多,不可能将我整个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全部写出来,因为那能写好几本书,有别的问题,可以私信告诉我情况,就具体情况来回答问题,就会容易很多。

⑷ 股份公司股东阻碍公司正常经营,该怎么办

按理股份公司以持股权多少票决,尽管那位股东自从公司成立至今都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如果他持股权多(他又联合那2名股东),达到控股,还就得听他们的,如果他持股权少,他还就得听从股东会决议,他如果不讲理,可诉诸法律。 你也可以提出公司终止议案。

⑸ 影响私营企业正常经营违法么有人说公安部门没有相关的法律管理政策,无法对影响私企正常经营的人员扣

1、影响私企单位正常经营一样违法;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⑹ 换掉股东就能规避经营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吗

想要规避什么责任?试着推测你的想法,股东最大的法律责任就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你是显明股东,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时,债权人势必追究你的责任。只要出资到位且没有抽逃,无需你额外担责。

⑺ 公司异常经营对股东,法人有什么后果

对法人及股东的危害:

1、不能贷款买房;

2、不能办移民;

3、不能领养老保险。

对公司及企业的危害:

1、公司每年会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2、企业欠税,法人会被禁止出境,无法购买飞机和火车票;

3、企业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将上门查账;

4、长期不报税,发票机被锁;

5、进入工商经营异常明了,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 、进驻商城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建账。企业必须要有一名专业会计,根据原始的票据凭证,为企业做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批下来后,首月建完账后,次月开始进行纳税申报。不管有没有赚钱,也不管有没有生意,每个月都要根据运营情况做账,然后根据账本向税务局做税务的申报

工商、税务已经于 2015年6月1日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联网!公司末注销的情况下,必须做账报税。否则法人及股东将有信用污点。

(7)股东扰乱正常经营扩展阅读: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面临六大后果:

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将伴随“终生”。只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就要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即使恢复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曾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痕迹仍将伴随“终生”。

二、政府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各类登记备案事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资质审核、从业任职资格等有关事项时,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审慎审查。

同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三、日常经营活动受限。目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因此而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四、信用受疑交易相对方拒合作。市场交易相对方在选择交易对象时,也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甚至取消与其进行的合作。

五、 载入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按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持续的结果,是更严重的失信行为,将受到全社会更为严厉的惩戒。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将受限。

根据法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的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显示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地址不实或不准确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公司注册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核实注册地址,会发送《商事主体通知信函》核实地址,时间都是随机的,如果在核查时刚好没有人在,法人电话也联系不上,就可能被载入异常名录。

所以注册地址一定要是真实的,能联系到法人。如果是挂靠的地址,也要确保有人接收《商事主体通知信函》。

2、不依时年报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年报填报不实将影响诚信记录。

企业应当每年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如您不依时提交年度报告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留下不良记录。

如您的年度报告信息填写不实,经监督检查发现后,其结果将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将影响您的诚信记录。

3、未取得审批擅自经营的,将被纳入监管“黑名单”。

如申报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涉及到需要审批的事项,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传送其信息给相关审批部门。

如未取得审批擅自经营的,将依法受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处罚结果会作为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其监管“黑名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一、因未在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解决办法: 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因未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仍未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解决办法: 按责令期履行公示义务;

三、因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解决办法: 及时更正其公示信息;

四、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解决办法: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提醒最后补报机会,7月10日电子填报系统会再次打开,进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补报,同时也可以向辖区工商部门提起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但是,即使从异常名录中移除,也会留下曾经异常的记录痕迹,所以应尽量按时填报。

⑻ 恶意影响正常经营的怎么处罚

恶意诽谤,影响公司形象,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立案标准: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尚不造成或者损害较轻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8)股东扰乱正常经营扩展阅读: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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