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股份 > 法院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法院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发布时间:2021-07-12 13:51:52

❶ 股东的股份遭法院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股东如果是被执行人,他的股份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❷ 人民法院如何对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比如,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话,可以由法院进行查封,然后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用以履行债务。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❸ 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或者公司股东的股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1.如果判决后法院认为需要强制执行的话,法院从理论上可以强制执行任何人的份额或股份。
2.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法律责任;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东仅承担与之股份相对应的责任。
3.因为你问的问题是在太抽象,只能这么抽象回答你。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❹ 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股权,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一、股权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一)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价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为执行的标的,由此可见,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
(二)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资产受益权。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是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他,如公司经营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共益权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但其仍围绕着财产权这一核心而设,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财产权益。因此,股权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权强制执行的物质基础。
(三)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为唯一确定的标准。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既该股东与他人合意,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体现的股权基本上是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间的转让也不受限制,但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国内公司须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因而,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因而能够被强制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❺ 法院可否执行被告人所持的公司股份

何谓开除或除名股东即通过强制方式让某股东转让其公司所持有股份或股权进而取消其股东资格让其退出公司种行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能否开除股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仍存定分歧而司法实践已经出现法院支持股东除名案例沈某与深圳市电照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案
笔者认股东除名机制公司内部建立且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有利于公司稳定和发展由于法律规定够明确操作股东除名时必须谨慎之且好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之
股东除名必须严格把握相关前提条件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法程序并严格执行之
、股东除名前提和条件:
1、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事项有明确规定且该规定应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拥有股东存违反公司章程除名条款行充分证据
二、股东除名程序
对股东除名具体程序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解决
1、非诉程序
①召开股东会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应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②对被除名股东股份进行清算因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撤资故除名股东股份处理或者由其股东协商收购或者公司依法定程序减资股份转让价格股权实际转让时公司净资产值计算
③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2、诉讼程序
公司被除名股东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全部股份依法院判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采取非诉程序优点成本低程序简单因我国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须持有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故只依据《股东会议除名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未必会获得工商部门同意而且对于股权转让价格双方也有能发生争议BR采取诉讼程序缺点成本较高程序繁琐要经历立案、审判、判决等系列过程其优点显而易见方面因司法机关介入开除股东已具有法律效力另方面持法院判决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也会遇阻力

❻ 被告人拥有有限公司股份,执行局怎样执行

听起来,你们应该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你们公司及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单位应该配合法院提供材料
法院根据材料评估出来的价格,应该不需要你们单位的认可。如前所述,你们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阅读全文

与法院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陆新贵股票 浏览:199
果壳金融信息服务怎么样 浏览:532
香港云海信电子集团 浏览:990
2019房地产经营杠杆 浏览:714
水壶行业融资商业计划书 浏览:423
apifx外汇平台 浏览:888
银行对理财产品赔付吗 浏览:344
股票资金杠杆厶杨方配资 浏览:215
中圉银行外汇排 浏览:254
电脑开机后有个小杠杆 浏览:867
2015年法国汇率是多少钱 浏览:850
金融控股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213
湖南省外汇管理 浏览:177
企业的外部融资需求的正确估计为 浏览:167
杠杆第一课时教学设计 浏览:709
黄金外汇长线投资杠杆 浏览:900
注销公司股东不出面怎么办 浏览:345
杠杆简单小实验杠杆 浏览:189
股权收益权信托城投 浏览:972
12年人民币对日元汇率 浏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