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已经代扣代缴股利的个人所得税,那么作为自然人的股利分红是否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公司分配给其他单位股东的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配给个人股东的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❷ 长期不给自然人股东分红税收上有何限制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因此,对企业名义上长期不给自然人股东分红,但如果存在上述法规规定的行为,实质上是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实质上企业确实是长期未给自然人股东分红,那么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❸ 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利润分配,个人股东应按股息红利交个税。 优惠政策相关文件如下,请根据情况参考: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税【2015】116号
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❹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分红所得是自行申报纳税还是企业代扣代缴
是企业代扣代缴~
分红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我国个人所得税都是实行源泉扣缴,所以发放单位应该代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条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规定:“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四章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双向申报制度,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从双向申报制度的立法本意可知,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未排除支付人的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时,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要求个人对股息红利所得自行申报,从而排除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公司作为红利支付人,如果在支付红利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❺ 我们单位这个月发放了自然人股东股利,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申报啊
这个跟工资、薪金一样申报,只是税目变成股息、红利,税率为20%
❻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需要代扣代缴吗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需要代扣代缴
代扣时: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所得税(在股利是扣的,借:应付股利)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2015年9月7日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❼ 已提取但未支付的股息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如果财务进行了账务处理,应支付给股东的利润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就会被认为股息、红利所得进行了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个人所得税。
❽ 只对自然人股东扣税 是否有碍公平
问:股份公司分红派息时,对法人股东不扣税,而对自然人股东扣税,这是不是违背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答:股份公司在计算应得股息时,是依据股东无论是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均相同所持股票数量来计算的。持相同数量股票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最初计算的股息应得数是完全相同的,未违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至于为什么最终实得数不同,原因在于法人股东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股东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站在法人投资者的角度,投资方获得的是被投资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的分配额,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投资方得到股息后无需再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方得到股息后需根据税率差异补交企业所得税,但补交时由投资方自行交纳,不是由发放股息的被投资方代扣代缴。而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股息、红利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税法又规定,由发放股息、红利的股份公司代扣代缴。故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最终股息实得数不同。 如果我们假定个人所得税也由自然人自行申报,且法人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个人和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拿到的股息是完全相同的。 问:股份公司分红派息公告时,有的公布的是税前数额,有的是已扣税后的数额,看起来很不方便。为什么不统一写明税后金额,以便于对照? 答:我个人认为,股份公司分红派息公告时最好写明税前金额,原因在于:首先,股东大会是按照个人所得税前金额表决的,公告税前金额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其次,可以让广大投资者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再次,在国家个人所得税率调整时,股份公司无需变更公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