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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

发布时间:2021-07-19 19:24:26

❶ 发行人发行前存在占用控股股东的资金是否构成发行障碍

需要清理。但是要准备好解释的理由,而且交易要公允。可能会被认为:控股股东向拟上市公司输送利益从而虚增发行人利润。

❷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动,对发行人IPO可能的影响

我的个人理解,你提的两个问题应该先后顺序倒过来:1、上报材料前,发行保荐书和法律意见书必须对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有明确的意见,当然肯定得是没变化,不然也报不进去。2、报进去以后,才是证监会关注甲的股权变动对发行人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的影响。你这个案例里面,如何保障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实际控制人仅持有40%甲的股份,能够对甲实施控制吗?甲章程是如何约定的?董事会如何构成的?发行人的董事会如何构成的?等等。如果原实际控制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很可能会认定为实际控制变更。

❸ 为什么要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道理很简单啊。

打个比方说有一家上市公司是卖电视机的。
如果这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又新设立一家和上市公司并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卖电视机的。

那你认为,假设这两家都是卖电视机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产生了冲突怎么办,抢客户怎么办?从控股股东的角度是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呢,还是维护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

以前很多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偏向于新公司,为什么?因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东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东(包括股市投资者)分享的。

所以,为了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企业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业务。不能另立山头。

❹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 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控股股东是指占有一个公司股份比例最大的者;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就好像父亲与儿子的关系;(这个不太恰当但意思就是控股股东要听实际控制人的话);发行人是指某一证券经纪人被这家公司委托发行自己的股票

❺ 证券法中,控股股东是发行人么

不一样,发行人是指要上市交易的公司,这个公司是主体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控股股东是对这个公司具有控制地位的企业或实际人。

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怎么理解发行人是指什么

发行人是针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票据时的专用术语,一般是发行这些票据的主体,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一般情况下其实是一回事,只不过法律主体不同,控股股东一般指公司或企业,而实际控制人一般指自然人。你如果还想进一步了解三者的意义,建议你看一下会计书或者公司法。

❼ 证券法84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❽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不能

  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有效规定,应该从严把握。

  2.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应已具备《章程指引》的前述相关条款,故在选聘相关人员时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3.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创业板上市公司除应遵守《章程指引》外,还应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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