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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红和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24 13:05:22

Ⅰ 什么是红股

红股是免费派送予股东的股份。投资者可将红股视为股息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红股会摊薄每股盈利、每股派息等,当然亦会摊薄股价。
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不包括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转股”。

Ⅱ 股份有限公司红利和股息可以同时获得吗

你好,是否分红要董事议会上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大会通过才落实…
很多上市公司都不进行分红的,但是分红可以一年1到2次,年中和年底各一次。
一般来说,分红包括股息和红利两种基本形式。其中,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是指公司按照票面金额的一个固定比率向股东支付利息。红利虽然也是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回报,但它与股息的区别在于,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而红利数额通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而上下浮动。因此,有人把普通股的收益称为红利,而股息则专指优先股的收益。在实际工作中,股息和红利有时并不加以仔细区分,而是被统称为股利或红利。
一般理解,现金股利给予股东即时的资本回报,而红股给予股东一长远获取更大回报的机会(只适用于股份价值上升时),但亦增加了流通总股本,从而摊薄其他收取现金股利的股东的权益。
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在财会年度结算以后,会根据股东的持股数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条理,我国的上市公司必须在财会年度结束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且在年度报告中要公布利润分配预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进行。
在分配股息红利时,首先是优先股股东按规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后普通股股东根据余下的利润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则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后,如果上市公司还有利润可供分配,就可根据情况给普通股股东发放红利。
股东一年的股息和红利有多少要看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因为股息和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所以税后利润既是股息和红利的唯一来源,又是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最高限额。
在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其总额一般都不会高于每股税后利润,除非有前一年度节转下来的利润。由于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红派息都有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就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资本公
积金来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化为公司资本,所以上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总是要少于公司的税后利润。由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既是股息和红利的来源,又是它的最高限额,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这股息和红利的发放。
如果公司的股息政策倾向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则就有可能少分红派息或不分红而将利润转为资本公积金。反之,派息分红的量就会大一些。

Ⅲ 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是什么意思

股东有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2/3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于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的公司。

设立方式主要有:①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②招募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组织机构主要包括:①股东大会。即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机构。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议事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听取和审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员的报告;负责任免董事、监察人或审计员以及清算人;确定公司盈余的分配和股息红利;缔结变更或解除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营业或财产以及受让他人营业或财产的契约;做出增减资本、变更公司章程 、解散或合并公司的决策。②董事会。即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是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代表公司对各种业务事项做出意见表示或决策,以及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策;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③监事会。即对董事会执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任,不得由董事或经理兼任。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的活动,定期和随时听取董事会的报告,阻止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查阅帐簿和其他文件;审核公司的结算表册和清算时的清算表册;召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①发行股票。股票是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股东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证书 ,也是股东据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价格随行就市。股票的种类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有票面值股票和无票面值股票、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等。②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手续发行,承担在指定时间内支付一定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两种。记名债券在转让时,除要交付债券外 ,还要在债券上背书;无记名债券在转让时立即生效。公司债券持有者是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事务和业务的决策,只是根据债券金额享有向公司请求支付固定利息的权利。公司债券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负有向债券持有者清偿债券本金的义务,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者有权优先从公司财产中受偿。
参考资料:http://ke..com/view/30746.htm

Ⅳ 和伙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话语权合伙形势下的比较宽松 股份比较正统都根据比例多少来区分

Ⅳ 什么是股票的红利和红股

一般官方的发布渠道是中国证券报,在财经类网站上和门户网站上都发布信息的,这些信息包含在公司的年报的信息中,而年报的发布时间的会提前公布的。一般一个月之前会公布年报的发布时间.
红股:免费派送予股东的股份。投资者可将红股视为股息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红股会摊薄每股盈利、每股派息等,当然亦会摊薄股价。
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最好开始炒股时,先看一些炒股基础知识的书,然后用模拟炒股练习,现在好多都在用牛股宝,我个人觉得很不错。希望能帮助到你。祝你成功

Ⅵ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分配,什么叫干股

干股,又称“发起人股”或“递延股”或“红利股”,指无代价获取的股份。 其持有 与普通股持有人拥有的权利不同,其持有人没有表决权,干股的盈余分配和清偿剩余财产的位序均排在其他股票之后,只有在普通股或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履行后才享有对公司资产的拥有权。它也代表公司将一些库存股,有关股份是为奖励公司管理层而保存起来,但要待管理层有一定成绩后才可获得的股份。 股份公司一般将干股用作对公司发起人的酬劳,有时也作为拉拢手段用以赠送给有关人士。 很多私企的老板们为了笼络一些有能力的人(通常是公司业务骨干),或者有权力的人(通常是官员),希望给予这些人一定的红利,但是又不想给这些人实际控制权或者只是给予部分控制权,所以就假设这些人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并且按照这种比例进行年终分红,以达到进可攻退可守的目的,于是就有了干股。
这是在网络知道上查到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Ⅶ 股份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什么区别是包含关系吗

股份公司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回所组成的答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拓展资料:

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Ⅷ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 务。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 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 个人。
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 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 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 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 股款。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九十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 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 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 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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