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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金国有股东

发布时间:2021-07-24 13:41:08

㈠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审批、备案及相关决策程序
无论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都强调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备案,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甚至需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规定征求国有企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审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投资项目合理性和合规性有关文件。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因此,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实体及投资私募基金时,通常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规定的重大事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3号)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担保等重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等。对项目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根据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㈡ 请问中投公司是央行的还是财政部的

许多人误认为中投是央行直接调拨2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成立的。实际上,它是由财政部发行了15000多亿人民币的特别国债向央行外管局购买2000亿美元作为注册资本金而组建的。
为什么政府不是通过央行投资而是财政部呢?有人可能认为这不是多此一举吗?我的回答是,这还真不是多次一举。理由如下,其一,央行自身的定位决定了它必须一个独立机构。也就是说,它仅是个发钞机构和政策工具,不可能成为一个营利机构。如果中投是央行的下属单位,那么央行的政策独立性在形式上都满足不了。其二,中投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基金,其定位就是一家投资公司,一个营利组织。理论上,它可以进行任何有盈利前景的投资项目。而央行的外管局不可能做到这点,它仅是个外汇管理机构。目前进行的一些简单外汇保值交易,如购买美国国债,也是被动地进行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投资。中投的成立在一定程度弥补央行及其外管局在保值增值功能的不足。
有人可能进一步要问,为什么财政部要发行国债购买外汇呢?不能直接拨给财政部吗?首先,前文说过,理论上央行的功能是中性和独立的,亦即央行是全国人民的央行,不仅仅是中央政府的央行。其次,央行手上的外汇也是用人民币从市场上买的。财政部要从央行手中拿到这2000亿美元,理论上有三种形式。一是央行以投资的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入中投公司;二是央行以债权的形式借给财政部,再由财政部注资中投;三是财政部向央行购买,而后再注资中投。说过了,前两者方法违背央行的自身定位,行不通。最终,我们是采用第三种方法,将财政部视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这是符合市场逻辑的。

㈢ 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和 大股东独享资本公积 是一回事吗

是不是一回事,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在一个企业里,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和大股东独享资本公积是不是一回事,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大股东是企业的唯一国有股东,那么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和大股东独享资本公积就是一回事。如果大股东不是国有股东,或者大股东不是唯一国有股东,那么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和大股东独享资本公积就不是一回事了。

在实务中,不按股权比例分家的资本公积就是“国家独享资金”。某些政府补助,政府会下发文件规定该资金作为“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金”或“资本公积-国家扶持基金”等名目入账。说白了就是这钱啊是国家的,与私人股东没什么关系。

(3)财政部基金国有股东扩展阅读

国家独享资本公积是有特定含意的,并不是某级政府要求就可以记入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的。

例如,某中央国有独资企业在某市开发区设立一户全资子公司,开发区要求企业将开发区政府拨付的补助资金计入“盈余公积”,并且明确该部分权益由开发区政府独享。开发区政府在拨付补助资金时一定会明确资金的性质、用途和补助的目的。应当依据资金的性质、用途和目的,对照相关法规进行帐务处理,不可能仅依据开发区政府的要求进行帐务处理。

㈣ 请问:财政部监管的国有企业与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有什么不同

财政部监管企业主要是中央部委,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企业,比如银行,保险等等,国资委监管的是原国务院直属的部级中央企业,比如石油石化,电力等

㈤ 关于财政部2001年651号文件规定的可质押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计算方式

非限售股+限售股

㈥ 财政部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有哪些

四大国有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都是大股东,董事长都由国家直接任命)、汇金公司、信达长城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㈦ 中国财政部为主要股东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光大集团 ;;;;;;;;;;;;;;

㈧ 国务院:10%国有股正式转给社保基金持有。对股市来讲是利好还是利空如题 谢谢了

利好,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报告中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金缺口的实际行动,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机构,奉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投资理念。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并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转持政策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㈨ 国有股权和国有产权有什么区别

1.产权的概念很广,包括动产,不动产,还有工业产权(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
2.股权指因为出资到某企业成为该企业的股东而拥有的收益权和管理权。只有股份公司的产权叫股权;所有的财产所有权统称产权。产权包含股权;股权是产权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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