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不付利息,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哪一条谢谢!
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㈡ 公司最大股东犯罪被抓,我借钱替他还债。现在债主跟我要钱,怎么办
让债主走法律程序吧,提前拿上所有材料咨询一下律师,看看你在诉讼中是个什么角色,有什么样的风险和责任。
㈢ 非上市公司大股东擅自将钱转走算刑事犯罪吗
当然算,抽逃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㈣ 大股东占款的深层次原因
1.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选择“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而母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控股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控股权,通过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或其它应收款等方式,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或利润向大股东转移。这样,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天然缺陷,加上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就使上市公司逐步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2.过度“包装”上市导致先天“缺陷”。相当一批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所需条件,脱胎于企业集团的一块优质资产或一个分厂,而将非优质资产、剩余劳动力等加以剥离,留在了原企业。其资产在行业的不完整性,使其不具备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或依靠母公司供应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依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产品,从而导致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客观上为大股东占用资金创造了条件。
3.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由于大股东高管人员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交叉任职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身兼数职的大股东高管人员几乎囊括了上市公司的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实际上交叉担当了“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从而使上市公司进一步为少数股东和公司内部人员所控制,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屡屡受到损害。
4.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功能不够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成,很多公司在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划分上还不清晰,加上国有股股东缺乏监督董事会的意愿和能力,董事会就无法行使其对经营者的监督功能。目前,上市公司虽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某种默契,独立董事多为“花瓶”董事,难以尽职尽责。
5.上市公司“经营”利润的需要。有些上市公司出于再融资或避免sT的考虑,于是便同大股东达成某种协议,如将公司账面价格较低的资产以离奇的高价出售给大股东,创造巨额利润,但大股东并没有以现金支付给上市公司,而是以其它应收账款挂账,从而一方面上市公司实现了利润,另一方面形成了大股东欠款;还有的上市公司直接将款项借给大股东,然后向大股东收取资金占用费,这样,在公司“产出”利润的同时,也就形成了巨额的应收账款。
6.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不严,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一些上市公司巨大的占款黑洞,直到“纸包不住火”,才不得已“实话实说”,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有关制度虽然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款作了处罚规定,但处罚条款是粗线条的,具体实施时难以把握尺度,给违规者造成了可乘之机,这也是大股东违规占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㈤ 如何识别、看出大股东占款(大股东资金占用)
这个要看股票软件里的F10里面风险因素选项,有些有,希望能帮助您
㈥ 什么是大股东占款,大股东占款的危害是什么
就是大股东把属于公司的钱款占用了,影响公司的发展,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㈦ 请分析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和人为原因。
我个人觉得用会计知识回答过于简单化,也回答不清楚。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制度决定的。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无法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上市公司也失去了把企业股价做上去的一个重要动力,从而导致许多优秀企业刻意把利润做低以逃避分红,甚至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因为上市公司做的再好,其法人股无法流通,其价值根本无法体现,严重削弱了大股东做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动力。
股改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法人股全流通后,上市公司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由于股市对于企业价值有相当大的溢价性,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获得的利益远远逊于它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得到的利益,这一曾经的普遍现象得到了极大的遏制。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任何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现象简单的打击是很难收到效果的,必须要从制度上得到根本解决。
㈧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是否可以短时间占用子公司的资金
您好,股东不可随意使用公司的资金,股东出资给公司,出资金额已经成为公司的资金,股东和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如果被认定为挪用,再符合数额标准的,很可能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存在较多这样的情形,一般而言,民企更容易出现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常有三种形式:无偿借用、在经营往来中迟迟拖欠应付款项、让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借款提供担保。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
子公司虽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要由母公司决定。但子公司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