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共有773家上市公司购买8873款理财产品,合计金额高达7666.71亿元,理财产品种类包括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证券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公司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基金专户以及逆回购等理财产品。
但这7666亿元的市场并非信托能参与的全部。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是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对于证监会要求提供保本承诺的要求,集合信托产品显然无法满足。
据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更多考虑满足监管的保本需求,资金一般会投向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比如债券回购、拆解、存放同业、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等低风险资产。正因为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因此上市公司闲置的募集资金大多投向收益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而小额自有资金则可以选择高收益的信托或其他类型的产品。
自有资金投资可观
即使如此,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可投资的数目亦十分可观。据统计数据显示,在2016年上市公司认购理财产品中,资金来源于募集闲置资金、自有资金的比例分别为58%、42%。也就是说2016年仅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金额就高达三千多亿元,而投资信托产品的金额仅占自由资金理财投资额的3.6%,待开拓空间仍十分广阔。
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同时,购买理财产品也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并且,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具有严格的风控标准,将对理财产品发行公司实力、资金安全性、是否承诺保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而面对记者“是否会考虑购买收益更高的信托产品”的问题,该负责人则不置可否。
而从投资收益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收益率大多维持在2%-3%之间,甚至有部分理财产品收益率低于2%。这样虽确保资金相对安全,但难与信托产品平均5%-8%的预期收益相提并论。事实上,面对银行理财越来越低的年化收益率,有董秘称,更多的上市公司愿意通过其他渠道,选择高回报、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从目前的情况看,信托公司对待上市公司这样的优质客户,尚需继续努力深挖资源。但如何服务这类优质客户,是横亘在信托公司面前的重要问题。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士表示,目前公司会定期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优质机构客户进行日常维护,了解投资需求并及时提供相应产品,但尚无其他积极措施。
上市公司仍有信托“粉丝”
但尽管信托在委托理财的比重中占比较小,但不妨碍有一批上市公司的信托“粉丝”存在。
数据显示,去年共有27家上市公司用信托理财。最爱信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当属兆驰股份(2.43 +1.25%,买入)无疑。2016年,兆驰股份共斥资14.65亿元,购买信托产品30余次。紧随其后的是西部矿业(6.19 +1.31%,买入),该公司旗下子公司在2016年购买了信托产品11次,共计12.9亿元。
不过记者发现,推动上市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一大因素,为其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这样双方的信息沟通比较通畅,可以使上市公司减少因信托掌握不足而导致的风险。”有业内人士称。在上述上市公司购买的104款信托产品中,有19笔交易为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为16.66亿元。如扬农化工(56.22 -0.37%,买入),去年曾从关联方外贸信托,6次购买信托产品,合计超过4亿元。
中融信托是上市公司最青睐的信托产品发行方。去年至少有5家上市公司分14次认购中融信托的信托产品,合计金额达到10.84亿元。
2. 募集资金是否可以理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
3. 股东拿着公司的股票分红,这种收入有什么风险
下面问题来了:是不是分红越多越好呢?如何去考查和比较企业的分红行为?投资分红型股票,需要注意些什么?本文试图给出一些答案,首先来看什么是分红。
1
什么是分红?
分红是企业净利润的分配方式之一。辛苦经营一年,企业获取了一定的净利润。
关于净利润的分配,一般有两种方式:一部分以“留存收益”的方式,保存在企业内部,为企业未来的增长提供资金支持;另一部分以“股利(分红)”的方式,分配给股东。
股利一般有两种形式: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实际上就是将净利润以股票的方式发放给投资者,也就是传说中的“送股和转股”,在这种模式下,利润仍然保留在了企业内部,其效果与留存收益类似(参见图1)。只有现金股利,才是扎扎实实地将利润以现金的形式,分配到股东手中。
当企业成长所实现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再投资收益率时,现金分红的方式,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是更好的选择。该策略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大盘蓝筹股。
如前面提到的工商银行,经营非常的稳健,盈利能力了得,但是其主营业务也相当成熟,网点遍布全国大部分地区,业务渗透几近饱和。要实现如苹果当年那样的高速增长已经相当困难,每年赚到的净利润却相当可观,在此基础上,分配给股东,让股东自己通过再投资实现利润,是更好的选择。
所以,分红多少并不重要,将资金配置到性价比高的资产上更为重要。
4
分红可以强制吗?
与债券利息不同,股票分红一般不具备强制性。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都会有分红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公司分红实施的条件和占净利润的比例。
作为公司章程的一部分,这些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相应的条款一般比较松散,无法形成实质性的约束,一方面是企业经营的需要,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需要一个相对比较灵活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制定更多的受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影响,他们显然也不可能给自己戴上紧箍咒。
从监管层的角度,证监会2013年曾经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但是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复杂性,对于企业现金分红的监管也是非常困难的。与查处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不同,股利分配是一个公司经营治理的问题,更多的只能通过督促企业和教育投资者的方式去推动,无法动用法律法规简单的一刀切。
5
“高送转”有意义吗?
高送转只不过使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有所增加,由于整体股权价值不会由于股利分配而增加,故“高送转”后,每股价值会降低,理论上不会增加股权价值。
考虑到“高送转”的新闻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注意到相关的股票,另外,随着每股价格的降低,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股票,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股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例如,贵州茅台超过9万元/手的高门槛,将很多小投资者拦在门外,如果能够通过“高送转”将股价降下来,很多小投资者也有机会参与了,无疑对股价存在积极影响。
6
分红的替代方式有哪些?
除了现金股利和收益留存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替代方案吗?
还真有,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利用资金在市场上回购并注销部分股票,由此带来的股价的提升,相当于进行了一次分红。股票回购的优势包括:
(1)市场信号更加正面。传统的现金分红一般比较稳定,如中国平安,每半年一次分红,无论业绩好坏,分红务必要持续,一旦中断,对市场将是一个非常负面的信号。而股票回购不存在持续性的问题,回购计划可以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随时推出,对于股票的市场反映也偏正面。
(2)避税。传统的现金分红存在着一定的股息红利税(对于长期投资者有一定减免),考虑到我国对于股票投资暂时不征资本利得税,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税效果。
4. “”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属于利好消息吗
不属于。
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金额已全部支出,公司办理注销专户,属于规定的操作流程。这只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必须进行的过程,与进度并无绝对相关度。但是股份公司进行到这个阶段应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度,进入到中后期了。
(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扩展阅读:
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5. 募集资金专户是什么意思
募集资金专户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专门设立的看管账户,便于跟踪资金的流向。募集资金时,都会说明募集资金的用途,专用账户就是保证专款专用。
(5)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6. 募集资金管理,该听谁的啊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被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废止了吧
7. 关于重组的时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2008年05月20日 上市公司监管部) 一、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二、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关于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三、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四、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五、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六、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七、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八、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九、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档工作。
8.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9. 新股发行体制再改革,A股如何走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标志A股新一轮市场制度改革启动
2013-1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新一轮制度改革翻开资本市场发展新篇
——对证监会新政的看法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同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上述文件标志A股新一轮市场制度改革启动,体现和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总体以“市场判断、尽责归位、强化披露、法制约束”为导向,为逐步向注册制过渡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翻开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篇章。
一、新政策的鲜明特征
1、制度导向市场化、法制化、透明化。
一方面,新规定强调让市场决定投资价值,监管操作中尽量避免对个股做出价值判断,监管避免影响市场,体现了新制度的市场化导向。
另一方面,改革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通过制度约束来强化各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并且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风险,减少财务造假等恶化市场的行为。具体方面包括:加大对投行造假的追究和惩罚制度,督促中介机构履行期督导职能等;并且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间,给市场充分的时间来理解和验证相关公开信息。
2、制度设计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
在新股发行方面,改革制度即平衡了机构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通过新股定价、发行、以及二级市场流通环节的整体性、系统性设计,避免了新股发行价过高、爆炒新股以及后续的投资风险,体现了制度设计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新股发行改革制度,在制度上避免了投行与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利益过于统一,盲目追求高发行价的行为。具体方面主要如下:
发行环节:1)强调信息透明,财务规范,采取配售制度,使得未来投行从长远发展考虑,必须考虑发行方和购买方双方的力量;2)推出老股转让制度等,增加了上市当天流通股数量,也增加高价参与打新的风险,抑制炒新股等现象;3)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杜绝“打新专业户”等现象,防止二级市场资金被分流过多,从而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同时也鼓励投资者中长期持股;
定价与流通环节:1)网下询价时需要剔除报最高价的10%,导致网下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更加理性,杜绝人情报价等恶性行为。参与各方会在价值基础上重新进行评估;2)从制度设计上抑制三高发行、恶性圈钱。新规规定,如果新股上市6个月跌破发行价,则原有股东和高管等手中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并且其两年内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这说明以后新股发行价格越高,上市公司减持就越困难购,这样抑制追求越高越好的发行价的冲动。
3、制度推进体现出渐进性
在渐进与稳妥方面,改革并非“一蹴而就”,强调了各市场参与方强化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并且督促信息透明化。在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注册制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这次新股制度改革,重点在于强调加强信息披露以及保荐人、上市公司及股东的责任,这些方面的改革都是在为将来逐渐过渡到注册制打下了基础。
并且新制度注意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革在进程中强调。比如网下配售踊跃,认购倍数很高时,启动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机制,最高可以回拨80%。在网下配售踊跃,认购倍数很高时,意味着该投资标的的投资价值较高,这个时候如果机构获得的比例多,个人获得的比例少,意味着利益向机构投资者倾斜,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启动回拨机制,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机制重新分配比例,让机构和个人的投资机会均等化,有利于利益公平。
二、具体细则的新亮点
与6月“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发布的改革意见的变化在于:
1、明确提出“加快监管转型”
发行审核方面,强调审核以促进信息披露为导向,监管部门重在合法合规检查,不对发行人作投资价值判断;受理上市申请文件后,监管部门须三个月内给予答复。监管执法方面,加大追责、处罚力度。
我们认为,这样的监管转型减少了监管对于市场的波动影响,也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效率与透明度,强化了合法合规,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有利于中长期的市场健康发展。
2、明确各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新政策规定,拟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须对企业盈利能力、发行资格做出专业判断,并负责核查其他中介的专业意见;强化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我们认为上述加强了在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及其股东等上市公司供给端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旨在提高市场诚信,减少市场投机炒作等案例,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很有意义。
4、新股定价、配售再次强调市场化导向。
新政策提高了网上网下回拨比例;提出网上市值配售,对单个投资者申购数量上限做出规定。在发行制度上,现行发行制度是价高者得,但如果在新股发行制度中,剔除最高的10%的话,将减少未来破发的现象。此外,新股改革中加大了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这都会大幅改善市场的定价能力和优化融资效率。新股发行市场导向的改革,将有利于逐渐改善市场新股投机行为,利于中长期新股发行的正常化。
三、翻开资本市场发展新篇章
本次改革意见发布之后,市场普遍意识到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是渐进式改革。需要建立投资者的赔偿诉讼机制以及严格的退市制度等相应制度配套。目前各国实行注册制的做法存在一定差异,但共同的特点是,新股发行应当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
未来,预计IPO回归常态化带来投行业务收入常态化,增厚券商利润,进一步加剧行业健康发展,退出渠道的畅通也将利好PE/VC等资本提供方的蓬勃发展,使其更好的为实体产业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对于市场而言,短期创业板的下跌反映出市场对供给增加的担心。但中长期看,不会影响市场趋势。尤其新股改革下,一批财务信息更加透明、定价更为合理的公司上市,给二级市场提供了投资优秀成长股的机会。
总体来看,IPO作为联系资本市场与产业之间的一环重要渠道,其回归正常化、规范化也更加有利于未来资本市场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由于监管力度、造假成本、惩罚力度的加大,会促使往后新股的公司质地提升,投资环境也会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