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觊觎私募牌照说的是什么公司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基金募资额呈爆发式增长。天风证券统计显示,截至11月20日,今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发起或参投产业基金募集总金额达1923亿元,是去年的三倍。分析人士指出,并购基金持续火爆,一方面与上市公司外延式并购需求强劲相关;另一方面,政府资金和银行、保险等大体量资金不断注入,加速并购基金募资额不断攀升。
与此对应的是,过去“上市公司+PE”模式下并购基金规模通常在10亿元以下,目前募资额达数十亿已不鲜见。11月以来,山东高速发起设立50亿元产业投资基金,明泰铝业设立6亿元产业升级并购基金。
觊觎私募管理人牌照
并购基金持续火爆的同时,上市公司在积极获取私募管理人牌照,力图改变在并购基金中承担纯粹的LP(有限合伙人)角色。今年开始,有上市公司开始涉及私募领域,成立自己的私募子公司,并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登记,发行私募基金产品。
据统计,目前至少有12家A股公司通过全资、参股子公司的方式取得了私募管理人资格。如机器人日前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松投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于近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早期上市公司参与产业并购基金无非是作为纯LP出资,委托纯私募管理,但由于并购基金缺乏足够业资源,并购效果会打折。”深圳一家成功备案的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现在更多上市公司愿意成立合资管理公司作为并购基金管理人,派出有足够行业经验的人员参与基金全面管理,投资方向及成功率有所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可以按参股比例获得管理人对应的回报。”
“伴随并购基金持续火热,越来越多私募机构参与其中,但总体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现在不少并购基金处于空置状态,甚至有上市公司终止并购基金,除了公司战略或拟并购标的发生变化外,相当部分原因是选择的合作私募缺乏并购基金的运作能力。”一家私募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募资环节为例,较多私募机构一开始信誓旦旦,向上市公司担保能够募到几个亿,但实际上根本找不到钱,基金只好被迫终止。这种情况促使上市公司自行搭建私募管理平台,进行全面管理。”
数据显示,今年已有9家上市公司终止成立并购基金。如金科文化指出,随着宏观形势与融资环境变化,导致与合作方对基金设立细节安排未达成一致,故而终止并购基金;科欧股份由于后续筹备过程中,相关投资方对投资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以及考虑到目前公司发展情况和资金情况,决定终止参与投资设立该并购基金。
“此外,上市公司自行成立私募子公司,一大原因是考虑到同外部私募合作,需要与对方进行利润分成。如果上市公司本身具备基金管理、营运能力,会更倾向自行操盘,目的是获得更高收益。”程韬说。
“上市公司+PE”占主流
目前看来,并购市场前景依然广阔。数据显示,2015年实施产业并购的上市公司有857家,并购金额为1.37万亿元;2016年实施产业并购的上市公司有797家,并购金额为1.55万亿元。今年前三季度,296家上市公司实施产业并购,并购资金额达5621亿元,另有近60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产业并购预案。
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PE”的并购基金模式仍然占据并购市场的主流,选择成立私募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属于少数,这样的公司一般配备了比较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未来有较为密集的扩张并购计划。即便上市公司拿下私募牌照,绝大多数会选择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继续通过并购基金进行收购,另一方面培育和磨合自身管理团队。
前海合祁(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执行董事秦飞指出,再融资新规限制上市公司配套资金的募集,并购基金因此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要资金来源。“除了满足上市公司并购需求外,并购基金成为上市公司配置高收益资产的渠道之一,部分资金充足的上市公司热衷于将闲置资金投入并购基金以期获取超额收益,因此并购基金的投资和规模将持续上行。”
“通过并购基金进行项目并购,需要重点关注并购项目本身质量,并购标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否达标以及未来成长性等,特别是不要掉入标的财务指标造假的陷阱。”秦飞表示,“未来上市公司并购渠道还是会以并购基金为主,在发展趋势上将会向产业联盟方向转化,即多家上市公司参与同一并购基金,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以规避短期收益波动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
程韬指出,近期国民技术合作方失联事件为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私募机构鱼龙混杂,上市公司选择合作对象时除了要关注私募管理人运作能力及双方匹配度,如大家能否就前后端的利润分配达成一致,还要重点考虑安全性问题。“从安全性角度来说,上市公司要注意考察私募机构的诚信问题,可通过了解其以往的操作案例进行判断。”程韬说。
按规则办事,什么都顺利。
② 如何知道一个上市公司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年报中那一块反映怎么提示说企业有私募股权投资谢谢!
公司IPO的《招股说明书》中有“发行人基本情况”一章,其中必需披露其发起人(应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会在其中有明确说明;
此外,在同一章节,公司会披露有关“股本的形成和变化情况”,其中包括:“股东中的风险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这里最直接明确。
③ 2016年5月国家加强监管私募基金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1.前中基协会长孙杰撰文正本清源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设立是根据基金法的条款,正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字头机构审批在国务院,中国股权协会等都没有此程序)。中国证监会根据中编办文对协会进行了授权。协会章程是报证监会和民政部两个部委审批的。因此,协会的授权应无任何问题。协会根据授权和章程做的具体工作应该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其它不言自明。
2.五一后2000家私募将被清理 正在申请的可延期3个月
针对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产品的约2000家私募管理人,其管理人登记将于5月1日予以注销。同时,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产品备案申请的600余家。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若8月1日尚未完成也将注销。
3.证监会表明下一步私募监管计划
一是尽快推动私募基金条例;二是尽快修订并发布私募办法;三是制定出台私募基金信息统计的风险监测体系;四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的事中事后监管;五是督促基金业协会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六是配合地方政府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七是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4.证监会:非法集资高发态势没有逆转 对308家私募专项检查
记者拿到的一份检查材料清单显示,监管部门要求被抽检私募在检查首日提交以下材料:一、私募投资基金基本信息表。二、机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运行情况报告。三、管理人相关材料。四、基金相关材料。
5.多家上市公司因私募未备案 定增方案受影响
上海惟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佛山赛富通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这两家私募是A股上市公司瀚蓝环境定增的认购方。其4月20日晚间公告称,因参与定增认购的两家私募基金尚未完成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公司决定中止本次9.3亿元定增事宜。
珠海中富经调整后的非公发行方案为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50896.9万股,发行对象七名,包括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财通基金资管、星星之火、正丰鼎盛、汉华同盟。据了解,除财通基金外的其他六名认购对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要求,且预期何时能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珠海中富发布《关于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
东方日升去年11月在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称,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金龙16号资管计划已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进行募集、设立,并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苏州北恒尚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但已出具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日升本次发行后、相关发行方案备案前”,按照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6.泽熙徐翔、中信程博明被正式批捕 同时公布批捕背后存悬疑
对于程博明的遭遇颇为蹊跷。警方首先调查的是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徐刚、葛小波和刘威等人,时间在去年8月底。直到去年9月中旬,程博明才被警方要求协助调查。不过,就在春节前夕,警方第一批调查的徐刚、葛小波和刘威陆续返回公司或家中,第二批调查的程博明,却依然身陷囹圄。
值得关注的是,徐翔和程博明双双被青岛警方批捕,且被同时公布批捕信息。社会各界人士纷纷猜测,两人所涉罪行是否存在关联。可能的关联是,徐翔、程博明、刘军和许骏分享了的一些内幕信息和资源,利用这些内幕信息操纵了一些上市公司股价。这些内幕信息可能包括维稳动向,这些资源可能包括国家的维稳资金。在审讯过程中,警方顺藤摸瓜,最终也可能牵出了其他案情。
当然,这些业界猜测和分析,并不一定是事实本身。最终的结果,尚待警方最后的通告。
7.一季报透露私募新动向:王亚伟大减仓 赵丹阳爱“喝酒”
相较2015年年报,王亚伟在今年一季度大幅减仓,对中天能源、皖通科技等6只个股进行了清仓,对一直深爱的三聚环保和深纺织A也进行了减持,谨慎情绪显而易见;而私募大佬赵丹阳则进行了相反操作,新进了山西汾酒、东阿阿胶和纽威股份,仓位较2015年底有所提高。另外,淡水泉旗下产品一季度对不少个股进行了增持,比如万华化学、烽火通信、复星医药、歌尔声学、江淮汽车、烽火通信、招商轮船等。
8.私募挂牌新三板相关制度正在完善
证监会私募部主任陈自强表示,此前证监会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进行了调研,对于25家已经挂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29家正在股转系统履行挂牌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了统计分析和梳理。证监会对于此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估值、信披、利益冲突防范问题进行了研究,目前正在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9.机构调研股曝光 王亚伟现身一股
从调研机构家数看,蓝海华腾被调研机构多达81家,排名第一;万达院线、歌尔声学、荣信股份、一心堂、搜于特等均有超过50家机构调研。值得注意的是,调研智云股份的49家机构中,王亚伟执掌的千合资本位列其中。
④ 在股票发行中公募与私募的区别
公募与私募的区别: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一、首先,投资目标不一样。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同时,私募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二、其次,两者的业绩激励机制不一样。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亏损无关。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产品单位净值是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费,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亏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业绩利润提取的业绩报酬是20%。
三、此外,公募基金在投资上有严格的流程和严格的政策上的限制措施,包括持股比例、投资比例的限制等。公募基金在投资时,因为牵扯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募的操作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而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除了不能违反《证券法》操纵市场的法规以外,在投资方式、持股比例、仓位等方面都比较灵活。
⑤ 请教:国外私募基金是如何监管的,以及监管体系的优缺点
“私募基金”在国内是很新的,很多企业不知道什么是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在国外发展得已经比较成熟。私募基金简单地说是通过私募的方式,通过定向募集投在企业里,而不是投在股票市场上,这是它最基本的特点,这样一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非常直接、非常容易。美国企业成长协会在美国正好是把大量的中小企业、中小私募股权基金和一些中介机构结合在一起的这么一个组织,他们的任务就是要把私募股权基金和中小企业结合起来。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组织形式
1、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等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
2、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也是阳关私募股权投资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⑥ 如何理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个办法、一个规范、7个指引征求意见。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则系统的对管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则体系。
⑦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募集方式
公募,是通过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的;
私募,是通过非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的。法律严格规定,私募是不能公开宣传来募集资金的,像我们经常在外看到那些满大街张贴的宣传产品的海报,都是违规的行为。
2、募集对象及门槛
公募,募集对象为广大社会公众,无人数限制,也无投资门槛。
私募,募集对象为少数的合格投资者,拥有300万金融资产证明或最近三年50万以上收入证明,而且每只基金都有人数上限,个人投资门槛在100万以上的。
3、产品规模
公募,产品规模通常为几亿元,甚至百亿级的,规模是较大的。
私募,相对公募来说就小的多,一般为几千万,或十几亿,但操作就更为灵活。
4、信息披露
公募,关于投资的标的,投资组合,产品净值等都要求进行严格的披露。
私募,对以上这些无明确的要求,只对购买该产品的投资者进行适当的净值披露,保密性就比较强。
5、投资限制
公募,无论是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私募,投资方面相对来说就比较的灵活,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6、追求目标
公募,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维持运作,旱涝保收。规模够大,基金经理就很难赚钱,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
私募,基金经理主要是靠“业绩提成”生存,与投资者共进退。投资者吃上饭了,管理人才能有粥喝。
(7)上市公司私募监管扩展阅读:
一、概念
1、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2、私募基金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二、基金的分类知识
1、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2、私募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3、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4、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赤子之心、武当资产、中鑫私募联盟、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如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
⑧ 私募冠军爆料多家上市公司操作黑幕,这些信息反映了什么潜规则
近日,一则“私募冠军爆料多家上市公司操作黑幕”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私募冠军爆料了多家上市公司操作黑幕,这反映了什么潜规则呢?第一,反映了其实股票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并不是自然的,也许是庄家进行操纵的。第二,基金并不是都在帮你赚钱,他也许是在拿着你的钱在中饱私囊。第三,这样的非法操作是个监管盲区,没法查到。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股价并不是自然上涨的首先,从这里我们知道了,有些股票的价格并不是完全的自然上涨或下跌的,他是因为公司进行了“市值管理”而导致的股价走高的。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⑨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私募勾结减持犯罪吗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私募勾结减持”,若通过这种行为对股价造成了操纵,则是犯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私募机构是通过大宗交易来接大股东的减持股票,并且在后续操作中不对股价形成操纵行为,是不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
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则需要根据操纵股价的判定条件来看:
a.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操纵证券是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