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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改建资产如何划转

发布时间:2021-09-10 13:44:45

① 政府如何将国有资产划转入注独资企业

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
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资委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第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 资产股权划转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适用情形。
根据109号文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参考本文第一部分。
需要强调的是,财税〔2014〕109号及本次发布的40号文,适用对象没有限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而是适用所有性质的母子公司,范围大大增加。
第二步:交易双方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财税[2009]59号文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一样,根据40号文的规定,资产、股权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三步:年度汇缴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中,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第四步:后续税务机关管理(基于反避税)。
基于反避税的考量,40号文规定: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此外,如果“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双方需要报告所属税务机关,并将交易调整为一般税务处理,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③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什么意思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无偿划转是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常用手段,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的流转方式。

  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2.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3.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4. 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5.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6.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7.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8.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在经过批转后,划出方与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拓展资料:

不得实行无偿划转的情况:

  1.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 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 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④ 集团内资产划拨怎么入账

当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
当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应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⑤ 资产划转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划入方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因此,对你公司将设备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备,另外,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按照原账面净值确认计税基础并折旧扣除,这里的原账面净值并非是指会计账面所反映的净值,而应当是以原计税基础确定。

⑥ 请教: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拨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中,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⑦ 集团整体划转 净资产是合并抵消后的吗

是的,是合并抵消后的净资产金额

⑧ 资产划转,税务上该如何处理

近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的日益增长,兼并重组等业务越来越多,资产划转逐渐成为集团内部、同一投资主体间整合企业资源、优化业务架构的重要形式。资产划转的税收政策最初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设定,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资产划转业务拓展至包括国企、民营、混合所有制在内的所有企业,为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与资源整合提供了新的路径。本文结合《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列举的资产(股权)划转的四种情形对其中的税务处理进行梳理与分析,供读者参考。

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资产划转涉及资产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属改变,就业务实质而言,需通过相关法律主体之间资产转让、增资、减资等步骤才能实现。尽管财税[2009]59号文未将资产划转列入企业重组的范围,但就其业务实质仍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109号文及40号公告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二、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七)(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存货、设备的,原则上征收增值税。因此,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但是满足税收政策规定的特殊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

需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5号的规定,企业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四、契税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实践中,对于母公司将土地、房屋投资给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免征契税争议较大。

⑨ 全资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税务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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