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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尽职调查

发布时间:2021-09-10 21:09:12

Ⅰ 企业并购中,有哪些法律尽职调查实务

收购前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Due Diligence),指的是在收购过程中买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这些调查通常委托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等独立的专业人士进行,从而决定是否实施收购。

一般来讲,专业机构所做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等。

一、尽职调查的原则

买卖双方对尽职调查的期望不同,一方面买方希望更彻底地了解目标企业的状况,尤其是发现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卖方则期望买方的尽职调查是在发现企业的价值所在。因此,买方总是希望卖方尽可能地配合尽职调查的完成,而卖方出于谨慎的考虑,一般不愿意买家过多了解企业内部的情况,总是试图有所保留。此外,如果不注意沟通,买方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常会引起目标公司管理人员的疑虑和猜疑,从而对交易产生不良的影响。买方应该认识到尽职调查并不能保证交易的最终完成,完全的、彻底的尽职调查常是导致最终交易失败的主要原因。因此,尽职调查实际上是一门艺术,对买方来说尤其如此。买方不应该奢望发现所有的问题,而应该关注那些可能对目标公司现在和将来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也就是说“关注风险”,尽力发现隐藏在目标公司背后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以及交易本身的风险是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时间

买方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所购买的企业对收购方股东不存在隐蔽的不必要的风险;而卖方尽职调查的目的则是为了确认放弃控股权不会给公司所有者和员工带来不合理的风险。 尽职调查贯穿于整个并购过程,有时持续几周,有时则可能持续12个月或更久。为了使尽职调查能够顺利进行,一般买卖双方在开始时需要签署一份《收购意向协议》(简称“意向书”)。意向书是一种收购双方有预先约定的书面文件,用于说明双方关于进行合约谈判的初步意见。大多数意向书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只是包含了某些约束性条款。意向书对尽职调查的时间、卖方能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便利条件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尽职调查的参与者

(一)谁来参与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由买方或卖方自己来做,还是请中介机构来做?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尽职调查的复杂程度以及买方或卖方的经验。当买方或卖方缺乏经验或对于某些行业如金融行业的尽职调查工作量非常大时,则会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尽管如此,尽职调查的最终结果仍然需要买卖双方自己的判断,中介机构的意见仅是一个参考而已。 在一个复杂的并购交易中,不仅需要会计师、律师的帮助,有时还需要专门的工程师、IT专业人才以及环境问题专家来协助对某些问题的调查。

(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中介机构的收费差别很大,有些银行、会计师或律师事物所甚至是不收费的,因为他们希望提供的是包括其它收费事项的套餐服务。一般来说,收费并无绝对的标准,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名气大的咨询机构的收费也较高,投资银行的收费明显地高于其他的中介机构。在国外,中介机构的成本常参照雷曼公式为计算基础:购买价格的第一个100万美元的5%,第二个100万美元的4%,第三个100万美元的3%,第四个100万美元的2%,第五个直至第二十个(含第二十个)100万美元的1%。对于交易额较大的,例如超过1亿美元的交易,一般平均的费率在0.5%至1%之间。

四、尽职调查的内容

尽职调查的内容因行业、公司规模等有很大不同。

(一)卖方尽职调查的内容

在企业并购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目的是不同的,卖方可能关心买方购买目标公司的目的、买方以前参与并购交易的情况、买方对目标公司的战略规划、买方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等内容,因此卖方尽职调查的范围可能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买方的经济实力

毫无疑问价格是并购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虽然最好的买主可能不是最高的出价者,但买方的经济实力经常对一笔并购交易起决定作用。有实力的购买者经常自己投资购买,而小企业则经常从外部融资购买,也就是所谓的“杠杆收购”。“杠杆收购”是指某公司用借来的资金收购其他公司的股份和资产,导致公司新的资本结构呈现为高度负债。一般来说,购买方都是先创立一个新的“壳公司”,然后以壳公司的名义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随后立即将壳公司与目标公司合并以便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来偿还债务。由于杠杆收购经常使并购企业在并购后处于高负债的状况,因此,杠杆收购在美国等国家卖方倾向于避免这种方式或增加其他的限制条款来保护自己。

2、买方购买目标公司的动机

价格虽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买方购买目标公司的动机经常决定着目标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购买者可能是在为追求企业多元化经营而涉入一个新的投资领域,也可能是希望在单一行业中继续发展壮大自己,一般来说前者意味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当然这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言。

3、买方以前参与并购交易的案例

买方以前参与并购交易的案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卖方由此可以检验买方在并购方面的实力和经验,并推测买方本次交易的真实目的。有些买家并不想长期投资一家企业,他们一般只关心企业的短期利益,很有可能损害股东的长期利益;而有些买方虽然有长期投资的设想,但缺乏成功的并购经验,将无法带领企业取得成功。因此,研究买家过往的并购案例是卖方了解买家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买方尽职调查的内容

一般来说买方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要比卖方对买方的尽职调查复杂,虽然尽职调查的范围因不同需要而有相当的灵活性,但是尽职调查一般至少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财务方面尽职调查

主要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试图发现“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内容。其中可变现证券、应收帐款、不动产、长短期负债、对股东或关联企业借款以及股东担保等或有负债事项的分析均是尽职调查的重点。

2、经营管理尽职调查

主要是对目标公司的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环境问题、企业文化、IT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和分析,重点关注存在的风险问题。

3、法律方面尽职调查

主要对企业现在或潜在的法律诉讼进行分析,包括对并购可能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例如目标公司与其它公司发生的诉讼案件、目标公司遭遇消费者的索赔案件以及可能遭受的来自其他股东的诉讼等等,审查人员关注的重点是那些败诉可能对目标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4、交易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除了涉及目标公司本身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外,还涉及对并购交易本身带来的并购前后买卖双方可能承担的风险,交易尽职调查主要对交易本身存在的风险进行调查,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对收购协议条款的审查。

(三)评估与定价

对买方而言,尽职调查的目的除了揭示企业潜在或未来的风险外,主要还是对企业的价值有一个更准确的判断。 对卖方而言,在出售前对企业有一个合理的估价也是不可或缺的步骤。卖方的估价一般始于出售决定后,而买方对目标公司的估价则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步的估价,主要基于对目标公司做前期尽职调查后形成的一个初步的判断,第二个阶段则一般是双方达成初步的意向之后买方对目标公司的深入的尽职调查,这一阶段主要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对企业的估价进行调整。 企业的定价方法也不容忽视,企业价值分析的方法有很多,例如重置成本法、投资回报率法、股东权益倍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等,其中现金流量贴现法(DCF)已经成为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考虑到了已经产生的现金流(历史上)和预期企业未来产生的现金流。 由于不同定价方法常导致不同定价结果,因此交易双方为了便于就交易价格达成一致,常在意向协议中明确企业的定价方法。但即使双方使用同一定价方法也可能因主观判断的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差异,需要通过谈判来达成妥协。

五、收购协议是交易尽职调查的重点

收购协议阐述了买卖双方对收购交易所达成的合法共识,从某种程度上讲,收购协议是买卖双方尽职调查结果的具体体现,因此,对买卖双方来说,对收购协议条款的审查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跨国并购,由于涉及多国司法体系和法律适用问题,对收购协议的审查将会更加复杂。

(一)意向协议

意向协议是用来说明双方进行合约谈判的初步意见,通常包括交易形式、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交易完成的先决条件等内容。意向协议并不是任何并购交易所必须的一个文件,但有助于明确交易的基本条款,使买卖双方尽快对完成最终交易达成共识。意向协议一般都特别指明对交易的完成不产生约束性责任,但包含了某些约束性条款,例如对商业机密、费用承担、卖方在一定时间内不与其他买方进行谈判等约束性条款。双方尽职调查的重点在于明确哪些条款具有约束力,哪些条款可以有条件地撤销。

(二)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是买卖双方为完成收购交易所达成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无论有没有意向书,各方及其律师都必须就正式的协议进行谈判,以便确立各方在并购前后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收购协议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买卖双方情况介绍:主要对交易的背景和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

(2)交易价格和转移机制:主要对交易的价格、资产负债的转移方式等内容进行描述。

(3)买卖双方的陈述与保证:双方主要陈述自己的法律和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等。

(4)买卖双方的合约:主要包括在签约和完成交易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交易完成的条件:主要列出完成交易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果这些条件未满足,双方都无权放弃交易。

其中递延条款一般是最重要的交易完成条件,买方通常会坚持在某些条件下买方可以放弃完成交易。 (6)赔偿条款:主要对陈述与保证、合约部分的毁约行为明确双方的赔偿责任。 双方的利害关系主要体现在交易完成条件和赔偿条款部分,而这两部分的内容则直接与(5)和(6)项内容的表述有关。因此,(3)、(4)、(5)、(6)项内容是交易尽职调查的重点。

Ⅱ 并购交易中的尽职调查和 IPO 中的尽职调查有没有什么区别

有些区别。

IPO过程中只有一种尽调,是券商等中介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
(A股企业)并购过程中理论上应该有两种尽调,一是买方对卖方的尽调,二是中介机构作为独立方对双方的尽调。
当然,A股并购中第一种尽调不是法律要求的,所以实际上执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完全由买卖双方自己决定。买方卖方如果是同行业公司,几乎不尽调也很常见,反正大家都挺熟的。
第二种尽调是免不了的,是有规范操作流程的,性质上和IPO的尽调很像。

第二个区别是要求程度不同。
IPO尽调是为了满足IPO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购的独立尽调也是。但IPO审核严格、细致,甚至苛刻,而并购业务审核近些年越来越宽松。
所以在一些比较钻牛角尖的问题上,IPO尽调必须做深做透。而并购尽调大概没问题就好了,细节问题不需要追究那么深。
打个比方,十年前公司转让过一次股权,可能有个别文件没有签署清楚。如果IPO尽调,一定会把当年七七八八的人全都找到,天涯海角飞过去问清楚,笔记签字录音不能少。并购尽调嘛,就让律师看看这种文件到底有没有实质性影响,没有大毛病的话说明一下情况就可以了。大概是这种差别。

至于尽调的范围,我觉得倒是没有实质性差别,都是按照规定把法律业务财务统统查到。

Ⅲ 律师作并购尽职调查需要多长时间

不复杂的话,3-4天。

Ⅳ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需要律师做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吗

没有硬性规定,
其实,更多的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1、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申报的时候需要公告,告诉投资者有在进行这项活动;
2、讨论时并没有严格规定必须;
3、但是如果涉及项目非常重大,例如,资产注入整体上市 是需要停牌的;
4、一般性的财务性,定向增发则影响不大。

Ⅳ 并购中律师进行哪些尽职调查

不同的并购对尽职调查要求不尽相同,有的要求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有的还要求进行业务尽职调查、工程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等等,由于法律普遍渗透于各个业务领域,就会存在一个各类尽职调查内容重合的问题。比如,对于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要求被收购方提供财务报表,以及所有交易合同。但同样,这也是会计师在财务尽职调查中要求的内容,我们经常会发现,当律师和会计师同步进行尽职调查时,他们往往会分享相同的资料文件,有时候甚至需要协调使用和合理安排相关文件。那么,律师对于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应当调查到什么程度呢?这个问题始终也没有一个标准。曾经有一起房地产并购项目,由于律师未对法律尽职调查范围有一个明确的认知,结果其过于执着地审核财务报表、计算应收应付帐款及利息,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收取了相当高昂的律师费,却陷入了专业知识不济的窘境。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确定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呢?笔者认为,标准也有两条:一条是专业资质范围内给出意见;第二条是就法律后果给出意见。所谓就专业资质范围给出意见,是指律师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资质范围内给出意见,不能把自己当作会计师、税务师、工程师面面俱到的给意见,这不仅对客户是不负责的,对自己也会存有很大风险。所谓就法律后果给出意见,是指律师给出的意见必须存有法律意义,如果不存在法律意义,这种意见也不属于律师服务范畴。比如,对于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的具体金额,应当是财务尽职调查的内容,而对于这些债权债务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举例而言,在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中,对于被收购方是否交纳过土地出让金,是律师和会计师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但两者关注的角度应当不同,会计师应当关注在土地出让合同项下,被收购方是否仍有欠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税款,以及是否会存在利息。而律师应关注由于出让金不交纳是否会存在政府罚款、土地被收回等法律后果。

Ⅵ 公司收购的尽职调查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
在尽职调查阶段,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径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法律评估,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可以根据并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10、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二)根据不同的收购类型,提请注意事项
不同侧重点的注意事项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收购中要将各方面的注意事项综合起来考虑。
1、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目标企业是有限公司,收购方应该注意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股权或者已经履行法定通知程序的书面证明文件,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否则的话,即使收购方与转让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也有可能因为他人的反对而导致转让协议无法生效。
2、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
如果收购目标是企业法人,自身及负担在其财产之上的债权债务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发生转移,收购方收购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将会面临巨大风险。在实施收购前收购方应该注意目标企业的财产情况,尤其在债务方面,除了在转让时已经存在的债务外,还必须注意目标企业是否还存在或有负债,比如对外提供了保证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询、了解之外,收购方还可以要求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列明所有的债务情况,并要求转让方承担所列范围之外的有关债务。
3、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存在权利瑕疵的特定资产将有可能导致收购协议无效、收购方无法取得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存在过户障碍或者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等问题。所以,收购方需要注意拟收购的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在无法确定的时候,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要求让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对财产无权利瑕疵作出承诺和保证。
4、收购方应该注意争取在收购意向书中为己方设置保障条款。
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收购方应该在收购意向书中设定保障性条款,比如排他条款、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不公开条款、锁定条款及费用分摊条款等等,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未经收购方同意,转让方与第三人再行协商出让或者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排除转让方拒绝收购的可能等。
(三)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公司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事项涉及到股权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因此,在收购股权时,必须审核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确保收购标的的合法性。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并购中的主要风险
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与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因此,并购风险也涉及到各方面在风险预测方面,企业并购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1、报表风险在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其主要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方面但目标企业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故意隐瞒损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对很多影响价格的信息不作充分准确的披露,这会直接影响到并购价格的合理性,从而使并购后的企业面临着潜在的风险。
2、评估风险
对于并购,由于涉及到目标企业资产或负债的全部或部分转移,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但是评估实践中存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问题,以及外部因素的干扰问题。
3、合同风险
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这些合同将直接影响到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
4、资产风险
企业并购的标的是资产,而资产所有权归属也就成为交易的核心在并购过程中,如果过分依赖报表的帐面信息,而对资产的数量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以及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有效却不作进一步分析,则可能会使得并购后企业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从而影响企业的有效运作。
5、负债风险
对于并购来说,并购行为完成后,并购后的企业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由于有负债和未来负债,主观操作空间较大,加上有些未来之债并没有反映在公司帐目上,因此,这些债务问题对于并购来说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风险。
6、财务风险
企业并购往往都是通过杠杆收购方式进行,这种并购方式必然使得收购者负债率较高,一旦市场变动导致企业并购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效果,将使企业自身陷入财务危机。
7、诉讼风险
很多请况下,诉讼的结果事先难以预测,如卖方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况,那么诉讼的结果很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等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
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
第一、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
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
第三、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
第四、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
8、客户风险
兼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利用目标公司原有客户节省新建企业开发市场的投资,因此,目标公司原客户的范围及其继续保留的可能性,将会影响到目标公司的预期盈利。
9、雇员风险
目标公司的富余职工负担是否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并购后关系雇员是否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技术的重要因素。
10、保密风险
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及目标公司的信息是减少风险的一个主要手段,但因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风险,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对方滥用可能会使该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动,或者交易失败后买方掌握了几乎所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诸如配方流程营销网络等技术和商业秘密,就会对目标公司以及卖方产生致命的威胁。
11、经营风险
公司并购之目的在于并购方希望并购完成后能产生协同效应,但由于未来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如整个行业的变化市场的变化企业管理条件的改变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突发事件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得企业并购后的经营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从而产生经营风险。
12、整合风险
不同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的企业文化差异。如并购完成后,并购企业不能对被并购企业的企业文化加以整合,使被并购企业融入到并购企业的文化之中,那么,并购企业的决策就不可能在被并购企业中得以有效贯彻,也就无法实现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营效益。
13、信誉风险
企业的商誉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目标公司在市场中及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信誉程度有无存在信誉危机的风险,是反映目标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兼并一个信誉不佳的公司,往往会使并购方多出不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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