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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购买股东股份

发布时间:2021-09-10 22:04:36

『壹』 公司用银行存款购买其中一个股东的股份怎么账务处理

公司用银行存款,购买其中一个股东的股份,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某股东
贷:银行存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贰』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吗

你要先看《公司法》,在看看你们《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 规定,股东退出的应当转让其股份,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
首先,这样做 明显侵犯了 其他股东的权益
其次 转让的 股份并不当然 由其他股东等额分配,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

参考一下
《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叁』 有限公司可以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股东的股权,要缴纳所得税吗

从操作结果的实质来看就是股东减资退股,从有限公司取回投资。但股东是否可以减资退股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有限公司不可以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如果股东减资退股有利得,则应交纳所得税。

『肆』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用本公司的钱,收购本公司股东的股份如果能收购,那么股东的投资额有可能归零。

不能用本公司的钱收购本公司股东的股份.
只能让另外的股东以自有资金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伍』 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某个股东的股权,如何做账务处理

财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甲股东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

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所以对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

(5)有限公司购买股东股份扩展阅读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流程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

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七、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八、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陆』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购买公司股份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和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柒』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优先购买权

股份公司是完全的资合公司,而股东优先权是立足于保护具有人合性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利益及控制公司权利,因此说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问题。

『捌』 购买公司其中一个股东5%的股份。要怎么写合同。或要写些什么合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是可以在股东之间互相转让的,转让时你要将出让方的股权证明要注明转让给你,公司有要见证,同时你的股权赠加,对方股权减少或灭失公司要有备案。适当的时候还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免公司在与银行贷款时由于股东的变更产生障碍。我将《公司法》有关章节复制给你。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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