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亿力电器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上海亿力电器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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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上海亿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02-12,注册资本2100.00000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是黄建平,公司地址是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1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3101126313533392,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登记机关是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业务范围是家用电器、橡塑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农业机械、园林机械、电子产品、玩具、服装服饰、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文具用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厨房家电、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的销售,吸尘器及小家电、清洁机及清洁器具的生产与销售,模具加工及商品信息服务,房地产经纪,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亿力电器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310112000201425
• 分支机构:
上海亿力电器有限公司分公司,注册号是3102272031218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101126313533392
上海亿力电器有限公司经营部,注册号是31022720312180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101126313533392
• 对外投资:
浙江亿力清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黄建平,出资日期是2009-12-04,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12800.000000,出资比例是55.00%
浙江亿力清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黄建平,出资日期是2012-09-11,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2500.000000,出资比例是45.00%
• 股东:
台州市亿力电器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5.00%,认缴出资额是1785.000000
毛彩萍,出资比例15.00%,认缴出资额是315.000000
• 高管人员:
黄建平在公司任职董事长
吴斌在公司任职监事
『贰』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是由广州市普邦园林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公司在广州市工商局领取,公司发起人包括涂善忠、黄庆和、何宇飞、钟良、黄建平5名自然人股东和广发信德、博益投资2家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曾伟雄
成立时间:1995-07-19
注册资本:179589.0452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101000113186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14-20号首层
『叁』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是由广州市普邦园林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公司在广州市工商局领取,公司发起人包括涂善忠、黄庆和、何宇飞、钟良、黄建平5名自然人股东和广发信德、博益投资2家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曾伟雄
成立时间:1995-07-19
注册资本:179589.0452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101000113186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一巷14-20号首层
『肆』 怎样学习价值投资大家好,我想学习价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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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会计在社会有什么重要的地位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修改围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宗旨,在93年修改的基础上又对《会计法》进行了大幅度的增删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此次修改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明确和加重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活动中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
会计的最初产生,是为了将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活动情况记录下来,只为本单位内部的经济管理活动服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中,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再可能是孤立进行的,它总要涉及到投资、信贷、债权债务、分配、税收等种种关系,而这诸多关系的形成和良性循环,都需要以会计资料为重要的参照和依据,如果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将会极大地损害国家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个人的,甚至单位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会计活动的运行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可操作的约束力规范,这是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
二、单位负责人是影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上以前的《会计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约束力、制裁性不强,这就造成了现实中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而单位负责人又是影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事实上,会计数据并非完全可以由会计人员控制,会计人员一般也很少主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是单位领导在指使会计人员作假,财务制度、法规能否得到应有的执行效果,领导是关键。
首先,单位经营业绩好坏是和单位领导者休戚相关的。有些单位领导或为完成考核指标、粉饰政绩,或为经济利益逃避债务、逃避税务征收,或为获得投资、贷款等,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会计数据。其次,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聘用人员,与单位领导本就属于上下级关系,对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变更权、禁止权,而且单位领导掌握和决定着会计人员的升迁、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遭到刁难甚至打击报复。因此,大多数会计人员对领导伪造、篡改会计数据要么是无奈顺从,要么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及其法律责任在新修订的《会计法》中的体现。
所谓单位负责人,《会计法》第五十条定义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通过明确和加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立法思想,在新修订的《会计法》中随处可见、贯穿始终。
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
《会计法》在总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是贯穿整个新《会计法》的重要原则,是与单位负责人在民事法律上的地位相适应的,因为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当然就要对单位的一切事务,包括会计事务负责。此规定是对原《会计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我国以往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结果往往造成各责任主体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反而无人负责。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造假帐屡禁不止的问题。
2、规定单位负责人须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负责其质量。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作此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同时也是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了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性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以防止签章人员之间相互推脱责任。
3、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是法律赋予单位负责人应尽的义务,是对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的规定,目的是督促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当通过监督检查,使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发挥作用。它再次体现了《会计法》第四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4、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以增强操作性,同时也加重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八条,其中的五条都具体涉及到了单位负责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的方式包括行政和刑事两种。其中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的罚款从二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给予行政处分、通报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对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证会计立法宗旨的真正实现。
当然,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和完善都还需要一定的过程,这就需要单位负责人认真学好《会计法》,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明确自己在会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为经济发展、经济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会计师:地位尴尬 中国CFO转型需利益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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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03 11:19:34 《会计师》杂志
CFO(首席财务官)是一个舶来的概念,但在中国,由于职责内涵的不统一,CFO是一个倍受争议的角色,甚至连称呼都难以统一起来,多数国有企业称为总会计师,也有的称财务总裁。在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大多称为财务总监。但无论如何称呼,其地位远远低于国外同行。
如果按西方国家的标准,中国目前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CFO。在西方发达国家,CFO是与CEO同等重要的关键角色,其拥有的权力足以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CFO可以代表出资者实施外部资本的管理控制,并向董事会和股东负责,其工作空间不受CEO节制。在世通和安然丑闻后,美国进一步强化了CFO的地位。在布什总统签署发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Sarbanes-Oxley Act)法案中,把CFO与CEO拥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这一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
中国CFO的尴尬
在一次总会计师行业会议上,国内资深会计人士陈箭深把中国总会计师的地位归结为四点:一是“没有位”,由于国务院在1990年曾颁布《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国有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职位,很多企业没有照做;二是“不到位”,即很多企业虽然设置这一职位,但地位低微,进入不了决策层;三是“放错位”,在很多企业只把总会计师置于经理执行层;四是“排末位”,许多企业把总会计师放在总经理之后,只对总经理负责,因而只能是唯总经理是从,没有发言权。这种概括基本总结了中国总会计师地位的尴尬。在大多数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在很多人眼里还是“账房先生”,只需要埋头苦干领导分给的任务,至于工作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则是根本不用考虑,因为全部由“一把手”说了算,这造就了中国总会计师唯唯诺诺、没有创新意识和素质低下的现状。
全球“四大”之一的德勤曾对CFO应当拥有的素质进行研究,它把CFO定位为管家和战略家,是公司财务投资工作的计划人、执行人和治理人。并且认为一个合格的CFO应该拥有7种素质:CFO不仅应具有战略眼光,而且是高明的领航员和敏锐的分析家;他不仅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温和的指导者,他还应是实施经理和监督官;CFO不仅要擅长风险管理,他还应该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并作为评价其业绩的重要标准;他应该善于资本运作,并且对会计、税务和管理咨询极为擅长;要做到这一切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他的一切工作都应该向董事会负责,并取得董事会的支持。
根据国外的一项权威调查显示,在分析性思考、领导才能、主动性和创造性、交际能力、战略谋划和业务能力等方面,CEO认为CFO应该在分析性思考和战略谋划两个方面加强能力。很多CFO只是强调业务操作,而忽视了对公司整体发展的考虑,这使他们在公司中很难发挥实质影响。
素质往往比职位角色更重要,没有合格的素质,即使给予充分的权力也很难发挥作用。无论是德勤的研究,还是权威部门的调查都可以表明这一点。事实上,中国CFO的平均素质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与国外同行相比,很多企业不仅对CFO职位角色定位十分模糊,任命的CFO甚至没有受过系统的相关专业训练。大型公司的总会计师的素质与跨国公司同行相比也差距甚大,西方国家规模稍大企业的CFO大多是名校商学院的MBA出身。即使与国内其它高层领导相比,中国CFO的水平也不高,根据中国总会计协会在2003年对1015名大型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的抽样调查显示,拥有硕士学位的总会计师仅占8%,在高级领导层高学历普遍化的今天,这个比例较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CFO研究中心副主任邓传洲博士认为,由于目前CFO中担纲的骨干力量很多是90年代前后毕业的,专业大多是会计,知识结构明显不足,在后续教育方面也不看重,造成整体素质并不能胜任CFO,很多CFO甚至对资本结构对企业安全的重要性都缺乏认识。
目前很多CFO对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颇有微词,认为自己应该被赋予国外同行一般的地位,应该拥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并且希望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但是,影响力和工作内容是直接相关的,排位靠后与自身在公司的影响力密切相关。
转型就是强化影响力
如果你把一只青蛙放进开水里,它会立即跳出去,但是如果你把一只青蛙放进冷水里,然后慢慢的加热直至烧开,它会坐在那等死,因为它感觉不到环境的细微变化。 有人以“烧死青蛙的故事”来比喻CFO转型的急迫。认为正在全球走向一体化的今天,外部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不进行转型,中国CFO难免重蹈烧死青蛙的悲剧。
外部的变化让人来不及思考,只能说外部的变化时刻都有,而且成为变革的催化剂。从企业的竞争者说,激烈的竞争虽然磨练了自己,但竞争对手也在时刻准备应对和进步。从客户方面说,客户的需求也在发生重大变化,当变化让你需要增加能干的人手时,旧有制度却阻碍了优秀人才的加盟。由于信息更新频率加快,如何有效的转变行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当你看到对手在日新月异,却发现自己还驻足1980年代的结构和文化,这些都是转型必须面对和考虑的。
在2000年6月RHI管理资源公司对1400名CFO所做的调查中,当CFO们被问到“您认为以下哪个领域是未来5年CFO职能中改变最大的?”回答“在技术信息系统中扮演更主动的角色”的占39%,答“更多的战略计划和决策制定”占26%,答“增加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协调”占16%,答“扩展的领导和管理职能”占15%,答“不确定”的占5%。
但事实上,信息技术的发展对CFO的地位并不是一种威胁,它对CFO更好地完成工作提供帮助,目前众多管理软件和信息平台的建立,实际上是提高了CFO的工作效率,使他们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战略计划和决策制定上来。在中国CFO当前面临转型的时期,也无法回避信息技术的运用带来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应该不是负面的,因为财务总监的转型包含更为深刻的含义。
在传统业务中,中国的CFO只是会计的头儿,只负责管理记账业务,目标是如果记账能多节省费用和成本,他所带来的贡献是实现低成本、合理的服务层次,基于标准化的程序和技术力量。而转型后的CFO不再把目光紧盯在记账业务,而是应该着重于数据分析,如何为公司创造和增加价值,他是通过灵活的分析和快速的反应来适应外界的变化,基于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和业务运作为企业创造价值。
从CFO转型的具体内容看,转型工作的关注点十分关键。在以往,CFO大多关注如每股收益,数据记录,预算,内部控制和精确;新兴的重点应该是股东价值,理性表现,资源配置和利用、管理风险和及时性。如果完成这种转变,那不仅是工作内容的转变,也标志着CFO角色的转型,转型的实质是给予CFO更多权力,这是转型的核心。转型后,CFO应成为CEO的良好合作伙伴。CEO与CFO的职责划分十分重要,这种划分应该平衡CFO作为管家和战略家的角色,可以加强CFO作为公司管制主动参与者的权力。
资格认证可成转型助推器
CFO是一种职位,但这种职位不同于一般的职位,它需要专门的综合素质。它面对的是国内外的资本市场,他的主要任务是投资、融资和理财,是企业的“首席财务官”,会计核算只是其领导下的很小的一部分工作。因此,如果仅以高级会计师或者CPA资格来要求,已远远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各行业的人才培养经验表明,一种职位只有升格为一种资格才能使这种职位人员的素质提高,并且富有含金量。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推广了CFO的资格认证制度,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在选聘CFO时,都把行业资质作为一种必要条件。在美国,CFO职位大多选择MBA中的CFO专门化的专业人才来培养和任用,资格认证能够使竞争更加透明并体现公平。
中国CFO转型需要引入资格认证这把利剑。我国的CFO由于职能定位不清,素质也参差不齐,实行资格认证可以更好地规范这个行业的人员素质,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批合格的CFO,使财务总监走上“经理人”、职业化和市场化的道路。
在已经实行CFO资格考试的国家中,我们的近邻日本的经验值得借鉴,因为我们目前的情况与日本的企业管理体制很接近。日本没有强制性的政策规定从事CFO职业的人士必须参加CFO资格考试,日本的CFO协会完全凭借“品牌”效应吸引考生参加考试。日本的CFO资格考试分为三种,第一种是General CFO,称为一般的(普通的)的首席财务官考试,考试对象要求是工商管理硕士(MBA),该考试从2000年开始。第二种是Globl CFO考试或CCM考试,也称为现金管理者考试或全球CFO考试,是在美国财务经理协会(ATP)授权下实施的一种考试,试题采用美国的CCM试题,该考试从2001年开始,考试对象为从事社团、企业财务的人士,包括企业的经理,财务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的职员,企业事业部的部长,银行、债券、保险公司等金融部门的企业负责人等。第三种考试是Standard CFO考试,称标准首席财务官考试,是日本式的首席财务官,更强调入门知识,从2004年开始,考试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财务人员。
基于中国CFO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可以参照日本模式实行分类考试,特别是前两种考试模式,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第一种由于起点比较高,可以大幅度提高CFO的素质。第二种则有利于CFO融入国际化的趋势,更好的吸取先进国家的成熟经验。据悉,2003年12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已准备与美国最大的财会领域最大的教育机构AFP合作,筹备在中国组织CTP的考试和资格授予工作,目前正在部分地区试点。
转型需要利益推动
邓传洲认为,虽然中国CFO的自身素质是造成地位的重要因素,但中国CFO排位靠后的根本原因是体制问题。他说,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之所以CFO的地位重要,是因为他们非常重视企业的财务表现,投资者往往以上市公司的财务表现作为衡量一个公司发展的重要标准,这样CFO在其中就可以发挥关键作用。而在我国,目前很多企业对投融资和理财工作并不重视,很多公司还都是以生产为主导的观念,认为财务在其中没有创造什么产值,只是在背后默默的作账房先生的角色。
邓传洲把中国CFO转型与我国的上市公司改革联系起来,他说,上市公司改革决定着CFO的转型程度。他认为目前上市公司很多问题积深日久,很多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得到解决,财务总监的转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邓传洲认为,CFO转型涉及到中国上市公司改革问题。上市公司为股东谋利益的动力显然是欠缺的,“谁来为企业赚钱”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把创造财富作为自己的使命,因为没有压力,公司股票的表现对自己的发展没有任何影响。由于负责人都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自己的政治前途似乎并不主要取决于自己公司股价的涨跌。“负责人如果不重视,又怎么能够使CFO发挥应有的作用。”邓传洲以前不久招商银行融资风波为例,说明中国投资者对股东声音的漠视,只有股东利益受到重视才能把CFO放在重要位置。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负责人从没有把CFO放在公司整体发展的角度去考虑,而是简单的以财务理解,把它排在销售、生产,甚至后勤部门之后。
2003年成立的国资委显然更重视这一问题,国资委的成立使国有资产代表权的问题得到解决,国企改革出现新局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这既是对国企负责人考核的一个很好的方向,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明确了对国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方法,这实际上也是强化了CFO的作用,考核需要考虑财务表现,财务表现是CFO发挥作用的空间。2004年10月,国资委一负责人对外宣布,根据上半年情况,今年可能有6家中央企业因无法完成年初所定业绩指标而受到扣减绩效年薪的惩罚。如果光有惩罚显然会挫伤管理者的积极性,中国上市公司应该尝试对其负责人实行期权奖励,这样会从正面促进上市公司对业绩引起重视,从而会加速CFO的转型。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中,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海油已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股票期权。邓传洲认为,实行期权公司的CFO往往都是强势的,因为涉及到管理者的利益。
邓传洲把中国CFO转型看作一种渐进的过程,他说,中国CFO需要伴随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进行,特别是公司治理能力和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往往是各方面治理与国际接轨的先锋,如果上市公司中的CFO不能完成转型,非上市的国有企业更加困难。在民营企业,CFO的影响力则是另一个问题,因为在民企CFO的作用往往决定于CEO。
财务总监最“头疼”三件事的解决之道
问题之一:CFO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黄建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财务总监):
企业发展到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头疼的问题”,但是,作为财务总监,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必须要解决。一些理念的冲撞并非不是好事,通过不断地沟通,不断地努力探索,总会找到一个满足各方需求的平衡点,即便这个点不是很精确。
·李 (保集集团副总裁):
财务总监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有一点要明确,你是来打工的还是来共事的。如果是共事的,我想两者都应该以守法为基础,剩下的就是沟通的问题。
·杜宏鑫(海尔纽约人寿):
老板跟财务总监之间的矛盾集中在利益,如果老板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一致,那么矛盾就会比较少。我们是一家小公司,发展得非常快。我们用一种“集权”的方式解决了股东利益跟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管理层有很大的股权,他本身就是公司很重要的股东,他最大的利益就是跟股东的利益一致。所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不会有根本性的矛盾。一些小矛盾还是有的,因为会计本身有一定的灵活性,他可能会要求你用一种比较有扩展性的政策去做,有时候也希望用一种比较保守的方式去做,这就要跟他沟通和协调。
问题之二:怎么找钱、怎么花钱
·黄建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财务总监):
大家都说找钱难,我是找要钱的人而且又让我放心的人难。
如果说找钱难,我觉得没有资本是无法借钱的。如果没有资本也可以借钱,没有钱的人也可以买股票,那么市场经济就搞乱了。所以企业必须把你的财务安排好,银行才放心。另外,还要看你整个产业链的趋势。就是说,有的企业现在资本金比率很低,但是也可以借到钱,因为其产品生命期长;有的企业产品生命周期很短,很难预测它产业链将来的趋势如何,借钱就很难。还有,你不要指望在短期内抱一个“金娃娃”。要长期合作,慢慢积累。想在短期内发一个大财,可能就隐藏了很大的风险,对企业、对银行都不是件好事。
·王晓群(上海中预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并不能把眼睛只盯在银行上,还要通过多种渠道。
·夏震(上海大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和银行是朋友的关系,谈朋友有一个恋爱过程,有一个蜜月过程,然后发展到以后还会有一个婴儿出来,这就是你的资金来源。所以我们跟银行打交道从来不急于求成。我对所有的银行朋友都这样说,我认识你第一年从来不跟你要贷款的,认识第二年以后我们是不是可以发展,在发展过程中遵循这样的原则,就是我困难的时候你帮助我,银行困难的时候我帮助你,这样“患难见真情了”,双方就会沟通得更好。
问题之三:会计合理性与合法性不统一
·张文贤(复旦大学教授):
财务总监比CEO在财务问题上更精通,所以这个角色应该是企业的战略伙伴。
CEO是站在CEO的立场上,所以有时候可能要求我们的财务人员在确认收入的问题,甚至在货物的计价、资金的问题上都动动脑筋,使他在任的期间把利润做大、做好等等。问题在于,财务总监要按照《会计法》、按照会计准则来做,CEO对这个问题考虑得不全面。
所以还需要多对老总们讲一讲有关会计的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之类的问题,多沟通才会有收获。
『陆』 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勇债权转让纠纷执行情况
原告张勇,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黄建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绿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元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新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勇诉被告宜都绿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公司”)、被告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戢运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熊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戢运梅、人民陪审员余红卫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平、被告江城公司的代理人熊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元志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诉讼期间,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江城公司应收账款180万元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勇诉称:截至2009年11月8日,经核对确认被告下欠债权人林龙95万元,田冲30万元,刘以雄30万元,尹志30万元;同年,被告分别支付了林龙、刘以雄、田冲5万元。2010年3月9日,前述四人将剩余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绿叶公司。后原告多次催收债务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70万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3)鄂宜昌中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2014)鄂行终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江城公司将原告的债务作为债权向宜都市人民政府主张了赔偿,同时证明江城公司承认了原告的债权;
2、《浙商工业城债务核实备忘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债权的真实性及产生的缘由,被告也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3、原宜都浩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公司”)全体股东关于遗留债务问题的决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刘以雄、林龙、田冲、尹志等人的债务是真实存在的,总额为885万元;
4、《关于化解绿叶公司浙商工业城有关债务纠纷的分配方案》复印件一份,该证据上有两被告的代表吴方龙签字,并经宜都市人民政府确认,且能够与证据3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原告主张的债权是真实存在的;
5、绿叶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背书的收据二份,证明①绿叶公司认可上述债权的转让;②绿叶公司授权原告向宜都国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索要170万元;
6、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据四组:
(1)宜都市巨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于2007年4月9日出具的收据、原告与刘以雄于2010年3月9日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刘以雄出于2015年4月14日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刘以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以雄系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出售20吨震动压路机给浩通公司,买方应支付货款34万元,实际支付了9万元,尚欠货款25万元,后巨力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刘以雄,刘以雄于2010年将25万债权转让给张勇,并告知了债务人绿叶公司;
(2)原告与林龙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林龙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林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将对浩通公司的债权90万元转让给了原告的事实;
(3)原告与田冲签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田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浩通公司曾向科力生公司借款25万元,由田冲提供担保,后浩通公司未偿还该笔债务,由田冲代为偿还,田冲将其对浩通公司享有的该笔将债权转让给了张勇;同时证明该笔债务的性质为借款,并非律师费;
(4)原告与尹志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尹志于2015年4月18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尹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浩通公司(绿叶公司的前身)于2008年向尹志借款30万元,尹志于2010年将债权转让给张勇;
7、国通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按照绿叶公司的授权,一直在向国通公司主张债权,原告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上述七份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原告作为债权人身份的合法性。
8、2008年8月3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①江城公司是浙商工业城的实际开发商;②江城公司承诺对绿叶公司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9、宜都市人民法院(2009)都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江城公司因出资不到位,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对绿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绿叶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债权均不是真实存在的,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业务往来;2.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债权人之一尹志原是浩通公司的股东,其已将持有的浩通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但至今仍欠公司出资款300余万元;3.刘以雄、林龙、田冲三人并非我公司的股东,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认识这三人,我公司也没有与这三人发生过任何经济上的纠纷。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