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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监高股东转让

发布时间:2021-09-11 06:12:14

Ⅰ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Ⅱ 公司发起人和高管转让股份的,法律有特殊限制规定吗

1,发起人范围
“公司法”不符合公司的发起人限制。

2,发起人

最低要求的“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是小于200的赞助商,其中大部分是在中国注册的发起人。国有企业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3,发起人贡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贡献有限,无论是在金钱,你也可以使用做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贡献。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核实财产,并转换成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使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4,认购股份缴足

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认足够的已发行股份由公司章程应当及时支付所有款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股款的,应当接近其产权转让的程序。

5,启动所需要的文件提交

发起人向公众提供股份,必须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的发行申请,并提交以下主要文件: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②文章细则;③经营预算;④赞助商的名称或标题,的发起人,投资和验资证明认购的股份数;⑤招股章程;⑥收取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商的名称和相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不得作出公开募集股份。

,公司主办的首届会议召开创立大会在公司法,以发行股份支付的款项,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将持有15天前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除了股股份出资,由发起人或交付款项支付的款项未能全数认购,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决议,会议没有建立或者创办公司的情况,不得撤回其资本。

Ⅲ 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每年转让25%,一年之内不得转让.我记得还有种说法是第一年装让10%第二年装让20%,

1、关于前面的说法,《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关于后面的说法,应该是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Ⅳ 股份有限公司离职董监高股权转让,需要向工商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公司法》第三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以及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不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意见,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Ⅳ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高管转让股份 详细�0�3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高管转让股份?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志远 2009 年11 月09 日 案情: 胡德兰是一家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最近,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新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在本公司的股份,只能向在本公司任职的股东进行转让。” 胡德兰认为这一规定有违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不利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中的利益最大化,应当认定为无效。 问题: 你如何看这个问题呢? 结论: 胡德兰作为监事应自觉遵守章程的规定,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即便他作出辞职决定,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他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分析: 这里涉及到公司股权或股份转让中的限制问题。 股权或股份自由转让是一项法律原则,但为了公司运行的稳定性、避免损害小股东利益,各国公司法往往对股权或股份转让作出一定限制,或规定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可限制股权或股份的转让。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 条第4 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 条第2 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

Ⅵ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及高管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Ⅶ 有个问题,公司高管、董事监事人员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25%;这是一种说法,还有一种说法

1、上面第一种说法,《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下面的说法,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Ⅷ 有关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转让规则: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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