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控股子公司股份制改造对股票是利好吗
当然。
能够进行股份制改造,是要符合一系列条件的,主要是业绩方面较好的表现。
我国的上市公司整体是优秀公司的代表,不仅是一份荣誉,也能在业务上获得各种便利和实惠,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㈡ 怎么样才算完成股份制改造达到哪些要求才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㈢ 企业上市之前的企业改制要遵循哪些原则
中小企业要上市,通常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阶段,股份有限公司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并上市。这里所称企业改制,主要是指将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依法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阶段。
(一)企业改制的目的
1.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
从根本上讲,企业改制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关系,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企业改制,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机构、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关联交易、重大决策等方面发挥互相制衡作用,制约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防止少数人侵犯其他人利益,防止个人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企业通过改制将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竞争与监督之中,使企业的经营状况能够迅速地反映出来,公司经营业绩也直接由市场加以评价,科学建立企业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促进企业发展。
2.确立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即独立的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区别,产权关系明晰,股东不得侵犯公司的财产。
3.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
通过股份制改制,使企业产权明确归属,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良好的条件,有利于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协调各方利益,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企业的专业化发展和联合,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另外,企业通过改制,进行资产、人员、债务、业务等方面重组,也会使企业“轻装上阵”,并提升企业主营业务的层级,为企业将来业务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4.政企分开的资产管理和营运机制
政企分开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政企分开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严格分开,国家投入企业的资产由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授权有关机构(国资委等)代表国家对企业持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股东分红权利,但无权支配和处分已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企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董事(长)、监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而不能有政府直接任命。
5.设立合规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做准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上市的公司,其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要发行股票并上市,就必须对原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参照有关上市标准,对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为上市做准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两种形式。
1)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2-200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不超过200人)而设立公司。
具体设立方式将在后面专门介绍。
(二)企业改制的原则
1.效益最佳原则
效益最佳原则即通过改制和资产重组使公司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实现资产的最佳组合,使重组后的公司资产效益达到最佳水平,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以利于取得较高的股票发行价格,扩大筹资规模。
2.突出主营业务和形成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拟上市公司必须突出主营业务,将与主营业务无关且对公司利润影响不大或有负作用的业务剥离。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整体规划、业务发展前景、新的利润增长点等因素。在满足主营业务突出的条件下,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后还需要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拟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或关联方直接就某一产品或可替代产品的生产及市场存在竞争关系。关联企业或关联方主要指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果关联企业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可能会损害其他小股东,特别是拥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股东的利益。因此,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是不能通过“上会”审查的。拟上市公司应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并购等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发生同业竞争。
4.减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份公司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法律和有关监管机构并不完全禁止关联交易,但达到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必须披露且应经过严格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审查批准,保证其遵循市场公平定价的原则,以免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
5.剥离非经营性资产
由于我国过去存在企业办社会的传统,股份改制过程中,对于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必须将不宜计入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代管资产从公司中剥离出来。
例如有限国企拥有幼儿园、食堂等非经营性资产,其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将这些和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非经营资产进行剥离。通常采用非经营性资产和其他非主营业务留在母公司,将主要业务和经营性资产放到拟上市公司的方法,进行资产剥离。
6.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改制后的企业应从内部机构设置及工作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方面形成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确保公司的独立性,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分开。
例如:拟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拟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拟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㈣ 关于股份制企业改制
公司制企业股权表东不影响企业性质,不应产生职工身份变化。
㈤ 公司上市,股份制改革,总股本如何确定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确定,交易所和证监会都不干涉,散户股民、普通的公司员工更没有权利干涉,只有该公司董事会才可以研究决定此类问题,原则上是由公司经营规模、总资产价值、股东权益、子公司地位、权益等综合因素来酌情确定。。。
改制后一般每股价格设定一元。。。
㈥ 为什么要进行股份制改革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并指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这些思想指出,股份制是将来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改革的主要方向。而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引进股份制,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用股份制来改造国有企业以来,全国上下曾经形成了一股“股份热”,而且从上海、广州对公司企业成功的股份制改造看,可以认为,股份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企业运作机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十多年来的股份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相反,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碰到的问题越来越多,进展也不够快。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0年底,520家国家重点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有430家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其中只有282家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有多元化投资主体。而在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2001年4月底,全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有890家,占全部公司总数的79.2%。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还要继续深化,特别是“国有股减持”的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入,中央确定的“进一步探索”与“积极推行”股份制的决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造进展不大,而且困难比较大。主要表现在:国有资本过大,社会资本对其“稀释能力”比较小,多数社会资本持有者或战略投资者把其看做“庞然大物”,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由于历史的原因,债务负担比较大,资本结构不合理,“企业给银行打工”现象严重,对资本持有者或战略投资者缺乏吸引力;人员压力与社会负担比较大,致使资本持有者或战略投资者“望人兴叹”;组织结构复杂,发展不平衡,整体改造的经济性差;主辅分离不彻底,主业不明晰,改制的潜力难以预测等。这些问题,是进行股份制改革必须解决的,但是这些问题又如何解决,股份制改造又如何开展呢?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在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造要找准突破口,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分而治之”。其中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进行彻底的主辅分离,使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实现“改制分流”。二是对企业集团下属有前途的“二级”、“三级”法人以及分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也就是说,对于集团整体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对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这一改造实现“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并为集团整体股份制改造奠定基础。三是整合集团产业资源,按照产业链与核心竞争力发展的要求进行集团内部或与集团外部进行重组,重组后按产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第二步,“合而分立”。由于建立与优化大型企业集团的产业链的原因,对实施了股份制改造的若干家公司根据产业链发展的需要进行重组,形成新的股份制公司。新公司的股份制度一方面要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另一方面要考虑集团经营层与骨干的个人持股与股份期权激励制度的设计。
第三步,“整体改造”。即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使整个集团全部实现股份制改造。
经过这样一系列的改革,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产业链更加明晰。同时,由于实现了主辅分离,有利于集团进一步进行股份制改造,特别有利于引入战略投资者,而且由于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引进了股份期权的运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励与约束经营者,从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所以,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来说,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不能片面强调集团整体的股份制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计划、分步实施,逐步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而且股份制改造工作也要与机制改革、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重组等结合在一起进行。(
㈦ 企业上市前的怎样进行股份制改革
企业无论是上市还是挂牌新三板、亦或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均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改造中对企业的发起有以下要求:
1、最低个数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
曾经合伙企业是不能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也就当然不能成为发起人。随着创投业务的发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来要求公司登记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修改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实际上扫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障碍。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也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障碍也彻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够对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发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若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提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设立登记)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这里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投资公司,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办理转外资手续。
6、不能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
工会: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民政部门停止办理登记。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如有必须先行清理。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发起人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㈧ 母公司参股的48%股权的子公司完成股份改制,为下一步上市做准备。这对母公司是利好吗
母子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都是独立的法人,而母公司是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经济实体,有时是投入子公司股份最多的股东,有时也可能是间接控制或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实体。从你描述的参股48%股权,基本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运营或对子公司运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子公司完成股份改制,如果上市的话,必然会稀释目前股东的股权,而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吸筹,必将会对现有的股东控股情况产生影响。通常来说,上市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市值是大幅增加,从利润方面,肯定增加,但控股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㈨ 股份制改制方案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要求时,由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等额折股,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公司后,有限公司不复存在,原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
具体条件如:发起人在二人以上;发起人认缴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和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区别。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但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
整体变更是指:以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整体变更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㈩ 子公司股份制改制中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根据解释1号第十条和解释2号第二条规定,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净资产评估值计量,与原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你可以看一下该调整金额600万的计算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如果符合规定的,应当认可。 2、确实难以理解,实际上在上一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的分录中,“子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值”就应当扣除评估增值对应的递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