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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

发布时间:2021-10-10 05:46:19

❶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二百零四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二百零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百零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 件。
第二百零七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 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条 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二百零九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二百零十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百零十一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百零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百零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 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二百零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❷ 注册基金公司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扩展阅读: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五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❸ 中国公民是否可以以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与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在中国与成立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❹ 中外合资公司的外国人股东出资,可以直接从国外汇款入资吗

广州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答复如下:可以,但是还需要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建议你联系本律师详谈。

❺ 中外合资企业能否与其外方股东再合资成立一家外资企业

当然没问题,很多大的集团公司都是子公司再与母公司合资再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工商不会管的,只要公司的股权清晰就可以了

❻ 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一个是公司,另一个可以是个人吗

是可以的。
【如何注册中外合资企业】
1.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中外合资企业注册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中外合资企业建立由董事会、经理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规定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8.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原件)
9.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外资吗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可以是外资。
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❽ 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股权转让如何进行纳税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以上述计算的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征免税按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看个活生生的例子,会好理解一点:

某中外合作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中方股东,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纳税辅导,共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48万元,保证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相关事实

中国境内的A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业务范围为矿产勘查,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加拿大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持股比例为61%,中方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股比例为39%。

2009年12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权作价15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B公司。

案件处理

2010年,税务机关从B公司获悉,M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这一消息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税务人员调查后获知:M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作价15500万元人民币,同时截至转让股权前,M公司以现金和其他出资方式实际累计出资2019万元。认定相关事实后,税务机关告知境内受让方B公司,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对非居民企业外方M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但就以上股权转让行为,M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得应按照中加税收协定第二十条中的“其他所得”类在加拿大缴税,并提交了《关于在加拿大缴纳税款的申请》。经核查,税务机关认为,M公司上述交易事项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收益,应适用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的“财产收益”类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适用第二十条。

经过与企业进行多次宣传解释与沟通,最终达成共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三条,M公司应就其在中国境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以及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

定,M公司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以其股权转让收入15500万元减除其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2019万元后的余额确定,即应纳税所得额为13481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348万元。该笔税款由B公司负责扣缴,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M公司转让股权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其所书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即8万元。最终B公司扣缴M公司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共计1356万元。

案例启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双方可以成立法人企业,也可以采取非法人的方式合作经营。但无论是否有股权,或是否成立法人企业,一方投资者转让其在合作企业或合作项目中的股权或权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都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并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应该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经营的情形下,非居民企业可能因派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等而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其转让股权或权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非居民企业对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就是25%,而不是按10%税率扣缴。

通过这个案例应该认识到,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鉴于非居民企业税源与居民企业密切相关,因而以居民企业为抓手是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效保障。同时,针对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理解存在困难的情况,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内资企业也能了解国际税收法律及政策,明确其在跨国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非居民企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领受(签订合同不一定在境内),签约双方均应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这也是非居民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❾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求解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十)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❿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国股东吗

当然是可以的,这种属于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早前已经批了几家了,可以办理的,办理流程还是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登记备案。答主多年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新申请,变更,产品备案服务,可以帮忙哦!全国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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