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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21-10-24 16:13:42

㈠ 同一母公司下(上市公司),一个子公司(经营范围内无劳务派遣)向另一子公司输出劳务,允许吗

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劳务输出采取同一公司主体下的互相输入和输出

㈡ 劳务派遣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

其实劳务派遣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违法干活,而是资源整合,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我们合肥就有好几家正规的人力资源公司可以实施劳务派遣项目,比如说易德人力、远创人力、外服人才等了。

㈢ 新公司劳务派遣超过10%超过比例

规定是一个企业劳务派遣工不能超过本单位用工人数的10%,实际上可能有许多企业都没有严格执行,如果你在的企业有这种情况,遇到企业待你不公,有没有别的理由可以找寻的话,可以以此理由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不过劳动监察大队会责令企业改正,不改正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不过这对你产生不了什么实质性的帮助,只是给企业完成了麻烦,看看你具体是什么问题,对你能有什么样的帮助

㈣ 劳动密集型的拟上市公司,劳务派遣,可行吗

主要看是否存在潜在的爆发性法律风险,因为上市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现在劳务派遣企业规范性较差,建议进行规范

㈤ 哪些上市公司使用大量的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

国有的大型建筑公司,像中国建筑、中国铁建等。

㈥ 请问大家在国企当个劳务派遣工好,还是去上市公司做个正式工好,为什么我选择了后者。我女朋友就和我分了

你的选择没有错啊,当个正式工工作有保障,而且也稳定些。派遣工,对你来说一点保障都没有,不能享受公司正式员工的待遇!也许你的女友认为可以从派遣工转正!

㈦ 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在想和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招普工,派遣公司说可以不用给派遣工交社保,是否违法

社保是强制缴纳的,所以派遣公司不缴纳社保的话他们是会有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缴社保的话,这些费用还是要你们出,不缴社保可能会影响员工的满意度,但是如果仲裁的话,我估计,你们还是要把钱补上。

㈧ 预备上市公司 合同员工和派遣员工的区别

不好说,薪酬福利肯定有区别的,实际差多少要看单位具体情况。
一般而言,你没有选择权去和单位讨价还价。

㈨ 公司上市前选择劳务派遣的优势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三点优势: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㈩ 是否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要直接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我在上市工公工作但是签定的是劳务派遣的合同公司违规吗

按实际情况,仅仅按你说的信息无法确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所以请自行根据法律规定规定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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