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涉及的主要法规及指引有哪些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俗称“企业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法规及指引目前主要包括:
(1)《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2)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等。
(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以及上述自律组织不定期更新的业务指南及相关大类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指南。
Ⅱ 禁止房地产和金融投资类业务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4月16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这次完善科创属性的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思路,有这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科创板姓“科”的定位;二是,建立清晰可操作的负面清单,严格限定科创板的行业领域,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系统、高端装备等六大行业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等类型的企业,根据企业科创属性情况,从严把关,限制在科创板上市。禁止的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三是,充分发挥交易所科技咨询委的作用;四是,突出定性和定量综合研判,严防研发投入注水、突击购买专利。
李维友称,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超过250家,平均研发投入占比12%,平均研发投入1.17亿元,均显著高于其他板块。
与此同时,于4月16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其中提到,证监会通报2020年以来财务造假案件情况。
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陈捷表示,2020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案件,相关案件办理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23%。
陈捷表示,财务造假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首发杂糅共生;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实施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执法司法协同,坚持一案双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陈捷称,证监会将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和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即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Ⅲ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5类负面清单
修订后的《条例》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如此一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了。
Ⅳ 外商准入负面清单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一、负面清单对FDI投资和涉外并购交易的影响;
二、FDI负面清单的解读;
三、立法建议。
一、负面清单对FDI投资和涉外并购交易的影响
(一)
涉外项目和交易可更快进行
涉外项目和交易的协商和完成能够更快的进行。如果某一FDI绿地投资项目或并购交易不涉及FDI负面清单内的产业,则其股权购买协议或资产购买协议将可在签署后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购股协议需经过一到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获得外商投资批准才能生效,项目或交易现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确定性
无需进行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业并购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确定性。理论上来说,中国外商投资审批由相关审批部门完全自主决定是否批准与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许多不断变化的政策和因素。在过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被意外推迟或者否决的情况将成为历史。
(三)
并购交易的结构设计或更灵活
最新的法律变化可能对并购交易的结构设计提供更多空间或灵活性。比如,跨境换股交易结构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监管部门审批
最后,对于不在FDI负面清单中的行业,尽管外商投资审批已经不再需要,交易双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国监管部门的审批,比如国有资产管理核准程序和国有资产转让招拍挂程序、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等。
二、FDI负面清单的要点解读
(一)
负面清单和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新版FDI负面清单和2016年9月以来发布的相关法规,中国开始对外商投资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国民待遇原则。即: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产业仍需遵循中国常规的外商投资准入的审批流程,但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则享受国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资准入审批,仅需在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备案即可。
(二)
新版负面清单包括的产业
新版负面清单基本上包括了旧版《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中所规定的以下产业:
(1)“限制类”产业;
(2)原来的“鼓励类”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产业;
(3)“禁止类”产业。
(三)
外商投资审批门槛提高
中国监管部门最近表示,与上一版外商投资目录相比,此次新版负面清单极大地放宽了对产业的限制。但实际上,相比于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此次的清单中放开的产业还是比较有限的。而且,对于从鼓励类转移到负面清单中的一些产业,外商投资审批门槛从过去适用于鼓励类的10亿美元提高至了3亿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机场建设和经营或者种子生产在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中是鼓励类,现在都被挪到了负面清单中,因此外商投资审批门槛就相应提高了。
(四)
负面清单适用于涉外企业并购
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制度也适用于涉外的企业并购。商务部最近表示,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备案制度不仅适用于外商投资新设项目,还适用于涉外企业并购,包括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或出售内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权)或资产等。因此,如果目标公司涉及的产业不在负面清单上,买方便可直接收购或出售取得内地企业的股权,而不需要经过中国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五)
明确模糊地带
最新规定也明确了外国公司不能在中国大陆成立合伙企业来投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的产业。这明确了过去几年法律上的一个模糊地带。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不能通过在中国大陆设立合伙企业来直接或间接向涉及FDI负面清单上的产业的国内企业进行投资。
三、立法建议
(一)
重新确定负面清单的审批权限
是否应对负面清单的审批权限再重新梳理,做出统一规定。至少将从原来鼓励类中移到负面清单中的行业的审批权限提高到原来的10亿美元。
(二)
立法修订
是否应对一些有关外商投资和外资并购的重要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比如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1997年)和外资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规定(2005年)等等。笔者认为在统一性的外国投资法出台之前,这些立法修订有一定的必要性。
Ⅳ 信托ABS产品是什么意思
债券型投资信托基金产品,也被称为ABS产品。
简单来说,资产证券化更看重项目资产的现金流,而不是融资方本身。理论上,只要是有稳定现金流的,且不在交易所公布的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的资产都可以做ABS。基础资产类型主要分为债权类和收益权类,债权类包括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企业应收账款、信用卡贷款等;收益权类包括三废处理收费权、轨道交通收入、电力销售合同、高速公路未来三十年收费权、燃气公司收费权、经营性景点门票收入、商业物业租赁收入等。
Ⅵ 债券的交易规则
1、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卖债券,签订开户契约,填写开户有关内容,明确经纪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证券商通过它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
3、办理成交后的手续。成交后,经纪人应于成交的当日,填制买卖报告书,通知委托人(投资人)按时将交割的款项或交割的债券交付委托经纪商。
4、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上市债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1、现货交易
又叫现金现货交易,是债券买卖双方对债券的买卖价格均表示满意,在成交后立即办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理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
例如,投资者可直接通过证券帐户在深交所全国各证券经营网点买卖已经上市的债券品种。
2、回购交易
是指债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购券方在达成一笔交易的同时,规定出券方必须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再从购券方那里购回原先售出的那笔债券,并以商定的利率(价格)支付利息。
深、沪证券交易所均有债券回购交易,机构法人和个人投资者都能参与。
3、期货交易
债券期货交易是一批交易双方成交以后,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货合约中规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进行的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6)交易所负面清单扩展阅读: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1、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
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三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