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实际上可以看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下的网络销售平台
不可以,国家对于网贷平台现在管理的很严格,而且一直在打击套路贷,没有合法手续是不可以的。
❷ 资产证券化有P2P吗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 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❸ 什么是P2P理财端什么是ABS部门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2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挣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
ABS是指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就称为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❹ 融资租赁P2P债权转让模式和收益权转让模式的区别
式实质就是利用债权拆分和转让进行了资产证券化,进而实现流通。如果份额超过200份就触犯了证券法规定,是非法发行证券。而监管层对于资产证券化这项业务一直很审慎,去年才重新放开,并且对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都有很严格的授权及监管规则。
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的借贷关系完全不同,纯平台模式是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债权转让模式则是由平台介入到借贷双方之间一边借贷一边转让的借贷关系。不同的P2P网贷平台选择不同的模式,或者同时运营两种相同的模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更合适的模式。
❺ 中国目前p2p贷款存在哪些模型及风险
一般来讲,资金在1万以下的利息都在2.0左右,本金越大,那么利息也就越低管窥之见
❻ p2p是怎么样的模式,有什么好处啊!好管家也是这中模式
P2P金融又叫P2P借贷。其中,P2P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
P2P网贷最大的优势是为投融资双方牵线搭桥,打造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投融资信息平台,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网络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
注:p2p模式的风险有些大,可以看看p2l的模式。
P2L的中文翻译为个人投资对接融资租赁项目。P2L与P2P最大的区别是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多了融资租赁公司这一道中介。融资租赁资产有抵押物,一旦坏账还可以拍卖抵押物,所以较为安全。
❼ 融资租赁牵手P2P后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债权分割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债权分割转让行为本身的有效性问题 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 将债权向单一受让人全额或部分转让,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转让应收账款后,承租人对受让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辩权。因此,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已经约定有关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抗辩权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则可以大大减少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风险。当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响承租人对标的物占有的违约行为,则债权的受让人将面临拒付的风险。 实践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机构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 这种处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债权份额化分割后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那么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的债权份额是否属于上述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范围是其合规性判断的核心问题,对此,目前证监会、最高法院均没有官方立场作肯定性的认定。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实务中众多经营者均乐观评价该种经营模式的合规性。 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未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应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但需要额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着手修订的证券法将借鉴美国1933年《证券法》有关证券的定义方法,未来可能将理财产品和投资合同等均纳入到公开发行监管的范围,因此,可以预见的是,这种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销售的份额化债权有可能将面临必要的监管。 2、债权分割转让后的本金和利息法律关系 由于实践中监管部门实际上已经默许了通过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这种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债权整体转让(到期租金+未来租金)的有效性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争议。 但是,如果将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别向不同的投资人转让,这就涉及到对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的主从属性的问题,即实务界所说的“错配问题”。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 如果以债权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为标准分割债权,将在不同时点到期的债权本息向不同投资主体转让,这种模式涉及的部分债权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认可。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主要涉及到对转让标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协调在先受让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宣告债权提前到期权利与在后受让人权利的关系。 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项目进行打包,二是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采用这种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为万达控股的“快钱”。 (二)为受让债权的投资人设定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第二,产品出卖人的回购担保;第三,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第四,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等类型。下文将一一进行分析。 1、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这点很容易理解,即租赁物本身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因此可以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础,本文不展开讨论。 2、关于出卖人的回购担保 因租赁物出卖人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不能作为法定的从权利通过债权转让自动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债权受让人需要执行该项非法定担保机制,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另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虽然可以通过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债权,但无法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 3、关于第三人提供的履约担保 第三人对出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承诺,则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但是在实践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一定障碍问题。对此,实务中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对此,单就该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并未限制受让人的权利,其有效性可以认可。但是,我国物权法一方面有抵押权需登记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还有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的限制,信托法中也有专为讨债和诉讼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的规定,故这种委托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权的可强制执行性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 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 但目前在实践中,其设立方式往往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承诺人与投资人一一签订的担保合同,严格判断,其并不符合《担保法》第13条有书面合同要件的规定。要解决其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公告式担保承诺理解为网络金融平台的悬赏广告。 笔者认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
❽ p2p保理和供应链abs的区别
区别:
1、两者涉及的行业领域不同。
2、p2p保理主要是针对供应链的上游供应商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p2p提供资金,或者对接保理公司。
3、供应链ABS是资产证券化,把应收账款转化成证券。
企业应收账款的数据往往能直接反映企业的生产销售规模、企业效益、财务状况等等信息,与企业的发展和存亡息息相关。
而近年来,全国各行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使处于债务链中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举步维艰,甚至走向破产倒闭。
所以,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8)p2p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展阅读
P2P网贷平台随着自身规模的扩张,现有资金流已不足以支撑平台在技术研发、增持金融牌照、网贷系统升级等各项费用支撑,因此纷纷选择上市融资。在选择上市渠道上,头部P2P平台往往选择香港或海外上市,而没有在A股上市,主要考虑国内上市的企业盈利要求、净利润水平与排队等待时间等因素。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有四家中国P2P网贷平台在美国上市:宜人贷2015年12月在纽交所上市,信而富、和信贷和拍拍贷2017年先后登陆美国交易所市场。
此外,P2P网贷平台桔子理财母公司乐信于12月31日在纳斯达克挂牌。零壹财经判断,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的不断成熟,未来将有更多的网贷平台选择上市融资。
❾ p2p平台为什么不能做类资产证券化
当前,P2P平台“类资产证券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小贷公司将资产打包成一个资产包,将其交给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交易所进行登记托管,再由担保机构、保理公司等进行摘牌,再以低折扣转让给P2P平台,P2P平台发布标的进行融资,到期后由小贷公司进行回购。第二种是小贷公司将资产进行打包,但进行转让时只转让其中的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回购。简单来说,P2P类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是,P2P平台或者小贷公司将较长期的债权进行证券化转让给投资人,最终投资人获得了收益,而平台或小贷公司则获得了资金。
标准的资产证券化的简要程序主要有如下几步:一、发起人把可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剥离,合成一个资产池。二、 SPV(特殊目的实体)接收资产池,对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装入不同期限、利率、优先级的证券中,从而对资产进行分层,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供消费者选购。三、SPV委托承销商以公开或者私募的方式发行证券。四、证券发行成功后,由专业的贷款服务机构来负责资产池存续期间的管理与结算。
我国的SPV一般是由信托公司来担任,而P2P类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并没有一个真正的SPV,而是由P2P网贷平台的母公司或者平台本身充当了类SPV的职责,对这些小贷资产进行打包,并通过在各地的金融交易所登记挂牌,进行增信,最后由有关联的公司(如第三方保理公司)摘牌买回资产,将资产或者收益权转让给平台进行发售。在这整个过程的主体中,除了初始债务人和最终债权人,其他各个主体基本上都是与平台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的,因而中间的操作过程便很容易出现平台变相直接操作的现象,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增信也难以实现。
而在P2P网贷平台类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权属关系中,投资者仍然和发起人有债务关系,最后需通过小贷公司的资产回购来获得本息收入,资产只是暂时抵押给了投资人,并且由小贷公司、小贷公司的股东、担保公司,乃至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来承诺兜底。因而,P2P平台的资产并未能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这两个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
另外,《暂行办法》明确网贷机构的地位是信息中介机构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而P2P的类资产证券化确实与这一条基本条规相违背的,为了更好的执行《暂行办法》,禁止P2P类资产证券化是短期内的必然之举。
❿ 分期购物平台与p2p结合是不是就是类资产证券化
不是,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稳定,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在此基础上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发行的过程。
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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