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监会对牛散开出亿元罚单了吗
3月29日晚间,证监会公布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超级牛散”冯志浩和孟祥龙合计罚没逾1亿元。
当日共买入“启明星辰”1,117,246股,成交价格全部为当日涨停价50.06元,成交金额5592万元。
2015年4月22日9时33分26秒至9时55分22秒,“冯志浩”账户分5笔以接近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价格卖出4月21日买入的全部1,117,246股,最后一笔卖出成交于当日涨停价格55.07元,成交金额6047万元,获利413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数据足以认定。听证中,冯志浩提出,无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自己为初犯,专业知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冯志浩自开户以来都是以其本人的单个账户自己操纵,相较同类型案件,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规操纵。并主动宣传告知周围亲朋好友不要有同样的操纵。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证监会均不予采纳。证监会指出,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1802.47万元,并处以3604.94万元罚款。
同日晚间,证监会官网还公布了另一位牛散孟祥龙的行政处罚,孟祥龙因操作中航三鑫股价被证监会罚没4800万元。
2. 证券法第13条与第11条的区别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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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8日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20年,其间,历经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条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订(大幅度修改),该次修订奠定了适用至今的现行《证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条文226条,比2005年版《证券法》的240条少14条,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修改变动的条文在100条以上,为历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轮《证券法》修订,正值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供给侧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经济改革的目标,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则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证券法》作为规制直接融资的根本法律,担负着保护投资者、便利企业融资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册制,应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国证监会前主席肖钢的说法:“党中央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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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新证券法究竟“新”在何处?
2、注册制作为亮点之一,迎来全面推进新周期,市场究竟如何变化?
3、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何?
4、投资者保护制度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新规定有哪些?
5、新证券法对于市场影响几何?
新证券法新在何处?
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原证券法一共240条,这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作了较大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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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究竟新在哪里?将给资本市场带来哪些新气象?十大亮点迅速get:
1、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修改完善,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与决心,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让注册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稳致远。
2、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呼应资本市场的要求,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等。
新《证券法》加大对责任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倍数、罚款金额,以“欺诈发行”为例,修订前的处罚金额是募集资金的5%,而修订后则是募集资金的一倍;再举个“虚假陈述”的例子,修订前顶格处罚是60万,修订后则是1000万!让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这是新《证券法》新增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现了很多中国国情的投资者保护亮点。比如说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还探索设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4、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还新增了信息披露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等。
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
以深交所为例,根据新《证券法》对现行有效业务规则进行系统性清理后,共废止业务规则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规取代,有8件是已经不适应市场改革发展,比如大宗交易资格申请之类。
7、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未履职时对投资者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违法处罚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证券法》明确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划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
9、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会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执法中冻结、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禁入制度等。
10、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是不是很多人以为证券=股票呢?其实不然,新《证券法》就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
信息来源:289财经热点南方号
注册制稳步改革
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
此次新《证券法》能够在2019年完成修订很大程度上和顶层设计中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有很大关系,本月底国务院有关注册制授权到期,新《证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无缝衔接。
而新《证券法》中也有诸多与注册制相关的内容,其核心便是明确接下来的一个周期将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
但有关注册制和核准制如何过渡,市场仍存在疑问,新《证券法》生效后,核准制就将告别历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仍有数量不小的存量企业将接受证监会审核。
也就是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现阶段是分步实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便指出,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
而对于目前肯定会存在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双轨运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信披转向实质有效
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新《证券法》生效,有关信息披露的变化是同上市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次《证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机关此次对于信息披露优化的重视。
具体的变化包括:
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
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内容甚至可以认为新《证券法》重构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总结来看,市场认为新《证券法》推动的信披改革是三个维度。首先是信披主体的根本革新。
“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人改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责任主体,实现全方位无死角,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进入‘大一统时代’,各领域、各主体的信息披露标准被全面统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就都应负有直接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客观上实现了对证券市场各来源信息的无死角净化。”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律所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
其次是对披露标准的全新界定。此次证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其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册制大方向,即在保证公告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公告的“可读性”,这无疑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个维度则是对披露内容的全新要求。新《证券法》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总结来看,此次《证券法》信息披露的变化其核心就是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转向为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有效’信息的需求,这在注册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投资者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立法宗旨,新证券法是否会重塑市场博弈生态?新法缘何大力强化投资者保护?又何以成为投资者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利器”?
“重融资、轻投资”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融资严重失衡,进而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信心,动摇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三方面内容:
第88、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保护;
第90、91、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第93、94、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此举从根本上回归到市场发展的逻辑与本质,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具体来看:
一是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在法律上确立了“卖者有责”原则。
二是建立了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这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拓展了制度空间。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我国股市上有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是“铁公鸡”,长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资者回报。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探索,本次修法将相关实践予以总结吸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制度,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对市场影响几何
1. 调动券商投行板块景气度抬高。《新证券法》降低上市门槛,使大量原先无法上市或仅能在港股、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能够在国内上市,以及促使许多优质的中国企业“返乡”,券商投行业绩增厚可期。
2. 证券投资者的门槛提高。证券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从需要持续盈利到现在的仅需要持续经营,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其中定会掺杂一些“劣质公司”,炒股风险将进一步推高,需要投资者们自行擦亮双眼。此次《新证券法》还删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并单独增设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统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更好的维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同时,也将价值判断交还给投资者。最后还是那句话,入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
3. “重罚60万”的笑话成为过去式,但具体效果还需具体落实。先前《证券法》的罚款额度低到让人难以想象,康得新造假120亿“重罚60万”,康美药业造假887亿依然是“重罚60万”。根据choice统计,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违规总量达到961次,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亿,但罚款金额上限仅60万,造假的收益与风险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证券法》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虽然《新证券法》对于证券违法成本的惩罚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调高,对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是证监会一家的任务,行政处罚只是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实更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条第三款加入了“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使得民事责任的追究变得更为可行。证券刑事责任早就规定在《刑法》中,众多证券欺诈行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都可能构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现实中,尽管此类证券欺诈行为频发,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例却并不多见。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恐怕不是修法能够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落实。
3.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 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后,股东持有的股份何时,如何能变现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0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短线交易之禁止。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相关内容。
(2)内幕交易之禁止。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1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办发[2008]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94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证上字〔2008〕100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等。
12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2)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3)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3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 求企业管理人员“五五”普法考试试卷用答案
1. 下列属于《物权法》中所称“物”的是( C )。 A外观设计 B月球 C 商品房 D 大气层
2. 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C )。 A 土地 B 房屋 C 矿藏 D 船舶
3. 下列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的是( D )。 A 租赁权 B 人役权 C 永佃权 D 地役权
4.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生效时间始于( A )时。
A 合同成立 B 不动产交付 C 物权登记 D 占有不动产
5.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A )。 A 更正登记 B 异议登记 C 预告登记 D 初始登记
6.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C )。 A 发生物权效力 B 登记机构认可就有效力 C 不发生物权效力 D 处分行为有效
7.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C)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一个半月 B一个月 C三个月 D二个月
8.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A )。 A 确认权利 B 恢复原状 C 排除妨害 D 消除危险
9. 对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人数的比例都在( B )以上的业主同意。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二 C 三分之一 D 四分之一
10.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 D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A 国务院统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 C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 D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
11.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C )。
A 消灭 B 不发生转移 C 一并转让 D 可以分开转让
12.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B )。 A 为无主财产 B 归国家所有 C 归拾得人所有 D 仍归失主所有
13. 依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D )。 A 质权 B 典权 C 浮动抵押权 D 土地承包经营权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C )时设立。 A 村委会通过 B 政府部门批准 C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D 登记
15.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C )。 A 自动终止 B 重新办理 C 自动续期 D 需要申请续期
16. 依《物权法》规定,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取得天然孳息的是( A )。
A 用益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B 用益物权人 C 所有权人 D 所有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依《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A )时设立。 A 登记 B 合同生效 C 合同订立 D 批准
18. 甲向乙借款,丙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给乙,作为甲向乙履行债务的担保,在这一抵押法律关系中(C)是抵押人。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
19. 质权自( A )时设立。 A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 B 质押合同订立 C 债务履行期届满 D 出质人转移质押财产所有权
20.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 B )。 A 债务 B 收取孳息的费用 C 利息 D 损害赔偿金
21. 依法成立的公司,以( A )为公司成立日期。 A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B 发起人协议成立的日期 C 公司资本募足之日 D 报批日期
22.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 D )。 A 具有法人资格 B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与子公司无异 D 不具有法人资格
23.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A )决议。A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B 董事会 C 监事会 D 职工代表大会
24.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该决议( D )。 A 效力待定 B 可撤销 C 有效 D 无效
2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 B ) A 六万元 B 三万元 C 十万元 D 十五万元
26.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B )。 A 股东会 B 董事会 C 监事会 D 职工代表大会
27.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B )召集和主持。 A 最大债权人 B 出资最多的股东 C 董事会 D 总经理
28. 下列各项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C )。
A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9. 下列事项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B )。
A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B 修改公司章程 C 发行公司债券 D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0. 依《公司法》规定,我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 )。 A只准由法人设立 B只准自然人设立 C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设立 D也可由合伙设立
31.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 D )选举产生。 A 股东会 B 董事会 C 监事会 D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32.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B )。
A 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 B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C 实收股本总额 D 认购股本总额
33. 依《公司法》规定,通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职责的是本级( A )。
A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 人大常务委员会 C 人民法院 D 人民银行
34. 依《公司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的是( C )。
A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B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C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D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35. 依《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的是( B )。
A 独立董事 B 董事会秘书 C 董事长 D 经理
36. 依《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 A )。 A 可以按票面金额 B 不得超过票面金额 C 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D 不能按票面金额
37. 下列各项中,公司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是( D )。 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C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D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8. 依《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的诉讼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且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 B )。
A 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B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 以股东会的名义起诉 D 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起诉
39.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A )。 A法定公积金 B任意公积金 C法定公益金 D资本公积金
40. 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清算组由(A)组成。
A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B全体董事会成员C全体股东 D债权人
41. 依《证券法》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A )。
A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 沪深证券交易所 C 证券业协会 D 证券服务机构
42. 证券业协会性质上是一种( C )。 A 证券监督机构 B 证券交易所 C 自律性组织 D 证券投资人
43. 依《证券法》规定,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D)。A不公开发行 B私募发行 C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发行 D公开发行
44. 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正确的是( D )。 A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 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5. 依《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是( C )。
A 证券保荐 B 证券交易 C 证券包销 D 证券代销
46. 依《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 B )。
A 采取代销方式 B 由承销团承销 C 采取包销方式 D 由一个证券公司承销
47.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C )。 A 四十日 B 五十日 C 九十日 D 八十日
48. 依《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 D )确定。
A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 证券交易所 C 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协商 D 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
49.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 D )。
A 拍卖方式 B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C 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D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D)所有。
A 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 国家 C 全体股东 D 该上市公司
51. 上市公司( B )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A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B 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可能误导投资者 C 有轻微违法行为 D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52. 依照《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相关当事人可以( C )。
A 向证券业协会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B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C 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D 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53. 依《证券法》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 D )。 A 不得卖出收购人的股票
B 可采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C 可以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D 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4.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 A )的要约。 A 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B 全部股份 C 超过一半股份 D 超过三分之二股份
55.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 C )决定。 A 证券业协会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C 国务院 D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56.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 C )。
A 经国务院同意,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 B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C 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 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务院
57. 证券公司的以下行为中,无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是( D )。 A 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B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 C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D 变更公司章程中的一般条款
58.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 B )以上经验。 A 五年 B 两年 C 三年 D 四年
59. 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的是( B )。 A 上市公司 B 证券公司 C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D证券服务机构
60.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 A )批准。
A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 证券业协会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 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61. 破产案件由( D )人民法院管辖。 A 债权人住所地 B 债权人委员会住所地 C 破产管理人住所地 D 债务人住所地
62. 依《破产法》规定,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段是人民法院(A)。A受理破产申请前 B受理破产申请后 C破产宣告后 D破产宣告前
6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D )。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6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是( D )。
A 债务人 B 债权人委员会 C 债权人 D 管理人
65. 破产管理人一般由( C )指定。 A 债权人委员会 B 债权人会议 C 人民法院 D 债务人
66. 依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是指( D )。 A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B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及破产申
请受理后至破产 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C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67.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 C )。
A 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B 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 按照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D 先清偿职工劳动债权
68. 依《破产法》规定,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是( B )。 A 债权人委员会 B 人民法院 C 债权人会议主席 D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69. 依《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 C )。
A 经债务人允许后可以行使 B 继续行使,不受影响 C 暂停行使,可能恢复 D 继续行使,可能中止
70. 依《破产法》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限是( B )。 A 六年 B 三年 C 四年 D 五年
71. 用人单位自( B )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A 书面劳动合同订立 B 用工 C 书面劳动合同登记 D 书面劳动合同生效
7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 C )。
A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 无效劳动合同
7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A )。
A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已订立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未订立劳动合同 D 未建立劳动关系
74. 依《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A )。 A 六个月 B 五个月 C 四个月 D 三个月
75. 依《劳动合同法》,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C )。 A 半年 B 一年 C 两年 D 三个月
76.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且该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B )。 A 自始无效 B 仍然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应当撤销
77.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A )。A 继续有效 B 失去效力 C 效力视情况而定 D 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
78.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 A )。
A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9.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是( A )。
A 非全日制用工 B 全日制用工 C 可约定试用期的用工 D 必须订立书面协议的用工
80.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B )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A 试用期月工资 B 试用期满月工资 C 当地最低月工资 D 相同岗位最低档月工资
81. 依《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属于垄断行为的是( B )。
A 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B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C 经营者集中 D 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宏观调控
82. 依《反垄断法》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机构是( B )。
A 各级人民法院 B 反垄断委员会 C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D 各级人民政府
83. 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 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 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 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 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84. 依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 A )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C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85. 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 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
B 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 C 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 D 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
86. 依《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属于经营者集中情形的是( C )。 A 经营者通过取得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
B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影响 C 经营者合并 D 经营者联合抵制交易
87. 在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决定的情形是( C )。
A 经营者证明该集中对竞争能产生有利影响 B 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小于不利影响
C 经营者能证明该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D 该集中对竞争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88.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 宏观调控行为 C 经营者集中行为 D 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89. 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是( B )。 A 人民检察院 B 反垄断执法机构 C 反垄断委员会 D 各级人民政府
90.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 D )。 A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B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C 应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D 可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91. 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C )。 A 适用该法 B 是该法纳税主体 C 不适用该法 D 比照该法纳税
92. 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属于居民企业的是( B )。
A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B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C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D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成立的企业
93. 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C )。 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二十 C 百分之二十五 D 百分之三十
94. 企业收入总额中一般为不征税收入的是( A )。 A 财政拨款 B 销售货物收入 C 提供劳务收入 D 转让财产收入
95. 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是( B )。 A 企业使用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B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 C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 D 企业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96.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 C )。
A 应纳税所得额 B 抵免税额 C 应纳税额 D 减免税额
97. 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其中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是( A )。
A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B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C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D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来源于中国境外应税所得
98. 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的是( B )。
A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B 国债利息收入 C 技术转让所得 D 从事国家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99.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 A )为纳税地点,但该地点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A 登记注册地 B 管理机构所在地 C 住所地 D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00.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 D )计算并缴纳税款。
A 折合成特别提款权 B 折合成美元 C 以该外币 D 折合成人民币
6. 上市公司新控股股东多久能卖出股份
一般情况至少3年。
股票上市,意味着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然而,为了避免原股东上市后立马套现走人而导致公司经营混乱,国家、证监会、交易所等层面均对原股东在上市后出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系列规定:
1、国家层面:《公司法》等。
2、证监会层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历次保荐代表人培训提出的要求(内部规则,实践中效力跟法律一样)等。
3、交易所层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总的来说,要确定某股东的限售期并不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估计要用3页纸的一个大表格才能把各种类型的限售要求说清楚,确定限售期要考虑很多因素,常见的有:
1、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规定均有差异。
2、股东的性质——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锁定期要求不同。
3、成为股东的时间长短——比如,上市前6个月内入股与上市前24个月入股的锁定期要求不同。
4、成为股东的途径——增资入股与受让股份入股的股东,锁定期可能不同(受让的话还要看是否从控股股东处购买的)。
5、股东是否同时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有额外的锁定要求。
6、证监会审核时的要求——经常变,所以有时候会看到一些比较非常规的锁定期要求。
7、最后,以5%划界的限售是以前股权分置改革时候的要求(所谓大非、小非)。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0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短线交易之禁止。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相关内容。
(2)内幕交易之禁止。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1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办发[2008]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94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证上字〔2008〕100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等。
12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2)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3)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3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7. 证监会开亿元罚单了吗
3月29日晚间,证监会公布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超级牛散”冯志浩和孟祥龙合计罚没逾1亿元。
证监会认定,冯志浩利用资金优势,虚假申报涨停后撤单,操纵启明星辰(002439,股吧)、先河环保(300137,股吧)等10只个股非法获利1802.47万元。同日晚间,证监会还对另一位牛散孟祥龙操作中航三鑫(002163,股吧)股价的行为罚没4800万元。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证监会均不予采纳。证监会指出,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1802.47万元,并处以3604.94万元罚款。
和讯网注意到,同日晚间,证监会官网还公布了另一位牛散孟祥龙的行政处罚,孟祥龙因操作中航三鑫股价被证监会罚没4800万元。
8. 投资经济结课常见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金融类毕业论文常用题目
1.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2. 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
3.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
4.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
5. 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
6. 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
7.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8. 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
9. 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
10.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
1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
1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
13. 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
15. 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16. 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
17. 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18. 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
1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
20. 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
21. 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
22. 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23. 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
24. 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
25. 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
26. 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
27. 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
28. 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
29. 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
30.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
31. 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研究
32.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33.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
34. 区域金融中心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35.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6.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研究
37. 西部地区县域金融发展问题
38. 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
39. 房地产市场泡沫及其金融风险研究
40. 中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与设想
41.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2. 金融创新的扩散机理研究
43. 关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研究
44.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45. 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协调性研究
46.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
47. 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金融稳定问题研究
48. 中外汽车金融比较研究
49. 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解析及对江苏的实际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51. 沪港金融中心发展的比较研究
52. 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与金融工具创新
53. 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
54.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与金融深化关系的实证分析
55. 金融反腐败与金融安全
56. 我国金融中介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分析
57. 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分析
58. 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研究
59. 基于资本市场的国防工业整合中的金融支撑研究
60.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61. “新经济”后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
62. 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
64.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
65. 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
66. 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
67.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
68. 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之路研究
69. 中国汽车金融风险管理
70. 金融危机与民主化
71. 构建金融网格的若干技术研究
72. 金融深化、资本深化与地方财政分权
73. 金融创新环境中的银行审慎监管机制研究
74. 重庆近代金融建筑研究
75. 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论和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
77. 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
78. 非洲货币联盟的发展
79. 关于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思考
80.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
81. 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的不对称研究
82.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
83. 安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85. 基于VaR技术的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实证研究
86. 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我国之借鉴
87.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品牌理论与实践探讨
88. 山东省金融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分析
89. 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路径研究
90. 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与政策研究
91.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研究
92. 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
93.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收益和风险模拟分析
95. 电子金融的风险发生机理与防范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
98. 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
99. FDI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
100.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协同与创新研究
101. 新光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02.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与完善
103. 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探讨和实证分析
104. 资产证券化理论及我国的应用探索
105.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
106. 证券翻译理论与实践
10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定价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分析
109. 中国早期证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111.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12.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分析和立法构想
113.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114. 互联网对我国证券经纪业的影响
11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经验分析
116. 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
117. 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8. 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9. 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变更研究
120. 中国证券市场最小报价单位调整的效应分析
121. 证券公司网络改造技术研究
122. 数据挖掘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
123. 上市公司证券法监管研究
124. 证券欺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25. 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
126. 资产证券化
12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于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研究
130. 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研究
131.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与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1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与规模关系的实证研究
134.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35.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136.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与改革
137.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研究
138. 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问题研究
139. 构建和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探析
140. 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1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控制研究
142.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143. 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研究
145.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14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与实证分析
14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实证研究
148. 证券投资中股票选择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
14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内部博弈研究
150.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管制的实证检验
151. 我国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与证券监管研究
1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53. 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
154.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156. 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157.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158.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
159. 一类部分信息下证券投资最优化问题
160. 我国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
161.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62. 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研究
163. 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的经济分析
164.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发展环境分析
165.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分析
166. 淄博市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委托业务处理系统
16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168. 证券业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
169. TT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策略研究
170. 证券公司数据采集与数据可视化
171.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结构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证券定价中的应用
173. 资产证券化财务效应研究
174. 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
175.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176. 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
177. 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问题研究
178.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研究
179.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
180.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问题研究
181. 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82.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分析
183. 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购买了审计意见
184. 人寿保险证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问题中的应用
185. 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
186. 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研究
187.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
188.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问题研究
18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研究
190.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开放
192.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设计研究
193. 我国证券监管法制现状及其完善
19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
19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196. 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
19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
19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199.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0.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