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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金融资产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1-06-26 01:25:42

❶ 哪里有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是十二家股份制银行之一,有国有的股份存在。
查询附近的中信银行可以用地图软件定位搜索,也可以登录其官方网站按行政区域查询网点分布情况,还可以拨打幺幺四等查询电话查询。

❷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建进程中的云南边境贸易的最新资料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不断深化。今年7月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计划正式启动,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计划”涉及的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对其他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至2010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6个东盟老成员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4个东盟新成员将多享受5年过渡期,至2015年,东盟十国与中国实现一个人口超过18亿、经济总量达2.4万亿美元、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全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一、中国-东盟贸易现状我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贸易不断放大,1993年以来东盟已连续12年成为我国第五大经济合作伙伴。

(一)贸易规模扩大,贸易逆差大。据海关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与东盟贸易迅速放大,2004年进出口额1058.8亿美元,比2000年..7倍,增长速度为28.8%。今年1~10月进出口额1052.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24.4%。贸易逆差也由2000年的48.4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200.8亿美元,增长3.1倍;今年1~10月贸易逆差为135.2亿美元,东盟是我国国际收支产生逆差的主要地区。2004年以来,中国对东盟贸易逆差占双边贸易总额的比重有所下降。

(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的正式实施有助于双边贸易往来。今年7月20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的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未来5~10年内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和服务可在较低关税、免配额以及其他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顺畅地进入双方市场。今年1~10月,我国对东盟累计出口447.8亿美元,增幅高达33.4%,比我国同期出口增幅高出..3个百分点;进口604.5亿美元,增长18.4%,比我国进口增幅高出1.7个百分点;显示出双方市场发展空间广阔。其中,对印尼、泰国出口68.8亿美元和55.4亿美元,增幅超过5成;对越南出口42.8亿美元,增幅超过4成。自菲律宾、老挝进口增幅超过5成,自缅甸进口超过4成。同时,表现出贸易国别显著集中的特点,今年1~10月我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和泰国等四国进出口分别为270亿美元、165.8亿美元、141.8亿美元和119.7亿美元,分别占双边贸易总额的25.7%、1..8%、13.5%和11.4%,与老挝、文莱、柬埔寨和缅甸的贸易额不大,但总体规模上升。

(三)我国与东盟贸易互补性和竞争性同时存在。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早期收获计划开始实施,同时与泰国签署了《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执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初步建成后,我国市场潜力大、劳动力便宜、产品生产能力强等优势和东盟拥有我国可依赖的、需要进口的资源性丰富,两者结合起来,双边贸易实现互补互利、互相竞争,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

1.农产品贸易机遇与挑战并存除机电产品外,农产品贸易居我国与东盟贸易的第二位。我国既有与东盟国家品种相同、质量略逊、收获季节滞后、竞争力较弱的热带水果,也需要东盟国家生产的优质水稻、棕榈油、可可和木薯等。我国由于纬度跨度大,温带、亚热带水果、玉米以及蔬菜、茶叶等丰富,这些商品东盟国家缺乏或者是生产成本高昂,价格大大高于中国市场,为中国产品进入东盟市场广阔的空间。随着零关税计划的逐步实施后,双方农产品贸易在竞争中得到不同的实惠,2004年我国自东盟进口农产品36.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40.1%;同期我国出口农产品19.5亿美元,下降12.7%。今年1~10月我国自东盟进口农产品30.1亿美元,下降2.2%;出口18.6亿美元,增长12.5%。具体品种中,今年1~10月,我对东盟出口蔬菜3.8亿美元,增长40.2%。出口茶叶6585吨,增长48.8%,东盟成为我国茶叶在其他市场受阻后出口增幅最快的地区。

2.互补性贸易极大地丰富了双边国内市场

我国与东盟贸易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存在明显的互补性。出口产品以东盟国家生产成本较高或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为主,如钢材、成品油等。由于国内钢材产量大幅增长,产品供大于求,过剩产量依赖出口市场来消化,而东盟国家钢材生产成本较高、产能不足,为我国钢材出口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今年1~10月,我国出口钢材至东盟国家合计363.8万吨,增长92.7%。同时由于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快速上涨和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制约,今年以来国际油价远高于国内市场,我国成品油因此大量出口,今年1~10月我对东盟出口成品油577.6万吨,价值27.3亿美元,分别增长31%和76.1%。

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供应不足,生产性原材料和能源缺口大,需大量进口。我国自东盟进口商品主要有原油、成品油、塑料原料、天然橡胶、铁矿砂和煤炭等。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国自东盟进口原油、成品油分别为793万吨、556万吨,占原油、成品油进口总量的7.5%和22%。进口塑料原料、天然橡胶、煤炭和铁矿砂等分别为31.6亿美元、13.9亿美元、3.6亿美元和1.2亿美元,分别增长20.7%、16.6%、1.1倍和69.5%。

3.机电产品大进大出,区内产品互为产业链

我国和东盟均为世界机电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的主要地区。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等电子业发达国家基于成本和占领海外市场考虑将电子加工业转移到东盟国家,带动了当地机电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市场消费,后来随着中国对外开发程度不断扩大,中国劳动力、土地等生产成本优于东盟国家,日本等发达国家又将电子加工业陆续转移到中国。由此,中国和东盟国家电子原材料、零配件及相关产成品互为产业链,我国并显示出更好的发展势头。今年1~10月我国自东盟进口机电产品376.7亿美元,增长27.2%。同期,对东盟国家出口机电产品243.6亿美元,增长30.7%。

4.服装、鞋类和玩具等同质化商品共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

我国和东盟服装、鞋类、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发达,产品同质化、出口市场相同,我国是世界服装、鞋类和玩具生产、出口最大的国家,近几年频遭欧美等主要出口市场的限制,而东盟服装、鞋类出口因较少受到反倾销和贸易壁垒限制,是我国出口上述产品的强劲对手。主要表现为:我国纺织品出口转向非设限的东盟国家,东盟国家趁此机会大量从中国进口纺织纱线和布匹等纺织品,对我国出口纺织品需求量加大;二是我对东盟出口服装、鞋类和玩具等增速大幅减缓。

据统计,今年1~10月对东盟出口纺织品、纱线等30.2亿美元,增长28.9%,比全国纺织品出口平均增幅高4个百分点。同期,我国对东盟出口服装15.3亿美元,增长10.4%;出口鞋类2.1亿美元,下降19.7%;出口玩具0.5亿美元,下降10.5%,远低于同期全国出口服装、鞋类和玩具平均增幅(全国上述商品平均增幅分别为21.3%、26.1%和5.8%)。

(四)私营企业在东盟贸易中最为活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私营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搭建了更为通畅的贸易桥梁和广阔的平台。今年1~10月,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与东盟贸易的主角,合计进出口637.3亿美元,增长29.2%,占进出口总值的60.6%。国有企业进出口254.7亿美元,增长27.2%。私营企业进出口119.3亿美元,大幅增长44.6%,所占比重由去年同期的9.8%上升到今年的11.3%;其中出口70.8亿美元,大增64.9%。个体工商户出口增幅高达35倍。

(五)对外承包工程成为对东盟贸易增长的亮点。随着自由贸易区的成立,服务贸易得到长足发展,在承包工程和劳务、旅游业、文化交流、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等方面日益频繁。至今年9月15日,我国对东盟十国旅游业全面开放,目前东盟是我国境外旅游首选目的地和境外游人数最多的地区。在承包工程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带动我国相关产品出口大幅增长。今年1~10月我国对东盟对外承包工程出口2.8亿美元,增长1.2倍,全国同期平均增幅只有49.7%。

二、我国与东盟贸易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和困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成为必然,我国与东盟打造区域经济自由化,为促成区域经济竞合互补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

(一)经济水平接近和经济同构制约双边合作。从资源存量、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与东盟国家相似度很高。从经济结构来说,我国和东盟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占相当大比重,都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问题。同时由于劳动力资源丰富,都面临解决劳动力就业的压力。

(二)区域内部整合不足,竞争有余。在现行行政区划格局中,东盟各国之间存在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不同,国内各省区之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而区域内国家间、国内省区间经济合作与冲突并存,主要表现为区域间低水平竞争、生产要素竞争、出口市场竞争和封锁等。自我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与东盟对接的热潮,但各方都将目光局限于本地经济的发展、本地经济与东盟的对接,很少涉及共同协作,削弱了整个区域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力。

(三)区域关税优惠协议使用效果不明显。2005年7月20日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2000余种商品的降税计划,由于实施时间不长,大部分企业尚未申请原产地证明出口。据悉,广东省检验检疫部门介绍,省内相当多外贸企业还不知道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东盟国家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是享受关税优惠的必备条件,2005年上半年,全省签发一般产地证8000份,签证金额2.8亿美元(不包括贸促会系统的签证量)。广西今年前10个月共签发原产地证明1.3万份,同比增长6.35%,金额为9亿美元,同比下降13.8%。至今年9月份,海南省检验检疫局仅签发了一份原产地证明。云南有关部门反映,该省除"中泰果蔬零关税协议"项下有一定数量的果蔬进出口外,其余关税优惠协议使用较少。海关统计资料显示,今年8~10月,我国对东盟出口34.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6%,比前7个月平均增幅低1.2个百分点,说明我对东盟出口仍然是按照以前的运作模式出口,大部分出口货物未享受到降税优惠。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实施时间不长,国内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企业还不清楚有降税优惠协议;二是东盟对我国出口的减免税商品管理严格,进口实行细查细验的通关模式,造成商品通关周期长,出口企业通关成本较高,企业申请少;三是申请手续繁琐,企业反映冷淡。

(四)涉及农产品保护条件不平等。企业反映,在"早期收获"方案中,针对东盟新成员国比较落后的现实,我国给予这些国家延长保护期和关税上的特殊优惠,以避免这些国家农业受到损害,而我国却没有保护期和例外产品。事实上,我国大部份省市的农业还很弱小,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水平甚至都比不上东盟一些国家。

(五)低价竞销使我国摩托车业深受其害。东盟历来是我国摩托车重要出口市场,为迅速占领东南亚市场,我国企业采取低价竞销,由于出口产品质量因出口利润减少而有所下降,加上售后服务不能得到保证,印尼和越南先后对我国出口摩托车实行反倾销,导致我摩托车对东盟市场出口迅速回落,影响了摩托车出口市场良性可持续的发展。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国对东盟出口摩托车51.1万辆,下降23.3%。

(六)交通运输条件差,制约西南地区与东盟的贸易往来。我国与东盟国家贸易往来主要运输通道有海运和陆运,其中西南省区与东盟贸易大部分依靠陆运及河运。据昆明海关反映,云南省对东盟贸易主要通过公路运输,但由于云南省地处横断山脉,多山路,江海运输则受到澜沧江-湄公河航道运输条件差和运期短的影响,江运费用较高。相比之下,企业更愿意选择成本较低的海运。

(七)相邻东盟国家市场规范程度低,不利于区贸易自由化。与我国毗邻重要的东盟贸易伙伴缅甸、老挝等国家经济欠发达,市场规范程度低,外贸企业较难从这些国家的相关部门取得商品的原产地证明,因此,企业更愿意选择手续较为简捷的边境小额贸易,这对企业利用中国-东盟协议优惠带来了一定影响,不利于区域贸易自由化。

(八)银行结算体系有待完善。完善、高效的银行结算体系是支持对外贸易和对外交往的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但在中国与东盟的国际交往中,由于存在相当数量的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不做海关统计),银行结算体系不能完全有效的发生作用。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国与东盟边境小额贸易11.1亿美元,增长27.6%,占全国小额贸易的85.7%。以广西为例,一直以来与越南的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贸易很活跃,是我国主要与东盟国家产生小额贸易的省份,边贸结算主要有银行边贸结算、现钞与个人储蓄帐户结算、"地摊银行"等方式,其中,银行边贸结算占88%,其他方式占12%,且主要以人民币为结算工具。其中"地摊银行"结算能得到边民的认同,主要源于:一是结算速度快、手续简单,一般通过电话或传真就可以进行结算;二是收费少,一般上都不收手续费,通过汇差获取收益;三是不分工作日,随到随办;四是部分边贸客商不熟悉银行边贸手续,且认为其手续繁杂。

三、对策中国-东盟经济互为依托、互为补充,相互之间搭建更为通畅的经贸桥梁,充分发挥天时、地利、人和的便利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中国-东盟经济进一步融合,通过产业竞合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一)三大"经济圈"应成为与东盟贸易的"领头羊"。珠三角、长三角和渤海湾三大"经济圈"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最快、经济结构最完善、经济实力最强、经济总量最大的地区,利用经济的互补性大力发挥三大"经济圈"作用,加大优势产业对东盟的出口和带动直接投资,使三大"经济圈"成为我国与东盟贸易的"领头羊"。

(二)通过贸易与投资相结合,"引进来""走出去",提升产业合力,实现产业互补互利和经济的持续发展。随着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加快,有形贸易将更加顺畅,贸易规模不断放大,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将逐渐形成贸易结构不同的产业梯次转移体系,将更好地解决区内各国间产业趋同和相互间竞争的问题,形成多赢的格局。同时通过贸易与投资相结合,"引进来""走出去",鼓励企业相互间直接投资,特别是发挥国有中资公司资金雄厚、对外联络广泛的优势,加大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东盟国家联合起来,推动资源开发,实现资源共享。另外,通过引进外资,鼓励资产重组,提升产业结构。

(三)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共同市场,拓展市场空间。到今年我国已成功举办两次中国-东盟博览会,以后按规定每年在广西举办一次。博览会为中国和东盟长期合作提供了有效平台,为中国、东盟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企业家和投资商提供了商品交易、投资洽谈、经济技术合作平台,促进了双方资金、技术、商品和服务的双向流动,共同市场的建设,拓展了市场空间,推动了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和发展。

(四)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和整合,加快货物与信息的流通。首先要抓好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增加沟通相邻国家的航线,加快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航道建设和港口建设,打通因运输条件差制约西南部对外贸易发展的瓶颈,加快东、南向交通通道建设,连通西南、内地和越南等铁路、高速公路等。其次,抓好水电等能源基础设施、通讯设施建设。最后,共同构筑一个信息互动平台,加快货物与信息的流通。

(五)加大服务贸易、旅游业的宣传,合作前景十分看好。东盟除新加坡经济比较发达外,其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国内基础设施亟待加快建设,我国应加强各方的沟通和交流,扩大海外承包工程建设业务。另外,我国目前境外旅游业主要是以出境游为主,我国应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将我国丰富的旅游资源、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外推广宣传,吸引更多旅客的入境游,服务贸易前景看好。

(六)建立高效、快捷的地区贸易结算体系。随着中国与东盟产业合作、无形贸易的深入开展以及区域内贸易的逐年增加,必然要求双方加强金融业方面的合作,因此,有必要尝试建立地区贸易结算体系。可借助今年7月份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加之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且具有较大的可获得性与偿还性,获得边民的认可,在中越边境贸易中具有国际清偿手段的职能,因此,建立区域内以人民币为结算体系的一揽子货币的银行结算体系,区域内各国货币可以直接结算,减轻对美元的过度依赖,减少交易成本和降低汇率波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从而促进经贸的进一步发展。

❸ 华闻传媒和太傻网什么关系

华闻传媒这几年确实变化蛮大的。旗下漫友也是他们家的,貌似现在要进军泛娱乐。

给你一份华闻现在的简介你了解一下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华闻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9月成立,1992年12月整体改制为股份制企业。

1997年7月,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挂牌上市,开国内燃气行业企业上市之先河。1998年7月,更名为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在综合考量公司实际、传媒业发展规律与趋势、产业前景、大股东背景与资源、资本市场特点等因素后,公司实施重大战略转型,大举进军传媒产业。其中当年控股收购了人民日报主管主办的证劵时报旗下“时报传媒”和著名的都市报品牌“华商传媒”。 2006年11月,更名为华闻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海南省文化传媒第一股”; 2008年2月,更为现名。2012年,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旗下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依靠国际台国家级、国际化、全媒体背景和资源,2013-2014年公司继续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平台优势,通过整合、并购、持续重组等有效手段,先后收购了澄怀科技、国广光荣、国视上海、掌视亿通、精视文化、邦富软件、漫友文化等全国垂直领域排名均在前三位的公司。在现有财经资讯业务蓬勃发展基础上,2017年,公司通过多次增持获得东海证券10%以上股权,着力打造以“财经资讯+金融数据+交易服务”为特色的财经金融生态体系。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财经媒体平台,区域资讯媒体及相关延伸服务,广播广告和楼宇媒体组成的广告营销,手机视频和互联网电视组成的网络视频服务,漫画动漫、舆情监测、留学媒介和线下演艺等共同组成的文化媒体产业链上的延伸服务,基本实现了“全媒体、大文化”的战略定位与布局,形成了一个覆盖用户主要生活和工作场景的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今年上半年,公司进一步剥离了非传媒资产,全面聚焦传媒主营业务。

未来,公司会以传媒核心业务为基础,在数字化经济与文化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整合公司旗下全媒体的渠道资源与多年留存的用户,为其提供匹配场景的文化消费产品与服务。在公司的主要核心业务板块上,积极响应国家“文化贸易扬帆出海,进行一带一路建设”的产业号召,在现有互联网音视频服务的基础上,进行产业延伸,积极拓展海外传媒业务;整合以中国资本市场指定信息披露服务为核心的财经版块,深挖“财经资讯+金融数据+交易服务”的一体化服务,打造权威、客观、专业的财经金融信息数据服务提供商。同时围绕公司现有媒介平台资源、IP资源的横向输出,以粉丝经济、体验经济为主题,在区域化消费升级和文娱竞技产业进行积极探索。

经过上市20年的快速发展,公司由资本不多、名气不大、业务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生产经营型企业,蜕变成长为一个规模跃升、持续盈利、规范运行、品牌优良的综合传媒集团。截至2017年6月底,公司注册资本已超20亿元。公司资产总额由上市之初的6亿余元扩展到130亿余元,净资产由上市之初的5亿余元增长到98亿余元。近三年年度营业收入40至46亿元,年度净利润8至10亿元,平均每年纳税达三、四个亿。公司总市值最高时曾达到400亿元。在70余家A股文化传媒类上市公司中,2016年度营业收入排第14名,净利润排第9名;在海南30家上市公司中,2016年度净利润排第3名。公司连续4年入选“世界媒体500强”榜单。

❹ 海南国有企业有哪些

海南国有企业众多,下面列举5个:
1、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海南炼化)地处海南省西北部的洋浦经济开发区。这里毗邻北部湾,拥有天然的深水良港和避风港,位于新加坡-香港-上海-大阪国际海运主航线上,地理和海运条件优越。海南炼化同时享受保税港区、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的全部优惠政策。
2003年6月3日,中国石化海南炼油项目筹备组成立。2004年4月26日,海南炼油项目奠基开工。2006年9月28日,装置一次投料试车成功,打通全流程,投入商业运行。
2、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海南昌江核电工程位于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塘兴村,濒临北部湾,海南核电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昌江核电厂址可容纳四台大型核电机组,其中首期建设两台650MWe核电机组,总投资近190亿元。
工程以我国自行设计和建造的第一个标准化商用核电站——秦山核电二期工程为参考电站,采用“二代改进型”压水堆核电技术,即中核集团自主研发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CNP600压水堆核电技术,综合国产化率达到75%以上。
一期工程1号机组和2号机组分别于2010年4月25日和2010年11月21日正式开工,分别计划于2014年和2015年并网发电。
3、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5年1月由华能海南中海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改制华能海口发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总股本:887400102股,控股股东为中国华能集团,拥有南北两个电厂(华能海口电厂和华能南山电厂)。
总装机容量为71.6万千瓦,(正在建设2×330MW环保型火力发电相组)占海南总装机容量的43.49%,担负着南方电网所属的海南电网约70%的发电责任务,是海南电网的主力电厂。
4、海南中远博鳌有限公司
海南中远博鳌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2001年8
月的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为博鳌的开发和博鳌亚洲论坛的创建,进行了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的核心业务主要集中在商务会议和旅游度假两大产业。业务包括会务、酒店餐饮和客房、高尔夫、景区观光、温泉等。客户广泛分布于汽车、医药、IT、金融、保险等行业。
5、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海南省水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3月经海南省国资委批准变更为现在名称,现资产规模超过10亿,现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点监管的企业集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海南中远博鳌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海南省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❺ 海南发展银行的破产关闭

1997年之前,即海发行兼并托管信用合作社事件之前,海南省被设立为经济特区,经济开始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大规模扩张,同时伴生了许多金融机构。但是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有效监控,房地产业出现了泡沫,并在1990年代中后期,泡沫开始崩溃。海南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数目很大,在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各个信用社都采取了高利息的方式来吸引存款。后来随着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许多信用社都出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而对储户承诺的高利息也加剧了这些信用社经营困境。
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海南省5家已经实质破产的信用社,其债权债务关系由海发行托管,其余29家海南省境内的信用社,有28家被并入海发行。这28家信用社及关闭的5家信用社,最终使得海发行走向了末路。 海南发展银行起初经营情况不错。据1997年的《海南年鉴》记载,海发行收息率为90%,没有呆滞贷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36家银行及共403家分支行建立了代理关系,外汇资产规模达1.7亿美元。虽然兼并了28家信用社、托管了5家信用社的债权债务,使得海发行账面上实力增强——海发行的股本金增长为106亿元,存款余额为40亿元,债务为50亿元,但由于这些信用社大多是不良资产,海发行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而且兼并后的海发行员工人数剧增为3000多人,是原来的数倍。海发行兼并信用社后,其中一件事就是宣布,只保证给付原信用社储户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因此,许多在原信用社可以收取20%以上利息的储户在兼并后只能收取7%的利息。1998年春节过后,情况开始急转直下。不少定期存款到期的客户开始将本金及利息取出,转存其他银行,并表示因为利息降低,不再信任海发行。随后,未到期的储户也开始提前取走存款,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都市传奇,海发行各营业网点前开始排队取钱,发生了大规模的挤兑。后来海发行规定了每周取款的次数,每次取款的限额,而且优先保证个人储户的兑付。但是由于挤提存款问题严重,次数和限额规定一变再变,使得储户每次能取到的钱越来越少,而每月可以取款的次数也变得越来越少,加剧了个人储户的不满情绪,而公司储户几乎都难以从海发行提出款项。此时,海发行的其他业务已经基本无法正常进行,应对储户挤提存款几乎成了海发行这段时间里全部的活动。同时,由于房地产泡沫破灭,海发行账内不少的贷款也难以收回。
有的营业部为了减少储户挤兑,同时吸引存款,又开出了18%的存款利率,但此时已没有什么人愿意再把存款存入海发行。海发行见在海南岛内无法缓解困境,想以岛外的力量帮助恢复,于1998年5月在深圳设立分行,然而并没有起明显作用。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从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起至其正式解散之日前,由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财产,制定、落实原海南发展银行的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1998年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工行的信任,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行,现金提取量不多。 不良资产比例过大
早在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之时,就已经埋下了隐患。成立海南发展银行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挽救一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1993年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据统计,合并时这五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信誉度上升,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
银行体制混乱
海南人曾骄傲地说,海口银行的密度在全国最大,银行的数量多过了米铺。但正因如此,使海南的银行走上了恶性竞争的道路。在海发行未兼并托管城市信用社之前,各信用社无一例外地采取了高息揽储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年利率高达25%。这也直接造成了多数城市信用社高进低出,食储不化的结果,只有靠新的高息存款支付到期的存款,然后再吸入高息存款,进入了严重违背商业规律的恶性循环。于是,资不抵债、入不敷出,无法兑付到期存款,成了信用社的通病,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兼并海发行、托管信用社的最直接原因。
经营模式不规范
但是合并后成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有关资料显示,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的16.77亿股本在建行之初,甚至在筹建阶段,就已经以股东贷款的名义流回股东手里。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但仅在1995年5月至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贷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入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金到账后1个月内,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带走;拿来多少,带走多少”。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由于上述原因,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在有关部门将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之后,海发行明确规定,只保证28家信用社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支付。对于托管的5家被关闭信用社的储蓄,也大致如此,而单位存款则被视为所欠债务,在债权债务清算后进行清偿。应该说,这些措施也有其合理性,尤其是按国家正常利息付息本来就是国家的硬性规定,不得有违。但一些谋求“钱生崽”的老百姓却不这样想,他们将钱存入信用社,就是为了获高息。这就使许多问题变得复杂了。
1998年春节过后,不稳定的因素开始出现了。一大早,在海发行的营业网点排成长队的取款人便成为一个话题,而且传闻越来越多、越传越玄……有鼻子有眼的传闻加剧了人们心理的恐慌,恐慌的心理又反过来增加了储户的取款。于是,金融界十分避讳、社会十分担心的现象——挤兑,开始在海发行出现了。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现了挤兑行为。持续几个月的挤兑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拨了34亿人民币抵御这场危机,但只是杯水车薪。
为控制局面,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 当初是否应给海发行发照值得检讨
90年代初,“海南泡沫”破灭后,其经济落后到其本来面目,从当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当地银行竞争状况看,没有组建海发行的必要。否则只能为日后的违规经营买下伏笔(高息揽存,高风险放贷)。
对关联交易需严加监管
主要是向股东发放关系贷款没有控制好,从而使海发行成了股东的提款机,如股东变相的抽空出资,则其使银行高风险经营的道德风险则不可避免(拿别人的钱为自己的利益冒险)。股东办银行应当将其作为一项产业来看待,而不是为了便利自己融资。否则银行很容易成为股东的提款机,因此对股东贷款要有严格的限定。
行政性兼并应该停止
行政性的将30余家由于高风险而难以为继的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发行,成为导致信心最终丧失,发生挤兑的直接原因。

❻ 为迎接海南自由贸易港,亚太金融小镇建立了怎样的金融共生业态

那么,三亚市作为本次改革开放的重要国际化大都市,如何迎接自贸区新经济,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金融呢,张焱博士认为三亚需要创建“产学研”三位一体金融共生业态: 产:三亚积极落地海南金融开放试验区,从银行、证券、保险方面进行金融开放创新实践,根据本次博鳌会议精神,不仅加强现有的基金集聚优势,而且在交易所、保险业开放进程中创新实践,致力于成为海南金融业发展和开放的主阵地和桥头堡。2017年三亚印发了《关于支持基金小镇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地促进了三亚亚太金融小镇基金产业的聚集,前已经入驻基金46家,资产管理规模达到700亿元,可以在此基础上,积极促进交易所设立、国际保险入驻、保险代理注册等金融开放措施。其中重点是构建创新国际金融交易机制,中国的贸易伙伴遍布全球,一方面加强与欧美发达国家的贸易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创新如“石油人民币”等方面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学:自贸区的建设和金融开放离不开一大批金融人才,海南金融人才严重不足,无论是迎接改革发展的历史新机遇,还是开展一带一路金融新交易模式,都对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亚可以从职业培养、基础教育、高级培训三个层面进行人才培养:职业培养需要培养一大批金融应用型高中专人才;基础教育需要大力提高本科高等院校的金融素质教育;高级培训培养一大批国际化视野的企业家和金融专业人士。研: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经济研究,建立国际领先金融智库,着手实践全球化新金融交易机制。海南省省长沈晓明在本次博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岛屿经济”分论坛上就提出:“继续为岛屿经济包容性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海南将发挥智库联盟的作用,探索设立岛屿经济研究信息中心,创建全球岛屿经济研究基础数据库,希望有更多国家和地区加入,共同的拓展岛屿经济的网络,利用博鳌亚洲论坛这一平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三亚拥有财经论坛、三亚亚洲金融合作联盟、三亚亚太金融研究中心等研究交流平台,积极汇聚国内外金融交易专业人士,就金融开放、财政税收、离岸贸易、交易所设立开展研究并推动相关机制设立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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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海南省招商政策 鼓励方向

琼府[200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各项规定,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3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保证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发〔2005〕14号和国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修订我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五)改进政府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机制,省政府设立专门的文化投资实体。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六)按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多渠道筹措改革费用的办法。对现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安排(含从财政专户安排资金或从财政核准留用的收入中解决);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所需经费,可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6〕636号)执行。

(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财政供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3年内继续由原渠道解决,3年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原由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转制后继续享受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对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原来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待遇。原来享受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九)对省委、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新办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原有文化单位及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法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一)对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领域组建的产业化经济实体,其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实行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动漫制作等研发、生产、传播的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即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党和民主党派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人大、政协等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县(含县级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财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文化单位增值税。

(十四)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全国或海外获得大奖的文化产品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社会力量通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按国办发〔200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投资融资

(十七)鼓励按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

(十八)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对申报备案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从引导资金投入、提供政策环境、加强招商引资、支持引进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九)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企业、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二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旅游文化服务、会展、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或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建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二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切实落实企业(个人)投资自主权,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文化项目投入。有条件的文化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二十三)对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要努力支持、帮助,创造条件推动进入资本市场。

(二十四)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制定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评级和授信指标体系,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金融信贷服务。

(二十五)用国有文化资产作抵押担保的,按《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资产处置

(二十六)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十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经清产核资确属资不抵债、经营无望的,准予破产。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要依法优先用于企业下岗人员安置。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净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经批准,转制企业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二十八)文化企业在组建文化产业集团时,集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处置方式按《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琼府〔2006〕7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土地房屋的评估增值、无法支付的债务,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对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变更,免征契税和规费,只缴交工本费。依法免交的税费及返还的出让金,用于分流人员安置。对手续不全、证明材料不齐的土地、房产,参照处置积压房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二十九)对全省现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电影院、新华书店等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四、关于收入分配

(三十)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在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不同的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强化业绩考核,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允许财政拨款文化单位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等标准实行二次分配。

(三十一)转制为企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单位,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人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相结合,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拉开差距。企业收入分配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十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与经营目标责任制挂钩,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

(三十三)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现有的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在改革时一并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纳入其个人薪金收入范畴。

五、关于社会保障

(三十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凡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人员,改革时界定为“老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在岗人员,都界定为“新人”。以上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38号)确定的办法执行,即上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上年12月31日;下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当年6月30日。

(三十五)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转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我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老人”的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新人”和转制后进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核定的退休待遇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保持不变,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如下办法执行。原单位属财政拨款的,退休待遇的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原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所需资金税前列支。

(三十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继续执行现行办法。转制前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金,按所在地统筹标准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安排。转制前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统筹金,由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缴费确有困难的转制单位,由统筹地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后,可适当减免。核定办法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琼府办〔2005〕1号)规定执行。

(三十九)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随转制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补助。

(四十)鼓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执行。

(四十一)文化事业单位应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四十二)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老人”,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三)对文化事业单位“老人”,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按照琼人劳保〔2003〕13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按照事业单位办法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四)对文化事业单位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职务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提前退休费的基数,其提前退休费按原渠道支付,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提前退休费。

(四十五)事业单位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妥善安置。

七、关于工商管理和价格

(四十六)投资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认缴注册资本的20%。转制单位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不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

(四十七)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八)允许投资人以专利、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40%。

(四十九)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含有线)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业性演出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十)各类媒体发布宣传文化经营单位的广告、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广告,实际收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30%;各类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场租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50%。鼓励非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展演活动的场租费在所公布价格基础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八、关于文化人才

(五十一)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的优惠政策,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加大引进优秀文化人才的力度。完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制定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课程,培养高素质文化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重奖。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优化调整现有人才资源配置。建立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和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为文化人才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培育文化人才市场,促进文化人才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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