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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起诉证券

发布时间:2021-06-26 05:59:53

Ⅰ 关于审理证劵市场上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二、受理与管辖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第七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诉讼方式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第十四条 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条 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

四、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七、损失认定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五条 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Ⅱ 如何提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诉讼

您好,证券欺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诈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Ⅲ 问:证券索赔需要什么条件

股票索赔需要满足索赔条件,我们列举了部分股票的索赔条件,希望有用。
安硕信息(300380)
索赔条件:
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间买入安硕信息,且在2016年6月15日(含当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19年12月19日

嘉寓股份(300117)
索赔条件:
2010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11日间买入嘉寓股份,且在2015年6月1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5月1日

ST岩石(匹凸匹,多伦股份)(600696)
索赔条件:
1、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4日间买入匹凸匹(600696,曾简称多伦股份,现变更为“ST岩石”),且在2015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该段时间的投资者索赔已有两审胜诉判决
2、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2月22日间买入匹凸匹(600696,曾简称多伦股份,现变更为“ST岩石”),且在2017年2月23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5月18日

宝利国际(300135)
索赔条件:
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11月24日间买入宝利国际,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6月7日

山东墨龙(002490)
索赔条件:
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21日间买入山东墨龙,且在2017年3月2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9月25日

雅百特(002323)
索赔条件:
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间买入雅百特,且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亿晶光电(600537)
索赔条件: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5日间买入亿晶光电,且在2017年4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5月2日

祥源文化(万家文化)(600576)
索赔条件:
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间买入万家文化,且在2017年2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8月3日

新力金融(600318)
索赔条件:
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买入新力金融,且在2017年9月1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0年9月18日

三房巷(600370)
索赔条件:
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9日间买入三房巷,且在2017年3月10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1月31日

武汉凡谷(002194)
索赔条件:
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9月12日间买入武汉凡谷,且在2017年9月13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暂定)。(在2017年3月24日晚间,武汉凡谷又发布了一份2016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认为揭露日为25日。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3月5日

恒顺众升(青岛中程)(300208)
索赔条件:
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4日间买入恒顺众升,且在2015年8月5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4月25日

尔康制药(300267)
索赔条件:
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9日间买入尔康制药,且在2017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1年6月13日

澄星股份(600078)
索赔条件:
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间买入澄星股份,且在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2022年2月3日

中安消(600654)
索赔条件:
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中安消(600654),且在2018年1月16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康得新(002450)
索赔条件:
1、2018年10月28日前(含当日)买入*ST康得,且在2018年10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19年1月21日前(含当日)买入*ST康得,且在2019年1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雏鹰农牧(002477)
索赔条件:
2019年3月18日前买入,且在2019年3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康美药业(600518)
索赔条件:
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的索赔区间:
(1)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前买入康美药业,并在2018年12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2)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600518),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索菱股份(002766)
索赔条件:
2019年4月29日前买入索菱股份,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怡球资源(601388)
索赔条件:
2019年4月30日(含当日)前买入怡球资源,且在2019年5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三维丝(300056 )
索赔条件:
1、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4日间买入三维丝,且在2017年4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2、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3日前买入三维丝,且在2018年4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聚力文化(002247)
2019年5月27日之前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19年5月27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的索赔条件,在证监会正式处罚下达后或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腾信股份(300392)
2019年5月25日之前买入腾信股份,且在2019年5月2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具体的索赔条件,在证监会正式处罚下达后或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科融环境(300152)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之间买入科融环境(300152)股票,且在2017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长园集团(600525)
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24日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且在2018年12月25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加加食品(002650)
2019年6月5日(含当日)前买入加加食品,且在2019年6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飞乐音响(600651)
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间买入飞乐音响,且在2018年4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ST节能(000820)
可能存在2种情况的索赔区间(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第一种情况:
在2019年3月21日及之前买入*ST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19年3月2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第二种情况:
在2019年7月12日及之前买入*ST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19年7月1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ST斯太(000760)
2019年6月27日及之前买入*ST斯太(000760)股票,且在2019年6月28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待证监会处罚决定

ST围海(002586)
2019年6月27日及之前买入*ST斯太(000760)股票,且在2019年6月28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等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才可以确定。

Ⅳ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或者说与证券业有关的法律案件,由哪及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三类:(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三类: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不能笼统的说某种法律关系又那级法院管辖,而是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涉及以上这些,那么还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地域管辖的,还要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和特殊规定。如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等

Ⅳ 为什么投资者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为由起诉上市公司,必须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

1、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2、在之后的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第三十七条规定“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综上,如果没有处罚决定,但有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可以。
4、因虚假陈述的认定比较复杂,故最高法院规定了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

Ⅵ 散户股民如何维权,步骤怎么走

股民进行索赔前,需确定自己满足以下索赔条件:

1.所投资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已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刑罚;

2.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时间符合以下条件

(1)买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

(2)卖出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即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跟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有诉讼时效的要求。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获赔。这个期间是两年,这个两年是从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地说,分两种:如果是行政处罚类的虚假陈述,就从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起两年;如果是刑事判决类的虚假陈述,就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内。如果超过以上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赔。

进行索赔,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股票对账单。股票对账单要去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必须由营业部盖章,对账单显示的内容要尽可能完整,上面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要索赔的那只股票的证券代码、时间、价格、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如果那只股票一直没有卖出的话,要在库存股一栏显示出还剩多少股。

2.身份证公证书。由于起诉立案时股东本人不能到场,交给律师身份证原件又不太合适,法院仅凭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这个时候就需要身份证公证书。办身份证公证书是为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这个公证书是去公证处办,不要求必须是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可以选择就近的任何一个公证处办理。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我们律师替投资者去法院起诉立案的时候,投资者只需要提交复印件。开庭时要当庭展示一下股东卡原件。因此股民在法院开庭前向律师寄原件,不想寄原件的,也可以跟身份证一样,提供公证书。

需要投资者准备的证据材料就这三件,别的材料均由我们律师准备,以下材料需要投资者签字,包括三种: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

Ⅶ 美国证券法第11条中,投资者提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时,完全信赖期限是12个月

呵呵,我觉得应该是基于两点考虑吧:
1、证券公开发售并上市流通后,其本身质量,也即证券背后所包含的信息会接受市场验证,一般情况下,如果有虚假陈述或遗漏等,在十二个月内也肯定为市场知晓了。因此,如果超过了十二个月还未提起诉讼,只能说明你对经过市场验证的证券还是抱有信心的,那么你再提出诉讼时,就不能依据完全信赖的规定了。这一点是基于市场对信息的披露消化的理论而产生的。
2、和诉讼时效的设计相似,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也促使投资者尽快发现问题并提出诉讼吧,否则天长日久夜长梦多,证据什么的都不好找了。当然,较于第一点,我觉得这还是其次的。

Ⅷ 证券法里股民怎样索赔

索赔之前需要知道如何估算索赔金额,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计算,并由律师代理诉讼索赔。我们介绍一下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Ⅸ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哪些属于交易所受理的范围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

证券公司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本所会员部予以受理,协调证券公司妥善解决。对于证券公司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进行投诉。本所业务规则详见本所网站服务与支持栏目下的“法律法规库”。

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
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理财经理罗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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