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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5 21:40:02

① 2015基金金牛奖评选标准,规则,奖项设置,求祥细!

网易财经频道
中国基金业金牛奖评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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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承诺按照信息披露材料的内容开展基金评价业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基本情况
注:“基金评价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评级、单一指标排名、基金管理公司评级、评奖。
(二)评价人员情况
注:“主要从业经历”是指从事金融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基金评价业务情况
1、基金评价指标体系的情况(评级机构填写)
基金评级:
1)基金评级对象(包括不予评级的基金产品);
2)基金评级的理论方法、指标体系(包括各个指标间的相关性分析)、数据来源;
3)基金评级应用的分类方法和标准,以及最近一期的评价结果。
基金管理公司评级:
1)基金管理公司评级对象;
2)基金管理公司评级应用理论方法、指标体系和数据来源;
3)最近一期的基金管理公司评级结果。
单一指标排名:
1)单一指标排名的范围(包括对哪些指标进行排名及各指标排名的对象);
2)各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2、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评奖的情况(评级、评奖机构填写)
1)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评奖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奖项名称、数量、主办方、数据或技术支持单位、参选的基本条件);
⑴评奖机构、宗旨及原则
名称:中国基金业金牛奖。
主办:中国证券报社。
协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评选宗旨:展示中国优秀基金及优秀基金管理公司,提高和扩大基金业在社会上的认同感,引导基金管理人更加注重基金持续回报能力,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推动我国基金业朝着规范健康方向发展。
评选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评选周期: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机构:“中国基金业金牛奖”设评选工作组,负责具体评奖工作。
评选工作组由主办机构中国证券报社,协办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⑵奖项设置与获奖名额
奖项设置
涉及单只基金的奖项分为“五年期持续优胜金牛基金”、“三年期持续优胜金牛基金”与“年度金牛基金”;单只基金评选依据《中国基金业金牛奖基金分类体系》一级分类并考虑封闭式基金、指数基金的特殊情况,按封闭式、开放式股票型、开放式混合型、开放式指数型、开放式债券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六大类型分类实施。满足资格认定条件的参评基金数应不少于10只,该类别奖项才能实际进行评选。附表为参评六大类型基金对应的奖项设置。
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奖项包括“金牛基金管理公司”、“债券投资金牛基金公司”、“海外投资金牛基金公司”、“被动投资金牛基金公司”、“金牛创新奖”、“金牛特别贡献奖”和“金牛进取奖”。
获奖名额
“年度金牛基金”、“三年期持续优胜金牛基金”、“五年期持续优胜金牛基金”获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基金只数的5%;“金牛基金管理公司”获奖名额为10家;“债券投资金牛基金公司”、“海外投资金牛基金公司”、“被动投资金牛基金公司”,获奖名额为参评公司数量的5%,可空缺;“金牛创新奖”,获奖名额为1到3家,可空缺;“金牛特别贡献奖”,获奖名额为1到2家,可空缺;“金牛进取奖”,获奖名额为1到2家,可空缺。
⑶参选基本条件
中国基金业金牛奖对参评对象的规模、期限、合规合约情况作了一系列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后文“2)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评奖的理论基础、应用的指标体系和方法”中的“⑶各奖项的评选及评选指标体系”,其中对各奖项的参评条件均有严格限制。
2)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评奖的理论基础、应用的指标体系和方法。
⑴评奖理论基础与评奖方法
评奖理论基础
“中国基金业金牛奖”评选工作遵照《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六项原则展开,即:
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
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作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
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
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
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
评选理论方法
“中国基金业金牛奖”评选遵循的理论方法如下:
①基金绩效评价、基金管理人能力评价、基金合规性合约性评价等相结合,对评选对象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基金绩效评价,以基金的投资收益衡量和业绩衡量为基础,对基金的投资收益进行风险调整,从而形成对不同风险

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二)变更持股25%以上的股东;
(三)变更经营范围;
(四)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持股25%以下的股东;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
(七)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十)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稽核季度报告、监察稽核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当包含子公司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三)子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事项;
(五)子公司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子公司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客户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暂停子公司业务或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撤销子公司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责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
(二)未经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擅自处置子公司股权;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披露和报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职或者领薪的情况;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八)子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九)怠于对子公司的管理,导致子公司的治理和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③ 基金验资机构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吗

新《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务机构的概念并单独设立一章,对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律师会计师等八种基金服务应遵从的业务规范和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服务办法》明确了各项基金服务业务的定义、机构资格条件、相关业务规范、违规行为处罚等具体内容,以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服务业务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具体程序。
《服务办法》明确了从事基金销售及销售支付业务时所应遵从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及时划付等业务规范。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公募基金沿用现有资金监督体系;针对私募基金,《服务办法》规定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归集方式,并鼓励私募基金选择现行公募基金资金监督体系。
对于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利益冲突防范、持续监管等内容,《服务办法》规定,公募基金保持目前行业现状;对于私募基金,对从事相关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不做限制性要求。
同时,《服务办法》还明确了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定职责及注册程序等,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选择,强化对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评价和约束。《服务办法》覆盖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两类投资顾问机构,并对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等进行了规定。
《服务办法》还对基金评价业务做出细化规定,并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纳入监管。

④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与《证券投资基金》教材的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由 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著,2010年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辅导书特点:
1.根据最新中国证券业协会2008年教材、大纲编写。
2.研究并综合历年中国证券业资格考试教材特点、考题特点、考试特点。
3.根据学员的实际需要,直接面向学员的实际需求。
4.涵盖学习与应试指导、考试大纲、题型解析、各章习题、模拟题及参考答案。
5.全面辅导学员学习,支持学员提高学习效率、提高学员的考试通过率。
本书是关于介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的教学用书,本书笔者十八年来一边参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等实工作,一边从事证券研究。很早就亲自参加并通过了证券资格各科考试。长期听取并研究了部分券商的相关专家、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原中国金融学院的相关培训教程。

《证券投资基金》,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年6月1日。《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投资基金》内容简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显著,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1,随着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分析》等书中,增加有关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及其交易规则、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分析等内容。
2,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在《证券发行与承销》中修订有关发行保荐制度的内容,增加有关创业板发行、上市、督导等操作上的特殊规定等内容;
3,对《证券交易》书稿进行全面梳理,调整了部分章节设置,根据新颁布的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增加了有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方面的内容,同时,简化了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方面的内容;
4,根据新发布的有关基金销售的规范,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中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分级基金、基金评价等内容;
5,在《证券投资分析》中增加了有关证券估值方法、债券估值等内容;第六,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增加了有关证券交易、发行制度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内容;第七,对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修订,对错漏之处进行更正,删除了已不再适用的内容。
由于编写时间紧迫,书中难免有疏漏、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⑤ 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有哪些

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还列举了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禁止行为

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顺利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等文件。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现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二、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为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机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基金在采用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规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以下方面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四、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要及时通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要认真核查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五、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政策及其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组织业界积极研究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估值方法,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和该方法与行业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
七、会计准则如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修订估值方法。

⑦ 基金排名制度都有哪些内容哪位朋友将这个内容详细介绍下。虽然我没分送你

中国证监会2009年11月17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不能少于36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不能少于3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不能少于12个月; 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不能少于3个月; 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不能少于1个月。
此外,不能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也不能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同时也不能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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