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㈡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有: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发价格如果与二级市场联动,将会推动股票股价。股价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股票价格与股票成交量的关系、税收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其次,对非公开发行给予审核豁免。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因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非公开发行具有很大吸引力。例如,一些“创业企业”(START-UPENTERPRISES)尽管拥有某种新技术,但由于其高风险性,使得普通投资者往往不愿对这样的企业进行投资。这种企业的价值也往往被低估。如果它们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其成功的可能性将不高,复杂、耗时、费用高昂的审核、披露程序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而非公开发行则可以为它们提供一条有效的直接融资捷径。有资料证明,美国非公开发行豁免制度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注:Jennings,Marsh, Coffee,Securities
Regulation,Cases and Materials,7[Thd.pp.340—343.)再比如,当外国企业希望到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上筹资时,他国的股票发行审核、披露程序常常也是最大的障碍。而非公开发行则可以使其克服这一障碍。近年来,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入外国股票市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全球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㈢ 股票是如何发行的
股票如何发行?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㈣ 股票发行相关知识
1.股票上市的原则与过程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1) 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前收益在250万美元以上,前两年每年的税前收益不得低于200美元; (2)公司净有形资产不得低于1600万美元; (3)公众所持有的普通股的价值总计在1600万美元; (4)最少有100万股股票为公众持有; (5)有100股以上的股东至少有2000个; <6>经常并及时公布公司的一切财务报告。 东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是:(1)上市股本及资本额, 东京附近的公司股份应在1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5 亿日元以上; 东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应在2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10亿日元以上; (2)中小股东的人数应在2000人以上; (3)开设年限5年以上; (4)资本净值在15亿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 (5)最近3年税前纯利润为: 每一年2亿日元以上, 第二年3亿日元,第三年4亿日元以上; (6)分配股息, 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 上市后预期仍可维持这一水平. 一般地,股票申请上市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上市报告书,应载明主要业务状况、 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及转让状况、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市况的事项:
(3)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6)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7)股东名册;
(8)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公司最近2年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
(9)交易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
(10)股票过户事项的说明;
(11)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
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证券交易所呈报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交易所也可停止某种上市证券的买卖甚至终止其上市:
(1)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上市公司不覆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以及呈报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有不实记载。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纪人员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实发股本额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最近一年内其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没有成交记录。
(5)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欠佳,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上市公司出现面临破产的局面。
(6)上市公司因其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7)上市公司连续一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
(8)其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必须暂停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增发或发放股票、红利期间,其股票亦将自动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问题较为严重,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报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对有问题公司作出终止其上市资格的决定:
(1)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有效地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3)上市公司将被解散和进行破产清算。
(4)上市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必须终止上市。
㈤ 股票发行的标准是什么
股票成功发行主要是优秀企业通过直接融资获得企业发展的足够资金,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能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谢谢。
㈥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是怎样一个流程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经关部门批准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挂牌进行市交易股票要市交易必须具备定条件并按定原则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股票交易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市程般要遵循几原则: (1)公性原则 公性原则股票市应遵循基本原则要求股票必须公发行且市公司需连续、及公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相关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足够信息进行析选择维护投资者利益 (2)公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每、每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公、客观立场反映情况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于误境行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市交易各包括各证券商、经纪投资者买卖交易条件机应该均等 (4)自愿性原则 指股票交易各种形式必须自愿前提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股票市条件各相同都包括项目: (1)资本额 般规定市公司实收资本额低于某数值 (2)获能力 般用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比率反映获利能力比率般低于某数值 (3)基本结构 般用近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比率反映资本结构比率般低于某数值 (4)偿债能力 般用近流资产占流负债比率(即流比率)反映偿债能力比率般低于某数值 (5)股权散情况 般规定市公司股东数低于某数值 美纽约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市条件家公司要使其股票该交易所挂牌市必须满足几面条件:(1)公司前完全竞争条件税前收益250万美元前两每税前收益低于200美元; (2)公司净形资产低于1600万美元; (3)公众所持普通股价值总计1600万美元; (4)少100万股股票公众持; (5)100股股东至少2000; <6>经并及公布公司切财务报告 东京股票交易所市标准:(1)市股本及资本额东京附近公司股份应1000万股 资本额5 亿元; 东京附近外公司股份应2000万股 资本额10亿元; (2)股东数应2000; (3)设限5; (4)资本净值15亿元每股100元; (5)近3税前纯利润: 每2亿元 第二3亿元第三4亿元; (6)配股息 近3每每股5元市预期仍维持水平. 般股票申请市应向交易所提交文件: (1)市申请书; (2)市报告书应载明主要业务状况、 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及转让状况、能影响股票价格波避免现市况事项: (3)批准发行股票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请市董事决议; (6)公司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股东名册; (8)经计师事务所注册计师鉴证公司近2及1月至申请前1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 (9)交易所员书面推荐证明; (10)股票户事项说明; (11)经营状况公告事项说明 市公司证券市若现列情形者由证券交易所呈报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核准交易所停止某种市证券买卖甚至终止其市: (1)市公司发重改组或市公司经营范围重变更符合市标准者 (2)市公司覆行定公义务或财务报告及呈报证券交易所其文件实记载 (3)市公司董事、监事、 经纪员持占市公司实发股本额5%股份股东行损害公众利益 (4)市公司股票交易近内其月平均交易量足100股或近三月没交记录 (5)市公司经营状况欠佳近两连续亏损或市公司现面临破产局面 (6)市公司其信用问题停止与银行业务往 (7)市公司连续季度交纳市费 (8)其原致使市公司必须暂停市 外市公司股票其增发或发放股票、红利期间其股票亦自暂停市 市公司问题较严重或列情况证券交易所报经关证券主管机关核准问题公司作终止其市资格决定: (1)市公司暂停市所列情况已造严重 (2)市公司暂停市期间未能效消除暂停市原 (3)市公司解散进行破产清算 (4)市公司其原必须终止市
㈦ 什么是股票发行 具体有哪些股票发行方式
一、股票发行
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人出售股份、募集资金的过程。致使金融机构丧失了继承经营的能力,经批准登记撤销后,其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二、发行制度
1、注册制,也称发行登记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之前,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同时依法提供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2、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者不仅必须公开有关所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而且所发行的证券还必须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性条件,证券监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证券的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