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对股票的影响是双重的,有可能利好股票也有可能利空股票。
1、利好股票的情况:
①最直接的因素,公司因为流动资金,进行股权质押获得一定的流动资金,经营主营业务或者积极开展新项目,增加公司的竞争力,盈利能力,从而刺激股价的上涨。
②如果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这意味着在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减少,需求量大致不变,拉升该股需要的资金量变少。
2、利空股票的情况:
①上市公司仅为了偿还短期债务,员工工资支出,而进行的股权质押,将不利于股票的后期上涨。
②股权进行高度质押,导致股价的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股东无股无钱可加,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导致股价继续的下跌。比如乐视网的停盘,有一部分原因是进行股权高额质押。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4-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㈡ 什么是股票质押和解押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担保法》将抵押和质押作了区分,其中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股票已成为人们熟悉的有价证券之一,它也逐渐在经济活动中被当做一种有担保信誉的权利出质,但这种担保方式的适用还不是很普遍,这与人们对它的了解和适用的便捷程度有关。《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理解和适用《担保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本文将略抒对股票质押担保的理解拙见,如有不妥之处尽请指正。
一、股票质押的概念和特点
股票质押是股权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以其所占有的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种将股票设定为质权的行为就是股票质押。
作为担保物权,股票质押有着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主要为:(一)从属性。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质押,是先有债权产生,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从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利。(二)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用股票质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价值,《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该质权的效力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不会受债务清偿的多少影响,只要是债务未完全清偿,质权人始终就所占有的全部出质股票行使质权。即使出质股票部分灭失,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着全部的债权,不能因这部分的灭失而相应地减少其担保的范围。(三)物上代位权。股票质押的代位权表现为,在股票发生灭失毁损时,股票质押的效力及于它的代位物上。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四)优先受偿性。股票质押虽然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前由质权人占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力,但它的根本效力在于以股票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优先受偿也是股票质押的本质属性。
因受股票这种质物的特殊性影响,股票质押的特点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质物价值的风险性。股票质押因其质物为股票,以股票出质的价值在于它的交换价值,但该价值受公司业绩、市场供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较大,使股价呈现不稳定性,为此,质权人就要承担质物价值难保的风险。(二)流通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依法可转让的记名股票通过必要的转让登记程序,一般都能达到流通的目的。无记名股票通过国家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可随意买卖,进行转让流通。由于股票有这种变现能力,使其体现出充当质物的优越性和较强的担保功能。
二、股票质押的当事人
因设定股票质押应通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定股票质押合同,因此股票质押的当事人一般为质押合同的当事人。股票质押的当事人分为股票质押出质人和股票质押质权人。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必须是所出质股票的真正所有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必须是受股票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人不能成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
三、股票质押的成立
(一)形式要件。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四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七十八条又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的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的特性,物的所有以物的移转占有为形式要件,那么股票质押的质权就自股票移转于质权人占有之时起成立。上述条文的规定明确了以股票出质的,除应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外,还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和办理出质登记和移转占有。据此,笔者理解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出质登记和股票的移转占有是股票质押成立的形式要件。
因我国《公司法》将股票分为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所以不同类别的股票设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无记名股票得以股票的单纯交付而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设质,也就得以双方的质押合意和股票的单纯交付而为之。由于以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须办理登记,以无记名股票设质的,也不必办理登记。1笔者认为,由于无记名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随意转让,如不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在取得质权后,完全可能在不告知出质人的情况下,将股票移转变现,从而损害了出质人的利益。所以,虽然是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机关进行质押登记,在被质押担保的债权期满前限制出质股票的交易。
㈢ 股票中的解押及质押是什么意思啊!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解除质押就是对质押的解除。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情形。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股票质押分为扩展阅读:
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㈣ 什么是股票质押平仓线
股票质押的产生原因是,持有股票的股东或投资者,需要资金,就将手中的股票向券商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在牛市之中,这种行为没有问题和风险,因为股价都是一直上涨,不存在平仓或爆仓的风险。但是,在熊市里面,股价都是一路下跌,做股票质押的股东或投资者,都会面临质押股票被平仓的风险,导致质押股票卖出,还款给券商或金融机构。
如何测算股票质押平仓线?
其实,不需要通过系统进行查询,而是自己可以掌握股票质押平仓线的测算公式,这样能够做到实时掌握股票的质押风险点。
举个例子,某股票的股价是10元,如果手中有10万股,股票市值100万元,将1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券商进行融资,假如融资50万元。那么,这笔股票质押的平仓线就是,用100万元除以50万元,质押品的比率是200%。如果质押品比率跌到150%的时候,也就是意味10元的股票跌到7.5元,这个比率就是股票质押的平仓线,不追加质押物或保证金,质押的股票就将被卖出。
这里不建议散户去做股票质押的融资,这是一件风险很大的事情,巴菲特告诉我们,炒股千万不能借钱。股价的波动,非常随机,股票也是具有很大风险的投资,融资和借钱就会将风险放大,那赔钱的可能也会放大。
㈤ 股票质押与股权质押有什么区别
你好,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票质押,英文是pledgeofshares,是一种和减持股份一样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
㈥ 股票质押业务计算
一般通行做法公允价为 MIN{收盘价,20日均价}--->15元
费用分为:经手费、质押登记费
经手费:100元/笔
质押登记费: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500万×0.001+1500万×0.0001=6500元
初始成交金额=2000万×15元×0.4=1.2亿
实际到帐=1.2亿元-6500-100
购回金额=初始成交金额+利息
难点我都讲了,剩下自己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