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么应对股票减持
大家买股票前多看十大流通股东,有一类股的减持风险是最大的,就是如果看到十大流通股东里面有一家或者好几家投资公司手上有大量筹码,(这类什么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均为原始解禁的)这类股股价一拉,减持风险极大,什么华自科技 ,思路视觉,永和智控 ………等等都是这样的,不一一列举,原理也很简单,这类投资公司之类的兑现的需求是最强烈的,他们成本低,专业做投资,资金有回笼需求。所以以后大家警惕了,不相信的可以回头找找近期减持的是不是大都是这样的。
2. 股票高管减持,操作失误却买入了什么意思
一只股票的高管要减持卖出时,结果在操作中失误却买入了,还能什么意思,那就是粗枝大叶、稀里糊涂呗!
3. 股东减持对散户有什么影响吗
你好,来大小非减持对股源市的影响:
通常来说大小非减持股价会下跌,因为会增加大量卖盘打压股价,大小非减持股票之所以会对整个股市产生影响主要还是因为大小非的持股占比太高了,每年解禁出来的限售股按照当时股价的市值计算的话资金面都达到了好几千亿元的,这么多的资金解禁之后如果持股股东将解禁股票进行全部抛售的话,对如今的股市行情来说是致命性的打击,会掏空股市现有资金,让股民血本无归。
比如说2019年大小非减持只是减持15%的话,那么就会从现有股市中抽走5467亿元的资金,如果减持30%的话就是从股市抽走数以万亿元的资金了。上述情况还是在大小非不完全减持的情况下来计算的,如果大小非将手中解禁的股票,进行完全减持套现操作的话,整个股市会面临断崖式下跌的资金压力。
有相当部分的股票是已经全流通的,比如说三一重工,投资这样的股票就不会面临减持的压力,刚上市不久的新股也没有大小非减持之忧,大小非要减持的话也是三年后的事。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4. 股票减持的原则
选择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适当减持国有股,应在不影响国家的控制权为前提,在这个总的原则指导下,专家们普遍认为,作为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长期改革措施和调控手段,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全面发展。国有股的减持,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证券市场中证券与资金的供需状况,对证券市场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证券市场的支持。因此,国有股减持的首要原则是必须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全面发展。
2、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积极稳妥地实现退出目标。针对国有资本退出的基本原则,在改革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中适时、适量地减持国有股,使其在逐步退出过程中可以从国有资产的增值中获得最大的转让收入。同时,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既要防止各种非法手段,合谋侵吞或转移国有资产,又要防止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蓄意制造新一轮市场“圈钱运动”,扰乱金融秩序,进行非法交易,坑害广大股民,从而败坏交易信誉和市场声誉。
3、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整体控制力及资源的配置效率。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国有经济在结构和布局上存在缺陷,导致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资源配置效率极为低下。因此,减持国有股必须要与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加快国有企业战线重组步伐,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控制力及资源的配置效率。
4、有利于国有企业调整财务结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投融资体制以及“拨改贷”改革的影响,国有企业普遍负债率过高、财务结构不合理,并成为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企业中许多具有良好投资回报的项目,由于过高的负债率、导致投产之日就是亏损之时,减持国有股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财务结构调整的迫切要求,要与降低国有控股企业的负债水平,提高其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结合起来。
5、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国家独资的产业,建立起面向全球性竞争的企业战略联盟。长期以来,中国大多数关系国民生计的基础产业,如通讯、金融、电力、铁路、公路、航空、石化等基本只是国家独资经营,其他社会资本被排除在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快速发展的这些产业将进一步面临投资瓶颈,继续由国家单独承担明显力不从心,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这些产业对外资开放迫在眉睫。因而,减持国有股要有利于尽快地吸引更多的其他国内社会投资者进入这些领域,通过股权多样化来共同建立起面向全球性竞争的企业战略联盟。
6、有利于建立起一种长期的经济政策调控手段,不断积累调控经验。国有股不但可以减持,而且可吸纳,有进有出,这并不是一项在特殊时期内暂时的应争性改革措施,而是要作为一种调控经济的政策手段加以长期使用,是关系到搞活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好国有经济布局的大事。国有股减持必然会涉及到证券市场的波动,也意味着国有资产存在形态转变和运行空间的转移,影响面甚广,要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预先要有相应的对策和防范措施,还要注意其他改革与发展措施相配合,避免单打独进。
7、适应于法律规范的建设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减持方法上不拘一格。减持国有股,可以从存量和增理两个方向上进行。也就是说,国有股减持不仅可以表现为国有股总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反映为国有股相对比例的降低。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和资本市场发育状况,减持国有股可以采取的一般方法有:直接注销部分国有股份、国有股份回购、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和债权、直接出售国有股、增发社会流通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引进战略投资等等。
5. 国有股减持是如何操作的
国有股减持七类方案评析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股减持政策措施以来,这一问题一直受到中国证券市场极大关注,屡屡成为引发股市大起大落的缘由,而设计切实可行的减持方法已成为管理层思虑、理论界研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先后两次出台试点方案,进行了积极探索;社会各界更提出了大量政策建议和方案设想。如,自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以来,在短短20天时间内就征集到建议和提案四千余件,公众关切之心由此可见一斑。广泛的社会参与一方面表明国有股减持是关系国家、公司和投资者各方利益的大事,其稳妥解决将影响甚至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也说明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设计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为各方认同的减持操作办法具有相当难度。为此,有必要先行明确国有股减持操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取得公认的分析评价不同减持方案优劣的依据和标准,以便在此基础上形成为各方广泛认同的减持办法。
一、公平与效率: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基本原则
从近年来讨论的情况看,人们谈论较多的减持操作原则包括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减持方式多样化、减持定价市场化,等等。这些原则当然都是不错的,但问题在于,强调的减持原则过多反倒会顾此失彼,失去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笔者以为,从可操作性上考虑,可将上述原则简化为公平与效率这一基本原则。国有股减持涉及当事各方切身利益,公平原则是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公平”在经济学中虽然颇有争议,但它终究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在国有股减持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市场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损益上,它的最低要求是,国有股减持不应当仅使其中某一方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损,其较高要求则是实现各方多赢。“效率”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效率指对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合理配置。效率原则体现在国有股减持操作上,就是要求所选择的减持办法应简便易行,能够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完成预定的减持目标。因为很显然,国有股减持目标完成的程度与时间长短,同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乃至国民经济整体效率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尽早完成预定减持目标便是效率原则的第一要求。因此,如果一种减持办法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那么它一定是保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双方权益的,因而它也必定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当前和长远发展,并能够极大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效率;而强调多样化减持方式和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也旨在通过多种减持方式结合和市场机制在定价中的作用,实现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公平和效率,可见公平与效率原则是可以涵盖上述各项原则的。从深层次上讲,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产生、发展与完善之本,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因而是公认的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基本准则,它完全可以也应当作为评价和判定不同减持办法优劣的基本原则。
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本文对不同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了分析评价。其所用资料来源于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汇总整理结果,并基本上依照证监会对这些方案所进行的七个类别的划分。
二.从公平与效率视角看有关减持方案的缺陷
1.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即在对国有股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有股缩股或对流通股扩股的方法,使得国有股成本与流通股价格相接近,从而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实现国有股上市流通。由于缩股或扩股改变了公司股权结构,故称此种方案为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力图先行解决国有股与流通股的“同股同价”问题,以便实现两者的“同股同权”,使国有股具备上市流通资格;同时股权调整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缩股流通”是该类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建议。所谓缩股流通,即按照某一比例(如按照公司成立时国有净资产折股价格与股票发行价格的比例)合并国有股份,使合并后的国有股在二级市场流通(减持)。缩股流通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操作上难度大——上市公司大多进行过增资配股,这给计算两种价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难;如果公司进行过分红派息或送股,则上述计算将更加繁难。缩股流通的第二个问题是缩股以后上市操作的问题,可以预料的是,缩股以后的国有股成本依然会与股票市价存在较大差异,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到问题的起点——寻求适宜的国有股上市操作办法。可见,“缩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显缺憾。扩股方案即按照国有股评估值与流通股市价的比例,对流通股东实施送股,送股后国有股可在二级市场流通。显然,扩股同样面临缩股时所遇到的计算上的难题,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样不具有可行性。
2.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指国有股先在A股以外的市场如专门建立的法人股市场、原有的NET和STAQ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等进行交易和减持,经一段时期后最终实现这些市场与A股市场并轨。以第二市场作为国有股减持的过渡市场,可以减少对A股市场的冲击,有利于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逐步平稳上市,也有助于规范公司产权转让行为。但开辟第二市场也存在明显不足:(1)减持期将旷日持久,不符合效率性要求,A、B股市场合并遥遥无期就是明证;(2)建立第二市场可能产生另类问题,比如诱发企业股票投机炒作等,这在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已见端倪。一个B股市场业已给中国股市带来了诸多后遗症,开辟第二市场的建议理应慎重加以对待。
3.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以统一规定的某一时日的公司股票市价,加上一定“加价幅度”(50%或50%以上)后作为国有股的“流通底价”,俟该股票市价升至“流通底价”之上时,国有股即可上市流通。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可以在国有股减持中实现各方多赢,但其可操作性可能较差:(1)很明显,相当数量公司的股票市价的较长时期甚至永远不会达到预设的“流通底价”之上,于是这些公司的国有股减持之日就将“可望而不可及”。(2)此种减持方式无疑给高抛低吸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它会助长股市投机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可见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不能满足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
4.基金类方案。在香港特区政府采用盈富基金模式成功减持“官股”经验的启发下,许多人推崇以基金方式减持国有股的方案。所谓基金方式即所减持的国有股先由基金承接,基金视市场状况逐步实现其上市流通。基金类方案的优点在于将国有股减持的行政式运作转变为市场式运作,通过国有股长期渐进上市分散减持的负面影响,且基金持股也有助于公司法人整理结构完善,但该方式的致命缺陷是有悖于公平原则:如果基金是面向社会发售的,那么如何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保护流通股东利益自然谈不上公平;如果基金是面向流通股东发售的,也存在国有股减持结构与流通股东持仓结构不一致的问题,这种不一致必定造成流通股东损益不均等并诱发投机套利行为。香港“官股”与国有股有诸多本质差异,盈富指数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共同投资基金,照搬盈富基金模式减持国有股实非明智之举。
5.其他类方案。在其他类方案中,资产证券化和将国有股划拨给社会保障基金两种方式虽然具体操作不同,但它们都与基金类方案类似,其通病也皆在于不能有效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满足公平原则要求的方案肯定不具有可行性。
三、国有股配售方案的优点与不足
配售是1999年国有股减持试点提出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国有股东按一定比例和价格将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给流通股东,转让后的国有股可以上市流通。1999年试点虽然受到批评,但事实上,人们批评的并不是配售这种方式本身,而是国有股持股单位“钻”试点方案中某些规定不严密的“空子”的行为。从最初的反映来看,不但各界人士对该方案一致给予好评,而且10家减持预选公司股票价格均有较大涨幅,这说明1999年方案还是颇受欢迎的。该方案提出的在每股净资产值与10倍市盈率之间确定减持价格的思路是可取的,采取向流通股东配售的方式减持国有股更是一项有意义的创新。从公平方面来看,该方案不只有效保护了流通股东的利益,国家更是最大的赢家——既能够达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又可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维护了股市稳定发展,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了更大市场空间,又增加了政府税收——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了多赢局面。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减持的差价收益由流通股东享有,排除了“局外人”投机套利的可能性,这有助于增强股民投资信心,也弱化了减持所带来的股市波动。从效率方面看,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若按照1∶1左右的比例进行配售,则不但减持目标可以一步到位,而且能够使虚高的市盈率下降至合理水平,有利于降解潜在风险,增强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和效率。可见,配售不失为减持国有股可行的方式。
在笔者看来,1999年配售方案主要有两点不足:
1.以10倍市盈率确定减持的价格上限缺乏科学性。(1)采用市盈率指标作为定价标准有很大局限——市盈率属于静态指标,以其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具有一定滞后性;并且市盈率水平依不同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特性(如股本规模结构)差异较大,以同一市盈率倍数为价格上限显属不合理。(2)对于基本面良好的公司来说,相对于我国股市较高的市盈率水平,以10倍市盈率作为减持最高限价明显偏低。应当认识,在国有股减持中,高定价固然是不公道,而一味强调低定价也并非可取。低定价不仅减少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对国有股东(国家)不公平,而且极有可能引发投国有股减持之机的风潮,最终对股市健康发展不利,对广大股民不利。笔者以为,国有股减持定价应当参照股票市价来进行,因为股票市价在相当程度上包含了公司股本规模结构、行业属性等方面的信息,因而结合市价水平定价必定优于按照市盈率定价。若根据基本面将上市公司划分为好、中、差三类,则以净资产值定价大体上适合于“中”公司,“好”公司应当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向上浮动定价,最高者可以达到市价的1/2。而对于“差”公司,它们原本就不应当向社会公众减持国有股,因为这些公司不符合中央提出的“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的条件要求。这些公司面临的任务是寻求其他可行方式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实现公司经营机制转换。
2.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对流通股东将产生资金压力,这可能成为实施配售减持的制约因素。这一问题恰可以采取权证类方案的认股权证的办法来解决。认股权证的基本思路是,按国有股减持比例向公司流通股东发行认股权证,权证持有者享有按预定减持价格认购国有股的权利。认股权证发行后可以上市流通,这样,资金短绌的流通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认股权证的收益来补偿国有股上市带来的损失,而无需实际执行认股权。同时,由于认股权证延迟了国有股认购的执行期限,又可以减缓国有股变现对市场资金需求的压力。由此看来,若能对1999年方案进行上述改进,则由配售+认股权证组合而成的减持方式,当属减持国有股的最佳方案。
四、配售为主、多方(式)结合,促进国有股减持顺利发展
由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不同、股本规模与结构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营业绩上的差别,国有股减持在方式上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笔者认为,除上述配售+认股权证方式外,可选择的其他减持方式主要有:
1.对于因经营业绩和成长性较差而不便进行配售的公司,宜采用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减持国有股。场外协议转让是国有股交易的最早形式,它具有交易成本较低、易于操作等优点;而以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宜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前所述,绩差公司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恰好利于矫正“一股独大”状况,发挥公司产权多元化的优势,所以,对绩差公司而言,向法人投资者转让国有股权是优于向缺乏监督积极性的社会公众减持的。同时,不准许绩差公司“享受”配售政策,是对其经营管理不善的一种“处罚”,对上市公司具有激励鞭策作用,也是对公众投资者的有效保护。
2.对业绩优良、现金流充足的公司,可以采用回购、股转债等方式减持国有股。以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有成功的先例,符合条件的公司应继续采用;将国有股权转换为债权,以公司经营盈余逐年偿还债务,同样能够实现国有股的逐步淡出,这些可以作为国有股减持的辅助方式。
3.在公司股票首发时,按发行价格出售部分国有股也是一种可选择方式。上市公司股票首发和增发时的情况不同,首发时不存在公司流通股东这一利益主体,所有投资人都在约束条件相同的状况下自主决策。由于拟上市公司已经对公司的基本面包括国有股减持情况进行了公开披露,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投资决策——那些认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过高而缺少投资价值的潜在投资者可以放弃申购,而愿意在该价位认购的人必定认为他的投资是有利可图的——市场供求机制最终将形成均衡价格,均衡价格当然是公平的价格。所以,在上市公司股票首发时,以发行价格减持部分国有股也是完全可行的。
综上所述,按照公平和效率的评价原则,向二级市场配售国有股最具优越性。国有股减持应当以配售+认股权证为基本方式,辅之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平而有效率减持办法对于解决长期困扰中国股市的国有股问题,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6. 股票减持:一般的企业是如何进行操作来出售手中的“小非”呢
“小非”的出售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只要过个限制期就可以出售,其实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中小古董.
但如果限制期已到,又正逢熊市,那股票下跌的幅度就会加大.所以这也正是政府头疼的地方.最近政府正在完善相关规定.
7. 股票实际操作人减持股份什么意思
就是缺资金要套现啊
8. 股票减持的途径
国务院体改办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国家减持国有股主要有五种途径。
1、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其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减持股既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又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
2、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由于在早期上市公司国有持股比例普遍较高,回购的余地很大,回购国有股一般不会使国有股东丧失控制权。同时,回购国有股可以使投资者从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价中获利,对国有股东来说,转让也使其盘活了手中无法变现资产,取得了现实的收益,又不会对市场产生过大的资金压力。
3、缩股流通。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拟出信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式公司,可以将股份合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4、拍卖。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取拍卖形式,其实拍卖也可以作为国有股减的途径之一。对于国家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价将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可设定一个不低于将资产的起价,国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
5、股权转债权。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另外,中国改革研究会会长杨齐贤表示,国有股减持不要局限于一种途径,可以采取几种办法分别试点,探求出减持的最佳途径。为减轻国有股减持的包袱,可考虑对新上市的A股公司实现全部流通。吸引外资由购国有股,将国有资产对外资开放。国有股的减持应法制化,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损作。财政部研究所有关专家则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应尽快根据不同产业确定出不同类企业的减持比例。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也曾表示过,中国可考虑成立类似香港的盈富基金,建立一支大型基金来解决国有股的问题。
应该看到,减持的方法虽不少,但各有优劣利弊,有的本身还不够成熟,有的市场条件还不允许,有的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或其他配套政策措施作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在特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这些方法既可以分别单独使用,一些方法也可以同时采用或组合采用,还可以考虑在不同时段运用不同方法。因此,必须结合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条件,采取稳妥推动、循序渐进的方针,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应当从局部试点着手,取得经验,获得成效后再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