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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组织方式变革论文

发布时间:2021-09-18 21:23:22

㈠ 《证券交易》论文能给个么

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论文摘要
证券是经济社会的一种价值符号。证券市场是调节社会经济需求的一个场所,它集聚社会资金进行资源再分配。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合理地利用证券市场筹措资金,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操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都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本文对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进行了研究,对证券上市阶段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和违法特征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证券上市,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监管,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结束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即赋予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资格。证券交易是指相对依法发行、上市的证券友证券交易所为主的法定场所进行买卖的活动。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在我国,目前上市与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债券)三种。从市值和市场份额角度相比较,股票是市场上的核心证券,基金与债券的比重甚低。与此相对应,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
一、 我国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股票经批准已懊社会公开改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最近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 上,我国也实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上市申请经核准 后,发行人再向证监 会提交核准文件 。证券交易所收到 文件 后与发行人签订上市协议,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发行人需要按规定格式和内容披露上市公告书。在实践中,股票发行核准上市与核准基本上是实行“直通车”制。只有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才会被核准,股票发行成功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内均会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由交易 所认可的一至二个机构推荐上市推荐书。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 对境内公司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基金、债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
我国对证券交易的主要规定集中于《证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对象上,只有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等才能进行交易。在交易场所上,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柜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贯彻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交易的主体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 股票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至上述文件公开 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对大股东的约束上,规定了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的报告义务并禁止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的现货交易,不允许期货交易;只允许证券的足额保证金交易,不允许融资或融券的信用交易。为保障证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场原则,为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规定了一语道破交易的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挪用公款买 卖证券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 证券上市中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实行的是“直通车”制,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履行上市资格。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 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 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 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 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 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三) 申请上市过程中的行贿、受贿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上市资格一起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特别是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等手段。而与审批、推荐上市资格有关的领导人员也利用权力收受或索取贿赂,构成了我国股票上市环节较严重的行贿、受贿链条。
(四) 违法境外上市
从证券市场建立起,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 管理部门陆续颁布规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要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续。但有引起企业负责人,出于利益考虑,无视各种规定

部分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未经批准或核准,擅自将境内企业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企业拿到境外上市。中国证监 会于1996年3月19日发出 通报,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制工作,带头我国改革 开放的形象,必须有组织、在步骤地进行中国企业(包括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须 报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个别不负责的中介机构要进行纪律处分。
三、 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违法行为
(一) 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
在交易对象上,《证券法》30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 卖的证券必须 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二) 违反转让期限的规定买卖证券
我国对特种方式取得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证券的转让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在该限期内该种证券不得转让。如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取得的股票有一部分必须 在3 个月的禁 售期,战略投资者的禁售期在6 个月以上。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因配股、转增所得的增量股票在其任期内不得出售。以前的公司职工必须在公众股份上市后3年才能出售等 等,若违反上述限期规定而出售股票,即为违法。由于 现在沪、深交易 所先进的交易系统和电脑设备,交易所已对转让禁止期限内的部分股票作了技术上的禁售措施,有关机构及其个人在客观上无法在禁售期内转让该部分股票,使得目前这类违法行为发生得很少。
(三)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
为防范证券市场监管者、组织者利用职务的便利及其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也为了防范市场监管者、组织者的监管职责与直接从事股票交易的营利目的相冲突,《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结算机构、一语道破公司做作业 人员及其法律 和行政法规禁止参与 股票交易的其他 人员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法律法规只是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股票交易,而不禁止其从事债券、基金的交易,这主要是因为债券、基金相对于股票而言,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投机价值低,实际参与人员少,没有必要禁止性规定。

(四) 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 所的场 内交易而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而不允许场外交易。由于我国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允许一部分企业定向募集股份并在公司职工内部募集职工股,再加上监管制度不完善,沪、深股市上市速度慢、容量小等 因素,各地为解决决定 向募集股份的流通问题,出现了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场所的场外 交易模式,又称为“一级半市场”。各地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股票场外交易一度非常红火,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完全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模式。由于场外交易监管上的难度及缺乏法律保障,各地的场外 交易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受侵害非常普遍,积累了巨大的风险。中国证监 会自1998年起根据国务院的安排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 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等 文件 对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了清理、取缔,对违法从事场外 交易的机构作了处罚。如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到1998年6月利用其开设的多个产权账户,由集团证券部证券管理科科长负责,投入7000余万元资金参与 股权交易,进行买入卖出股票活动,结果亏损1095万元,被 中国证监会查实后与该 公司的其他 违法行为一并于1999年9月9日受到处罚。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时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基本清理完毕,大规模的证券场外 交易已不存在。但小规模的、较隐蔽的场外 交易市场仍然在各地存在,如成都的冻青树市场。香港创业板上市和国内高新技术板成为热门话题之时,各地出现了一些利用创业板上市进行场外交易,欺骗一般社会公众的案件。
(五) 从事证券期货交易
根据成效时间和交割时间 是否同步,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现货交易就是证券买卖成效后即时办理券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当然,此处的即时并不等于立即,而是“T+N日”,“T”是英文“TRADE”的缩写,即交易的意思;N代表交易成效后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交割 日期,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的日期 。我国目前对A股、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的是“T+1”制度,要在成交的次日办理交割。而期货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时期相分离,买卖双方先签订合同,就证券买卖的数量、价格和交割日期达成协议,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履行券款交割义务。在签订合同后、交割日前,卖方无需音乐会证券,买 方无需音乐会款项。证券期货的实质也是保证金交易,兼具放大财务杠杆,扩大风险规模的双重作用,证券期货交易在成熟的证券市场是合法的交易方式。
(六)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交易活动
融资 是指证券公司借钱、透支给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将证券出借给予客户,由客户卖出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买入该种证券并归还证券公司的行为。融资 与融券对客户来说由于 增加了资金或证券,增加了财务杠杆,在投资判断准确时可增加盈利程度,但在投资判断错误时也会大大增加亏损的程度。融资或融券对证券公司 而言,各有利害,其利有三,一是吸引客户,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二是增加交易量,其佣金收也相应地增加;三是通过融资或融券能向客户收取较高的利息收。其害主要表现 为当投资者亏损 时,有可能无法实际偿还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证券,从而给证券带来损失,并且在实践中,客户与证券公司因融资而发生 的纠纷也甚 多。我国考虑到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 或融券活动的巨大风险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一直禁止融资 或融券交易。根据 《证券法》规定,一语道破公司为客户融资 或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延迟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大股东不履行报告义务
大股东是指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 5%)的股东。不同的大股东由于实力不同、业务不同、社会影响不同,其变更对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因大股东的变更而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很大,对该股票的价格也会产生圈套影响。为了使公司及时了解自身大股东的变更情况,为了使中小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股东结构,为了证券监管机构便 于监管,也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变更之机,利用持股优势操纵市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该比例(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 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写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证券法》规定了该 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 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 报告之日 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报告。但在实践中,有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为了掩饰其操纵市场,不让公众知悉其炒作该 股的事实,在持股超过5%时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八)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账户分为法人账户和自然人账户两类。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账户”,《证券法》第74条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 中,禁止任何 法人以个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但有的法人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出于逃避税收、逃避监管、便于操纵股票价格等 各种目的,收购或借取众多公民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上市公司违法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法人、自然 人投资证券市场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市场行为,法律 无需要限制某类法人从事证券投资。但由于 我国公有制的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体制正处于转变时期,国有资产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若允许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自由地从事证券交易,势将国有资产置于危险境地,出现国有企业凭借其地位、关系、呼风唤雨,牟取暴利。
(十)上市公司违法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买回本公司股票是一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重大行为,必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否则副政委不能回购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对自己公司状况比较熟悉,能自如地制造题材,发布信息以配合股票的炒作,因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成功的把握很大,风险很小,从而违法大量买卖本公司股票,以谋取暴利。
四、 证券交易中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

参考文献
1、黄兴旺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与防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樊崇义主编,《刑事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行本
4、中国证监会《关于建设部查处基翔公司违规进行境外上市活动的通报》1996年3月19日
5、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等 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 的处罚决定》1999年9月9日

㈡ 金融衍生研究的论文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工具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金融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签订远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等交易形式的新兴金融工具。
1、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3号》的定义:衍生工具是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和约:
(1)具有①一个或多个基础变量;②一个或多个名义金额或支付额度。具有专门条款规定结算金额,某些情况下要说明是否需要结算.
(2)不许要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因素变动具有类似反应的的其他类型合约相比,要求较少的净投资。
(3)合约条款要求或允许净额结算,可以通过外在与合约的方式,方便地结清头寸,或者允许交割某种资产使得接受方头寸与净额结算无显著差异。
2、《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定义:衍生工具是指有以下特征的工具: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净投资。
(3)在未来日期结算。
2005年我国财政部《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基本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对衍生品和嵌入式衍生品的定义,并明确规定,金融衍生品全部归类为“交易型金融资产或负债”,其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计算,形成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1、跨期性:首先是对价格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某一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涉及到金融资产的跨期转移
2、杠杆性: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就可以签订大额员期合约或互换不同金融工具。例如期货交易保证金为合约金额 5% ,则可以控制 20 倍于所投资金额合约资产,实现以小博大。
3、联动性:指金融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
4、不确定性和高风险:①易双方违约的信用风险、②资产或指数价格变动的市场风险、③缺乏交易对手而不能平仓或变现的流动性风险、④交易对手无法按时付款或交割可能带来的结算风险、⑤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或控制失灵的运作风险、⑥违约而成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新)
(一)按照产品形态和交易场所分类:
1、内置性衍生工具: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也称主合同)中的金融衍生工具,该衍生工具是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按照特定的利率、金融工具的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发生调整,例如目前公司债券条款中可能包含赎回条款、返售条款、转股条款、重设条款等等。
2、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指在有组织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权产品,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3、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二)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股权类产品金融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其他衍生工具(管理政治风险的政治期货、气温变化的天气期货、管理巨灾风险的巨灾衍生产品等)
(三)按照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分类:金融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
1、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避险
2、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进一步推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1)取消对存款利率的最高限额,逐步实现利率自由化
(2)打破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地域和业务种类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互相自由渗透,鼓励银行综合化的发展;
(3)放松外汇管制
(4)开放各类金融市场,放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
3、金融机构的利润驱动是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4、新技术革命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与手段。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新发展
1、风险管理型创新。
2、增强流动型创新
3、信用创造型创新
4、股权创造型创新
第二节 金融远期、期货与互换
一、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
(一)现货交易:“一手钱一手货”
(二)远期交易
(三)期货交易
二、金融远期合约与远期合约市场:
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是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经过协商,按约定的价格(称为远期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底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的合约)
(一)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二)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三)远期利率协议
(四)远期汇率协议
三、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期货市场
(一)金融期货的定义和特征
1、金融期货定义:首先了解期货交易: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涉及的一种对指定的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交收时间和交收地点都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化协议书;以各种金融商品(外汇、债券、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交易方式。
2、金融期货的基本特征
(1)交易对象不同:现货交易的是有具体形态的金融商品,是代表一定所有权或债权的金融商品;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金融期货合约
(2)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为了获得价值或收益权,为了筹集资金或寻找投资机会;而期货交易是为了套期保值,为不愿意承担价格风险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稳定成本、保住利润的条件。
(3)交易价格的含义不同: 金融现货交易价格是通过公开竞价、某一时点上的均衡价格,金融期货交易虽然是在交易过程中形成,但是它是对未来价格的预期
(4)交易方式不同。金融工具的现货交易要求在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与金融工具的全额交割,成熟的市场也会实行保证金制度,但所涉及资金或证券的缺口由经纪商借给交易者,要收取相应利息。期货交易则实行保证金制度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并不需要在交易的时候拥有或借入全部的资金或基础金融工具。
(5)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转让;对冲结算
3、金融期货与普通远期交易之间的区别:
(1)交易场所和交易组织形式不同
(2)交易的监管制度不同
(3)金融期货交易是标准化交易
(4)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导致违约风险
(二)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
1、集中交易制度
2、标准化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5、限仓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
(三)金融期货的种类:
1、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产生的背景:为防范外汇汇率风险而产生(外汇市场汇率的不确定性)( 1970 年代初)
外汇汇率风险的种类:
商业性外汇风险是在国际贸易中因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金融性外汇风险包括债权债务风险(国际借贷中因汇率变动)和储备风险(外汇储备的汇率风险)
2、利率期货
其基础资产是一定数量的与利率有关的某种金融工具,主要是各类股定收益的金融工具,主要是为了规避利率风险而产生的。
(1) 债券期货:以国债期货为主的债券期货市各主要交易所最重要的利率期货品种。
(2) 主要参考利率期货:libor、hibor
(3) 股权类期货
①股指期货 :最早产生于 1982 年美国堪萨斯农产品交易所的股值期货交易 ,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和交易对象进行交易,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合约的价值以股票价格指数值乘以一个固定的金额来计算 ;出现的股指期货情况: CME 推出的标准普尔 500 种股票价格综合指数期货、 NSE 推出的综合指数期货,堪萨斯农产品交易所推出的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 1983 年悉尼期货交易所推出股值期货; 1984 年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的金融时报 100 种股值期货;香港恒生价格指数期货
②单只股票期货:以单只股票作为基础工具的期货,买卖双方约定,以约定的价格在合约到期日买卖规定数量的股票。
③股票组合期货:
(四)金融期货的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 :是通过在现货市场于期货市场同时作出相反的交易方式 。
(1)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
(2)套期保值的基本作法
2、价格发现功能 :在公开股票高效竞争的环境种通过集中竞价形成期货价格的功能期货价格具有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因为将众多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集中在交易场内,通过公开竞价集中形成一个统一的交易价格
3、投机功能
4、套利功能
金融期货的集中交易制度
交易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所的职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制定标准化期货合约;制定交易的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过程;控制市场风险;提供交易信息;监督和组织期货交易
交易所采取会员制。非会员只能通过委托会员经纪商交易
撮合成交方式:
做市商方式:报价驱动方式,交易者接受报价
竞价方式:指令驱动方式,通过撮合中心直接匹配撮合
金融期货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期货合约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向市场公布
合约包括的内容:品种、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限价、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点与方式,变量是标的商品的交易价格
设计是为了方便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避免实物交割,达到保值和获利的目的。
大约 2% 左右的期货合约需要进行最终交割
金融期货的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
设立保证金制度是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提高效率
初始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
保证金水平:由结算所规定,水平一般在 5-10% ,但最低为 1% ,最高达到 18%
保证金水平体现杠杆作用
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所
由独立的结算所作为清算机构,采取会员制
结算所职责:确定并公布每日结算价及最后结算价;负责收取和管理保证金;负责对成交的合约进行逐日清算;对结算所会员的帐户进行调整平衡;监督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以及公布交易数据等信息
无负债结算制度
又称逐日盯市制度,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最后 1 分钟或几分钟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成交价进行对照,计算浮动盈亏,进行随时清市。
以一个交易日为最长结算周期,并对所有帐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计算,要求所有交易盈亏及时结算,能够及时调整保证金帐户,控制市场风险。
结算所的角色
所有交易登载在结算所帐户上,成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充当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在合约对冲或到期平仓时负责清算盈亏
交易所成为所有和约的履约担保者,承担所有的信用风险,省去交易者对交易双方财力、资信情况的审查。
金融期货的限仓制度
定义:为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形式:根据保证金数量规定持仓限额、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和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
限仓原则:近期严于远期、套期保值与投机区别对待;机构与散户区别对待、总量限仓与比例限仓相结合、相反方向头寸不可抵消等
金融期货的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的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的交易风险状况
大户报告制度是限仓制度的前一道屏障
(五)金融期货的理论价格和影响因素
1、金融期货的理论价格:
购买现货并持有的机会成本=买价(当前现货价格)+持有期的资金利息-持现货金融工具获得的利
息或红利以及在投资收益
购买现货并持有的机会成本=买价(当前期货价格)
2、影响金融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1)现货价格
(2)要求收益率或贴现率
(3)时间长短
(4)现货金融工具的付息状况
(5)交割选择权
四、金融互换交易
互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定期交换现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为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股权互换、信用互换等
第三节 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形式 。期权交易是买入者在向卖出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后,获得了能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权力,核心是一种权力,是否履行由买入者根据收益大小衡量
期权交易是一种单方面的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通过支付期权费拥有这种权力,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在收取了期权费后,必须按合约履行承诺
(二)金融期权的特征:最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
(三)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3、履约保证不同。
4、现金流转不同
5、盈亏特点不同。
6、套期保值的作用和效果不同。
二、金融期权的分类
(一)选择权的性质:买入期权 - 看涨期权,卖出期权 - 看跌期权
(二)履约时间不同分为:欧式期权、美式期权和修正的美式期权
(三)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不同:股票期权、股指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 。
三、金融期权的功能: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
四、金融期权的理论价格及其影响
(一)金融期权的内在价值
履约价值,期权合约本身具有的价值,即买方执行期权能获得的收益。 内在价值的大小取决于期权协定价格与标的物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协定价格是期权买卖双方在期权成交时约定执行买卖标的物的价格。
依据协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期权可以分为实值期权、虚值期权和平价期权
以 Evt 表示内在价值, s 表示市场价格, x 表示协议价格, m 交易单位,则
看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若 S>X ,则 Evt= ( s- x).m ,否则为 0 。
看跌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若 S<X ,则 Evt= ( s- x).m ,否则为 0 。
(二)金融期权的时间价值
外在价值,期权买方购买期权实际上支付的价格超过内在价值的部分价值 ,期权买方之所以愿意支付较高的额外费用,是希望标的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内在价值增加
间接计算:用实际价格减去内在价值
(三)影响金融期权价格的因素
1、协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价格关系决定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 价格差距越大,则时间价值越小
2、权利期间,即期权剩余的有效时间,期权成交日到期权到期日的时间。期权期间越长,期权价格越高
3、利率。短期利率变动影响期权价格。关系复杂
4、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性。
5、基础资产的收益。标的资产收益率越高,看涨期权的价格越低,而看跌期权的价格越高。
五、权证(新)
定义: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其间内或特定日期内,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一)权证的分类:
1、按基础资产分类:股权、债券以及其它类权证
2、按基础资产的来源:认股权证、备兑权证
3、按持有人权利划分:认购权证、认沽权证
4、按行权的时间分类:美式权证、欧时权证、百慕大式权证
5、按全权证的内在价值分类:平价权证、价内权证和价外权证
(二) 权证的要素
1、权证的类别
2、标的
3、行权价格
4、存续时间
5、行权日期
6、行权结算方式
7、行权比例
(三)权证的发行、上市与交易
1、权证的发行
(1)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的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2)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2、权证的上市与交易 T+0回转交易
六、 可转换证券
(一)可转换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
1、定义: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其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是长期的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
2、分类: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票
发行者的意义:节约发行费用(债券的利率或优先股的股息率可以低于同类信用债券),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吸引机构投资者(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准投资普通股票,但可转换证券属于债券或者优先股票,目前我国没有可转化优先股)
投资者的意义:在一定范围内规避风险但又不回避收益的选择权
3、可转换证券特征
(1)是附有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
(2)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持有人具有是否转换的权利;发行人具有是否赎回的权利
(二)可转换证券的要素
1、有效期限、转换期限、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有效期限:债券发行之日至偿清本息之日的时间
转换期限:转换起始日至结束日。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的最短期限为 3 年,最长为 5 年,发行后 6 个月可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2、票面利率或股息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转换优先股息率)是指可转债券作为一种债券的的票面年利率(或优先股息率),利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
3、转换比例、转换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转换比例 * 转换价格 = 可转换证券面值
4、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赎回是发行人提前赎买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券。前提往往是公司股票价格连续高于转股价格一定幅度
回售是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可转债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卖给发行人
5、转换价格修正条款:由于公司送股等原因导致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需要调整转化价格
(三)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和价格
1、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
2、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
投资价值:公式和实际计算
理论价值:只有当股票价格上涨至债券的转换价值大于债券的理论价值时,投资者才会行使转换权
3、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格:当市场价格=理论价格(转换平价); 当市场价格>理论价格(转换升水);当市场价格<理论价格(转换贴水)
第四节 其他衍生工具简介
一、存托凭证
(一)存托凭证定义
定义: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 - 股票或者债权 - 的可转让凭证
存托凭证涉及三个关键机构:存券银行、托管银行以及存券信托公司
形式: ADR-GDR-IDR ,其中, ADR 和 GDR 在法律、操作和管理上相同,区别在于营销方向;而 GDR 是一种或多种非美国货币计价,且以不记名方式发行
(二)美国存托凭证的有关业务机构
1、存券银行
首先,作为 ADR的发行人,在 ADR 的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托管银行。在基础证券解入托管帐户后向投资者发出 ADR ; ADR 被取消后,指令托管银行把基础证券重新投入当地市场。
其次,在ADR交易过程中, ADR 的注册和过户、安排存券信托公司保管和清算、通知托管银行变更、派发红利利息、代理行使权利
第三,存券银行为 ADR 持有者和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是存券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的银行,通常是存券银行在当地的分行、附属银行或者代理银行
职责:负责保管 ADR 所代表的基础证券;根据存券银行的指令领取红利或利息,用于再投资或汇回 ADR 发行国;向存券银行提供当地市场信息
3、中央存托公司:是美国的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负责 ADR 的保管和清算
(三)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
1、无担保的 ADR :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根据市场的需求发行,基础证券发行不参与,存券协议只规定存券银行与 ADR 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不存在
2、有担保的 ADR :由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存券银行发行。分为一、二、三级公开募集 ADR 和美国 144 规则下的私募 ADR 。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运作惯例,美国的相关法律对其有不同的要求。
一级有担保 ADR 可以向 SEC 申请豁免,不编制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而 144A 私募 ADR 不需要到 SEC 注册,可以在合格机构投资者范围内筹集资金。
(四)美国存托凭证优点:
1、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2、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3、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
(五)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交易
1、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步骤
①投资者指令经纪人购买 ADR
②经纪人指令基础证券所在地经纪人购买证券并将其解往存券银行在当地的托管银行
③经纪人在当地市场上购买
④存入当地的托管银行
⑤托管银行解入证券后通知美国的存券银行
⑥存券银行发出 ADR ,交给经纪人
⑦经纪人将 ADR 存入信托公司或投资者,同时向当地经纪人支付外汇
2、美国存托凭证ADR 的交易
(1)市场交易:美国市场的 ADR 持有者之间的买卖,在存券银行过户,在存券信托公司清算
(2)取消:国内无买家时,委托基础证券发行国的经纪人卖出
(六)存托凭证在中国的发展
1、我国公司发行的存托凭证
涵盖了三类:发一级存托凭证的有两类——一类是含B股的国内上市公司如氯碱化工、二纺机、深深房等
2004年前只有在香港上市的中华汽车发行过第二级存托凭证,其成为中国网络公司进入NASDAQ的主要形式。
发行三级存托凭证的公司均在我国香港交易所上市
2、我国公司发行存托凭证的阶段和行业特征
(1)1993---1995年 中国棋也在美国发行存托凭证
(2)1996---1998年 基础设施类存托凭证渐成主流
(3)2000---2001年 高科技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成功上市
(4)2002年以来,大型国企、民营企业
二、资产证券化和证券化产品
(一)定义: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的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的资产吃为基础发行证券。
(二)自产证券化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不动产证券化、应收帐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
2、按照证券化地域分类:境内自产证券化、离岸资产证券化
3、按证券化的属性不同:股权型资产证券化、债券型子产证券化、混合型子产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1、发起人。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的受托人
3、资产和资产存管机构
4、信用增级机构
5、信用评级机构
6、承销人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
(四)资产证券化流程与结构:P146图表
(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1、20世纪90年代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房地产证券化
2、2005年以来,建行和国家开发银行(P147页图表)试点:银行间的资产证券化
3、2005年12月21日,内地第一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广东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三、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
(一)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定义: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方法,将若干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相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
(二)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类别
1、按联结的金融基础产品分类:股权联结型产品(其收益与单只股票、股票组合或股票价格指数相联系)、利率联结型产品、汇率联结型产品、商品联结型产品。
2、按收益保障性分类:收益保证性和非收益保证性
3、按发行方式分类:公开募集的结构化产品和私募结构化产品
(三)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前景
衍生金融资产也叫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也就是通过创造金融工具来帮助金融机构管理者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这种工具就叫金融衍生工具。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远期合同、金融期货、期权和互换等。

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等。

㈢ (全球电子商务的兴起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论文谁有资料

中国利用电子商务促进对外贸易的策略

(一)电子商务在出口贸易中的效益体现

美商网总裁童家威在本届国际周“硅谷杰出华人论坛”上称,国内中小企业要做电子商务,目前最现实、最有效益的就是出口贸易。

在美国的许多商场超市,国内制造的产品比比皆是,但其价格却是国内价格的5至10倍,因为这是层层转手的结果。而电子商务可以避免这些环节。

目前互联网模式可分为三种,一种是内容模式,像雅虎、搜狐、新浪网等,以媒体的方式出现,以新闻信息为主要内容,又可提供娱乐、聊天之所,这类网站收入的来源是提高访问率以获取网上广告,属于“眼球经济”。应该说国内此类网站比美国落后了3~4年。第二种是社区模式,在国外已开始出现,比如关于“鞋”的网站,“钟表”的网站,满足网民的专类需求,这类网站目前国内还没有;第三种是整合模式。是针对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这种网站是为买家、卖家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整合平台。它使买卖双方在网上沟通、洽谈,同时为可能达成的贸易合同提供整套的一站式服务。

认为,整合模式在国内做产品外贸最有效,因为买家——外国商家上网,那么卖家——国内企业依靠这类电子商务网站就立刻可以做生意,从而实现企业与电子商务网站双赢。而如果电子商务立足于内贸,根据互联网相关调查,目前上网最多的是学生而非企业家和商家。

(二)开拓新的国际市场要求发展无纸贸易

开拓新的国际市场的途径比比皆是,唯独网络贸易成本低廉,发展迅猛,覆盖面广,是90年代兴起的一种国际贸易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单靠传统手段搞经营已经远远不够。上网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已被全球大公司认为是成本最低而效率最高的经营手段。面对蓬勃兴起的网络贸易,我国的外经贸企业正在抓住机遇,制定对策,积极参与。现在已有不少企业在网上建立了站点,通过网络获取市场信息,并把自己的产品介绍出去。但这远远不够,还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出发,设计网络贸易的环境和模式,调整企业管理模式、信息沟通方式,将网络贸易与企业现有的经营规模相结合,为企业创造一个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第一,利用网络贸易对国际生产领域产生的影响,发展有利于数字化产品的国际贸易,推动金融、保险、电讯、影视、音乐、信息咨询、程序设计、工程开发、旅游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根据订单来组织生产、管理零库存。第二,利用网络贸易对国际消费的影响,及时了解国际市场的需求,以最快的速度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同时广泛收集市场对产品的反馈,及早调整产品结构。第三,网络贸易在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还处于劣势。我国的信息网络产业虽在近几年有了很大发展,但离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些差距,因此,外经贸企业应急起直追,争取改变网络贸易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对于众多的中国外经贸企业,特别是近100万户的私营企业来说,网络贸易是企业开拓新的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因为中国正面对与世界经济多极化格局相对应的各种区域贸易网络,许多国家作为中国的贸易伙伴,90年代初就开始接收EDI方式的订单,如美国和欧盟大部分国家的海关则宣布,对于非EDI方式的报关请求推迟处理,或不再选择为贸易伙伴。可见,今后没有EDI就如同没有电话一样,没有EDI就不会有订单。为了加快我国全国外经贸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外经贸部于1996年2月成立了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1997年5月正式更名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并负责建设、运营及管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IBM公司与中软赛博公司联合开发的中国第一个超大型电子商务软件系统,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CCEC网络于1997年10月28日正式开通,并开始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揭开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篇章。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是科技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由于它的出现,传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论将发生重大变化,电子商务会创造巨大的效益和机会,会将市场的空间形态、时间形态和虚拟形态结合起来,将物质流、现金流、信息流汇成开放的、良性循环的环路,使经营者以市场为纽带,在市场上发挥最佳的作用,得到最大的效益。电子商务会创造巨大的效益和机会,带来一个经济更加繁荣的时代。

(三)迎接挑战的对策

对于一国的贸易发展来讲,电子商务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无论是机遇还是挑战,电子商务取代传统贸易方式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只有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才可能在21世纪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赢得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机会。

1.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商务在一国的应用与发展有赖于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基础。目前,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的80%发生在美国,美国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是以其资金、技术的高投入和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基础的。目前,美国已基本形成一个由地下光缆、海底光缆和通信卫星组成的海陆空立体化高速通讯网络。电子商务在欧洲的推行与发展也与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1994年2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德洛尔宣布了建设欧洲信息高速公路的计划,这一工程预计为期5年,耗资850亿美元。欧盟各国在积极支持这一计划的同时,也加紧自己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欧洲信息高速公路及欧盟各国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了电子商务在欧洲的发展。在亚洲,电子商务发展得比较好的一些国家,如日本、新加坡、韩国等,也无一例外,都有较为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基础。与发达国家的高投入及密如蛛网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较,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明显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全国只有上海、天津等几座城市信息设施建设搞得比较好,形成一定规模。从全国的范围来看,我们在光缆铺设、电脑普及以及网络建设方面明显落后,许多边远贫困地区至今没有建立网点,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盲点”或“荒漠”。目前,我国电话普及率不到5%,家庭电脑拥有率不到1%,而这一数字在美国为93%和45%,在澳大利亚为96%和33%。“信息贫困化”被视为下世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落后,有可能使我们失去电子商务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在竞争中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要有效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

(1)打破行业分割管理体制,提高资源效益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信息产业的资源本来就十分有限,现行的行业分割造成了信息产业整体管理混乱,资源紧缺与大量重复建设所带来的资源闲置并存,限制了资源的有效利用。以网络建设为例,邮电网和广电网、中国电信网和联通网各自为政,外贸、海关、税务等政府部门各有自己的一套网络系统,大量的重复建设致使我国网络传输能力的利用率只有20%~30%,远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

(2)改革现行收费制度,把过高的资费降下来

过高的收费是制约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以上网费为例,目前我国国内互联网的上网费是美国的15倍,国际专线价格昂贵,DDN专线不但收取月基本费用,同时收取流量费。改革现行收费制度,建立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要求的资费体系,把过高的资费降下来,是提高我国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接受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条件。

2. 加强关键技术研究

技术问题是各国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薄弱,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尤显迫切。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国际贸易,涉及外经贸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汇、保险等诸多部门和行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行也有赖于以上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共同努力。当前围绕着保密技术、安全管理、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各方应加强联系、紧密合作、共同开发,改变国内网络“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早日实现国内网互联,建立起全国外贸专用信息网,进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同联合国贸易信息网及其他国际商务信息网络的联网,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的技术研究力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3. 推动社会公众认识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支持、鼓励与引导至关重要,这是推行电子商务比较成功的国家的共同经验。以新加坡为例,政府在EDI的推广、应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1990年,新加坡政府就投资2.1亿新元建成全国贸易信息网TRADENET,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贸易网络,为新加坡创造了良好的无纸贸易环境。在设立多个培训中心进行普及性培训之后,政府强制规定自1991年起所有进出口商品都要采用EDI报关。目前,EDI广泛应用于报关、税收、贸易、运输、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在贸易领域,应用水平更达到95%以上,超过欧美发达国家水平。我国政府信息化意识较为淡薄,虽然中央政府已于1998年4月组建成立信息产业部,但地方各级政府对全球信息化浪潮所可能带来的冲击认识不够,在推广电子商务的活动中缺乏主动性,措施不得力,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4. 大力推动企业信息化

企业是推行电子商务的重要主体,企业的积极参与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保证。但目前,我国企业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在企业经营机制及领导、员工思想观念上,还没有真正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没有良好的效益和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因做基础,必然造成企业信息化意识淡薄,缺乏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统计资料表明,在1~5万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只有10%的企业初步实现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比较好;大约有70%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正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而20%的企业只有少量计算机,并且仅用于财务和文字处理工作,中小型企业信息化程度则更低。

5. 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

现行国际贸易法是基于传统的有纸贸易方式而制定的,许多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方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发展,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应加快现行法律的修改步伐,及时制定、出台新的贸易法规。

6.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对话

电子商务打破了时空界限,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如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各国加强了对话与合作。对于国际性讨论对话活动,我国政府虽有参与,但不够积极。事实上,这些对话活动不但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下新贸易规则的制定,决定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加强了各国与世界的交流,提高了各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兼容性。对此,我国政府应予以足够重视。

7. 参加国际公约和贸易伙伴协议

目前,世界上制定的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贸易伙伴协议有:欧共体1990年拟定的《贸易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协议草案》、芬兰和经互会成员国1991的商定的《传递国际贸易数据范本》、英国EDI协会1990年拟定的《英国标准交换协议》和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拟定的《电子数据交换贸易伙伴协议范本》等。另外,对由于网络信息中传输错误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参照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汉堡规则》等国际运输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签订一个网络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

结 论

信息经济是从信息角度对经济的描述,也是从经济角度对信息的描述,从工业社会的产业经济,向信息社会的信息经济转换,这是一种经济形态的变迁。这种经济变迁包容力之大,乃至涵盖了在世纪之交的产业社会——知识社会转换历程中,从经济理论、社会经济结构,经济增长到企业内部管理的社会经济变革,现有宏观,又有微观。

在这一转换过程中,电子商务是一种重要的非常关键的手段和措施,因为它是信息技术与传统经济的桥梁,对世界经济发展和竞争格局都产生巨大影响,从各国对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的态度和规划,便可窥一斑。发展电子商务不仅是技术问题,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电子商务大大缩短了生产厂家与消费者之间供求链的距离,改变了传统的市场结构。从它的交易方式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拉近了厂商与客户的距离,企业可以跳过传统的经销商跑去跟客户直接联系,客户的需求就直接转化为企业生产的指令,于是,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这种厂家到消费者的市场模式,是一种间接经济到直接经济的变革。在EC的推动下,由于市场结构的变化,也使商业活动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在传统商场经营的商业已经不知不觉面临一种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的境地。

机会和挑战似乎从来都是并存的,电子商务对我国的外贸而言,不仅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机遇,更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市场体制化建设尚处在进行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处于攻坚阶段。再加上电子商务本身的管理体制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安全问题,以及进行电子商务时人员素质的要求问题,都是我国当前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银行、信息管理部门、各级经贸管理部门以及从事相关理论和方法研究的工作者必须面对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风云变幻的国际贸易环境不会为谁而有所迟疑,在电子商务铺天盖地的巨大推动之下,无论是大小企业,还是整个外贸政策,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中国在入世之初的良性互动下,应该抓紧时机,以电子商务为切口,国际贸易为依托,在将整个国民经济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在新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有所作为。

㈣ 电子商务与企业组织变革的影响论文结论怎么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形式和手段,具有开放性、全球化、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这使其大大超越了作为一般贸易手段的内在价值,从而对流通领域有着直接的影响。推进流通领域的电子商务不仅有助于流通产业自身的技术创新与发展,而且能够加快电子商务向经济生活领域的渗透和扩散。

1.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

从传统的流通渠道的角度来看,商流是从制造商经批发、零售到消费者的,与之相对应的物流则是从制造商经储运企业或储运部门到批零企业再到消费者的。现代物流则不同于传统物流方式,表现出新的特征:(1)物流反应快速化;(2)物流功能集成化;(3)物流服务系列化;(4)物流作业规范化;(5)物流目标系统化;(6)物流手段现代化;(7)物流组织网络化;(8)物流经营市场化。

现在,消费市场顾客需求已从“少品种、大批量、少批次、长周期”转变为“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短周期”。为适应顾客需求的这一重大变化,商流渠道发生了大规模重组,带来物流渠道的重组,其结果是在商流领域出现了多级经销制、多级代销制、多级代理制及配送制(配送制被视为具有商流功能的一种流通组织形式);在物流领域出现了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为顾客提供物流、配送服务;传统储运企业所提供的简单的储存、运输、包装等服务在物流渠道的重组中逐步为集成化、系列化、增值化的现代物流、配送服务所取代,新兴的非国有(包括外资)物流企业逐渐出现并正在逐步占领物流市场。

2.电子商务对流通领域发展的影响。

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Internet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流通领域作为沟通生产领域与消费领域的中介网络,是竞争性最活跃的领域之一。网络经济的出现,促使网络市场成为新的经济体系的核心,政府、企业、消费者通过网络市场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而基于网络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传统的经济体系以巨大的冲击,对流通领域的经济行为产生分化和重组作用。

分化作用表现在:第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流将脱离传统市场而在网络上出现和流通。这是因为信息在网上流通成本低于其在传统市场的流通成本,信息在网上流通速度快于其在传统市场的流通速度,信息在网上的流通覆盖面大于其在传统市场的流通覆盖面。第二,信息商品生产、流通与消费都转移到网上,从而信息商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商品的消费者、用于信息商品流通的市场都有脱离实体经济而进入网络经济。第三,资金流越来越脱离传统市场而倚重网络进行流通。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安全性的加强,将出现电子货币。

重组作用体现在:第一,流通企业业务流程重组。由于信息流上网及信息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网络化,大大降低信息成本,信息成为首要资源并渗透到业务的各个环节。从而改变业务流程。第二,市场流通方式重组。由于信息流、资金流从传统市场中剥离出来,传统市场的作用降低、功能减少,批发、零售的地位下降,而物流配送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电子商务对流通领域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正在改变流通领域的经济行为,对我国传统的流通领域影响深远。

(1)传统的业务模式和流转程序发生变化。由于网上购物和在线销售的出现,消费者可以从互联网上直接选购自己需要的商品,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和网上销售商都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并营销商品。一部分商品的流通不再按照原来的产业和行业分工进行、也不再遵循传统商品的购进、储存、运销的业务流程运转。网上销售一方面使产业间、行业间的分工模糊化,“产销合一”、“批零一体”的销售模式大量出现。另一方面,随着“凭订单采购”、“零库存运营”、“直接委托送货”等新的业务方式的出现,服务于网络销售的各种中介机构应运而生,行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深化。

(2)销售方式的变化对生产经营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一方面、由于网上购物为现代社会消费时尚的个性化进一步提供了便利,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分散式订单生产,呼唤柔性生产技术的出现以及在生产中的普遍应用。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应用,使制造业竞争中劳动力成本的作用降低,中小企业在网上营销中可以获得更大的比较优势。因此,在个人商品消费领域,大批量、规模化生产以及传统的工商关系部分将由产销合一的高科技小企业所取代。

(3)商业利润的来源渠道改变。传统商业是从商品的供应价与销售价之间赚取利润,而网上商业把这种差价缩减到零(即“零利润销售”的概念),有的甚至使商品的销价低于生产成本,它们的商业利润不再是从商品的差价中获取,而是来自于网上广告、服务、赞助商及其他高利润商品等新的渠道。

(4)推进流通技术的革命,实现产销一体化整合。传统的供应体系分为两类: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推动式”,生产什么就出售什么,消费者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拉动式”,形成了以消费者需求为引导的生产机制。但是由于市场配置资源是靠公开价格信号实现的,这种事后调节不仅具有时滞,而且对社会资源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电子商务的出现赋予了流通技术革命以更具有朝代特征的新内容,这就是供应链技术。

实施供应链管理就是以电子商务技术为基础,将商品需求、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它不仅可以在库存数量、存货地点、定货计划、配送运输几个方面实现最佳选择,优化企业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能够在准确的时间、准确的地点,以恰当的价格和便捷的方式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最大地体现消费者主权。供应链技术将“时滞”变为“实时”,其关键是信息技术从消费延伸到销供产全过程,并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把众多的生产厂、零售商和消费者联系在一起,在产供销各环节建立起多极化的产销联通体系。

(5)商品配送和交割方式的变化。电子商务中的网上零售、实际上已经破除了商家对各种商品批量购进、集中存储、坐店销售的方式,商品可以直接送到消费者家中。这种商品交割方式的变化,说明网上购物使传统的物流配送开始向消费末端延伸,不仅涉及商品配送体系的结构调整及各类有形零售业态如何适应的问题。而且对商业批发集配商品可以提高流通效率、节约社会劳动的理论是一种挑战。传统的批发商、代理商等、在这种冲击面前将有可能萎缩。

(6)随着电子商务尤其是网上购物的发展,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和配套行业的重点将会发生偏转。各类送货系统、快速运输公司、支付公司、安全、广告、商务软件、信息服务等新型物流和中介机构发展呈加速态势,并且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交易活动,它的应用将打破时空界限,改变交易形态,加速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从这种意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推动未来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一种战略性的选择

㈤ 求一篇“政府如何干预经济”的论文

交易成本框架下的政府干预经济

一、交易成本与经济组织形式

交易成本这一概念是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重要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在这篇文章中,他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是为了分析企业出现的原因,“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科斯总结到:“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这便引出了交易成本的含义——市场机制的费用,其中包括了人们在市场上搜寻有关的价格信息,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和签约,以及监督合约执行等活动所花费的费用。按照科斯的解释,企业这种组织和市场是相互替代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企业替代市场会降低利用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但同时又会带来企业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也就是说,在企业内部组织如果追加替代市场的这种交易会使自身运行的成本上升,所以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以上是科斯关于企业从无到有的成因及其规模临界点的分析,即企业这一组织替代市场机制的原因及替代程度。企业只是各种非市场机制中的一种组织形式,科斯并没有分析其他组织形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替代关系,比如说政府,这一除企业外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替代关系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二、政府替代市场的制度需求供给分析

1.政府替代市场的制度需求分析
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曾经这样描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架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无意识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它也是一具传达信息的机器,把千百万不同个人的知识和行动汇合在一起。”但他又承认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概括地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时这些方面也构成了市场需要政府替代其作用的制度需求因素。

(1)市场经济会产生外部性效应
诺斯在其制度变迁理论中论述到,个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相一致的制度安排会给个人带来最大效应的激励作用,这样的制度才是最优的,可以看出外部性问题在经济理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就是专门研究外部性的问题。在交易成本可以忽略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协调外部性的影响,此时外部性不会造成经济效率降低的后果,即使在有交易成本且较小的情况下,通过补偿恰当的产权安排也会产生帕累托最优状态,但实现的情况是产权归属的裁定方,如法院在判决产权归属时往往没有考虑到经济行为的互质性问题,做出了不恰当的产权制度安排,造成了资源配置不当的后果,更为关键的是此时交易双方之间关于外部性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通常是很高的,这便阻止了正常市场交易的发生,使经济效率降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资源配置不当的结果,由市场本身解决将花费极大的交易成本,这时它需要政府出面协调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保证个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相一致,提高经济效率。

(2)市场经济下无力向公共产品部门和领域配置资源
在市场机制条件下,私人商品或劳务的供应方需要得到相应的回报,以补偿为此付出的成本,并获得一定的收益,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而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点,造成了对公共物品消费的定价及收费的困难。科斯曾经写过一篇关于公共物品收费的文章《经济学上的灯塔》,这是第一个以事实为根据反驳了一般经济学者普遍接受的私营灯塔是无从收费或无利可图的观点,但科斯并没有对灯塔的收费做出较为全面的分析,并且对灯塔的私人产权及经营权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张五常在《科斯的灯塔》一文中便明确指出无论何种收费办法都难以彻底解决公共物品的收费问题。以上可以看出,公共物品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使用上的非排他性,要真正设计或发明一整套排他的装置和制度将公共产品私有化,以避免搭便车的行为,这些所需成本是昂贵的,这便是为什么公共物品的供应缺乏刺激和效率的根本原因。另外,对于一个公共物品,完全的私有化会导致资源重复配置,造成过剩的浪费,张军曾经对这一观点给出了“一间厨房七盏灯”的案例作为说明。以上便构成了政府必须介入公共物品市场的理论基础。
除了以上两个观点,还有一些经济学者提出了(3)市场经济会造成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4)无法避免经济危机,失业和通货膨胀,从而无法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这样两个观点。必须承认(3)(4)观点确实是市场经济国家所面临的问题,但观点(3)并非是市场机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身的固有缺陷,而观点(4)更会引起经济学界较大的争议。作为政府替代市场机制的作用来管理经济的运行的考虑因素,以上四个观点是必要的。对于观点(3),由于市场机制的竞争性及个人资源禀赋的不同,必然会造成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而市场经济的精髓就在于效率至上,行为主体均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前提的,若考虑在市场交易中协调个人财富的公平程度,这样的协调成本是巨大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来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对于观点(4),失业和通货膨胀的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现在能够达成一致的一点仅是二者均是现实存在的现象,但对其存在的期限、解决机制及政府是否应该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应该承认即使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允许市场自身解决其问题,这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它造成的效率降低的成本及市场协调的成本也是巨大的,而政府的介入可以缩短经济调整的时间,节约交易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市场对社会生产、消费能起一种自发的调节和协调作用,从而存在着自动趋向均衡的内在秩序性,但由于在一些领域,市场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性的成本较高,使得资源配置有不当的地方,造成了经济效率的降低,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的介入,这便是政府替代市场的制度需求原因。

2.政府替代市场的制度供给分析
政府作为行为主体有其自身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也可以把它看作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个体。对任何单个行为主体来说,只有在某种制度变迁能够增进自己的预期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从而在某种制度变迁的附加个人收益大于附加个人成本的情况下,单个行为主体才会产生对这种制度变迁的需求,才会赞成、支持和推动这种制度变迁。按照胡汝银的观点(1992),“效用最大化的核心领导者在进行改革决策时的具体目标,是巩固和加强其政治权威,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或者使公开反对自己的政治力量降到最小。”而经济是一国发展的主导因素,如果政府控制住经济命脉,就能够推行自己的政策,保持和增大自己的政治号召力,巩固和保持自己的政治地位,巩固和提高自己的政治声望,同时各国经济中均存在的国有经济成分也构成了政府经济行为的行动基础,这些便是政府替代市场的制度供给因素。

三、政府替代市场机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分析

关于政府替代市场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借鉴科斯关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替代理论。在一些情况下,利用市场的交易成本过大,而利用像企业、政府这样的组织来完成交易成本过大这类市场的交易,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而组织内部组织交易的管理成本是递增的,组织替代市场是有规模限制的,它的膨胀点应为每一个组织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另一个组织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我们就运用以上理论框架来分析一下政府替代市场的各种方式。政府替代市场机制管理经济的广度及深度在各个国家、各个时期是不同的,而且政府替代市场的管理成本在各种管理的方式下也具有不同的含义,其组成部分也会变化。下面就对几种不同的替代程度的管理方式做具体的分析。

1.政府全盘替代市场机制
传统的计划经济是典型的政府全面干预经济表现,全国就是一个大企业,每一个小企业的生产、销售均由政府制定计划。它面临的管理成本包括以下几项:各种经济计划的制定成本,各个企业之间的协调成本,计划实施成本及评估成本,计划体制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成本,经济效率低下所导致供应不足、人民生活水平低所隐含的社会稳定成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没有价格机制的,政府作用完全的取代市场机制,此时不存在市场交易,市场交易成本为零。另一方面,由于私有制条件下是不具备产生全面性计划经济体制条件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与公有制相联系的,而公有制的产权制度具有不可分割性及外部不经济性,所以产权制度的安排很难达到组织治理的激励作用,极容易产生效率低下的情况,造成效率损失,而公有制下设计具有激励机制的产权制度的成本是极大的,这便使政府替代市场管理经济的成本极大。

2.完全市场经济体制
完全的市场经济是指交易主体仅为个人与企业,政府并不介入市场,对经济处于一种放任状态。个人与企业的交易受市场规则的制约,资源严格按照价格机制配置,由于市场交易中存在较严重的外部性及公共物品配置等问题,而且市场经济下,必会产生贫富差距较大的现象,从而危及社会稳定。若真正解决这些问题,达到市场的最优配置,需要极高的交易成本,现实中是无人愿意并能够支付的起的。另一方面,这种完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替代市场的管理成本为零。

3.政府与市场的混合经济
假定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引入市场概念,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划分为几个管理主体即小政府或为地方政府,每一个管理主体之间的交易即为市场交易,每一个管理主体包含若干企业,这些内部企业仍是计划体制,管理主体计划它们的生产,每一个管理主体所面临的管理成本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成本相一致,管理主体的内部企业与外部企业交易遵循市场规则。此类混合经济体制下,每一管理主体内部解决了市场机制下的交易成本过大的问题,在内部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此时我们便可以用科斯的理论来界定管理主体的范围,即在管理主体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管理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管理主体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上面我们假定把政府划分为几个管理主体,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个政府与市场的混合,即单一政府替代市场机制的部分作用,替代的程度便是用科斯企业理论界定的范围。
通过对以上三种政府替代市场类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替代部分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也不能全盘否定市场机制,政府与市场之间有一定替代度的问题,二者会在边际替代点达到均衡,此时资源配置也是最优的,我们需要做的便是探询边际替代点的存在区域。

希望对您有帮助。

㈥ 论文写篇——有关证券交易市场的热点问题

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称谓有所不同,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设立后,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和平衡型投资基金。成长型投资基金是指把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作为其投资目的的投资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为投资者带来高水平的当期收人为目的的投资基金;平衡型投资基金是指以支付当期收入和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为目的的投资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等。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以国库券、大额银行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货币市场短期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货基金是指以各类期货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权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权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指数基金是指以某种证券市场的价格指数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认股权证基金是指以认股权证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
(5)根据投资货币种类,投资基金可分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欧元基金等。美元基金是指投资于美元市场的投资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资于日元市场的投资基金;欧元基金是指投资于欧元市场的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资本来源和运用地域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国际基金、海外基金、国内基金,国家基金和区域基金等,国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海外基金也称离岸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同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内市场的投资基金;国家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投资基金;区域基金是指投资于某个特定地区的投资基金。
中国的投资基金起步于1991年,并以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为标志,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一、1997年10月前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
1991年10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时,“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深圳南山风险区政府批准成立,成为第一批投资基金。此后仅于1992年就有37家投资基金经各级人民银行或其他机构批准发行,其中“淄博乡镇企业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是第一只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1993年初,建业、金龙、宝鼎三只教育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上海发行,共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当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国共有投资基金72只,募集资金66亿元。其特点表现为:
1、组织形式单一。72只基金全部为封闭式,并且除了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外,其他基金均为契约型。
2、规模小。单只基金规模最大的是天骥基金,为5.8亿元,最小的为武汉基金第一期,仅为1000万元。平均规模8000万元,总规模仅66亿元。
3、投资范围宽泛,资产质量不高。绝大多数投资基金的资产由证券、房地产和融资构成,其中房地产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流动性较低。1997年末的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其投资范围大体为:货币资金14.2%,股票投资31%,债券投资3.5%,房地产等实业投资28.2%,其他投资占23.1%。
4、基金发起人范围广泛。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政和企业等,其中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占51%,证券公司发起的占20%。
5、收益水平相差悬殊。1997年,收益水平最高的天骥基金,其收益率达到67%,而最低的龙江基金收益率只有2.4%。
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包括:
第一是基金的设立、管理、托管等环节均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例如,大部分基金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审批,其依据是《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在名称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基金获批设立后,审批机关也没有落实监管义务,基金资产运营、投资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是一些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不规范,投资者权益缺乏足够的保障。例如,部分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发起人三位一体,基金只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一个资金来源,而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资产混合使用,账务处理混乱。又如,基金托管人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控。
第三是资产流动性较低,账面资产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投资基金的大量资产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法人股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同时存在资产价值高估的问题。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地区房地产泡沫逐渐消除时,沉淀在房地产的资产仍然按照成本计价而没有按照市价进行调整,使个别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
二、1997年10月之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1997年1O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该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运作与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1998年3月,金泰、开元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标志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成为中国基金业的主导方向。2001年华安创新投资基金作为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成为中国基金业发展的又一个阶段性标志。与此同时,对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改制和扩募的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之中,其中部分已达到规范化的要求,重新挂牌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02年11月底,共有17家正式成立的规范化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只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17只开放式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发行规模达到817亿元,市值约773亿元,历年合计分红超过200亿元,开放式基金管理规模564亿元,并出现多种投资风格类型。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力量加强,为基金业的运作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推动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多部基金法规相继出台,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作为基金监管的主要实施部门,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的设立、运营、托管等方面实施高效监管,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一旦正式颁布施行,也将成为中国基金业发展的核心法律依据。
2、基金规模日益扩大,对市场的影响也日益重要,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中既包括新发行的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也包括原有投资基金经清理、改制和扩募之后形成的规范化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值总和已接近800亿元,相当于沪、深两市流通市值的7%左右。
3、基金品种日益多样化,投资风格逐渐凸现。从1998年第一批以平衡型为主的基金发展至今,已出现成长型、价值型、复合型等不同风格类型的基金,尤其是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风格类型更为鲜明,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资选择。
4、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竞争格局,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广泛的对外合作,学习先进的管理与技术经验,推动基金产品与运营的创新为中国加入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

㈦ 谁给我篇“网络经济下企业组织结构变革”论文(不要直接百度的,修改下)

网络经济下的企业组织结构变革

摘要:介绍了网络经济下组织结构应该具有的新特征,提出了网络组织这种新的企业组织结构,探讨了从传统企业组织结构向网络组织转变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网络经济;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变革

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推动了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就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经济活动,是经济网络化的必然结果,它是有别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信息经济。网络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带来了企业组织生存环境的巨大变化,为了生存和发展,企业组织不得不进行相应的变革,其中,组织结构的变革最为明显。

l 网络经济对企业组织结构变革的要求
在传统的经济环境下,资本及技术是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而在网络经济下,人力资本以及由此产生的知识积累则成为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这就需要新的组织形式来与组织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网络经济要求组织结构具有以下特征:
1.1 扁平化
扁平化是网络经济下企业组织变革最显著的特征。传统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它的优点是分工明确、等级森严、便于控制,但是,这种组织结构在网络经济下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例如:由于管理层次多导致机构臃肿、人员冗余、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管理效率低;组织内部信息传递不畅等。为了克服这些缺点,组织开始出现扁平化的趋势。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改变了传统命令链的多层级和复杂性,精简了结构层次,从而有利于信息的传递,保证信息传递的有效,大大提高了组织效率。
1.2 网络化
企业组织结构的网络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企业形式集团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企业集团、企业战略合作伙伴、企业联盟大量涌现,这使得众多企业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起来,构成了企业组织形式的网络化。二是企业经营方式连锁化。很多企业通过发展连锁经营和商务代理等业务,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销售网络体系,使得企业的营销组织网络化。三是企业内部组织网状化。由于企业组织架构日趋扁平,管理层次减少,跨度加大,组织内的横向联络不断增多,内部组织机构网络化正在形成。四是信息传递网络化。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企业信息传递和人际沟通已经逐渐数字化、网络化。不同部门、员工之间通过先进的通讯技术进行信息沟通和及时有效的交流,可增进员工之间的了解,提高其学习能力,并增强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有利于企业处理复杂的项目,形成竞争优势。1.3 虚拟化
传统组织结构总是力求职能部门的“全面化”,企业组织也总是力求“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不管是职能制,还是事业部制,也不管规模大小,企业组织内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等执行功能都是以实体性功能部门而存在的。这些部门作为企业组织系统中相对独立的单元,往往难以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而有效的反应。网络经济下企业组织要想具备竞争力,必须要有快速而强大的研发能力,有随市场变化而变化的生产和制造能力,有广泛而完善的销售网络,有庞大的资金力量等,只有集上述各种功能优势于一体的组织才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事实上,大多数企业组织只有其中某一项,而其他功能则并不具备竞争优势。为此,企业组织在有限资源条件下,为了取得最大的竞争优势,可仅保留企业组织中最关键、最具竞争优势的功能,而将其他功能虚拟化。虚拟化了的功能可通过借助各种外力进行弥补,并迅速实现资源重组,以便在竞争中最有效地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
1.4 组织决策的分散化
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组织高层几乎拥有所有的决策权。在这种单一的决策模式下容易产生官僚主义、低效率、结构僵化、沟通壁垒等问题。网络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组织由过去高度集中的决策中心模式改变为分散的多中心决策模式,组织的决策由基于流程的工作团队来制定。决策的分散化能够增强组织员工的参与感和责任感,从而大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网络经济下企业组织结构变革的方向—网络组织
网络组织不仅满足组织扁平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要求,而且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它既适合于一个拥有众多子公司的集团公司组织,也适合于拥有现在流行的项目组织、独立的生产组织等形式的小型的企业组织。
2.1 网络组织的涵义
网络组织是由多个独立的个人、部门和企业为了共同的任务而组成的联合体,它的运行不是靠传统的层级控制,而是在定义成员角色和各自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密集的多边联系、互利和交互式的合作来完成共同追求的目标。网络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众多的节点和节点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网络组织中,节点可以由个人、企业、部门或是它们的混合组成,每个节点之间都以平等身份保持着互动式联系。如果某一项使命需要若干个节点的共同参与,那么它们之间的联系会有针对性的加强。密集的多边联系和充分的合作是网络组织最主要的特点,而这正是其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的最大区别所在。对网络组织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 网络组织是由节点及节点之间的联系方式与沟通方式构成的具有网络结构的整体系统。每个节点都具有相应的决策能力,能对流经它的信息进行加工和处理。
2) 网络组织有着共同的目标,网络中的节点围绕着共同目标进行运转,并实现信息共享和沟通。
3) 网络组织各节点共同遵守网络组织协议。网络组织依靠协议运行,在遵守协议的前提下可自愿进入、退出,表现出网络组织的柔性与边界模糊性。
4) 网络组织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可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为了特定的目标,由人、团队和企业构成超越节点的组织,组织节点的构成会随着网络组织运作进程、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2.2 网络组织的类型
网络组织框架允许它有不同类型和级别。网络组织划分为三类:内部网络组织、稳定的网络组织和动态的网络组织。
2.2.1 内部网络组织
内部网络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通过减少管理层级,使得信息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之间更加快捷地流动;二是通过打破部门间的界限,使得信息和知识在水平方向上更快地传播。这样做的结果,就使企业成为一个扁平的、由多个部门界限不明显的员工组成的网状联合体,信息流动更快,部门间摩擦更少。在网络经济的市场环境下,生产已经不是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做出及时的反应并让用户充分满意才是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
2.2.2 稳定的网络组织
稳定的网络组织是指一种以长期合作关系为基础的网络组织,其中每一个企业组织都是独立的,它们通过契约与核 t2,企业相联结。其典型代表是企业战略联盟。
2.2.3 动态的网络组织
动态的网络组织是许多企业的临时联盟,他们具有自己的关键技术,通常围绕某个核心企业的关键技能联成临时网络组织,以达到共享技术、分摊费用以及满足市场需求的目的。这种动态联盟表现出短暂和临时的特点,某个目标一旦完成就会宣告解散,而为了新的机会又会重新组建新的联盟,其典型代表是虚拟企业。

㈧ 跪求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对策 论文开题报告、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 1、研究目的: 2、研究意义: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并完成的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它涉及信息交换、销售、支付、运输等整个贸易过程。本文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出现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提出了几点合理化建议。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促进国际贸易方式改变

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不同,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国际贸易运作新模式。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新的国际贸易运作模式。在国际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以电子方式而不是以通过直接面谈方式或当面交换方式来达成和进行国际贸易交易;(2)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国际贸易方式新类型。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产生新的国际贸易方式的类型划分为完全国际电子商务和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区别在于能否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供货与结算等完整交易过程的国际贸易活动。完全国际电子商务可以充分挖掘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潜力;不完全电子商务的进行要依靠一些外部因素,一些物质和非数码化的商品无法通过因特网供货,因而其交易过程还需依靠电子商务以外的其他活动和方式;(3)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国际贸易流程改革。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也将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流程变革,实现对以纸面贸易单据(文件)的流转为主体的传统国际贸易流程和交易方式的改革,形成新的国际贸易流程方式。

2.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营销模式改变

电子商务引起市场营销的巨变,促进国际贸易营销,产生新的市场营销形式电子营销。国际贸易电子营销的主要特点是:(1)网络互动式营销。网络互动的特性使客户真正参与国际贸易营销过程中来成为可能,客户在整个国际贸易营销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客户的参与选择主动性得到加强;(2)网络整合式营销。在电子商务中,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密,甚至牢不可破,这就形成了一对一的营销关系,这种营销框架称为网络整合营销,它始终体现了以客户为出发点及企业和客户不断交互的特点,它的决策过程是一个双向链;(3)网络定制式营销。随着企业和客户相互了解的增多,销售信息将变得更加定制。电子营销的发展趋势是将大量销<优麦电子商务论文>售转向定制销售。一些大跨国公司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网络提供这一服务。

3.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首先,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采购成本。材料的采购成本和企业的产品成本密切相关,通过互联网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和信息不畅通问题,在最大限度上降低采购成本。利用计算机网络可将采购信息进行整合和处理,并将各部门的采购需求统一汇集到总部,由总部再通过网络统一向供应商批量订购,以降低采购成本。其次,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企业摆脱了传统的商业中介的束缚,降低了生产与销售成本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下,商业中介把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企业在时空上分割开来,充当出口企业与进口企业的中介,降低了销售成本。

二、促进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政府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宣传教育,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国际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对其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低,不利于它的发展。全社会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外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特别要使广大外贸企业都能熟悉、了解国际电子商务,愿意采用国际电子商务方式。在宣传中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电子商务前景的描绘上,要结合电子商务技术的宣传,让人们知道因特网如同电视机一样,设计制造复杂,使用却很简便。宣传媒体要披露实际应用的成功典型,调动人们参与电子商务的热情,加大引导企业上网交易的宣传力度。同时,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宣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使人们的安全意识跟上计算机网络飞速发展的步伐。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深层次的研究,积极探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解决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疑虑。

2.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良好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成功发展电子商务的根基,这一根基必须能够支持不断发展、日益复杂的交易过程。想要促进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就必须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使网络基础设施更加完善。(1)加快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相应的措施包括:加快我国骨干网络建设,加快我国城市宽带网、智能业务网和多媒体通信网的建设,加快我国计算机网、电视网和电话网的“三网合一”进程等。(2)加快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进程。企业是参与电子商务的重要主体,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又必须以企业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水平为基础。要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加强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3)选择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实施模式。电子商务模式是企业在价值链系统一定位置上为目标市场提供价值和赢利的方式。发展电子商务必须根据本企业的市场环境、客户关系、产品创新、财务要素、企业资源、业务流程六个要素,因地制宜地选择能够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电子商务开展方式,才能对企业管理创新和传统企业战略转型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3.加速金融电子化进程

金融电子化工作要配合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配合金融体制的改革,要服务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方便企业和个人用户的目标。金融电子化要在跨银行、跨地区的贸易结算、资金划拨等方面有所突破,要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使企业和个人能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随时随地享受到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此外,还要加强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紧抓我国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如采用安全设备、建立防火墙并采取各种加密技术、加快认证中心的建设步伐,全面实现网上安全支付即完整认证客户,信息完整传输,无拒付支付,有效查账机制,隐私权保护,可靠的信息服务等。

三、结语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信息电子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应用愈来愈成为国家和企业与国际环境接轨的重要方式,新型的国际贸易运行方式对于我国扩大国际贸易机会、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应变能力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㈨ 证券交易论文

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信息集合体,本质上是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和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应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制作人证券交易所享有复制权和再利用权。

关键词:证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数据库特殊权利

一、启发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来,一个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并在法学界引发了热烈讨论。2006年8月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证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富时公司”)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并追究新华富时公司的违约责任。
上证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使用、发布、传播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收取相应的授权费用。2005年12月,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许可合的相关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许可合同第五条同时约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上证所信息公司诉称,新华富时公司在未获得上证所信息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许可第三方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 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行为违反了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
2006年10月11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已经从普通的商业合同纠纷变成了金融信息维权讨论。对于本案,由于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之间签订有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如果与证券交易所没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经交易所许可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进行复制、摘录、改编或者再利用,证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何种权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实践中,恰恰是这类行为最令证券交易所头疼,交易所会员公司和信息经营商在获得交易信息后转发给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息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权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有一个问题依然需要我们探讨: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法律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加强对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保护?
二、证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是指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之而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证券的价格、报价及交易量、股价指数等等[3]。无论是对于证券交易所还是对于会员公司、信息运营商和投资者来说,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信息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而延时行情信息则由于其时间上的滞后性商业价值衰减。在实践中,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恰恰对于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产权归属和产权性质争议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讨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2.2条的规定,在交易日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4]
为了进一步说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范围,笔者从新浪网上随机下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浦发银行(股票代码600000)2006年11月1日的实时交易行情。
在证券市场上,单个的交易指令或交易信息对投资者是没有意义的,投资者无法根据孤立的信息来做出理智的、合乎逻辑的投资判断[5]。所以,本文所指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指交易信息的集合体,而且是经过特殊程序编辑(比如集合竞价规则)过后产生的不问断的数据流。因此,从证券交易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一种数据库。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及时、准确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发布和管理证券市场中产生的交易信息关系到市场的发展[6]。证券交易信息是由证券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公布的,从经济学和组织理论的角度分析,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在于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7]。因此,证券交易信息的财产权对证券交易所的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这也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专有权的意义所在。
三、现行法律对证券交易信息
保护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
我国著作权相关立法并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明确规定,但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汇编所形成的成果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前提条件是数据汇编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应当体现独创性。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对于数据汇编的保护只及于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不及于其中的数据本身。因此,数据汇编的构成成分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数据汇编中的数据或事实,只要他没有使用受到保护的选择和编排。
但是,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和利用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信息的复制、传播的成本越来越低,速度越来越快,操作越来越方便,对于数据汇编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在信息经济时代,不构成作品的信息也会有财产性价值;并且,当信息量非常大时,很难判定对于局部信息的使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依然固守作品的“独创性”原则,没有考虑到数据汇编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并提供相应的保护。
证券交易所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来保护行情信息,这是因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并且经过了证券交易所的整理和编排。但是,《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依然不足,因为只有证券交易所在行情信息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才能被认定为汇编作品,即便是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信息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也不会保护行情信息中的数据和信息本身。事实上,行情信息数据库的独创性也很难得到认定。因为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其采集的内容越全面价值就越高,但内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编辑者对信息的选择余地越少,最终导致独创性越低,这种有别于普通作品的特点造成了现实需要与法律规定的直接冲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数据库就越可能得不到著作权保护。[8] (二)证券法保护的不足
由于著作权法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保护不足,证券交易所不断寻求其他法律保护方式。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保护。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条确立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信息专有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也利于证券交易所开拓信息产品服务。[9]
但是,该条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所提供的保护仍然是不足的。首先,这个条文应联系上下文来理解,该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在这个语言环境下,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因此,该条授予证券交易所的只是独家发布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赋予交易所对于行情信息的所有权,《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主张的信息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l0]。其次,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是明确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归属和法律性质,虽然该条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这种权利的法律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在赋予证券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的权利,但是对于这项权利的内涵没有做界定,例如,证券交易所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提取行情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或者进行再利用,证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与证券交易所及其所授权经营证券信息的公司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证券
交易所可以依照合同来主张违约责任。可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了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专有权,证券交易所能够主张何种侵权责任?换句话说,第三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何种权利,著作权还是其他种类权利?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上证所信息公司诉新华富时公司一案引发热烈讨论的原因所在。
四、新型的财产权利一一数据库“特殊权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清晰界定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对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信息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形式已被广泛接受,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包含了信息产品制作人的“劳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信息产品可能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本文认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无法纳入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而应当作为数据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交易所主张其对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这种认识容易产生混乱。事实上,证券交易所享有的应当是信息财产专有权,而不是信息所有权,因为有形财产所有权和信息财产专有权的具体内容有很大的不同,产权是不能等同于所有权的。
数据库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11]。数据库与汇编作品有一定的关联性,它不仅包括汇编作品,还包括不构成汇编作品的数据汇编。由于数据库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其开发、制作和维护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其复制和侵权又十分简便,因此,法律应当对数据库制作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著作权保护,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不及于其中的内容。另一种是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Sui Generis)保护,目前这种保护方式已经在欧盟变成了法律实践。1996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提供全面保护。该指令最为引入注目的是给数据库提供了“特殊权利”保护。“特殊权利”是指一个数据库如果表明在其内容的获得、验证或显示中具有质量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投资,其制作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摘录和(或)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这里所说的投资并不仅指金钱投资,还包括时间、劳动、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依据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制作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提取权和再利用权。数据库制作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永久或暂时地将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转移到另一种介质上的行为;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发行、出租、在线传输或者其他方式传输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除此之外,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重复地和系统地提取以及(或)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内容,但是与数据库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数据库制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12]
“Sui Generis”是拉丁文,其基本含义是“独特的、特殊的、自成一类的”,它意味着这是一种不同于著作权的保护,或者是另一种权利的保护。相对于著作权,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中的内容,而著作权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而相对于保护思想内容的专利来说,它对思想内容又没有独占权,它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同样的思想内容制作同样的数据库进行产业上的竞争[13]。因此,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的实质是在现有法律保护模式之外创设一种新的权利,以保护数据库制作人对其数据库内容应当享有的权益。
如前文所述,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实际上是一种数据库。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数据库的制作人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生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将零散的、单个的数据汇编成具有实际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证券交易所为行情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了实质性投资,所以,证券交易所应当享有数据库制作人的“特殊权利”。因此,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性质应当是数据库“特殊权利”,它的内容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提取或者再利用行情信息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行为。

注释:
[1]案件情况来自《金融时报》等媒体的报道。
[2]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3]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40页。
[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5.2.2条。
[5]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6]同上注,第239—240页。
[7]关于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的关系的具体分析可参阅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完成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课题,第248— 249页。
[8]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88页。
[9]桂敏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页。、
[10]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1.3条都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11]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2]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174—175页。
[13]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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