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评证券法第41条和42条
经济法
一直是以法条条文为考核对象,约占卷面分值的20%。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竞争法
必考内容,但是分值不是很高,而且考点直击法律条文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历年考试出题的规律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题范围都没有超出四种限制竞争和七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熟记该法第5条至第15条的内容
一、总则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4种)
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来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1、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不得购买其他经营者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不得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和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款阻碍用户消费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此类限制竞争行为,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一般的经营者不可能实施此种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责任: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
法律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种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对方难以接受的不合理条件。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保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招标者和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利益;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从而使竞争的公平性降低或完全丧失。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7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它有以下七种具体的表现:
(一)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假冒或混淆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权物品的处理:收缴销毁尚未使用的包装装潢,责令消除侵权商品上的名称、包装、装潢;收缴作案工具;销毁侵权物品。销售明知是上述商品的,比照规定处罚。已经取得专利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二)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是否如实入账”是判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不得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管理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调查处理,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虚假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就是宣传内容容易引起他人的错误联想,从而导致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它具有极大隐蔽性,容易引起消费者和用户的误认。如,不明确的“买一送一”,附条件的赠送而在宣传时不明确条件等。进行虚假宣传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和广告的发布者,这三类主体对虚假宣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跳楼价”等对价格的虚假表示也构成虚假宣传。用虚假的认证标志和质量标志、名优标志,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虚假表示(混淆行为)是“仿”,虚假宣传是“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等信息。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处理。权利人应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权利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责令将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销毁产品,权利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除外。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五)低价倾销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千元。
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刺激购买力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只禁止下列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第一,谎称有奖实则无奖,或者对奖项内容作虚假、引人误解的表示。第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第三,故意将设有标志的商品、奖券不与同类商品同时投放。第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在市场上可能看到以下情况:连环奖,即几次中奖的最高奖金额相加之和超过5000元是否算不正当有奖销售?这里就看每一次中最高奖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如果第一次中奖的最高奖金额获得者当然是以后历次最高奖金额的获得者,这是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法律,显然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果某一中奖者偶然中了连环奖中的各次最高奖,即使各次奖项的最高奖金额相加之和超过5000元,也不能认为是不正当有奖销售。第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第六,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诋毁商誉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不是竞争对手的,则属于一般侵犯名誉权。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这样的行为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如果不是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而是采取对比的方式,对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给予描述,即使是通过这种方式使竞争对手的优势明显低于经营者,那么也不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例如,某矿泉水经营者通过实验的方式证明纯净水浇花导致花卉的死亡,因此他得出结论人喝纯净水不如喝矿泉水,那么像这种情况,虽然也有取得竞争优势的目的,但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拍卖法
一、总则
(一)拍卖的定义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的法律特点:
1.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通过中间人即拍卖人来实现;
2.竞价是拍卖最主要的特征,买受人完全通过公开应价来取得交易资格;
3.现场成交是买卖关系得以成立的重要表现。
② 新证券法的特点
1 开闸放流,输入股市的资金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如银行资金等国企业资金等)
2 保护中小投资者
3 信息披入更加严格,一些假信息要得到法律严惩.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专维护社会经济属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章内容查看附件。
④ 《证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内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容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修改后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可见于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51027/22022072028.shtml
⑤ 证券法第多少条严禁保证收益是哪条
证券法
第几条严禁
保证收益,不要管,
反正这个规定完全正确
⑥ 2020新证券法会影响证券入门考试吗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正式实施,后续的证券从业考试中的内容将使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的内容。
这次证券法的修订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点:
①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度;
②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③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④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⑤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这几块内容对应到教材上,不管是证券法律法规还是基础知识的内容都有一定影响!
建议考生在备考期间可以将新证券法的内容多熟悉:
1.认真阅读新《证券法》修订的条款,教材相应章节有涉及该内容的地方,按照新证券法中规定的内容来掌握。
2.教材中涉及到的新《证券法》修订的内容,要学精学透,掌握准确,多做习题进行反复练习,强化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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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⑧ 《证券法》第16条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累计债券余额具体指什么意思
债券余额也就是指共持有价值多少金额的债券,余额是一个会计专业用语,表示有多少的意思。
这部分债券余额是可以包销的,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公司债权。
⑨ 新证券法第142条取消禁止融资融券的意义
说明快要出台融资融券了。。。
虽然随着发展是必然的,但早点取消早点出台。
⑩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