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对于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您好,上交所的监管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深交所的监管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调查。
Ⅱ 当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时,下列哪种措施不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所采取的限制交易措施
深交所交易规则第六条规定: 本所在市场监控中发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时,对相关会员或当事人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
不在此列的那个选项就是你要的答案。是不是考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交易》啊?加油考啊!
Ⅲ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抄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会员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全部会员证
券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经证监会要求,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7.5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7.6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Ⅳ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大规则
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竞价
第五节 成交
第六节 大宗交易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十章 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四节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九章 附 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机构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七章 释义
第十八章 附则
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三节 会员收费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附则
Ⅳ 证券交易所有监管职能吗
证券交易所不仅仅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它还肩负着对证券交易的一定的监管职能,其中的实时监控权和信息披露监督权就是监管职能中重要的一部分,这是法律赋予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重要职能。所谓实时监控,是指证券交易所为实现对证券交易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通过电脑程序对证券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警示非正常交易的监控措施。证券交易所电脑运行系统均设有监控系统,通过对日常的行情、交易、证券和资金等方面进行监控,专门履行实时监控任务。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深圳哪个证券公司比较好? 深圳哪家公司炒ABH股票、创业板、股指期货开户最好? 深圳证券公司排行,你牛我牛大家牛,有疑难找牛牛。 此外,证券交易所还负有信息披露监督权。如,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Ⅵ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利好还是利空
不算利好利空,程序性回复而已,利好利空要看交易所关注函关注什么,一般都是涨跌幅超过多少多少,没什么大影响
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
办公室:负责协调本所日常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本所党委、纪委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所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本所财务管理工作。
稽核审计部:负责本所内部稽核审计工作。
法律部:负责本所法律事务。
公司管理部:负责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日常监管工作。
市场监察部:负责深圳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
会员管理部:负责本所会员日常运作监管及会籍、席位管理等工作。
基金管理部:负责上市基金、债券日常服务与监管,以及深市基金、债券市场拓展工作。
信息管理部:负责本所信息资源组织、开发、管理工作。
系统运行部:负责本所交易系统以及监察系统、中心数据库、业务管理系统、互联网站和办公系统等的日常运行工作。
电脑工程部:负责本所交易、监察、中心数据库、业务管理等系统的研究、规划、开发和维护工作。
策划国际部:负责组织协调本所发展战略策划、政策研究、产品创新,编辑《证券市场导报》和《深交所》内刊,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上市推广部:负责市场宣传推介以及保荐人督导工作。
综合研究所: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7年4月,主要从事本所、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市场关注的各类课题研究,为本所追踪国际证券市场发展动态、开发新产品和进行重大决策前期论证提供智力支持。综合研究所同时负责本所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
创业企业培训中心: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2001年4月。中心以推动创业企业的基础管理和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诚信、守法、创新”为主线,组织实施对创业企业、上市企业等的培训工作。
深交所行政服务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2003年12月,负责本所后勤服务、技术保障、设备采购与管理等工作。
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3年8月,是一家为证券市场提供数据通信服务的专业通信公司。公司拥有由卫星通信网和地面通信网组成的、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专用证券通信网——深圳证券通信网,承担本所与全国各地证券营业部之间全部的证券信息传输任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4年,负责深圳证券市场交易实时行情、上市公司信息公告的发布、经营和管理。公司致力于推动中国证券信息业的发展,运用高科技信息技术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智能化的证券信息服务。
Ⅷ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归什么机构管理
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理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决定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
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
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行为包括操纵市场、非法经营(证券服务)、违法违规(券商期货)、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等五种,共立案40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