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证券交易的规则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1.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2.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3.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4.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贰』 证券交易所内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是什么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叁』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肆』 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基本交易原则是什么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大单优先。T+1的交易制度。
『伍』 6. 证券买卖成交的基本原则是( )
1、 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前市):9:15至9:25(集合竟价时间)
9:30至11:30(连续竟价时间)
下午(后市):13:00至15:30(连续竟价时间)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证交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
2、 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交易所的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卖委托进行撮合。在撮合过程中,成交顺序为:
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
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
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不论投资者姓甚名谁、大户小户、一律按价格和时间顺序撮合成交。
3、开盘与收盘
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盘价,目前A股股票、基金的开盘通过集合竟价方式产生。收盘价为交易时间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笔数的加
权平均价。
证券首日上市,一般以其上市前公开发行价作为前收盘价和计算涨跌幅的基准,但是不受价格涨跌幅的限制。
4、 委托数量:
买入数量的起点叫一手,对股票与基金来说即100股,债券为1000元面值。卖出可以零股委托。
委托的变量与撤消: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可以撤消委托,也叫撤单。
5、 委托交易。每一笔委托有四个要素;
1)委托方向:即买入与卖出
2) 证券代码:代码均为6位
3)委托价格:目前,A股、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别外,所有的A股、B股和基金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ST特别处理(*ST面临退市风险的股票)的股票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超过涨跌幅的限制
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6、 目前沪、深交易所提供的证券交易品种有哪些?
可供国内个人投资者买卖的证券有A股普通股、B股普通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基金。(机构投资者可从事A股普通股、国债现
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基金,国债回购业务;外国、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的普通人和机构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投资B股普通股)
8、怎样申购新股?早签应该怎么查询?
从2002年5月29日起,新股发行采取的是市值配售方式。每一万元市值进行了配售申报后,可获得一个配号。
新股配售日程表:
T日:新股配售申购日
T+1:公告配号日 查配号时要把原来申购代码737***改成747***;配号一般是9位,现在公司用的金证系统配号是14位,在原来的九位之前加了
5个1。
T+2:中签公告日
T+3:中签者应于14:00前保证其资金帐户内有足够额款项,由营业部统一缴款
中签者如放弃申购,也须在T+3日14:00前就放弃申购部分进行委托申报。在中的新股上市前,上海帐户可以撤消指定,深圳帐户不能转托管。
9、 现行的证券结算交收、交割制度如何?
不同的证券品种适用不同的结算交收、交割制度。
(1) A股、基金、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适用“T+1”交割、交收制度。完成交易的证券在交易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兑付,即
当天买入的证券最早可于下一交易日卖出,当天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当天可用于交易,最早可于下一交易日取现或转帐。
(2) 国债现货适用“T+0”交割、交收制度。完成交易的证券在交易日当天实际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兑付,即当天买入的证券当天可以卖出,当
天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当天可用于交易,亦可取现或转帐。
(3) B股适用“T+3”交割、交收制度,并可实行“T+0”回转交易,即当天买入的证券最早可于下一交易日卖出,但实际对应的兑付在各交易
日的第四个工作日完成;当天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当天可用于交易,最早可于交易日的第四个工作日划转。
10、沪市:目前沪市实行投资者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只能在其指定交易的席位上进行交易,投资者有权随时解除指定交易。
深市:深市实行券商托管制度,即“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票。转出证券在转托管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到达转入证券商处
,投资者可将其名下所有证券一次性全部转出也可转出部分券种或某一证券的一部分。
11、 分红派息
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后,即成为该公司股东。作为股东,有权分享公司成长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分红为送股和现金红利。分配方案为送红股时,红股将通过交易所电脑程序自动记入每一位持有者证券帐户下,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分配方案为现金红利时,深圳证券的持有者无须办理任何,其所有权的现金红利将在规定时间内由券商划到每一位持有者的资金帐户中。无
论是送股还是现金红利,都需要交纳20%的所得税。
12、配股
配股委托:配股委托手续与二级市场证券买卖相同。目前,配股缴款时间一般为十个交易日,具体时间与交易时间一致。
配股认购代码为:上交所的配股代码为原有股票代码前三位改为“700”,后三位数保持不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配股,其配股认购代码
为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改为数字“8”,其余各位保持不变。深圳升为六位后,其配股代码改为“080XXX”
可配股数=所持有的股份数量*配股比例。配股委托一般填报买入委托。
配股除权价=(除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每股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13、 除权和除息:
如遇上市证券增发证券或分红发送股息或利息,其证券以除权或除息的方式进行交易。除权除息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价格={(前收盘-现金红利)+增发证券价格*增发证券比例}/(1+增发证券比例+送红股比例)
14、 市盈率、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分别是什么?
市盈率是某只股票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盈利)
每股净资产是指股东权益与股本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每股净资产=股东权益/股本总额。这一指标反映每股股票所拥有的资产现值。
每股收益是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税后利润/股本总数。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比率越高,表明
所创造的利润越多
『陆』 股票交易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市场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体现在交易市场上,交易所的电脑交易系统则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卖委
托进行撮合以确保“三公”准则得以具体体现。
在撮合过程中,成交顺序为: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不论投资者姓甚名谁、大户小户,一律按价格和时间顺序撮合成交
『柒』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大规则
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竞价
第五节 成交
第六节 大宗交易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十章 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四节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九章 附 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机构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七章 释义
第十八章 附则
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三节 会员收费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附则
『捌』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则是什么
交易原则主要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即是以价格为最先,价格相同的,以时间在前的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