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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约谈股票

发布时间:2021-04-17 09:07:06

1. 人人网遭监管约谈导致股票跌落了

人人网前两天的股价大涨,着实让它赚了一波眼球。不过,子弹还没起飞,就已经落地了。

链科技从知情人士处获知,监管部门已经约谈了人人网,RRcoin项目已经确定翻车,目前私募正在通知退币。

也许这也就不难理解,在开年两日,人人网股价暴涨近80%后,有迅速跌落。

2. 证券私自给用户开立资金账户和股市是侵权行为吗

是侵权的吧,股票账户这些和资金有关的账户都要本人亲自操作才可以,你可以先致电到该券商前台询问是否已帮您开了账户,再商讨解决方案。

3. 我的商标被别人当做上市名称是侵权吗

1、如果您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同行业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投入市场,就属于侵权。
2、如果对方的公司名字或者股票上市的名称和您的注册商标名称一样,不是关联行业的,不属于侵权。

4. 投资(炒股)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法规) 要求1500-2000字。可以1000左右也行。

投资者如何防范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一、切勿轻信“炒股博客”
当前,各种各样的“炒股博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少财经网站还设有各路开博者的炒股文章,并按点击量排名。大多数“炒股博客”都是以“昨日大盘指数上涨多少多少,符合自己的判断”为开场白,随后便推荐个股,甚至说出目标价和时间,每天都有更新,有时候盘中也会更新。投资者如果盲目跟随“炒股博客”炒股的话,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1、“炒股博客”的博主大都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者虽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通过“炒股博客”荐股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投资者盲目跟随“炒股博客”炒股,其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2、“炒股博客”可能成为“庄家”操纵市场的工具,如果股民盲目把从“炒股博客”上获取的所谓“专家意见”当成投资依据,只会大大增加投资风险,并有可能血本无归,最后往往成为那些别有用心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祭品”。
二、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要谨慎
不少新股民对股票一窍不通,就产生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的想法。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投资者通过民间私募基金炒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二是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三是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老鼠仓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因此,我们提醒投资者,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要谨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法律风险:首先,要尽量选择组织机构正规固定、内部控制完严密完善、专业、诚信、有实力、业绩优秀的民间私募基金与基金经理。其次,投资者在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时,应尽量详细约定自己的权利、限定私募基金的义务,同时注意。
避免法律不予保护的条款。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最后,要加强账户及密码管理,投资者委托炒股时,最好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且只将股票交易密码告知私募基金经理,其他银行密码、证券公司密码等密码自己妥善保存。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提醒投资者千万不要轻信上述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美丽”谎言,增强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5. 股票软件破解半破解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呢是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呢

当然是侵权,是民法范畴,不构成刑法。

6. 上市公司主要侵权行为方式有哪些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上市公司必须全面披露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有关资料,不得有重大遗漏。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得具有虚假成分或虚假表示;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或存在误导性陈述。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披露。
(2)违规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若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有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把公司当作"摇钱树",侵犯其他股东的资产受益权,主摇九现为:大股东将不良资产注入公司,以不合理的价格用来配股或上市融资;用上市公司财产为其债务作担保;将商标专用权卖给上市公司,抵冲其对上市公司的应付账款等。
(4)非法回购、非法炒作股票。上市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购回本公司股票,造成公司资本空虚;或者动用银行信贷资金及募股资金炒作股票,或者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炒作股票,或者凭借资金及信息优势哄抬本公司股票价格以从中牟利,这些行为势必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虚假上市。股票上市须达到相关的法定要求。有些公司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他法律文件,以欺骗手段达到上市目的,欺骗投资者认购其股份。

7. 钱某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纠纷案有什么样的结局

徐光唐满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某某营业部

原告钱某系在被告公司某营业部开户的股民,从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钱某从银行的储蓄账户往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上转入资金3万元,但因证券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传输出现故障导致钱某的资金账户多出了6万元资金,即单边账。钱某当日在得知资金账户上无故多出了6万元资金后,以其资:金账户上的全部款项购入某权证,且于当日抛出获利,后又用其资金账户上的所有款项重新购入某股票。当日晚,证券公司和银行进行例行对账,发现了该笔单边账,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由证券公司负责调账,因为该客户银行储蓄账户上只有3万元存款,银行方面仅转出了3万元资金,从而使得证券公司被动地形成了透支融资的现象。次日,营业部工作人员与钱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其能补足该笔透支资金或将相应价值的股票抛售填平资金账户上的赤字。但沟通没有能够解决问题,钱某拒绝了上述方案,并认为该笔错账资金是其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与证券公司无关。营业部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于当日收盘之前将钱某股票账户上的用透支资金购买的相应股票强行平仓,收回透支资金。钱某以证券公司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股票差价损失并要求被告退回平仓的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

争议焦点

该透支的6万元的所有权之归属,强制平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审理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证券公司是否应对该强制平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应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就钱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托证券公司为其购买股票过程,明知其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证券资金账户仅为3万元,加上账户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资金应为30233.43元,而钱某对证券资金账户在银证转账后竟出现90233.43元的可用资金数额,不仅没有进行资金来源的查证,反而贸然将全部资金投入股票买卖。且在1月9日证券公司向其说明多余资金6万元系银证转账系统失误所致,要求返还6万元透支金额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钱某明显存在透支故意。而证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盘后发现透支,并在1月9日股市开盘时即与钱某进行沟通要求返还透支资金6万元。金通证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将收盘但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对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属于及时阻止钱某单方透支交易行为。首先,依据银行与证券公司对2007年1月8日银证转账业务结束后进行的例行清算,确认钱某的透支金额非属银行所有,应由证券公司对此进行调账。故钱某超出自有资金余额仍购买股票,其行为已直接构成对证券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其次,证券市场的特性在于股票价格存在波动性,股票价格的变动并非可以完全预见,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如证券公司不及时强行平仓,可能造成损失,及发生损失迅速扩大的迹象,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损。所以,证券公司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将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可以视同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范围下的自行救济,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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