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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发行品种

发布时间:2022-11-25 22:20:48

㈠ 我国目前有几种有价证券

我国现有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股票、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基本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
1.国库券,是指国家为满足财政需要向企业和个人发行的一种证券。
2.财政债券,是指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弥补财政赤字,由财政部发行的债券。
3.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4.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是指国家为了压缩预算外固定资金的投资规模,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而发行的债券。
5.基本建设债券,是指为了更好地筹集建设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而发行的债券。
6.重点企业债券,是指为了集中使用资金,保证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由重点企业向其他事业单位或个人发行的债券。
7.地方企业债券,是指地方企业为了筹集资金,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发行的债券。
8.金融债券,是指银行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㈡ 分门别类列出我国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品种

(一)财政部决定发行的债券
财政部决定发行的债券主要是国债,国债也被称为“公债”、“金边债券”,是中央政府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国债以国家的信誉做保证,因而不需要提供抵押品,它在各种投资工具中风险最低。
(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发行或审核的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发行或审核的票据主要是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行票据。央行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的短期债券。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具有根本的区别: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其目的是筹集资金;而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审核的债券
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审核的债券主要为金融类债券,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业银行债券是由商业银行为筹集中长期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务凭证。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混合债券也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审核。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发行的债务凭证。非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者是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其资信低于前述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
3、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四资产证券化的产物,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都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审核。
4、中国保监会审核的债券,目前由中国保监会审核的债券主要是保险公司次级债券,保险公司次级债券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报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㈢ 证券主要有哪些种类

1、货币证券,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的有价证券则商业信用工具,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报酬的支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算等,常见的有期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2、资本证券,它是指把资本投入企业或把资本供给企业或国家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权证券(所有权证券)和债权证券,如各种股票和各种债券等。

3、货物证券(商品证券)是指对货物有提取权的证明,它证明证券持有人可以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常见的有栈单、运货证书、提货单等。

(3)我国证券发行品种扩展阅读:

证券交易特点

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

是指证券持有人依转让意思及法定程序,将证券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证券买卖。在广义上,证券转让还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将全部或部分证券权利移转给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设定证券质押行为等。

所谓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的转移,包括因赠与、继承和持有人合并等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所谓设定质押,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证券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依照转让证券权利意思而发生的转让行为。

2、证券交易是反映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确保证券作为基本融资工具的基础。证券发行完毕后,证券即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赋予证券以流通性和变现能力,可使得证券投资者便利地进入或者退出证券市场。

不同证券的流通性存有差异,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会公众股股票可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自由转让外,公司发起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响。

3、证券转让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包括进行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协议完成交易的无形交易场所。前者如国际上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集中交易场所。

后者如美国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以及各国的店头交易场所,我国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

4、证券交易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

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交易的特别法,《公司法》对股份及公司债券转让也规定有原则性规则,《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对证券交易关系的调整。

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调整着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自律性规范,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㈣ 我国的上市证券种类有哪些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①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②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①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②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4)我国证券发行品种扩展阅读

证券上市的优点包括

1、在一个有次序的市场内交易。

2、流动性(liquidity)高。

3、公平的价格决定过程。

4、交易数量与价格准确而连续。

5、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6、严格规定保障投资人权益。

㈤ 我国目前证券发行实行的是什么制度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拓展资料:(1)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一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
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问员会(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㈥ 证券有几种类型

证券: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持有人可凭证券取得一定商品、货币、利息、股息)有价证券的分类一1、狭义:资本证券。2、广义: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①、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②、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凭证。【商业证券(商业汇票、本票)、银行证券(银行汇票、本票、支票)】③、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有价证券的分类二1、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公司证券)2、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3、按募集方式分类。(公募证券、私募证券)4、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如:基金证券、金融衍生产品)

㈦ 目前已经实行公开发行注册制的证券品种有哪些

上交所投教专员

新《证券法》确立了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的原则,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证券法》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品种继续实行公开发行注册制;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

在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适用本次证券法修订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

㈧ 我国的上市证券种类有哪些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①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②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①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②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8)我国证券发行品种扩展阅读

证券上市的优点包括

1、在一个有次序的市场内交易。

2、流动性(liquidity)高。

3、公平的价格决定过程。

4、交易数量与价格准确而连续。

5、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6、严格规定保障投资人权益。

㈨ 证券主要有哪些种类

1、货币证券,可以用来代替货币使用的有价证券则商业信用工具,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报酬的支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算等,常见的有期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2、资本证券,它是指把资本投入企业或把资本供给企业或国家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权证券(所有权证券)和债权证券,如各种股票和各种债券等。

3、货物证券(商品证券)是指对货物有提取权的证明,它证明证券持有人可以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常见的有栈单、运货证书、提货单等。

(9)我国证券发行品种扩展阅读:

证券交易特点

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

是指证券持有人依转让意思及法定程序,将证券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证券买卖。在广义上,证券转让还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将全部或部分证券权利移转给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设定证券质押行为等。

所谓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的转移,包括因赠与、继承和持有人合并等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所谓设定质押,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证券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依照转让证券权利意思而发生的转让行为。

2、证券交易是反映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确保证券作为基本融资工具的基础。证券发行完毕后,证券即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赋予证券以流通性和变现能力,可使得证券投资者便利地进入或者退出证券市场。

不同证券的流通性存有差异,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会公众股股票可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自由转让外,公司发起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响。

3、证券转让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包括进行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协议完成交易的无形交易场所。前者如国际上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集中交易场所。

后者如美国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以及各国的店头交易场所,我国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

4、证券交易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

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交易的特别法,《公司法》对股份及公司债券转让也规定有原则性规则,《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对证券交易关系的调整。

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调整着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自律性规范,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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