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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2022-11-26 17:37:26

A.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遵循哪些规则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遵循业务风险隔离制度、证券自营规则等。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Securities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B.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
经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
拓展资料:
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C. 证券之星合法吗

证券之星合法。证券之星始创于1996年,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国金融在线旗下网站,是中国最早的理财服务专业网站,是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平台,是中国最大的财经资讯网站与移动财经服务提供商,同时也是中国最领先的互联网媒体。
拓展资料: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二、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1、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2、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3、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三、证券公司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D.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是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规定的内容有:总 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附 则。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E.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是什么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1、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也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同时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保障价格发现效率,具体规则如下:(1)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2)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3)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4)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5)同时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2、会员管理规则:探索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会员管理制度,会员是证券公司在北交所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实施会员管理是落实上位法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明确要求,在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多成熟实践,重点明确了对会员交易风险控制、客户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强化监督机制,督促会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归位尽责。
3、上市规则: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停复牌管理等方面接轨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保持各证券交易所监管标准的总体一致性;与证券交易所保荐督导保持一致,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盯住关键主体、关键少数,压实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增强提高公司质量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在现金分红、股权激励等方面实行更加灵活、有弹性的监管要求,形成富有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律。

F.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则,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第九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G.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是什么

现在我们国家的发展非常的多样化,公司的种类也是非常的多的,其中有着一种公司叫做证券公司。其实无论哪一种公司的种类,基本上所有的公司都会有相应的融资的。对于融资每一种的类型公司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那么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是什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 行政处罚 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 立案 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五) 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 已完成交易、 清算 、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 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 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五)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 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 保证金 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 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 客户清偿 债务 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 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 其他有关事项。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 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 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 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 违约金 ; (六) 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 财产保全 或者 强制执行 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 要约 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八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 公司注册 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 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三)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 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五) 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 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第四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或者自律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五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对于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 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早在2006年就有着相关的规定了,对于证券公司融资的方式问题和融资的种类等等各种类型都是有着不同的规定,对于每一种问题都是有着相关的说明,所以说我们如果遇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要仔细阅读以上文章。

H.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2020年12月4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8)证券公司业务规则扩展阅读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应当维护行业市场信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荐业务收费原则,收费原则的确定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从事该保荐业务所需要的时间、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应成本;

(二)保荐业务的性质、创新性和复杂程度;

(三)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的特殊时间限制;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经验、声誉和能力;

(五)保荐业务的持续责任和风险;

(六)保荐机构的实际成本支出;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合理因素。

I. 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批业务规则的重点有哪些

一、平移精选层上市标准

在结构上,《上市规则》由发行上市、持续监管、退市机制和监管处理等四部分组成。

北交所的上市标准平移精选层的4套准入标准。这一制度安排更适合盈利能力相对稳定且具备一定经营杠杆的成长型企业。

目前,在精选层现有66家公司中,上述4套标准均有覆盖。其中,以第一套标准进入精选层的公司占绝大多数。

根据《上市规则》,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到北交所上市。目前,不管是创新层,还是基础层,符合上述4套标准中财务条件的挂牌公司数量比较充足。

二、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

相较于精选层挂牌公司,北交所在持续监管方面做了四大方面的调整。

一是公司治理更加优化。增加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的情形,将资金占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紧盯“关键少数”;明确了不得新增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同业竞争,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例如,《上市规则》细化了自愿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披露、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提高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上市规则》贯彻“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机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确保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时间压缩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其他重大事项不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复牌的,连续停牌总时长不超过25个交易日。

四是主体责任更加清晰。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内的持续督导职责。需要强调的是,为确保平稳过渡,在北交所开市初期,上市公司与主办券商已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应继续执行,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仍按现行模式办理,北交所将尽快明确后续制度切换安排。

三、为混合交易预留空间

从内容来看,《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也均保持不变。

主要内容方面,一是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保障价格发现效率。

二是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据了解,配套个股临时停牌机制主要是为了避免股价快速非理性波动带来市场恐慌和盲目交易,给予市场一定的冷静期。

三是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上下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

四是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

五是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市场人士认为,上述交易安排,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值得一提的是,北交所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四、探索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会员管理制度

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北交所探索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会员管理制度。

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区别于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在公司制交易所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实施会员管理是落实上位法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明确要求,在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多成熟实践,《会员管理规则》予以吸收借鉴,重点明确了对会员交易风险控制、客户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强化监督机制,督促会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归位尽责。

五、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北交所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在遵循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总结吸收了精选层运行以来的监管实践。

特色方面,《上市规则》充分吸收了精选层前期实践经验,承袭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监管制度,形成了体现北交所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规范成本与收益。

例如,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为”;对于股权激励,允许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设置低于股票市价的期权行权价格,以增强激励功效。

六、明确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

退市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退市标准,即“谁应退”。《上市规则》明确了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构建了多元丰富的指标组合。其中,财务类强制退市考察期为两年,指标不交叉适用。

二是退市程序,即“怎么退”。《上市规则》规定了退市风险警示,作为强制退市的先导制度,既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也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明确强制退市由上市委员会审议,确保退市决定的严肃性和审慎性。

三是退市去向,即“退到哪”。北交所充分发挥与新三板市场一体发展的制度优势,对于退市公司,符合新三板基本挂牌条件或创新层条件的,鼓励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继续发展;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转入退市公司板块,体现了对退市风险“分类纾解、充分缓释”的创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以上内容参考 环球网-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批业务规则出炉,一文看懂六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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