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么才能把理财产品推销出去
第一,理财产品要合法,公司或平台具有金融资质;第二,参加车友会、房友会,认识高净值人群;第三,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第四,为用户提出合理的理财计划。
㈡ 网络理财产品有哪些风险
一、违规促销,无序竞争
一些网上企业为了吸引眼球,甚至不惜自掏腰包发“补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等行为。
一些货币基金宣扬的收益率仅仅代表历史业绩。投资者需明白,货币基金的收益是与货币市场利率走势息息相关的,是有波动性的,因此不能简单以历史业绩为唯一标准。
二、风险保障不足
多数网上理财产品均宣传由保险公司全额承保,比如网络百发声称,“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是,投资者仍要注意账户的安全问题,因账户丢失导致资金损失而未得到赔付的报道屡见不鲜,对于大额资金的投入仍需谨慎。
三、理财平台的自身风险
网上理财平台自身风险,平台是否是正规经营的,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吸储、是否放贷,所转让的债权是否是真实有效的、是否像“私人订制”P2P平台这样用户资金交由银行存管等,其中不接触理财用户的资金,才是保障用户投资安全性的根本。
四、技术风险
由于多数网上理财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交易,这对投资平台以及投资人自身的网络安全是一种双重考验,除了上述所说账户丢失问题以外,还将面临黑客或平台自身技术原因,而导致的资金安全问题。
㈢ 互联网理财的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理财产品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数倍的收益、1元起投额低门槛、看似万全的风险保障,使得它瞬间“秒杀”诸多传统理财产品。但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三重风险,是投资者必须规避的陷阱。互联网理财产品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数倍的收益、1元起投额低门槛、看似万全的风险保障,使得它瞬间“秒杀”诸多传统理财产品。但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三重风险,是投资者必须规避的陷阱。
风险一 风险提示不足
目前,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都以货币基金为主。但在铺天盖地的宣传中,互联网企业对风险提示不足,片面强调安全性和收益率, 货币基金虽然风险较小,但货币市场利率波动仍然会影响收益率。同时,互联网理财产品普遍采取“T+0”模式,存在集中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风险二 违规促销,无序竞争
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吸引眼球,甚至不惜自掏腰包发“补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等行为。一些货币基金宣扬的收益率仅仅代表历史业绩。投资者需明白,货币基金的收益是与货币市场利率走势息息相关的,是有波动性的,因此不能简单以历史业绩为唯一标准。
风险三 风险保障不靠谱
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均宣传由保险公司全额承保,网络百发声称,“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是,投资者仍要注意账户的安全问题,因账户丢失导致资金损失而未得到赔付的报道屡见不鲜,对于大额资金的投入仍需谨慎。
㈣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哪些情形
貌似现在银行没这么先进规范吧,尤其邮政更加不堪,卖保险卖基金各种忽悠它发生的好像最多。你要遵循原则那么就是:对所推销产品不作虚假陈述,向客户解释清楚,并告知此产品具体与银行有没有关系,是干嘛的,投向,或者产品性质,风险程度等等方面,要点就是良心道德和职业操守这些,你真这样做了可能一单都做不成。
㈤ 开放式理财产品销售模式是什么
产品开放申购、赎回时间为工作日8:30至15:15;在此时间内接受客户发起申购/赎回申请。客户当日提交申购申请,客户资金由签约理财门户的客户银行账户--银银平台理财账户--客户理财TA账户,当日开始计算理财收益。客户当日提交赎回申请,赎回资金当日(T+0)转划至客户理财账户,目前是日终理财门户系统批量将资金从理财账户--客户银行账户,系统优化方向:理财门户实时将赎回资金由理财账户--客户银行账户。
㈥ 如何销售理财产品
要做好销售就是首先要自己真正认为销售出去的是好的东西,只有这样你才能用最真诚的态度去介绍产品给客户。
销售技巧当然重要,但是销售心态才是销售最核心的东西。
㈦ 在银行存款通常银行赠送什么礼品
在银行存款通常银行赠送大米、花生油、棉被、雨伞这类礼品,不过现在已经没有存款送礼的服务了,送礼物招揽储蓄资金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接到举报,通常会给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提示,不允许银行再进行此类行为。
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7)采取抽奖方式销售理财产品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近日来,某股份制银行网点存款送苹果手机和奔驰的消息颇为引人注目。据了解,这一活动最先是银行的个别基层网点为招揽客户和存款推出,并不是银行在利息之外额外赠送,而是提前将利息部分帮客户购买手机当作礼品。
针对的主要为定期5年存款客户。3.8万元存5年银行就送一部128G的iPhone6 Plus,网上促销价大约7600元;90.3万元存5年就送奔驰A180轿车一辆,据了解,这款汽车的起步价为22万元。
由于涉嫌高息揽储,这家银行的分行在了解情况后,严令禁止基层网点如此操作。但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不少客户愿意这么操作,他们认为存定期的利息换手机很划算。
银行网点的这些做法其实都是监管部门严令禁止的“高息揽储”。在存款利息之外多给客户一个几元钱的小纪念品,从性质上看也是高息揽储。
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