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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

发布时间:2024-03-15 11:23:34

『壹』 央行:中国全面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承担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开展服务性登记工作。市场主体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的,将统一以互联网方式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

据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七大类。其中,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承担,1月1日后新增登记及此前已做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等均在人民银行办理,此前已做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为保障市场平稳过渡,设置2年的过渡期,征信中心接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 历史 登记数据,过渡期内法定查询义务仍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增加便民服务,提供辅助查询服务。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后过渡方案的公告,共同做好数据衔接过渡工作。

『贰』 中国人民征信中心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总部在哪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总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规定,征信中心于2007年10月1日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三、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的发展规划。

2.承担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谈陵如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章,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工作。

4.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

5.负责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联系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依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及其增值应用和市场推广。

8.依法受理全国含启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中的异议。

9.负责组织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业务知识及产品的培训。

10.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个什么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人民银行于1997年汪尺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什么?


在信贷记录中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究竟是何方神圣?除了个人信用记录外,它还能为我们提供什么信用方面的帮助呢?

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目前针对个人的征信服务主要是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最基础产品,它记录了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信贷交易的历史信息,只要客户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贷款、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他在银行登记过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就会通过商业银行的数据报送而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形成了客户的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主要有六个方面: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贷交易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本人声明及异议标注和查询历史信息。

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实时来自于公安部公民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个人基本信息表示客户本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内容。银行信贷交易信息是客户在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授信机构办理的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的明细和汇总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是个人征信系统从其他部门采集的、可以反映客户收入、缴欠费或其他资产状况的信息。

本人声明是客户本人对信用报告中某些无法核实的异议所做的说明。异议标注是征信中心异议处理人员针对信用报告中异议信息所做的标注或因技术原因无法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更正时所做的特别说明。查询历史展示何机构或何人在何时以何种理由查询过该人的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和人民银行,消费者也可以在人民银行获取到自己的信用报告。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不同版式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银行版、个人查询版和征信中心内部版三种版式,分别服务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消费者和人民银行。

不管是商业银行、消费者还是人民银行,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且留存被查询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消费者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以及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等查询机构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只需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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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费用怎么算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费用用计算机算。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费用+不动产房费+不动产服务=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费用。各种费用一起加起来算,可以用计算机计算得出最终结果

『肆』 怎么确认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公式的资料真实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以及在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业务的当事人。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提供登记与查询服务,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则所指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则所指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登记系统将有关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二章用户
第四条 【填表人】 当事人在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业务,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填表人”。
填表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违规操作报送】 填表人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违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且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认定的,征信中心可以将填表人的相关违规操作信息报送征信系统,并在登记系统中公开有关法律文书。
第六条 【用户类型】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
个人办理登记的,可委托具有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 【注册信息要求】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 【普通用户注册流程】 申请普通用户的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约束。
第九条 【常用户注册流程】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或已实现多证合一的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十条 【常用户用户审核】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常用户管理员与操作员】 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或查询。
操作员在登记系统的登记、查询等操作行为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用户信息变更流程】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登记办理人】 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第十四条【登记信息要求】 填表人应如实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或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填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登记业务范围】 登记系统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租赁登记,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其他登记,以及其他动产担保登记等业务类型。
填表人应按照交易相关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登记内容】 填表人就动产和权利担保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担保合同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登记期限等。
填表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同时填写多个当事人信息。
填表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标的物的程度。
填表人可以根据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至30年。
第十七条【变更登记】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填表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人或担保权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变更的,填表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变更登记后,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最新状况。
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展期登记】 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登记期限届满未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对初始登记进行展期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用户可进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九条【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填表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并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被发表异议登记的当事人。
办理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应在办理异议的同时上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该异议事项的证明材料,或者于异议登记完成后30日内将上述证明材料一次性上传完整。上传过附件的异议登记不能再次补充附件。发表异议登记的用户可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当事人在异议完成后30日内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征信中心将撤销该笔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未届满,但登记记载的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实现、担保权人放弃担保权或者存在其他导致登记权利消灭情形的,填表人应自上述情形产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注销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填表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且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日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日;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日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 【登记授权人】 对有多个权利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时,应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是登记系统中所指的授权人。
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明】 登记系统为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证明编号,记录登记时间,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证明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三条 【撤销登记】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四章查询和证明验证
第二十四条 【查询范围】 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登记系统通过检索获得相关登记信息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登记期限届满、登记被注销且注销后展示期届满、登记被撤销的,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在线查询。当事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相关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
第二十五条 【查询条件】 查询人可通过担保人名称、留置权人名称、受托人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等检索标准在登记系统查询有关登记信息。
担保人、留置权人、受托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查询结果】 为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查询人在使用登记系统进行查询时,应输入准确、完整的检索信息。
登记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查询报告是指登记系统按照用户输入的查询条件,以页面方式向用户展示其检索出的所有符合条件的登记证明文件的报告。展示结果包括查询时间、查询条件以及查询到的每笔登记证明的概要信息,用户可在查询报告页面下载其查询到的每笔登记证明文件。
查询证明是指经用户申请、由登记系统对查询报告给出的,载有查询时间、查询条件、查询结果的证明文件。每个查询证明均有一个唯一不变的编号,即查询证明编号。
第二十七条【证明验证定义】 本规则所指证明验证,是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登记证明编号或查询证明编号在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证明验证的使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登记系统首页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登记系统或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用户。
第二十九条【受托登记查询范围】登记系统接受其他登记机构委托提供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服务的,查询结果仅包括征信中心自受托之日起在登记系统办理的登记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在登记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登记系统提供7×24小时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系统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登记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征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与发布的有关登记指引是本规则的细化与补充,用户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9年4月28日起实施。

『伍』 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拓展资料】。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中心的督促指导。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确保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决定部署的各项工作,努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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