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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担保间接融资担保

发布时间:2024-04-25 06:35:50

㈠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特征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主要在于融资过程中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是否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拓展资料】
一、融资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二、融资详细解释:一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二指矿业权经营的实质是矿业权融资和矿业开发;三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四指货币资金的调剂融通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余缺调剂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五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入;六指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七指企业从有关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所需的资金的活动。
三、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全盘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层对金融逐渐重视。
四、所谓融资是指货币的借贷和资金的有偿筹集活动,矿业权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依法享有的矿业权,通过依法交易和自己开发筹集资金的活动。
五、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㈡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较谁可以告诉我,我国是直接融资好还是间接融资好

直接融资主要是上市、发行债券等
间接融资主要是从银行借贷
在我国,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要好点,筹集资金的速度快与方式灵活。
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一)融资方式 1、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含义:(1)直接融资:盈余部门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部门使用,即赤字部门通过出售(发行)自己的债务凭证融入资金,而盈余部门则通过购买这些凭证向赤字部门提供资金(直接证券)。(2)间接融资: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而进行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出售间接证券融入资金,盈余部门则买入间接证券。作为供给者,买进赤字部门的直接债券融出资金,而赤字部门则卖出直接证券,融入资金。 2、二者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都是资金的融通活动。(2)相互渗透、相互支持。区别:(1)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核心中介机构。资金赢余者——银行——资金短缺者。在直接融资方式中,以证券公司为核心。资金赢余者——证券公司甲=证券公司乙——资金短缺者。(2)特点不同:间接融资比直接融资的风险小、成本低、流动性好等优点 3、二者的优缺点比较:(1)间接融资的优缺点:优点:(1)社会安全性较强; (2)授信额度可以使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及时方便地获得解决; (3)保密性较强。缺点:(1)社会资金运行和资源配置的效率较多地依赖于金融机构的素质;(2)监管和控制比较严格和保守,对新兴产业、高风险项目的融资要求一般难以及时、足量满足。 (2)直接融资的优缺点:优点:(1)筹资规模和风险度可以不受金融中介机构资产规模及风险管理的约束;(2)具有较强的公开性;(3)受公平原则的约束,有助于市场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缺点:(1)直接凭自己的资信度筹资,风险度较大;(2)一般逐次进行,缺乏管理的灵活性;(3)公开性的要求,有时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需求相冲突。 (二)金融证券化对融资方式及其结构的影响 1、金融证券化:指把银行贷款和其他资产转换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即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的背景: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 3、资产证券化的最初形式是将期限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质住宅抵押贷款等金融资产集聚成一个集合基金,然后发行以集合基金直接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 4、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1)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加速了资金周转,增加了收益;(2)资产证券化使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变得界限模糊,使银行贷款证券化后的持有人与抵押资产有了直接联系;(3)资产证券化还将银行借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抵押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等有机的连接起来,对金融市场各个局部和整体的深化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4)资产证券化也刺激了投资银行在发展国内业务的同时,

企业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取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方式.
1.间接融资特点
(1)贷款条件高.需要较硬的抵押条件(土地证,固定资产).
(2)审批程序复杂.国有银行正在改制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嫌贫爱富"是其经营理念,对贷款的风险控制正成为终身责任制,导致许多银行"惜贷"现象较严重.
(3)融资风险大.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必然导致企业变卖资产以至破产,企业难以借助改善
融资结构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负担.
(4)融资成本刚性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使金融成本"钉死"在银行贷款利息上,企业金融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银行调整利率政策,特别在银行紧缩银根,利率提高的情况下,就会使企业的融资成本刚性上涨.
(5)资金使用受限制.通常银行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及时归还,对贷款用途有明确的规定.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使企业难以灵活运用资金.
(6)难以享受银行的国民待遇.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具有政治风险.银行中长期贷款主要支持产品有市场,效益好有还款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中小企业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

㈢ 政府投融资模式

法律分析: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第一条 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条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第三条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条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㈣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有何不同

直接融资相当于直接发行股票债券,公司与投资者是直接关系。而间接融资可以这样理解,投资人把钱存在银行,而公司又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作为中介,公司与投资者是间接关系。
加上这个

㈤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最大的区别是什么?通常来讲,我们会把银行提供的融资视为一种典型的间接融资,因为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其将资金从投资人处汇集,再由银行发放给资产的需求者。而作为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市场或者债券市场,则是典型的直接融资场所。在证券市场里,投资人根据其所获得的信息,自行决定将资金投向于某个具体的项目,决策是由投资人自己作出的,而没有经过其他的中介机构。
但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真的有那么大吗?彭冰老师在其所著的《证券法》中,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最大的区别界定为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如果我们接受这个区分标准的话,事实上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标准事实上并不是那么清晰。
从典型的直接融资场所——证券市场的角度而言,投资者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投资者是直接拿着自己的钱去投资,可以叫作自有资金投资者。而另外一种投资者则是拿着别人的钱去投资,它们通常是以基金的形式存在,可以叫有资金管理型投资者。对于第一类投资者,其当然属于纯粹的直接融资,但是对于第二种,实际上投资者的钱并不是直接给到了融资人(暂不考虑二级市场交易,因为交易的过程中钱并没有给到股票的发行方),而是通过了资金的管理人作出的决策,才给到了融资人。这种时候,资金管理人与银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如果仅仅从决策的角度而言,他们都是中间人。
如果一定要做一个区分的话,也是可以区分的。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拿着一般投资者的钱,即储户的钱。储户的钱进入到银行里后,虽然其账面上会显示他在银行里头存了多少钱,但是实际上却根本无法确定银行的账上哪些钱是他的。因此,储户实际上只是银行的债权人而已。换句话说,储户是把钱借给了银行,存款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借款行为。银行把所有储户的钱放到一个池子里头,通过把池子里头的钱放贷给其他人的方式,获得利息差。这便是传统银行获得的方式。银行将钱放贷出去,银行,而不是储户这些投资人,是债权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储户的钱进入了银行以后,这些钱已经成了银行的钱,银行对储户有负债。事实上,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里头,存款确实是放在负债一栏。也就是说,这种传统的存贷业务属于表内业务。
而对于证券市场里头的资产管理型投资者,他们对于投资人的法律关系则不一样。依据信托法的理论,虽然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托人,投资人仅仅享有受益权,但是信托财产本身却是独立于受托人个人的财产的。受托人不仅在募集资金的时候需要有一个单独的账户来保管募集资金,在募集成功之后,它还需要通过一个特别的账户将募集而来的资金与其自有资金进行分离,以实现财产分离的效果。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银行的自有资金与储户的资金也是分离的。但是,这种分离与信托法上的分离却有着本质的不同。银行自有资金与储户资金的分离更主要的是出于监管的需要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其本身并不是基于信托法的法理基础。当然,你也可以说是所有的储户都基于信托关系将他们的钱放到银行的负债里头,但是毕竟这种理论并不为学界所广泛接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储户的钱放到那么大一个池子里头后,已经很难再将其特定化了。而信托财产的特定化是信托的基本要求之一。
因此,我想可以把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从这个角度去进行一个区分,即:直接融资是投资人直接向融资人提供资金,或者投资人通过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向融资人提供资金的融资行为;而间接融资则是投资人将其资金以债权债务的方式给到中介机构,再由中介机构以自己的名府给中介机构提供资金。
当问题分析到这的时候,又可以回到彭冰老师给出的区分标准,即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如果将中介机构定义为一个将所有权和收益权的中转机构的话,其实彭冰老师的上述区分标准与我上边想到的标准是一致的。

在很多情况下,都有这样一种意见存在,即间接融资的成本比直接融资的成本更高。但是现实情况却与这个论断相差太远了。事实上,银行提供的间接融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最便宜的融资。而通过其他诸如信托、资管计划等提供的融资成本则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当然,相较而言,像标准的股票,其融资成本是低于银行的,尤其是把发行股票的中介费用摊到接下来的若干年后。但是像标准化的债券,甚至ABS,其成本在有的情况下却仍然可能高于银行。由此可见,以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作为区分融资成本的一个判断标准是不对的。
那么到底是什么影响着融资的成本呢?首先当然是融资人的还款能力,或者说是资金的风险。风险与收益成正比,这绝对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没有什么好说的。
其次,是中间人。一般而言,经过的中间人越多,融资的成本就越高。这些中间人可以分为几类:1、资金掮客;2、信息发布平台;3、担保方;4、其他如登记、估值等服务机构。上边所有这些机构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信用中介,一类是信息中介。不过不论是什么中介,每经过一次,都是会需要掏钱的。比如P2P,不同类型的P2P资金成本是不一样的。排除风险因素导致的成本偏高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太多的中间方参与其中,每一道都是需要成本的。
第三,是资金成本。不同的资金成本当然会影响着融资人的融资成本。比如为何银行可以提供大量的低成本资金,原因就在于其只需要向储户支付极少量的资金成本。
第四,是融资人的便利性。这些便利包括时间和空间的便利。越便利的钱越贵,这也是一般的道理。
第五,是资金本身的稀缺性。当市场上的钱太多的时候,自然钱就不那么值钱了。
因此,如何去降低资金成本,便需要从上边几个角度去努力,而且有的时候上述因素之间可能是联动的。比如最近一段时间政府非债券类再次的成本就下降了。原因在于在其他资产不断发生风险的情况下,政府类的资产被认为还是比较靠谱的。所以风险小。另外,当一个资产风险小的时候,资金便会向这个方向涌,从而降低资金本身的稀缺性,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此外,对于法律规定的债券类融资,由于国务院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其合法性,使得地方政府的债券实际上获得了中央政府的背书,风险降到极低,当然也就会使得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还需要说明的是,资金的成本不仅反映在利率上,还可能会反映在其他方面。比如说在股权融资的过程中,资金的成本可能会有几个方面的体现:1、创始人的控制权;2、如果存在对赌的话,简单来讲还包括承诺的年收益(利率),以及如果对赌失败的情况下创始人可能需要让渡的股权比例等等。这些都是融资的成本。仅仅把利率算作成本的想法过于简单粗暴。

㈥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

直厅乎接融资:
1、概念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行为。在直接融资中,金融媒介的作用是帮助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个过程中,金融媒介并不因此与资金供给者或者资金需求者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直接融资的工具: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和债券。
2、特点
(1)直接性。
在直接融资中,资金的需求者直接从资金的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并在资金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分散性。
直接融资是在无数个企业相互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融资活动分散于各种场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3)信誉上的差异性较大。
由于直接融资是在企业和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而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的差异,债权人往往难以全面、深入了解债务人的信誉状况,从而带来融资信誉的较大差异和风险性。
(4)部分不可逆性。
例如,在直接融资中,通过发行股票所取得的资金,是不需要返还的。投资者无权中途要求退回股金,而只能到市场上去出售股票,股票只能够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
(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在直接融资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者可以自己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例如在商业信用中,赊买和赊卖者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决定赊买或者赊卖的品种、数量和对象;在股票融资中,股票投资者可以随时决定买卖股票的品种和数量等。
间接融资:
1、概念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在间接融资中,资金的供求双方不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金融中介机构分别与资金供求双方形成两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资金的供给方来说,中介机构是债务人;对资金的需求方来说,中介机构是债权人。间接融资的工具: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融资工具,如存单、贷款合约等。
2、特扮做悉点
(1)间接性。
在间接融资中,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资金需求者和初始供应者之间由金融中介发挥桥梁作用。资金初始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只是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
(2)相对的集中性。
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并胡让非是对某一个资金供应者与某一个资金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对应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的综合性中介,由此可以看出,在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3)信誉的差异性较小。
由于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较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多受到相应稳健性经营管理原则的约束,加上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相对于直接融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较高,风险性也相对较小,融资的稳定性较强。
(4)全部具有可逆性。
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必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资的主动权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㈦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方式各有哪些

一、直接融资的方式:
1、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际上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际上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中国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2、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3、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4、(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中国的企业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际上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中国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5、贷款担保。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
6、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7、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8、对冲资金。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二、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分别与金融机构发生一笔独立的交易,即资金盈余单位通过存款,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02-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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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急求】请问什么是直接质押融资和间接质押融像“投资公司+知识产权担保”这种模式又属于直接还是间接

你说的问题让人比较范蒙,我揣测下哈……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定义很多,比如在资本市场上将资本市场(一级市场)融资称谓直接融资,而信贷市场(二级市场)融资称谓间接融资。你的这个概念应该是借贷双方不通过中介金融机构的,定义为直接融资,而通过金融机构的称为间接融资(资金的真正拥有着不是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他们只是募集资金,融资一方面对金融机构时是间接地获得资金)。
定义完毕后,依照我们的定义,直接质押融资就是指将担保物质押与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人名下,由贷款人直接提供融资,比如腾讯直接把QQ的商标质押给微软,由微软直接给腾讯提供融资。
间接质押融资,当然就是质押给银行、信托什么的啦。

投资公司+知识产权担保,看投资公司性质,如果自由资金应该直接,如果是私募计划,应该属于间接吧!!

至于附的其他形式,都是间接地!!!

我吓蒙的,只有从这个角度讲逻辑才比较通,错了别怪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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