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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资产评估说明

发布时间:2021-03-12 10:35:37

A. 融资租赁的设备如何评估

并没有专门的评估办法,就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评估的规定进行就可以了。
如果融资租赁中租入方和融资方是国有,要遵守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如果是民营,就自己制定规则吧。

B. 融资租赁的具体业务流程

1、企业向××中心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

2、××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3、××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4、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5、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6、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

7、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8、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9、××中心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10、租期结束时,承租方以低价回购。

(2)融资租赁资产评估说明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C.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就目前学术界和执业界的普通共识,资产评估可以表述为: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的原则分为工作原则和经济性技术原则:
1.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公正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评估机构应始终坚持第三者立场,不为资产业务当事人的利益所影响。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不能为资产业务中任何一方所拥有,也不能隶属于任何一方。遵循这一原则可以从组织上保证评估工作不受有关利益方的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
(二)客观公正性原则
客观公正性原则要求评估结果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这就要求评估者在评估过程中以公正、客观的态度收集有关数据与资料,并要求评估过程中的预测、推算等主观判断建立在市场与现实的基础之上。此外,为了保证评估的公正、客观性,按照国际惯例,资产评估机构收取的劳务费用应该只与工作量相关,不与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挂钩。
(三)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使资产评估结果准确合理。在整个评估工作中必须把主观评价与客观测算、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使评估工作做到科学合理、真实可信。
2.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
虽然在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中,一再强调评估人员在对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和对市场信息资料的筛选过程中应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但是由于资产评估本身既有精确计算的科学一面,也有鉴定艺术的一面,而评估的鉴定艺术又是评估人员通过经验、创造性的而又不失逻辑性的方案来体现的,因此资产评估结果或多或少总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曾有国外资产评估的教科书指出,即使是两个资质相同的评估师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值也不可能完全相等。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遵循资产的定价原则,或者说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以保证评估结果相对公正、合理。
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进行具体技术处理的原则。它是在总结资产评估经验、国际惯例以及市场能够接受的评估准则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包括: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最佳效用原则、贡献原则。
(一)预期收益原则
预期收益原则是指资产评估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按照其过去形成的成本或购买价格决定,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它在未来可能为其控制者带来的经济效益。资产的市场价格主要取决于其未来的有用性或获利能力,未来效用越大,评估值越大;反之,一项资产尽管在取得时花了很大的成本,但目前却无多大效用,则评估值不会高。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评估时,必须合理预测资产未来的获利能力和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二)供求原则
供求原则在经济学中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供求关系对商品价格影响的规律。供求规律同样适用于资产的定价,要求评估人员在给资产定价时应充分考虑评估时市场上被评估资产的供求状况。
(三)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商品交换的普遍规律,即价格最低的同质商品对其他同质商品具有替代性。据此原理,资产评估的替代原则是指在评估中面对几种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不同价格时,应取较低者为评估值,或者说评估值不应高于替代物的价格。这一原则要求评估人员从购买者的角度进行资产评估,因为资产评估值应是资产潜在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
(四)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单项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其他相关的资产或资产整体价值的贡献,而不是孤立地根据其自身的价值来确定评估值;也可以根据当缺少它时,对相关资产或资产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其评估值。
资产评估的各项定价原则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五)评估时点原则
市场是变化的,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为了使资产评估得以操作,同时保证资产评估结果可以被市场检验,在资产评估时,必须假定市场条件固定在某一时点,即评估基准日。

D. 融资租赁的资产评估方法是什么

所谓融资租赁资产作为企业取得对资产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其评估融资租赁合同权益的基本方法为收益法,具体可分为预期收益法和成本节约额法。当难以重新取得新的相同资产的融资租赁合同时,原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替代的,这时就应用预期收益法进行评估,将利用该合同所取得的收益扣除为取得和履行该合同所需支付的费用后的净现值作为该合同的价值。(在评估实务中,有时虽然原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不可替代的,但要得到相关信息比较困难,这时也可使用预期收益进行评估)。当能够通过签订
新的融资租赁合同取得相同的资产时,就应用成本节约额法进行评估,将新合同与原合同之间价格差融资租赁按承租方最终能否取得承租资产的所有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承租期满后,资产所有权转给承租方;另一种是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资产收回。在第一种方式下,融资租赁有些像分期付款,但不完全一样。融资租赁只是在租赁期满后才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资产在一开始就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差别,使融资租赁资产不宜作为固定资产评估,而应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合同权益来评估。因为在租赁期满之前,承租方还没有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只有将其权益列为无形资产,才能恰当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形态。此外,由于合同还未执行完毕,在合同的剩余期限内,还存
在合同不能履行、承租方最终得不到资产所有权的风险。而只有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无形资产评估,才能更好地考虑到这种风险。在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承租方已经支付了一些融资租赁费。这些已付的租赁费在经过调整后可以列入资产,
但未付的租赁费不应列入资产,应付的租赁费也不应再列入负债。此处将已付的租赁费看作资产,但并不是固定资产。已付的租赁费除了在支付的当期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外,在合同期满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后仍能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已付的租赁费应该看作是为取得上述收益的权利而付出的代价,是无形资产。
在第二种方式下,融资租赁类似经营租赁,只是期限较长。这里,融资租赁合同只是一
种权益,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来评估。因而,既不能将已付和未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资产,也不能将应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负债。异的现值作为该合同的价值。

E. 长期应收融资租赁款评估收集资料

主要是根据市场法评估!
资产占有方需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清单,主要包括: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 企业及企业法人简介、组织(股权)结构;
3、 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29)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表(表5-2)
※ 主要机器、高价值设备及高精尖设备采购合同、车辆行驶证、有关会计凭证等复印件、主要设备实况调查表
※ 对待报废,不需用、未使用、高、精、尖设备毁损技术检测状况和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 自制设备成本计算单
※ 固定资产租赁协议

F.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一般来讲,固定资产盘盈属于前期差错,要追溯调整的。但是,如果不是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用未来适用法。
如果是追溯调整的话,要涉及到所得说。
未来使用法调整当期就行了。

G. 融资租赁公司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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