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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

发布时间:2021-03-04 06:10:32

Ⅰ 关于信托的一个问题,请通俗的解答!

信托抄理念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信托主要是解决财产的转移和处置(后期还包括避税),如遗产信托、公益信托等,受益人都不是自己,而是自己的子女、亲属或其他人,国内的信托更多是一种金融信托的概念,即委托理财,受益人都是自己,个人信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等还没有开展,所以,不能把委托理财的关系就代表了信托的关系,实际上,目前国内的信托概念很模糊,不像国外那样明确信托首先必须是发生了财产权的转移,即信托财产权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人手中,但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又强制给了受益人。所以,受托人虽然名义上拥有了信托财产,但必须为受益人服务,这才是真正的信托概念。而目前国内的信托概念说明白点,是委托,不是真正的信托。

Ⅱ 信托是什么意思

信托是一种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回益人的利益或特答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

虽然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但是和传统理财又有不一样的地方。比如说财产委托并不仅限于货币,可以是房子、土地、股票和债券等等财产,而且受益人也可以不是委托人自己。

举个例子,某网著名的贾姓人士逃跑美国时,网上就传出他的一份信托文件,内容是他为他的女儿留下一份7500万美金资产。委托人是贾某,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受益人是贾某的女儿。

(2)关于信托扩展阅读

因为信托投资的资产都需要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进行结构化设计。结构化设计可以理解为收益分层,典型的方式就是优先劣后级。

信托作为优先资金,享有优先收益分配且承担次要风险,劣后资金享有次级收益分配且承担主要风险。

Ⅲ 关于信托优势

1、信托理财的优势

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相比,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在个人理财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信托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还可以是大众(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产品独有的东西。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银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2)、信托财产法律上独立

人们的财产一旦经过合法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债务人追索。即使信托投资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3)、投资领域的多元化

根据信托的特点,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惟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2、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3)、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最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

Ⅳ 关于信托的一些知识

一、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他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1、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2、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3、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4、对财产处分的权利。

二、 信托的种类有哪几种

根据信托目的性质的不同,信托划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出于私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即为私益信托,出于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私益信托又可以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非营业信托既是信托法所称的民事信托,是个人为抚养、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委托受托任意非营利业务进行财产的管理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处于发展公共事业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该信托财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我国的信托法将其使用的客体范围包括了公益与私益信托,涵盖了各类的信托活动。

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

三,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能,牢固地在现代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以其功能的丰富性,而获得“金融百货公司”之美誉。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虽然时值今日,信托业的职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财产管理功能是其基本职能,其他诸种职能,都是在这一职能的基础上行生而来。

(一)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现代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管理功能的运用,其理论支持是现代产权理论。在该功能下,信托业作为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体项目,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谋利。而且,信托财产所获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享有,信托机构只能按契约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二)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由于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对这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托业的这一功能与信贷相似,但实则有质的区别: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因此,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三)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交易费用越发昂贵。因此,为降低交易费用,弱化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之经营有关的经济信息,如经济政策、技术可行性、交易对方资信、经营能力、付款能力、经营作风、市场价格、利率、汇率以至生活习俗等。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四)社会投资职能。是指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因此,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信托机构的普遍做法。信托业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在我国,自1979年信托机构恢复以来,信托投资业务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项业务,这一点,从我国大多数信托机构都命名为“信托投资公司”可见一斑。因此,社会投资功能可以定位为中国信托业的辅助功能之一,但一定要按照信托原理的要求来对这一功能加以运用和发挥。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是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学术、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业,纷纷捐款或者设立基金会,但他们一般对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并且又希望所热心支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于是就有了与信托机构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愿望。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

综上分析,所得的结论是: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所以中国信托业的职能定位应当是: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

Ⅳ 关于信托类型的疑问~!

首先你的四种分类方式是不对的,不属于同一种分类科目。
1.投资的形式分贷款类,权益类,夹层类(贷款和权益两种形式共同使用)
权益类其实按照权益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即是你所提到的股权投资+溢价回购的形式,这种是债性的权益投资,性质上是属于债,但操作上是利用了股权的形式而已。还有一种就是直接的股权投资,与项目公司同股同权,享受超额收益的,这类产品信托做的比较少,对融资人的资质要求,及项目地要求非常高,且设定了浮动收益,不约定具体利息,对投资者而言会有一定风险的。最近有个万科张江的项目,上国投在做的,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2.不动产对应的是动产信托,狭义上理解,不动产信托就是房地产信托,因为信托不动产这类主要是涉及房地产,但实质上,能称得上是不动产指的是土地及附着于土地的改良物,这里不仅包括,房屋在建工程,也包括土地本身,土地上的植被(林业等),土地下的矿产资源等。但目前由于政策限制,信托还不能从事于投资标的为土地一级开发,林业林权等,因此常见的不动产信托除了房地产,就是矿类。取得收益的方式,如1所示,一个就是债权,约定的利息,一个就是投资的收益。主要是看信托根据项目的情况而定。
动产信托则是指投资标的动产以外的信托,比如股票,应收账款,生产设备等等。
3.融资租赁信托目前确实非常少,因为信托比较看重标的物的变现能力,且处置设备的能力资源较差,因此导致标的物的流动性在管理上存在风险敞口,术业有专攻,因此,基本信托都不会去做,主要就是租赁反售的形式,性质上也是债类,主要形式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承租人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到期由承租人本金和利息的价格溢价回购,主要是长期为生产型企业调转资金的,这样企业就可以提前用到设备,发挥效能,提高利润。

Ⅵ 关于信托的一下问题。

  1. 你看看合同上写的是不是预期收益率,那就是有可能得不到。会出现亏损。

  2. 有的。具体看合同,没种期限都不同,一般都是1年起。

  3. 一般不能。具体还是看合同。

Ⅶ 一个关于信托产品的问题

无效的,购买主题是A公司,那么A公司就是收益的纳税主体,这35万元必须有A公司来纳税,至于其他的,如欠B公司的50万及其利息,这需要在协议中说明,b公司要面临重复纳税的问题的

Ⅷ 关于信托的基本问题

非也~
我是新时代信托股份公司的,很负责人的说,信托是有风险的
没风险的说版法是被三方,银行权等销售机构捧出来的
信托都兑付,不意味没风险~这几年都有信托出问题
有的用于投资股票一级市场定向增发的信托亏损是很正常的,而且不兜底
房地产类项目出现问题也不是一例
不过中国的信托市场有个非常变态的刚性兑付潜规则
注意,是潜规则,出了问题的项目虽然信托公司兜底了,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这项义务
就是说信托不进行刚性兑付也是合法的~为了少惹事,还是挑选安全的信托比较好
别太在意1个点的收益差距
有什么问题可以qq问我 249908625

Ⅸ 关于信托,大家有什么好的推荐吗

现在很多投资者想把资金投在信托产品上,但是对信托却不是太了解,这样回的投资风险性是很大的,我建议答你先上网了解一下,选一家比较知名靠谱的信托公司,这样你了解起来就比较针对性,四川信托你可以了解一下,国内知名信托公司,比较靠谱,你可以拨打他们的财富热线先做一个简单的了解。他们家的产品也很多,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产品。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Ⅹ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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