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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发布时间:2021-03-13 23:04:28

信托项目的大额支付账号是信托计划的募集账号还是信托计划的专用银行账号

募集账户当金额募集完成、信托项目成立后就注销了。因此:应该是信托项目专用账号。

Ⅱ 什么是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001. 基本建设资金。
002. 更新改造资金。
003. 财政预算外资金。
004. 粮、棉、油收购资金。
00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006. 期货交易保证金。
007. 信托基金。
00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00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00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0011.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0012.社会保障基金。
0013.住房基金。
0014.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00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00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00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00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00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00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00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00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00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00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00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00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现金支取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00要求: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可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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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么是信托帐户

信托账户就是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1、 信托账户是将原始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其中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利益放大的同时风险也在放大。

2、 信托账户有亏损比例的限定,根据资金配比的比例确定,资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许亏损的比例越小。

3、 信托账户区别于普通账户之处在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放贷方将进行强行清仓,以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

4、 信托账户在接近强制平仓线时可继续追补资金,追补资金可以保证所持股票不被强行平仓。

5、 信托账户中存在限制买入的股票种类。如ST股、创业板个股

6、 信托账户中单只股票具有一定的持仓上限。

7、 信托账户持有某只股票数量过大时容易被主力察觉。

8、 信托账户存在一定的利息,一个操作周期结束后,账户持平也是亏损。

9、 信托账户资金量较大,买入卖出时受流动性影响明显。

1、 由于信托账户风险放大的特性,当指数处于下跌趋势中禁止重仓操作,禁止长期持股。

2、 由于信托账户存在严格的亏损比例限制,且允许亏损的比例一般较小,在未创造出利润之前要采取保守操作,在有一定的盈利前提下,按照盈利的比例适当提高激进程度。

3、 由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账户接近强制平仓线时主动清仓,等待确定的机会再轻仓参与。

4、 由于信托账户风险放大的特性,当指数处于整体下跌趋势中的反弹趋势中时,采取半仓以内博取反弹操作。

5、 信托账户禁止投机操作,所持股票均为价值投资。

6、 如果信托账户中持股数量过多,应将所持股票分组指派不同操盘人员进行盘中跟踪观察。

7、 由于信托账户的资金量较大,所选标的物必须保证有足够好的流动性。

Ⅳ 信托账户与普通银行账户有什么区别

信托账户与普通银行账户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信托账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内托资金专用账户。银行账户是容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往来账户的总称。在我国,按规定,凡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均须在银行开立账户。银行账户可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三类。

(2)性质不同:

信托账户有亏损比例的限定,根据资金配比的比例确定,资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许亏损的比例越小。信托账户区别于普通账户之处在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放贷方将进行强行清仓,以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普通账户只是收付款的表现。

(3)开立主体不同:

关于信托账户的开立主体,凡在业务活动巾需接收信托资金的律师事务所均应以律所名义到监管部门指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申请开立专用于存放信托资金的账户,并到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而普通账户是所有人都可以开立账户。

Ⅳ 信托公司的信托专户和结算账户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合同上一般分为两种描述:
1、募集账户和版保管账户:募集账户一般在信托公司权所在地的银行,投资者打款用的,便于当地投资者认购该项目;保管账户一般在项目公司所在地,是信托计划募集成立后,将资金由募集行划至保管行,方便项目公司使用及当地银行的监管。
2、信托专户:将募集账户和保管账户的功能合二为一即是。
结算账户就是项目结束后,将本金和收益打给投资者的账户。

Ⅵ 关于银行账户什么叫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Ⅶ 银行开立的信托专用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还是核准类账户啊

1.核准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核准类账户主要有: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
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即可,不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备案类账户主要有:
(1)一般存款账户;
(2)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所以你说的应该是备案类。

Ⅷ 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与一般账户的区别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
2. 更新改造资金。
3. 财政预算外资金。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 期货交易保证金。
7. 信托基金。
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2.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能提现,所以公司除一般存款账户外都有一个基本帐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Ⅸ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使用范围也不同,具体如下: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党团公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可支出现金。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可支出现金。

(9)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扩展阅读:

专用存款帐户开户的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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