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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租赁三种模式

发布时间:2021-03-18 10:40:38

A. 融资租赁的几种风控模式

1、全程风控

全程风控,就是从业务扩展、市场营销、客户信息管理、尽职调查一直到项目审批、合同管理、租后的资产管理以及合规性管理,租赁业务操作的全过程,风险控制都一环不漏,层层把关。

2、全员风控

全员风控,就是指不仅业务一线人员,如客户经理、项目经理等、业务二线风控人员,如风控经理、评审委员等需要特别进行风险控制,公司的其他人员,如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也应从不同角度、不同的信息渠道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体系要与公司组织架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3、全面风控

融资租赁是金融和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涉及面比较广,是个系统工程,风险控制也要是系统工程。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必须建立在产业链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有效整合融资租赁公司、设备供应厂商、出资方和担保、保险等融资租赁中介等租赁产业链的各方优势,资源互补,将事前风险分析、事中项目控制、租后资产监督等过程环环相扣。

(1)跨境融资租赁三种模式扩展阅读

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

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承租方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B. 融资租赁的4种业务模式,哪种最合适

一、直接租赁(新设备新厂房投资)


①融资租赁合同;

②产品买卖合同;

③产品交付及技术服务协议。

该模式功能:

1)降低企业购置设备、厂房自筹资金比例,缓解企业前期资金压力;

2)企业可灵活租金支付方式,实现现金支出与流入匹配。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厂房、大型设备技术改造升级的企业;

2)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增长趋势良好,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

二、售后回租


①产品买卖合同;

②融资租赁合同。

该模式功能:

1)最高可得到设备净值70-80%的融资,有效缓解企业营运资金不足;

2)无需抵押物等附加条件,降低融资门槛;

3)有利于企业优良资产的保值增值。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拥有大量存量资产(厂房、设备)而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2)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增长趋势良好,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

三、厂商租赁


①融资租赁合同

②产品买卖合同;

③产品交付及售后服务协议;

④租赁物回购承诺。

该模式功能:

1)能够迅速扩大厂商服务产品销售规模,加快企业市场的扩张步伐;

2)提高应收账款的管理水平,加速回收销售款,提高资金流动性,优化财务结构,提升信用等级;

3)避免货款催收等麻烦,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企业将更多宝贵的资源和精力用于产品研发等主要管理方向。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提供设备生产和集成服务类产品的厂商;

2)企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产业带动性强,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

3)产品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四、风险租赁


①产品买卖合同;

②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合同;

③服务协议;

④租赁物回购承诺。

SPV公司由制造厂商或制造厂商股东设立

该模式功能:

1)通过“体验式营销”及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进行新产品推广,提高新产品的知名度和认知度,快速占领市场。

2)加速贷款回笼,改善厂商现金流状况。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急于对新产品进行市场推广的企业;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五、创投租赁


①融资租赁合同;

②租赁债权转股权协议;

③产品买卖合同;

④设备交付及售后服务协议;

⑤股权转让协议。

该模式功能:

1)让经营历史短,信用记录缺乏的企业融资更为容易;

2)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租赁公司,降低风险;

3)减少企业投资额,提高投资回报率,使核心管理团队获得较高的报酬;

4)创投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企业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权。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

2)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研队伍完善,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或商业模式成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C. 融资租赁行业的通道业务模式都有哪些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

什么是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指资金方借助通道机构的牌照功能向资产方发放融资款项,或者资产方借助通道机构的牌照优势向资金方获得融资的业务。

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几种模式
1、保理模式
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租赁公司取得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产权、应收租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后即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无追索保理,以保理价款支付设备的全部购买款项;
租赁公司将已取得产权的租赁物件抵押给保理银行,作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银行的权益;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均在保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银行按期代为划扣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款项,亦可改变租金支付路径,直接向保理银行支付租金。
该模式资金来源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买断型保理、内保内贷、跨境双保理等模式。
境内买断型保理
境内买断型保理一般还是要占用保理银行的规模,当然银行有一种业务叫再保理,不过大部分的银行只能做回购型保理业务的再保理。。。
内保内贷
境内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给境内机构放款,就是内保内贷。你问什么是内保外贷?境内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给境外机构放款,就是内保外贷。现在融资性保函这种东西都是总行开的,而且还是100%风险资产占用。。。
跨境双保理
这种模式只有拥有离岸牌照的部分银行才能办理,是目前跨境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最优模式,你问哪几家银行,一查就知道就不给我行做宣传了。

D.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怎样的

什么是融资租赁?
根据网络的定义看,融资租赁又被称为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它所指的是实际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通俗意义上来说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想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它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产业,及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风味直接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出售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及分成租赁等。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下每一种具体的业务:
一、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二、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三、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四、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五、委托租赁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六、分成租赁
一种结合投资的某些特点的创新性租赁形式。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确定租金水平时,是以租赁设备的生产量与租赁设备相关收益来确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确定租金,设备生产量大或与租赁设备相关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则少。
融资租赁的出现可以说是一种改革的创新,融资租赁与银行合作将会促进我国投融资领域的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E. 融资租赁的模式有哪些

融资租赁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设备融资模式、设备销售模式、投资方式的创新,不仅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实现新的权责利平衡,为客户提供了新的融资方法,而且成为交易主体优势互补、配置资源的机制和均衡税务的理财工具。

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增多,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以下列12种为主,其中前5种为基本模式,后7种为创新模式。

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3、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

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

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5、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F. 融资租赁行业的通道业务模式都有哪些

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几种模式
1、保理模式
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租赁公司取得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产权、应收租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后即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无追索保理,以保理价款支付设备的全部购买款项;
租赁公司将已取得产权的租赁物件抵押给保理银行,作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银行的权益;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均在保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银行按期代为划扣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款项,亦可改变租金支付路径,直接向保理银行支付租金。
该模式资金来源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买断型保理、内保内贷、跨境双保理等模式。

境内买断型保理

境内买断型保理一般还是要占用保理银行的规模,当然银行有一种业务叫再保理,不过大部分的银行只能做回购型保理业务的再保理。。。

内保内贷
境内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给境内机构放款,就是内保内贷。你问什么是内保外贷?境内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给境外机构放款,就是内保外贷。现在融资性保函这种东西都是总行开的,而且还是100%风险资产占用。。。

跨境双保理

这种模式只有拥有离岸牌照的部分银行才能办理,是目前跨境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最优模式,你问哪几家银行,一查就知道就不给我行做宣传了。
2、银行理财资金对接私募应收租金资产证券
3、银行理财资金通过结构化安排受让应收租金受益权
上述两种模式是开头两种通道模式的结合体,优点是看起来高大上,各种中收收到手软。缺点也很明显,成本高。这2种模式的成本比跨境买断型双保理高300bp不止。

G. 融资租赁影响较大的几种新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模式极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础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种新的运营模式,因此不断有创新型模式出现。不过,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在掌握英国税务租赁、德国税务租赁和日本税务租赁后,基本可以领会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总结其中的规律,理解或自主创新其它更复杂的模式。
(1)英国税务租赁模式:充分发挥避税功能
英国税务租赁(TaxLease)是利用英国税法中关于本国投资者投资大型设备可获减免税的规定来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结构化租赁。其过程如下:
英国法律规定,本土公司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账面价值的25%进行加速折旧,折旧额税前扣除。由一家英国本土公司A作为出租人出资购买大型运输工具,租赁给另一家英国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设备购置的最初几年,租金必然低于折旧。这样,出租人可以用此折旧费用抵消其部分赢利,减少交税。出租人可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还给承租人,因此后者的融资成本得到降低。
实际操作中,假设有外国投资者F拟投资飞机,并利用英国税务租赁获利。
第一步,该F公司先在免税港开曼注册SPC(壳公司)K。
第二步,F可以与A协商:用飞机由K与A叙作售后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货款,另外80%以飞机向银行抵押,并把向K收取租金的权利也转让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叙作一笔杠杆租赁。由于A投资飞机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因此A将飞机出租给K时,收取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以转让一部分税收优惠给K。
第四步,K从A租得飞机后,以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将飞机出租给英国公司B。由于这一租金低于市场,B乐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从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间的差额为K所取得的利润。
第六步,最终,由于开曼为免税港,K可以将此利润以接近零成本转移给F。F获得租金差价做为利润;A获得低于市场水平租金。皆大欢喜,获得租金收益+留用税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国政府少收了税金。
(2)德国KG模式:充分发挥“集资”功能
KG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缩写,其含义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德国的KG金融租赁市场份额自1999年开始持续增长,2004年其融资量超过72亿欧元。
德国从1969年开始实施KG船舶融资制度,是鼓励个人投资者向造船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1970年代,德国的KG模式建立,以筹集民间资本为更多项目融资。
KG模式有两种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单一项目公司/单船公司,项目结束时KG解散,类似于SPC(单一目的公司)。
KG公司为合伙公司,合伙人分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与我国的合伙公司定义类同。为募集足够的资金,发起人(一般为无限责任合伙人)设立法人投入少量资本然后向作为民间投资者的个人发行股本。大量个人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募足资金后以此为自有资金,同时向银行中请项目贷款购买船只,并将船只抵押给银行。然后将船交由经营公司代管,并租赁给运营商。政府允许KG公司加速折旧,因此开始几年个人投资者从KG公司分得净亏损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应缴税金,实现税务收益;以后年度每年接受分红作为他们投资的回报。
KG基金与KG公司类似,只是发起人改为券商,并且募集方式改为封闭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额佣金
德国曾允许KG基金在五年内折旧新船的82%,并允许年度亏损不超过新船价格的125%。目前,税法仅允许每年折旧6.67%,只有头两年可以双倍折旧。KG基金还同时享受着欧洲吨们税的便利。
这种模式很好地吸纳了社会资金,并可将税收优惠供投资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经营,可以满足航运公司对租期、年份选择、甚至最终购买船舶的选择需求。
(3)日本的经营租赁模式:充分发挥杠杆融资功能
日本的税务租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杆租赁很流行,采用加速递减基础折旧法,产生了庞大的跨境交易市场;第二阶段是日本的经营租赁,由于1999年4月日本进行了税法改革,原先杠杆租赁模式的优点已经没有了,为此,日本投资者为了最大化的利用税务资源,将税收优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赁形式经营租赁;第三阶段是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1)日本的杠杆租赁
1988-1998年,日本有庞大的杠杆租赁跨跨境交易市场,被日本的航空业普遍采用。首先对杠杆租赁进行一个简单介绍。折旧/资本减让方面,出租者根据时间通过定期减免或抵消(“津贴”)的方式从营业收入中收回“购买”资产的成本。这里有二种方式:采用直线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数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资产;采用余额递减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资产剩余成本的恒定比例回收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出租者要求在应折旧年限的前几年扣除更多。税务收益方面,由于税务减让或者免除,在相应的会计年度或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了。具有长期经济寿命的资产最适合成为税务产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税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税务租赁消失,目前,对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业,应用税务租赁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这样日本税务租赁的优势没有了。
(2)日本的经营租赁
日本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地得到税务利益,采用双倍递减折旧法,将税务利益在投资者(出租者)和经营者(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日本式的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租赁合约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赁合约,租金不一定要达到租赁资产的90%以上,但购买选择权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市场价格基础上。出租者应该承担资产的残值风险。
(3)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主要参与者和基本情况如表5所示。
以下的说明设想一个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为飞机最终使用者)的层级租赁。这一基本租赁结构可以用于与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关的任何税收、法律或其他问题。
表5、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结构
参与者
基本情况
承租人
相关租赁产品(比如飞机)的经营者
出租人
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资者
一个或多个日本投资者,按照日本的投资法律安排投资(大约设备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资产而定)给出租者。
母体
一家日本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者的母公司,将保证或支持出租者给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义务的债权。
出资方
某个国际银行或者国际大财团通过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资设备成本的大约70-80%作为可追索的贷款。按照约定,贷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动汇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欧元标价。
残值担保提供者
让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认可的担保实体(在残值担保领域值得信赖)。
交易提供者
能够让出租者和出资方都认叫的实体。
基本交易结构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将从制造商(如新飞机)或由承租人(如售后回租)用购买价格(由独立的评价机构给出的公平飞机成本价格)购买飞机。出租人将同时把飞机租赁给承租人。
②日本投资者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20-30%的资金给出租人(以下简称“日本投资者”)。
③出资方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大约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以下简称“贷款”)。
④出租者与承租者签订一份租赁契约(比如说10~12年的租赁契约,称为“完全租赁契约”)。
⑤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比如说7~9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简称“FPPO”),固定的购买价格等于在FPPO时间预先商定的飞机公平市场价格。
⑥如果应用FPPO,由承租者付给出租者的FPPO价格将足够出租者支付筹资者所筹资金的未偿付余额以及日本投资者所出的资金。使用FPPO并用其价格,出租者将把飞机租赁的部分利益与承租者分享,来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没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赁条款结束后,租赁条款仍将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更长的二年)。在剩余的二年内可支付的租金将完全支付租金以至于在租赁协议的最后只有日本投资者有未支付余额。在协议的最后承租者将没有购买选择权。
设想这样一个情形,在租赁协议的最后,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偿还,出资者没有承担任何残值风险,因此,此项交易能被认为完全支付金融租赁(出资方只承担承租方信用风险)。所以,期初的借款应该以标准的保障借款余额来定价。
⑧如果出租者能够从由残值保证提供者所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将缓和任何具有下降趋势的风险敞口以防飞机的价值低于日本投资者未偿付的投资余额。
残值保证将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协议到期日)使用,并被设定在日本投资者和日本税务顾问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于他们进行租赁业务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无论何种原因在早期终止FPPO协议,残值保证将消失。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日本投资者将一直承担最高资产价值风险。
⑨出租母体将在租赁协议下保证/支持出租者对承租者的义务。
(10)如果租赁协议因为某种原因(如承租者违约)而终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终止总数将被设置在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的水平,并根据提前终止的原因,日本投资者也足以支付。
2、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第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一。
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依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
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司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增加一笔应付租金.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这里面丝毫没有借贷的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变相”与否。把委托租赁视为变相拆借,是不适当的。之所以出现了委托租赁这一用语,仅仅是为了说明,在此类业务中出租人所运用的资金的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
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关于这种租赁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论界是有分歧的。中国金融协会融资租赁分会副会长裘企阳认为,共享式结构化租赁的租金既然是随机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极而言之,在承租人经营失败时,甚至可能无。在这样的条件下,该项交易还能将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视为是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的吗?当然不能。既然不能,这种交易还能视为是融资租赁交易吗?显然也不能。
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第243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法律特意赋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权利,旨在为灵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间。这可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解释“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国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愈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的需要。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务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时,共享式结构化租赁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比如其租赁期再设备使用寿命的75%以上。的确,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既有租赁的性质又有投资的性质,不过,根据相应法规标准判别,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应该属于融资租赁。
还有另一种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

H.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产品设计的几种模式

一.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内保内贷、内保直贷融资
二.信托融租
(一)信托贷款模式/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该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以出租该资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实现投资者信托收益。
(二)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信托——附带回购条件模式
融租公司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个租赁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针对该转让收益权项目,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用信托资金“买”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租赁公司溢价回购收益权。具体分为如下两类:
1. 以信托资金购买租赁收益权模式
2.以收益权募集资金模式
(三)通道模式——银行理财+单一信托计划+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此模式的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方面主导,提供项目和资金来源,租赁公司也多为银行方面指定,信托扮演的角色相对被动,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以向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以租赁应收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将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且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债权集合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信用评级、信用増级等),将其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过程。租赁资产证券化本质上就是一个以租金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融通资金的多主体、多环节的运作过程。
四.外债融资
(一)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母公司专门在境内成立租赁公司办理直租业务,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将富余资金直接借给境内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2.适用类型: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外境内均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
(二)境外融资并借贷模式
1.操作方式: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中资企业办理售后回租等业务。
2.适用类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其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后,再返程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三)“担保+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的对外担保。外资租赁公司使用人民币外债或外币外债结汇支付给境内中资机构,购买其已使用的资产。
2.适用类型:租赁公司为中资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无外债指标的内资机构办理的售后回租业务。
此类人民币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加上存在对境内企业的授信,境内银行开出此类保函并无顾忌。有些银行还办理交叉货币的对外担保,即境内银行出具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外机构提供外币外债,银行也未将此类担保纳入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
(四)购买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购买境内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是指国内具有租赁资源,但融资条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过出售租赁资产的方式获得另一家具有较好的融资渠道公司的融资资金,再去开展新的租赁业务。
2.适用类型:经营范围中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五)以办理试点保理业务的名义举借外债
在上海试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允许租赁公司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生产制造类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即可借办理保理业务的名义借入外债。

I. 跨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适量的资金,而通过各种途径内和相应手段取得这些资容金的过程称之为融资。并购融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但应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是从外部开辟资金来源,通过与其他投资人联合投资,或以股权、债权、混合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可以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混合性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债务融资往往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渠道,采用申请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商业信用、租赁等方式筹措资金,企业债务融资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贷款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权益性融资指的是企业通过直接吸收投资或发行股票或利用权益资本融资筹集资金。权益资本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企业并购中最常用的权益融资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资、权益资本融资,发行股票融资。混合性融资并购指的是企业通过发行混合性融资工具筹集资金而进行的并购。常见的混合性融资工具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J. 国外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到底怎么做

第一部分:当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当地的法律环境,向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的咨询总是必不可少的。相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当地的牌照规定;
其三、目标国对可能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Financing Procts)的种类限制;
其四、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当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护和行使其租赁设备所有权的能力,或者针对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实现其租赁设备上第一位担保物权的能力;
其五、目标国的就业和劳动法;
其六、隐私保护法律;
其七、遵守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和规章;
其八、其它相关法律(高利贷限制、反洗钱、合同是否用当地语言等)。
具体展开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许差别很大。
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国家,当地法律禁止外资在从事租赁的公司中占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国公司必须和当地的公司或个人合作来操作融资租赁,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最为常见。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占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占25%),菲律宾(本地股份至少占40%)。这些本地股份规定有时比较含糊,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消弱它们对公司财务和治理影响。
在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本地股份的规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南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一个或两个董事必须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国家,一半或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当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文莱)。
二、牌照规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国家,开展租赁业务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租赁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时,这些规定是敷衍的,仅需要填写表格、按期更新和缴费。有时,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贵和严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赁公司须符合最低的注册资本规定、严格的经营准则和繁多的报告义务。
在另外一些国家,租赁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决于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监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在当地称为“纯租赁”(pure lease),区别于“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纯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承租人的期终选择权。在墨西哥,纯租赁包含期终的公平市场价值购买选择权,但不会是固定价格的选择权(无论这是名义价格或含有市场因素)。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包含任何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都会导致一个租约变为融资租赁,而融资租赁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提供。同样的牌照规范适用于其它拉美国家(如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
类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于许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南欧。例如,在法国经营租赁通常是非受监管的活动。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在租赁物用于商业时法语叫credit-l,在用于消费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兰西银行”监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参差不齐。不幸的是,尽管这些国家同为欧盟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欧盟国家获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国家牌照规定的严格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是不容低估的。
因许多欧盟国家有关牌照的规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诸多国家的不同规定?一个解决方案是在欧盟境内通过一个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来操作。根据《欧盟第二银行规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条件,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可以为在大多其它欧盟国家融资服务(包括租赁)“颁发通行证”,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欧盟国家的规定(即跨境经营)。这种“颁发通行证”模式的细节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但有几点需要指出。首先,作为一个持牌银行所涉的监管规定繁多,一般比获得另一个租赁牌照麻烦得多,任何不合规都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其次,遵行欧盟各国实行的《欧盟第二银行规章》的条件也不太容易,有时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即,纳税问题)。
三、金融产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国家,国外的租赁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因为产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执行性问题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许多国家,其制定法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样对动产租赁(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当地法院参照合同法或不动产租赁(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来解释租赁协议和决定租赁协议的可执行性。在许多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或者不可执行或者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较常见,包括大多拉美国家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如果出租人违约,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租赁物有缺陷或不能达到厂家或卖方所说的质量标准,即使租约含有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法院也会允许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约。这种风险很难控制,值得出租人在业务扩展时仔细衡量。
在一些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只在某些租赁中可执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若干其它亚太国家,如果一个租约含有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大多情况下,甚至是公平市场价值的购买选择权),该租约会被认为是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国家中,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执行,在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执行。正因为此原因,在这些亚太国家中,租赁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
另外赔偿条款、自由转让条款、续约条款、违约和补偿条款在有的国家也可能得不到执行。所以,在做跨国租赁业务时,最好让当地律师审查一下租赁合同,搞清楚那些条款在当地不可执行,以便评估风险。
五、抵押担保和相关问题(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许多国家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2A章规定的动产租赁制定法一样,许多国家同样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的有担保的交易。在租赁业务国际扩展决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和行使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权或其它担保物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类似美国,法律一般认可和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或)允许出租人就融资财产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权。如加拿大的《动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9章为蓝本。
但在一些国家,或者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或者因为当地法律体系的性质,就租赁的动产不可能取得可执行的、第一位的担保物权。有时候,这取决于所涉财产的类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担保物权的唯一办法是质押(pledge),而质押只能通过占有担保物来实现,很显然这对租赁物来说根本不可行。但飞机和轮船例外,它们适用抵押登记制度。对于在墨西哥的纯租赁来说,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须通过普通的法律程序来回复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法律程序漫长而昂贵,而且所有权回复很少能确保成功。
在一些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的国家,地方法律和惯例有时能部分地减少此种风险。还是以墨西哥为例,一般情况下,对于每期的租金承租人会签署凭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启动简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区别于漫长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简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权取得承租人的财产。
最后,评估在目标国的法律下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动产担保法上的救济和其它相关救济时,应该考虑到当地有关破产或倒闭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规定。众所周知,这些法律各国差别很大,会使出租人面临额外的信用和担保风险。
六、就业和劳动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当地的就业和劳动法的性质和后果非常重要。在雇佣当地雇员之前,要详细地与当地律师就雇佣和解雇当地雇员的法律义务探讨交流。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义务往往和本国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许多国家,雇佣员工意味着雇主有义务支付资金给政府发起来的退休/养老金计划。这些规定千差万别,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开支。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法国和德国),一旦雇员达到某一数量标准(法国是50人),当地法律规定要建立工会。在这些国家,几乎所有雇主想要实行的任何有关就业环境的变化都需要事先和工会磋商(包括裁员、重组导致的雇主变化、业务性质改变、补偿和福利变化等)。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在某些时候没有工会的同意雇主很难改变任何东西。
另一个考量是当地法律对就业终止的规定。虽然美国存在一些解雇员工的限制(如反歧视法),但美国基本上是一个就业合同“自由”的国家。但在其他许多国家,情况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雇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雇”赔偿(如爱尔兰)。在这些有类似规定的国家,劳动法庭或类似机构可以审查雇主的解雇理由(雇员表现等),可能要求雇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费。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即使解雇一名表现很差的员工也绝非易事。
七、隐私/资料保护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应该请教当地的律师当地隐私或资料保护的范围和适用问题。这些法律常常调整涉及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递、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资料保护法尤禁止把客户和雇员的信息跨境传递给没有同等资料保护法的国家(即使接受方是传递方的关联公司也不得例外)。因为美国基本没有类似于欧盟国家那样的资料保护法,所以麻烦来了,因为总部在美国的租赁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欧洲子公司发来的这些信息,以便其审查全球信贷风险和评估雇员。
美国政府为了在这方面支持美国公司,与欧盟磋商签订了所谓的《安全港协议》(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协议中,美国的公司可以自愿采用和公布一项符合欧盟隐私法规定的隐私政策,并向美国商务部登记。欧洲的公司也允许在合规的条件下与美国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
隐私/资料保护法律在世界各地越来越盛行。除了在几乎每个欧盟国家,类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实行。
八、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这包括:(1)有的法律规定国外的子公司须取得本国出口许可证书;(2)法律禁止同某些国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关防止军事武器技术扩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诉法律考量因素,准备在国外拓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和当地的律师就可能对当地融资租赁操作可能发生影响的大量其它当地法律的适用范围深入探讨。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融资合同(或其它文件)应当使用当地的语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当地的商业惯例要求文件用当地语言书就(如:日本、南朝鲜、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多拉丁美洲国家和许多欧洲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语国家文件可以用英语书就而且有时也经常这样做。但还是使用当地语言为好,因为在诉讼中,法官理解协议的时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译。而这种翻译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法律条款很可能被翻译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显然,使用当地语言书就的文件,无论是法定与否,都 会增加额外的商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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