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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税制

发布时间:2021-03-21 20:47:32

1. 日本现在对信托业的监管

日本采取的是统一化的信托监管模式,我们从信托法律网(TrustLaws.Net)获知,日本的信托银行由金版融厅负责监管权,主要由监管局执行,具体落实在银行二部.

理解日本的信托监管要从研究日本的信托机构变迁开始,并注意<兼营法>和<银行法>在信托监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2. 日本大藏省到底是一个什么机构职能又是什么

日本大藏省:主管日本财政、金融、税收的最高行政机关。创立于明治2年(1869年7月),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初设时,不仅主管财政、金融,而且还负责通商产业和建设等,后来,通商产业和建设事务分别移交其他省。根据《大藏省设置法》规定,其主要职权如下:

(1) 负责编制国家预算草案,管理预算开支;

(2) 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具体方案;

(3) 制定财政投资计划,发行国债,管理国库、国有财 产,发行纸币;

(4) 监督国家各级金融机构,制定对外汇兑政策等;

(5) 制定国家财政政策

大藏省不仅在金融、财政及税收上起主导作用,而且在制定国家财政政策上也占有重要地位。它还通过分配经费、审批各省的年度预算方案等途径,牵制和影响各省的活动。大藏省与日本垄断财团有密切联系,在制定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及资金使用上都受到财界的很大影响。大藏大臣是大藏省的主要负责人,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其主要职责是:主持省内一切事务,向国会作财政报告,编制年度预算提交国会审查、核定,并负责制定和协调经济政策,监督财政支付。大藏大臣是内阁中重要的大臣,是内阁总理大臣管理财政方面的头号助手。大藏省设两名政务次官和一名事务次官协助大臣工作。政务次官一般从国会议员中任命,参与制定政策和实施计划。大藏省有关财政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活动,均由政务次官负责与国会、政党联系。在大藏大臣出访或生病时指定一名政务次官代行其职权。事务次官辅助大藏大臣处理省内的事务,监督一切所属部局和机关的工作。大藏省内设大臣官房和主计局、主税局、关税局、理财局、证券局、银行局、国际金融局以及造币局、印刷局等9个局。大臣官房是综合管理大藏省一般行政事务的机关,管理省内人事、劳务、财会、宣传、综合政策计划的调查及调整省内各局之间关系,负责保管大臣印鉴,审查管理公文函件,并对地方财务局实行综合监督,负责有关国内外财政经济的统计资料和出版这方面的刊物等工作。主计局是大藏省核心机构之一,负责拟定和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国库储备。起草有关财政、会计制度的法案、调查汇总国内财政制度执行情况、国外财政制度的资料以及有关担任“特别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薪金、津贴、国家公务员互助等工作。主税局主要负责制定一般税收政策,管理调查国内税收制度以及同其他国家的税务协定等工作。理财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财政投资计划。发行国债,管理国库及国有财产,平衡国库收支、监督和管理地方财政事务,发行和回收纸币,管理和运用国内资金。证券局主要负责监督证券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管理调查有关证券交易,企业会计以及证券法的实施和批准,调查、制定有关流通市场的政策。银行局是统管、调查、制定国家金融政策以及管理、监督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活动。国际金融局主要负责管理有关国际金融、外汇,调整国际金融和国内金融,调整国际收支以及调查外资引进、调查国际资本、市场情况,调查、管理对外投资等。关税局主要是管理、调查、起草关税制度以及同其他国家的关税协定。它还监督检查进出口货物、船舶、飞机,办理许可手续,征收进出口税等。为了对国内税收加强统一管理,大藏省于1949年6月设立了国税厅。其主要任务是:征收国税、监督考察税务员,监督、批准酒类的制造、贩卖及其价格和税制。国税厅在全国一个地方设有财务局,在冲绳设有冲绳综合事务局,以管理各地税务。此外,作为大藏省的咨询机构,有关税、金融、外资等17个审议会和审查会。大藏省还设有关税研究所、财务研究所、税务大学等附属机构。

3. 信托税制的借鉴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当今发达国家中比较成熟和完善者之一。1904年东京信托公司成立,成为日本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并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物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其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逐步上升,与之相对应的是信托税收制度也比较完善和规范。
(一)日本信托税制构架的三个阶段
第一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予受托人阶段。对财产转移课交易税,其中包括不动产取得税、有价证券交易税及转让所得之课税。
第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及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阶段。该阶段为信托税制的核心阶段,涉及信托人的课税问题。
第三是信托终了,受托人将财产权移转予受益人阶段。该阶段涉及交易税、所得税,此外还涉及信托契约书的印花税、放贷信托及证券投资信托发行受益凭证的印花税、信托财产所有权状态的登记许可税、信托财产的固定资产税或因信托取得特种土地的特别土地持有税、受益人死亡的继承税。
(二)日本信托税制的内容
所得税。日本对所得税的课征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其一,发生时课征所得税。具体地讲,当归属信托财产的收入及支出以及受益人特定或既存时,则直接对受益人进行课税;如受益人不特定或不既存,则在受益人特定或既存之前,以委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课征所得税。发生时课征所得税的信托主要有: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地上权即土地租赁权信托等。所得税的所得种类主要有:不动产租赁收入、放款利息、公债及公债利息、股利的分配、动产的租赁收入等。
其二,分配时课征所得税。分配时课征所得税的信托主要有:合同运用金钱信托、证券投资信托、退休年金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等。分配时课税,是针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最终分配予受益人,并根据信托的种类分别按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加以课税。此外,日本在征收所得税时,对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如公债及公债利息、股票的盈余分配等,还采用一种源泉扣缴的做法。
法人税。日本法人税采用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和受益人课税的原则。法人税一般采用发生时课税的办法,但集团信托、特定公益信托除外。继承税。在受益人(或委托人)等信托当事人死亡时,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课税:受益人死亡时,如信托契约无特别规定,受益人的继承人承继信托利益的权利,应课征继承税;委托人死亡时,如受益人未定或不存在有关该人的信托权利,应按继承人财产的方式处理并课税;委托人死亡时,不发生课征继承税行为。
其次是对课征继承税的遗产的评价标准:因继承或赠与取得财产的价额,原则上以继承或赠与时的价格为基准,依法申报纳税;对放贷信托受益凭证的评估:受托人由受益人手中取得受益凭证时,以该价格为评价基准;证券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的评估:依据日本的早报新闻等所记载课税时期的基准价格为准;其他信托受益权的评估:当受益人仅一人时,按课税时期信托财产的时价评估,受益人为多人时,按时价乘以受益率评估。此外,如本金受益人与收益受益人相异时,分别按本金、收益部分将来可领受金额的现价为评估标准。
第三是课征继承税的例外。特别残疾者抚养信托,信托价格在6000万日元以下的免税;以法人为委托人的他益信托,其受益人不需课征继承税,但其所享受的利益,如果是个人应以一时所得缴纳所得税,法人则缴纳法人税。特定公益信托:个人自公益信托受领给付金时,受托人为个人时应课继承税,为法人时,原则上以一时所得课所得税。
登记许可税 首先,信托的登记、登录。信托的登记、登录、涂销,依登录许可税法规定,应课征登录许可税;不动产所有权信托时,税率为6%。其次,所有权移转时,凡属下列情况的不课征登记许可税: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受托人时,由受托人移转该信托财产时的登记或登录;旧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予新的受托人时,所发生的登记、登录行为。有价证券交易税。有价证券侈转时。原则上应课有价证券交易税,但下属形式的转移不需课税:以有价证券为信托时,委托人将有价证券转予受托人;有价证券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予委托人或继承人。另外,放贷信托受益凭证也属有价证券交易税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但当信托银行自受益人手中购买受益凭证转让第三者时,则不需课税。消费税。日本的消费税,税率为3% ,涉及信托交易、信托设定、收益分配、受益权的转让等行为。日本的消费税依据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专对实质上享受资产移转等利益者课税。受益人受到利益分配金时课消费税。受益凭证的转让在处理上被视为信托财产的转让,所以课税;对信托银行的报酬课消费税。
地方税。地方税与所得税、法人税一样,采用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对信托财产的所生所得,视领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为该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所得发生时课税。
地方税对不动产的取得课税的税率为4% ,但在下列情况下,则不需课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时,不动产的取得;仅委托人为信托财产本金受益人时,自受托人处将信托财产移转给本金受益人时的不动产取得;因受托的变更,新受托人取得不动产时。
地方税仅对固定资产登记账册上的名义所有人课税,其税率为1.4% ;还对特别土地持有者课征。

4.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怎么扣

日本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1995年实施减税后的税率如下: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越过330万日元的部分10;

2、超过330万日元至900万日元的部分20;

3、超过900万日元至1800万日元的部分30;

4、超过1800万日元的部分37。

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为65万日元。工薪所得最低扣除额扣除率(%):

1、超过162.5万日元至180万日元的部分65万日元40;

2、超过180万日元至360万日元的部分72万日元30;

3、超过360万日元至660万日元的部分126万日元20;

4、超过660万日元至1000万日元的部分186万日元10;

5、超过1000万日元的部分220万日元5。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扣除额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变化,目前,夫妇带两个孩子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84.2万日元。

日本非居民纳税: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1年的纳税人通常被视为非必恭必敬纳税人,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而不论工薪来源何处。

如果该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果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183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机构支付,则可免除上述20%的税。

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纳20%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或属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

非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日本税法规定,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国内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20%,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息税率为15%,居民税率是5%。

非居民不必缴纳5%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居民和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等,可免征预提税。

(4)日本信托税制扩展阅读

日本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一、基础扣除

不管一年收入多少,38万日元的收入是属于人人有份的扣除对象。

二、社会保险费扣除

个人,也包括家庭全部成员,一年中缴纳的全部的社保费用,都属于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三、配偶扣除

抚养的配偶(不管是妻子还是丈夫),她(他)的年收入是在150万日元以下(约9万3000元人民币)的,可以扣除38万日元。譬如,一位家庭主妇她不工作没有收入,或者她只是打一点零工,每月收入不到12万日元(7500元人民币),那么,他的丈夫的年收入中,可以扣除38万日元免交所得税。

四、配偶特别扣除

如果配偶有工作,但是她(他)的年收入只有150万至201万日元(也就是年收入在1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也可以扣除3万至36万日元不等的收入。

五、抚养对象扣除

日本税法中,抚养对象所指的不只是妻子儿女和父母,还包括直系和傍系的亲属,也就是说,兄弟姐妹都可以列入抚养的对象范围。

当然,也要看抚养对象的收入情况。这一项目的扣除金额,有四个分类:年龄在16岁以上的,扣除38万日元。年龄在19至22岁期间的,也就是读大学的孩子,可以扣除63万日元。与自己同居的70岁以上的亲属(包括自己的父母和岳父岳母),扣除58万日元。

六、勤劳学生扣除

这一项目是针对勤工俭学的学生,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在高中开始,读书之余自己还去打工,只要他的年收入是在130万日元以下(约8万元人民币以下),他的父亲的年收入中,还可以扣除27万日元。

孩子勤工俭学是增加了家里的收入,不应该列入免税的范围,但是日本政府显然是为了鼓励年轻人去勤工俭学,培养自己勤劳的品德与减轻父母经济负担的一种责任感,只要家里有孩子勤工俭学打零工,在父母的收入中,也扣除一部分纳税额。

七、生命保险费的扣除

如果加入了生命保险、或者护理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等,最多可以减免12万日元的纳税额。

5.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绍英国、美国、日本的信托监管制度。
1.英国信托监管制度英国的信托监管制度分为个人信托和单位信托两种,由于个人受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务的主体,因此受托人要接受法院的监管。
2.美国信托监管制度在美国,信托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信托,而信托机构要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构的监管。

6. 信托税制的面临的问题

中国的信托公司经历了五起五落得艰难历程,终于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按照目前《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制度是以信托财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转移及管理方法。信托业五次被清理,主要在于中国信托业的法规体系、制度安排以及信托公司治理的严重缺失与不足。信托业缺乏基本的业务规范和定位,许多信托投资公司高息揽存、乱拆借、盲目投资,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最终导致严重的支付危机。这些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对信托业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异常重要。
然而, 目前就税制方面,我国改革后的信托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理论上看,信托毕竟是普通法法系下所特有的财产制度,与民法法系下的财产制度存在着显著差异。对于继受民法法系传统的我国法律而言,在引入信托制度时必然面临如何对现有财产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以便适应信托运行的问题。具体而言,信托的法律实质在于,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真正的货箱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因此,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者,而受益人是衡平法上的所有者,也就是受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这是普通法法系所特有的“双重所有权”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却与民法法系下所有权“一物一权”的物权一元原则相冲突。信托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明显不同于民法法系传统的物权债权关系。实践上看,在税制方面,我国现行税制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未考虑信托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信托课税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问题。这是当前信托课税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双重所有权原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现行税制对信托实行与其他经济业务相同的税收政策,未考虑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重复征税也就成为必然:一是信托设立时就信托财产转移产生的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真实转移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相重复;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受益分配时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相重复。
二是税负不公。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典型的资金信托。当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以及得自证券市场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活动的税负不公问题。

7. 信托税制的介绍

信托税制是新兴的金融活动,是指与信托行为、信托当事人相关的税收政策版、法规和制度的权总称。具体是指对信托行为及其当事人之间财产转移、管理、受益所课征的各种税收。是经济活动的一环,所有过程都将产生信托行为关系人之间财产之增减变化。

8. 以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对我国的信托业有何启示或借鉴

日本引入信托制度之初,也面临信任基础构筑以及投资者保护难题,为此日本对于贷款信托等部分金钱信托采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补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托机构从信托收益中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同时还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此类信托产品的风险监管约束,也可达到保障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不过日本并不是所有信托产品都适用于上述规定,除了特定金钱信托产品,其他信托产品是不适用于本金保障的规定。这样投资者就可以根据自身偏好选择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也可以根据不同信托产品制定投资策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刚性兑付作为一个信托公司经营策略,容易导致忽视自身责任承担以及相关监管举措缺位的问题,因而一旦风险问题暴露集中化,信托公司能够使用的应对之策就非常少,损耗投资者信心。就解决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问题而言,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差异化产品设计,发行保本和非保本信托产品,适应不同投资偏好,而监管部门对于保本信托产品则可以安排更加严格风险监管制度,保障投资者本金安全;而对于非保本信托产品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受托人职责,安排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补偿机制,以此实现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信托文化和理念,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充分认识信托产品投资本质。

日本信托业务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也是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不过,与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状况不同,自40、50年代开始,日本信托业开始执行长期金融功能,这就避免与银行业务同质化以及恶性竞争,同时日本贷款信托法也对贷款信托资金的投向有着明确的规定,起初要求投向钢铁、矿产等重要国民经济部门,而日本经济结构的变化,贷款信托资金则被要求投向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门。日本上世纪五十年代还进一步制定了《贷款信托法》,实现了贷款信托商品化,加之门槛不高,获得大量委托人的青睐,也间接起到了普及信托文化的作用,为发掘更大的信托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贷款信托为代表的融资类信托产品逐步减少,目前贷款信托基本绝迹,逐步被土地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所取代,信托制度的财富管理功能、投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业务融资化与国家经济增长阶段有很大关系,经济增长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融资需求强烈,信托业务融资化特征相对显著,这本身是信托制度适应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表现。但是,我国信托业务融资化主要在于很多业务都是通道业务,而且很多信托资金投向了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房地产、过剩产能以及地方融资平台,应该更多发挥信托制度融资优势去支持新兴战略产业,以此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信托融资化问题还在于信托与银行的经营模式近似,同质化严重,虽然信托公司基本选择风险更高的项目运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托产品同质化严重。目前,我国依然处于相对增长较快的阶段,融资需求依然较为强烈,因为信托业需要进一步优化信托融资功能发挥的路径,实现差异化经营目标。同时,我国还需要加强信托文化的普及,进一步发掘其他信托业务需求,从而有利于提高信托业收入来源以及未来融资信托业务收缩可能带来的冲击。
面对资管市场开放挑战的日本经验:专业化及规模化
我国信托公司曾经是我国唯一能够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实体进行资产配置的金融机构,然而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放松以及资产管理市场逐步的开放,这种优势已经荡然无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都可以跨市场进行资产配置,信托业制度红利严重削弱,信托公司经营发展所面临的竞争挑战更大。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上市股权质押、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业务市场已经被分割。
日本信托业也面临着信托市场逐步开放的挑战。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托业也加快了这样的改革开放步伐,1986年允许外资银行以成立现地法人的形式,经营信托业务。1993年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是信托合同代理店来参与信托业务,2002年又允许金融机构总公司亲自来从事业务,2004年修订信托业法以后,允许通过新设信托公司或者说新设代理店的形式来从事信托业务。日本信托机构应对之策在于,一方面明确了自身所具有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性,通过聘请或者邀请该领域专家,来提高公司整体专业运营能力。同时,密切跟踪社会经济发展所蕴含的业务机会,及时创新产品服务;综合化服务增强客户粘性,日本信托银行兼营存款业务、证券过户代理、不动产买卖等业务。另一方面,加大规模化经营步伐,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信托业加快了并购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4月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公司发展根本还在于专业化经营,因而我国信托业仍需要加强业务专业性,培育和招聘更多专业人才,深化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和范围,加快信托业务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信托公司仍需要加强渠道建设,细化客户管理,通过客户管理系统,细化客户管理策略,分析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和投资偏好,为客户指定个性化产品推荐和财富管理方案。信托公司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强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应用,诸如评级体系、预警体系等,提高风险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风险文化和报告体系。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向社会和市场传递企业经营理念、发展愿景等,增强经营透明性,强化客户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同时,信托业也需要通过横向兼并收购和纵向兼并收购,实现综合化、规模化经营,提升综合经营实力。
信托业发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经验:制度供给与精心培育
我国政府在引进和促进信托业发展方面起着主导作用。然而,面对如何培育和发展信托业,自2001年《信托法》之后才有了明确的思路,不过从当前看,信托业转型发展的相关制度供给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随着资管市场的加速开放,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解决行业发展方向以及分业监管下的制度协调问题。
日本政府在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明显,对于培育信托业非常重视。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的信托制度供给,从最初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到后来的贷款信托法、资产流动化法,再到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再修订。信托业务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在大陆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进行操作,日本信托制度继承了英美信托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较大先进性。同时,日本又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类业务特定法律制度,推动信托业的商品化和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务的大发展,2004年日本开始着手修订新的信托制度,这赋予日本信托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也保证信托机构与银行、保险等新进入竞争者保持相同的监管要求,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而且,日本信托业法律制度与其他不动产、税法等都有很好的衔接,解决了大陆法系下信托业务发展的不兼容问题,有效促进了日本信托业务发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战后以及信托市场开放关键时期也给予了日本信托业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战以后由于战争造成的灾难,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资产大量流失,信托公司经营也曾一度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日本政府通过让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成功地打破这了一僵局,日本信托业从此进入了兼营阶段。1953年日本又对信托业确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并提出了长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要求信托银行发挥长期金融职能,以信托业务为主,而原来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相继不再经营信托业务,这样,日本的信托业务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东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托银行手中。

日本经验所给与的启示在于:信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却是无法替代,而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这个信托业发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国缺少“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据,尤其是在资管市场加速开放的当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信托公司与其他从事类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并不在同一个起跑线。虽然我国2001年颁布《信托法》,然而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问题、信托财产公示问题等还没有很好的得到解决,信托立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条文不清的地方,这对于信托业务实际操作形成较大制约。因而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其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税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建设、业务创新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和支持,帮助信托公司渡过行业转型发展困难时期。

9. 日本信托银行与中国信托银行的差别是什么你怎么看待中国信托银行呢

信托产品都是信托公司发行的, 也只有信托公司才有资格发行信托产品;
但信版托产品的销售有权很多歌渠道,银行渠道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银行应该不缺信托产品,但我的建议是;买信托产品还是要信托公司去认购比较好。
希望采纳

10. 信托怎么收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5月9日颁布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知识产权信托等财产和财产权信托业务,按照委托人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可以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1)救助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保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1]

一个国家的信托税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税种结构、分税制、信托品种等各个因素都会影响一个国家信托税制结构的设置。首先,一个国家的税种结构一旦有了大致架构,就不会轻易发生重大改变,而且信托税制的设计必须建立在当前我国普通税制基础之上。所以要探讨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必须先了解我国目前的税种结构。其次,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在税种上的划分使得中央财政力量逐渐强大,地方财政实际上比较虚弱。而信托税制作为财产税,主要属于地方税制,如果能够完善信托税制,必定能解决地方财政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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