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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租后管理报告

发布时间:2021-03-22 21:18:35

融资租赁企业依规定每年何时报送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㈡ 融资租赁公司具体是干什么的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需要有三方参与:设备使用方、设备出售方、融资租赁方,设备使用者提出设备要求 、采购对象,融资租赁者向设备出售者购买,然后交给使用者使用,约定一定期限,设备使用者按约定返还融资租赁者设备本金和约定的利息。

(2)融资租赁租后管理报告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㈢ 融资租赁融资方律师尽调做哪些工作

嗯,之前做过融资租赁项目,把之前的经验分享给你

  1. 承租企业资料

  2. 项目和租赁资产资料

  3. 担保企业资料

  4. 租赁资产出售方相关资料

详细介绍如下:

1.承租企业资料

(1)承租企业基本情况

承租企业概况(比如历史沿革、机构设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等);

各种证书(比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新近则是三证合一);

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等(如果有);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简历、信誉情况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比如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书、签字样本等);

股东持股情况、关联企业控股、参股关系;

公司组织机构结构、公司人员结构情况(比如员工总数、人员职称结构、学历结构等)。

(2)承租企业信用情况

承租企业主要信贷关系(比如开户情况、信用等级、征信报告等);

贷款卡以及最新查询记录;

主要资产质押/抵押情况(质押/抵押名称、权利人、原因、评估价值等)。

(3)承租企业经营情况

公司经营和销售情况(主营业务、产品结构、技术、市场竞争力等);

本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经营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

(4)承租企业财务情况

近三年度审计报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

长期投资明细表(譬如对外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股权占比、主要子公司经营情况等);

银行借款明细表(贷款银行、金额、用途、期限等)。

2.项目和租赁资产资料

(1)项目情况

项目概况介绍;

可行性报告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环评报告批复、用地报告批复(以上皆为复印件);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所在区域市场分析、中长期盈利预测等。

(2)租赁资产情况

本项目拟租赁标的资产详细清单、意象用户购货协议(如厂商租赁销售);

拟租赁标的资产权属证明(如售后回租);

拟租赁资产初始购买合同和原始发票(如售后回租);

承租人售后风险监控操作规范(如厂商租赁销售);

(3)授权情况

承租企业董事会决议和授权(批准租赁方式融资并授权管理层);

担保企业对本项目租赁标的资本提供担保责任的意向函;

如果为国企,国资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承租人有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3.担保企业资料

(1)企业基本概况

企业概况(比如历史沿革、机构设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等);

各种证书(比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新近则是三证合一);

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等(如果有);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简历、信誉情况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比如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书、签字样本等);

股东持股情况、关联企业控股、参股关系;

(2)信用情况

主要信贷关系(比如开户情况、信用等级、征信报告等);

贷款卡以及最新查询记录;

主要资产质押/抵押情况(质押/抵押名称、权利人、原因、评估价值等)。

(3)经营情况

公司经营和销售情况(主营业务、产品结构、技术、市场竞争力等);

本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经营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

(4)财务情况

近三年度审计报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

银行借款明细表(如贷款银行、金额、用途、期限等)。

(5)授权情况

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以及授权(同意对本项目租赁标的资产提供担保并授权管理层);

4.租赁资产出售方相关资料(如有可提供,譬如新设备直接租赁,厂商租赁销售)。

㈣ 金融租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⒉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⒊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⒋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⒊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⒊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⒋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⒌信用记录良好;
⒍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㈤ 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融资租赁项目提交材料清单

融资租赁项目资料提交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经办人
调查资料清单
性质 份数 页数 备注 一、尽职调查报告及商务资料(含现场考察照片)
1 融资租赁申请表 必备 2 项目报价方案 必备 3 委托融资承诺函 必备 4 保密协议 必备 5 职业道德承诺书
必备 6 股东、法人或董事会签字样本 必备 7 股东或董事会决议 必备
二、企业资质文件
1 营业执照 必备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必备 3 税务登记证(地) 必备 4 税务登记证(国) 必备 5 公司章程及企业历史沿革 必备 6 最新验资报告
必备 7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必备 8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者简历
必备 9 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资产证明文件(房产证、行驶证等复印件) 必备 10 开户行许可证 必备 11 纳税申报表 必备 12 工商变更登记 或有 13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或有

三、固定资产资料
1 固定资产清单或台帐
必备 2 主要设备发票(回租设备发票复印件及设备照片必备) 或有 3 土地、厂房产权证 或有-必备 4 土地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
或有-必备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格式 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住房租赁合同 厂房出租合同

融资租赁项目提交材料清单

5 厂房建造合同、决算报告及付款凭证 或有-必备 6 土地、厂房租赁协议
或有-必备

四、财务资料
1 近三年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 必备 2 最近3个月财务报表
必备 3 近3个月应收、预收帐款明细账 必备 4 近3个月应付、预付帐款明细账 必备 5 近3个月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帐款明细账 必备 6 近2年年末及本年度科目余额表 或有 7 企业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
必备

五、信用文件
1 贷款卡、企业征信报告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必备 2 银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信托合同等其他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合同 必备 3 各种筹资途径银行进账底单
抽样
六、商务操作文件
1 设备采购合同或代理合同(直租必备) 或有-必备 2 中标通知书、机电证、免表 或有 3 已付款凭证 或有 4 内贸免税证明文件
或有

七、产品成本结构资料
1 任意6个月水电费增值税税单 必备 2 任6个月工资类资料
必备 3 任3个月制造费用明细,重点:刀具等易耗品、设备维护等支出
抽样 4 主要原材料采购增值税发票 抽样 5 主要外协加工发票
或有-抽样 6 对外报价单及内部成本核算单 或有-必备 7 主要产品销售发票 抽样 8 内部的成本核算单
或有-抽样

八、收入验证文件
1 近2年12月份及最近1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必备 2 最近1年(1-12月)及本年度(所有月份)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必备

融资租赁项目提交材料清单

3 上年末及最近6个月银行对帐单
必备
4 最近2年汇算清缴申报表(或12月份所得税申报表)及本年度最近一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应的完税凭证(上年度4张+本年度所有完税凭证)
或有

5 产成品出库单/台帐
或有 6 自营出口的免抵退申报表(必须盖税务局章) 或有

九、业务资料
1 主要客户、主要产品的主要合同,近3年及本年度的代表性主要销售合同 抽样 2 主要供应商、产品的主要合同 或有-抽样 3 下游客户对账单
抽样

十、租赁物资料
1 支持需求的文件:如采购发票,将到期贷款借据,固定资产投资合同 或有 2 租赁物清单
必备 3 租赁物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 回租必备 4 租赁物权属证明文件 回租必备 5 租赁物现有保单 回租或有必备 6 租赁物照片 回租必备
十一、行业研究
1 行业研究资料
或有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
或有

十二、担保人(企业)资质文件
1 基本法律资质文件:同资料二 或有-必备 2 财务资料:同资料四.1、2、6
或有-必备

十三、持续评估(资信评估完成3个月后上会及评审通过后3个月未付款)

需补充最新财务资料且经分析师复核确认:最近三个月的银行流水、电费发票复印件、最新征信报告、最近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等资料
必备

十三、其它或有资料
1、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有-必备

2、对外担保
1 保证合同
或有-必备

㈥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管控风险

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风控最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软硬件结合实现智能的“反欺诈”。

车贷征信风控:车贷征信风控分为对人的征信和对车的征信,对人的征信除了弓|用央行征信数据以外,还需收集个人职业、收入、住所、资产以及亲属等数据维度,从而生成极具参考性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判定贷款人是都具备贷款资格,预防因个人征信不足,贷款者无还款诚信,所造成的车贷风险;对车的征信则需引用和建立车辆黑白名单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决定车辆是否具备贷款资格,预防黑名单车辆抵押、一车多贷等风险。

㈦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若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㈧ 一般企业申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是否一定要做试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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