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资管计划 分层交易结构是什么意思
各资管“通道”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着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⑵ 信托项目的风控措施主要有抵押质押担保结构化设计还有什么
1、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主要受市场资金面、政府监管力度及产品本身情况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资金面松紧。投资者可以根据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和国债利率水平来判断资金面松紧。一般来说,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市场变动是同步的,如果市场资金面宽松,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利率就会下降,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下降;如果市场资金面紧张,企业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则会上升,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上升。
(2)产品自身特征,包括信托期限、投资领域、资金运用方式、项目综合风险等。关于信托期限,一般来说项目期限越长,则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越高,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理,可以理解为投资者投资期限越长,承受的流动性风险就越大,相应要求的收益率也就越高。关于投资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矿产等高利润行业的信托项目收益较高,而基础设施信托项目、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类信托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资金运用方式上,同一项目如果采用股权或权益投资的信托方式,则会给出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对于项目综合风险,一般需要结合融资方实力、风控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项目的综合风险越高则信托预期收益率也会相应越高。
2、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资金需求方的需要。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信托项目为类固定收益类产品,通常为项目导向型,不同类型的项目资金周转时间不同,因此对融资期限的需求也就不同。一般来说,PE类项目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期限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次之。另外,资金需求方的资金调度能力和再融资渠道也会影响产品期限的设计。
(2)监管要求。如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
(3)投资者偏好。由于时间越长,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资项目,因此信托期限大多数在2年半之内。当然,不同地区的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同,如一些中小城市的部分投资者可以承受期限较长的信托产品。由于不同投资者对期限的偏好不同,所以信托产品的期限设计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数量、多样性和市场集中度,进而影响到产品流动性。因此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也会重点考虑投资者偏好。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一般在1-3年,比较适合希望通过中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理财客户。
信托期限作为信托产品投资的重要考虑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选择一个理财产品是在综合考虑其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后作出的选择。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活跃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因此影响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主要因素即为信托期限。在没有设置开放期的信托产品中,信托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一般会相对较高。而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是与流动性成反比的,信托期限越长,其未来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大,信托产品面临的风险也会越大,安全性就会相对降低。当然除此之外,信托产品的安全性还需综合考虑产品类型、风控措施等方面。
交易结构要素更多地体现在信托经理进行产品设计的前期思路中,而风险控制措施要素则贯穿于信托产品设计和运行的始终。
3、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交易结构有所不同,笼统的说,资金信托的交易结构通常是指信托资金在进行投融资操作时的进入和退出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例如,股权质押信托交易结构是受托人将投资人(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用于给融资方发放贷款,或者受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于信托期限内或信托期限届满之时偿还信托本息,或者回购信托公司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同时,融资方或第三方以其持有的金融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为其到期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又如,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其投资于证券市场,由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并通过预警、止损线的设置进行风险控制。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预期收益有差别,一般优先级受益人获得固定预期收益,次级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提供补偿并分享超额收益。
财产权信托或者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多用于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设计,其交易结构为政府平台公司将承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合格投资者认购财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交纳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成为信托的认购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给平台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由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以实现项目的信托受益权。
通过一定要素的组合和架构,信托产品的基本结构就成型了。而要完成整个产品的设计和交易过程,在流程方面还需经过多个环节,包括前期项目论证、方案设计、信托文件拟制、审批、报备、相关合同签订、产品营销推介与资金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跟踪管理、收益分配、到期清算等各个阶段。
4、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本节将要介绍的风险控制,是针对信托产品设计阶段通过抵押担保、结构化设计等手段来防范信托产品风险的措施。信托产品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在贷款信托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市场风险是指未来市场价格(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在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表现为由于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价值波动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产品到期时信托财产不能够及时或者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违规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关于信用风险,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通常采用保证、抵押、质押这几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通常为融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为其做保证担保,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政信合作项目,近年来有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诺函或者由同级人大出具将还款事宜列入财政预算的文件,以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政府机关不属于合格的担保主体,这种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2)抵押、质押。常见的有房地产抵押、土地抵押、动产抵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通常打折比率较低,一般为评估价值的3到5折。房产和土地抵押是常见的不动产抵押,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是很多项目得以操作的核心保障措施。另外,动产和权利质押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也常有涉及,但动产质押最大的缺陷在于其可移动性和难以控制,部分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差且折旧较快;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在信托公司近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有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能力较强常成为质押标的,另外未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各种收费权也成为质押物。
关于市场风险,如在信托产品中,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通常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此类产品在风险控制措施上,主要采取结构化设计、预警点及止损点设置、分散投资等方式来控制风险。具体包括:
(1)结构化设置,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受益主体,即优先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优先级受益人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获取固定的预期收益率,有些获取少部分浮动收益率,优先级受益人一般为普通投资者;而次级受益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获取剩余超额浮动收益,一般由私募机构等投资顾问充当,其按一定比例认购的信托资金作为保底资金,如果发生亏损,这部分资金将首先承担亏损。
(2)预警、止损,一般来说预警线是在全覆盖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以给次级受益人追加保证金的时间,止损线一般覆盖优先受益人的全部信托利益及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净值进行实时监测,在触及预警、止损点时分别进行补充保证金提醒或平仓操作。
(3)分散投资,证券信托一般通过投资比例、范围的限制及逐日盯市制度来实现分散投资,以规避由于个别证券价格下跌导致的非系统风险。
关于流动性风险,通常采取到期控制或封闭运作方式控制现金流。如艺术品信托由于其到期处置时间较长,因此一般在信托计划到期前6个月或3个月就要求投资顾问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并且不得再买入新的艺术品。而一些权益投资类项目通常通过账户管理(或监管账户)进行现金回流控制。
关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信托公司通过严格制定业务流程、加强复核等方式来降低操作风险。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所不同,但基本可以分为如下两类,增信措施和流程控制措施。增信措施是指能够增加现金流的措施,包括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和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外部信用增级措施主要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措施,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对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计来实现。流程控制措施一般是为保证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约定的操作事项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如强制执行公证、账户监管等措施。
5、流动性
前面两期介绍了信托产品收益率、期限、风控措施和交易结构四个基本要素,这几个要素可以认为是信托产品分析框架中的静态指标,下面探讨在产品诞生以后,受益人(投资者)如何将所持信托受益权变现,即所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门槛高、收益高、风险较高、投资时间相对较长等特点是众多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印象。信托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或300万,投资时长多在1年以上。数据显示,近三年发行的各类信托产品中,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信托产品占比达90%以上,2年以上占比接近一半。这意味着投资者认购大多数信托产品后,需要持有1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收回本金及获得收益。通常而言,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以中途赎回外,大部分信托产品流动性比其他金融产品差。无法快速盘活资产从而提高流动性一直是信托产品的一个“短板”,信托行业就此提出了众多解决方案,大致可以归结为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和市场构建两个层面。
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层面,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设置开放期,从而缩短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如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2个月5个投资期限,产品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银行间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风险较低、收益高于同期限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流动性强、并且无固定管理费,适合有短期资金配置需求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这一类信托产品又被称为资金池信托产品,通过“期限错配、循环发行、汇集运作”,一方面实现了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一方面又能保证信托财产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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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信托计划交易结构中做劣后做增信哪个好
劣后级,就是如果项目出现风险,劣后级先赔付优先级,如果没有风险存在,就按照信托的流程走,按照预期的收益来分配资金的比例!一般劣后级比优先级的收益高!
⑷ 结构化信托中的优先/劣后级是什么意思
所谓结构化,就是根据购买者风险的承受能力,设计出不同风险等专级的条款,优先级资金确保属资金的安全,劣后级的资金承受大的风险,享受高的收益,只有当优先级分配后信托利益,才轮到劣后级的本金和收益。例如,一个结构化信托分为优先级和次后级两种,优先级认购7000万,次后级3000万,优先级预期收益 10%/年,如果将来信托收回7700万,则刚够分优先级的本金和收益,次后级资金血本无归;如信托收回10700万,则优先级收到本金和收益,劣后级得到本金;如果将来收回13700万,优先级收回本金和利息,剩余6000万,则劣后级的收益为100%/年。劣后级承担风险的时候,也享受到超额的收益;优先级有安全的保障,但是不能享受到超额的收益。
部分信托产品在交易结构中,设置了优先级和劣后级两种份额,例如比例为5:1,信托项目到期时,先兑付优先级的本息,然后再兑付劣后级的。表面上看起来,对于优先级来说,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增信措施。但实际上,还是得要看劣后级的具体情况,很多劣后级份额根本起不到增信的作用。
⑸ 单一资金信托的交易结构
从交易结构的角度,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内
第一,从交易主容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⑹ 什么是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租赁信托交易结构是什么
融资租赁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行为。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集合了两类非银行金融企业的业务优势。具体地说,信托业有宽泛的资金来源,在集合资金的渠道上有一定专业优势,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对信托公司来说是多了一种融资标的,也多了一种盈利模式。而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专门人才。对信托公司来讲, 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拥有出租设备的所有权,通过租金回收投资,这种方式较普通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更安全。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交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信托资产的形成即融资租赁交易部分,包括融资租赁的三方交易过程;
二是信托计划的设立部分,包括信托计划的发行、监管、收益分配等过程。具体流程见下列说明:
①投资人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通过银行购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成为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人;
②商业银行将信托资金转入信托公司在银行的信托专户,并对其进行监管;
③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在非过手租赁情况下)与承租人、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④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信托公司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物;
⑤设备供应商将租赁物发运到承租人所在地,经过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等环节,保证租赁物能正常运行。保修、维修等售后服务以及可能的回购是设备供应商应长期履行的责任;
⑥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足额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不管租赁物实际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须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⑦信托公司将专户内收到的租金(通常1~3个月收一次),每满一年就向投资人分配一次信托净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种费用之后的余额);
⑧银行将信托专户的收益分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投资人账户;
⑨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名义货价转让给承租人,完成一笔租赁交易;
⑺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交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信托资产的形成即融资租赁交易部分,包括融资租赁的三方交易过程;二是信托计划的设立部分,包括信托计划的发行、监管、收益分配等过程。具体流程见下图。
现将流程具体说明如下:
①投资人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通过银行购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成为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人;
②商业银行将信托资金转入信托公司在银行的信托专户,并对其进行监管;
③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在非过手租赁情况下)与承租人、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④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信托公司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物;
⑤设备供应商将租赁物发运到承租人所在地,经过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等环节,保证租赁物能正常运行。保修、维修等售后服务以及可能的回购是设备供应商应长期履行的责任;
⑥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足额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不管租赁物实际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须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⑦信托公司将专户内收到的租金(通常1~3个月收一次),每满一年就向投资人分配一次信托净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种费用之后的余额);
⑧银行将信托专户的收益分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投资人账户;
⑨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名义货价转让给承租人,完成一笔租赁交易

⑻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去购买本公司的另一个信托计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要求有详细的依据。
一般信托产品的设计是指集合信托设立时的方案,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1、主体简介,包含借款人、股东、担保方、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2、项目简介,标的项目的进展情况,一般为可行性报告
3、抵押物情况说明,形态,评估价值等
4、还款来源说明
5、其它增信措施
6、交易结构,时间期限安排等
7、法律意见
补充:一般信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信息,通过层层梳理,可以有效的提高项目可行性,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可以说信托的方案设计与信贷流程、投行流程都是互通的。
⑼ 消费信托的交易结构是怎样的
"消费信托指的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权益为主要投资标的信托计划。消费信托集合了理财和消费双重特性。虽然消费信托的受益权可以涵盖消费收益、投资权益等,但是产品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消费需求。"

⑽ 信托产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产品期限、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流动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
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
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
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
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
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
“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
“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
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
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流动性: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
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
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
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信托产品也有先前的较单一类品种,向创新之路迈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