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限合伙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发行主体不一样:
有限合伙基金一般为GP管理公司发行
信托计划发行主体为信托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一般为券商发行
㈡ 说说信托 资管,有限合伙的区别和风险
1、 信托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受银监会监管,信托公司多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只有几家民营信托公司,注册资金最少3亿,多数公司注册资金达30亿。以信托法准绳,执行国家刚性兑付的规定。但信托业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和积累了大量的产品需兑付,有一定风险。
2、 资管产品是由证券公司与公募基金子公司发行的类信托产品,受证监会监管,发行产品需证监会核准备案。证券公司及公募基金成立时间长,产品立项调研都有丰富经验,水平略高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受证券法及基金法等法规规定管理约束。资管产品刚刚起步,趋势有追赶信托之势。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实力强,资管风险因小于信托风险。
3、有限合伙为各种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发行,无监管,多为民营小企业,注册册资金低。有限合伙发行的产品大多都是无法达到信托及资管发行水平,不能过会的项目,因此发行成本也较高,更为日后偿还带来压力。由于无监管,技术和资金实力都弱。募集资金是否被挪用,投资方向都是很大问题,因此风险较大。传闻,管理层在制定由证监会监管的措施,如能实施监管,有限合伙的风险也会相对降低。
误区:由于资管现在还不被广大客户所熟悉,又因市场主要销售人员都在销售信托产品,因此在宣传时候,都把资管产品贬低的不如信托产品。由于有限合伙产品发行成本高,对销售人员的提成也相对要比信托产品高出3-4倍的水平,因此对客户会经常遇到销售人员极力夸奖和推销有限合伙的产品就不足为奇了。
㈢ 有没有法院判定信托计划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案例
首先,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次,让我们来看看什么叫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后,对比以上两个法条,不难看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结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种,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的。至于你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强调性规定,强调国有的和公益的尤其不能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补充:法律之所以对于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制,是出于这些主体的特殊性,有为经济健康稳定而为之,也有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为之。只要理解立法意图,就不难理解法条规定了。
㈣ 如何区分信托产品,资管计划,有限合伙基金,银行理财
根据发行机构进行划分
㈤ 为什么要设计信托计划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投资标的
最主要原因还是信托公司为了方便。
因为信托计划投合伙企业的项目一般是偏股权类的项目。而股权的话呢,以有限合伙企业来代持就非常的方便。这也是主要的形式吧。
当然,有的其他项目也有可能用到这样的结构,不仅仅限制于股权项目。
㈥ 请问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组织形式
一个发行方是信托公司、一个是证券公司,虽然都是金融机构,监管层不同,一个银监会一个事证监会,因此差异就很大。
除了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是可以的,一般用管理计划+有限合伙模式,比较常用。
你应该是搞学术的吧?别太纠结于这些工具的理论,关键是要用这些工具去解决问题。
当融资项目由抵押物是,一般通过债权形式,可以选取两者通道都可,当没有抵押物时,如果主体强,可以采取股权质押或者直接入股控制项目公司的形式!
㈦ 信托,资管,有限合伙之间的关联性
好问题
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三者的产品结构理念是一样的。
但是发行主体不一样。
信托是信托公司发行,门槛高;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门槛比信托略低一点点;有限合伙基金基本没门槛,但是销售难。
包括还有现在的基金子公司资管类产品其运作理念也是一样的,门槛略也比信托略低一点点。
而且他们对应的监管层不都不一样。
你可以把这些理解是通道,他们可以运作的资产及风控理念基本是一致的!
㈧ 有限合伙认购集合信托计划有限制吗
没有限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相当于一个机构资金买信托计划,并没人限制。只要资金在100万以上